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豫政办〔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4〕3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2日河南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推动全省循环经济体系提级、提档、提质、提效,加快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推动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链合理延伸,提升废弃物循环利用价值,保障再生资源供应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全面建设美丽河南。
到2025年,初步建成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全省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秸秆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2.5亿吨,新增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5%;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资源年利用量达到2500万吨;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废旧家电年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达到2000亿元。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736号建议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73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736号建议的答复董倩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改善我省大气环境治理水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首先,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近年来,省生态环境厅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工作要求,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一是各项颗粒物均完成国家和省定的目标任务。
2020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为52微克/立方米,低于国家下达的目标值(55微克/立方米)3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浓度为83微克/立方米,低于省定目标值(95微克/立方米)12微克/立方米,圆满完成了国家和省定目标任务。
二是大气环境质量指标得到大幅改善。
2020年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指标同比实现了“八降一增”,其中,综合指数同比下降11.9%,PM10、PM2.5年均浓度分别为52微克/立方米、83微克/立方米,同比分别下降11.9%、13.5%;SO2、NO2、O3年均浓度分别为10、30、166微克/立方米,同比分别下降9.1%、11.8%、10.8%,CO浓度为1.5毫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6.7%。
2020年,冬季重度污染天数显著下降。
2020年,全省重污染天数为12天,较去年减少11天。
优良天数245天(不含济源),同比增加52天,尤其是空气质量为“优”的天数达到了38天、同比增加了18天。
三是全省优良天数增幅位居全国第一。
2020年全省PM2.5、O3、CO、优良天四项指标改善幅度在京津冀及周边省份中均为最大,特别是优良天数增幅在全国最多,比全国均值(17天)多35天。
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20〕7号),加快推动水泥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促进水泥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省水泥行业发展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省新(改、扩)建(含搬迁)水泥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推动现有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底前,全省水泥企业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2年底前,50%左右产能实现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2025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水泥企业实现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
二、主要任务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矿山开采及输送、原料破碎、原料预均化及储库、原料烘干、原料配料库、生料粉磨、生料库、煤预均化及储库、煤磨、回转窑煅烧、熟料储存及散装、混合材库、水泥粉磨、水泥储存及散装、水泥包装和发运等主要生产环节实施升级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全部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一)严格项目环境准入。
严控新增水泥熟料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需持有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
严格落实环保减量替代、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产能置换的新上项目全部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二)加快落后产能淘汰。
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2020年年底前全面淘汰2000吨/日及以下通用水泥熟料生产线、直径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装备(特种水泥除外)。
(三)严格排污许可管理。
加大开展水泥企业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水泥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不能按证排污的,实施限期治理,按照“一厂一策”原则,逐一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逾期仍不能满足要求的,依法依规处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处理。
《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2023年版)》

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2023 年版)
(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 年 1 月
内容说明
河南省“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约束,建立了“1+3+4+18+N”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 为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3”为我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26 城市地区)、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三大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4” 为省辖黄河流域、淮河流域、海河流域、长江流域四大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适用于全省及重点区域、流域。
“18+N”由各省辖市及济源示范区发布实施。
本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更新调整则同步遵照执行,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适时更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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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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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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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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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豫财环资〔2023〕109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3〕10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06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2日附件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06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数据修约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数据修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4.06•【字号】豫环文[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数据修约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7]10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巩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成果,提升法治监管水平、完善监控管理体系、建立环境监控新机制,环保厅于2016年9月份印发《关于做好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豫环文〔2016〕3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强化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主体责任,规范自动监控设施联网和数据修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联网各地要在全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筛选出的重点监控企业的基础上全面排查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凡具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条件的,一律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一)自动监控设施联网。
各地要督促辖区内所有已建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在4月15日前完成与国发软件平台联网并正常传输数据;4月16日后新增自动监控设施建成验收前必须接入国发软件平台。
各市级环保部门应做好国发软件平台中排污单位基本(备案)信息维护、现场端综合管理等工作,及时录入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时间、有效性审核等信息。
(二)自动监控设施参数上传。
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接入国发软件平台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参数上传软件安装部署工作,按照《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关于做好重点污染源监控设施智能监管系统数据传输和参数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环控〔2016〕12号)要求上传仪器参数并进行参数备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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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3〕9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加强环境刑事司法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843号)有关要求,请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解决环境行政管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实问题,严厉打击重大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的法治需求,是树立环境法制权威,保障环境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群众环境权益需求的必然要求。
加强环境刑事司法工作,必然使环境行政执法全程纳入司法监督,环境污染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也必然成为刑事司法工作的重点。
要充分认识到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组织,落实责任。
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法制部门是此项工作的协调机构,有关审批、监测、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开展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环境犯罪构成和入罪标准,严厉打击环境刑事犯罪。
二、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各单位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
(一)建立会商制度。
河南省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

河南省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有效遏制和治理各类扬尘污染,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解决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拆迁工程、绿化工程、土地整理等各类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努力消除城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和县乡村道路等各类道路扬尘严重污染现象;强化工业料场、渣场、垃圾堆场等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强力整治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道路抛洒和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问题。
通过本次攻坚治理,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改变传统落后粗放的施工作业、道路保洁和交通运输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创新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确保完成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对全省各地、各部门排查上报的3460个扬尘路段、6786个建筑施工场地、1267个道路施工场地、1232个市政施工场地、801个拆迁施工场地、602个水利工程施工场地等总计14148个扬尘场地,以及各地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扬尘场地实施全面治理;7月底前全省各类扬尘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因扬尘污染造成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大幅下降,确保2016年年底前PM10平均浓度达到115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平均浓度达到78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起扬尘监管长效机制,全省扬尘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时间安排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实施步骤攻坚战要采取非常规措施,坚持高效、精准、精细、精确原则,交叉作业、全面推进,确保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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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8.05•【字号】豫环文[2016]278号•【施行日期】201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6]27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区建设环保局:现将《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5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抓好“1+6+7”工作方案落实,特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河南省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和《河南省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为依据,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强化属地监管执法责任,加强统筹谋划和督查督导,着力解决工业大气污染和燃煤污染突出问题,圆满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各项任务,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二、监管执法任务和重点(一)2741家涉气“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关停淘汰主要任务:对2741家涉气“小散乱差”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作出关闭行政决定;检查2741家涉气“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是否关停、清退、淘汰,是否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施、吊销执照“三个到位”。
(二)钢铁、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煤炭、电解铝行业执法检查1. 钢铁、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行业专项执法检查。
同国家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安排的执法检查任务合并进行,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豫环文〔2016〕198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钢铁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豫环明电〔2016〕110号)要求组织开展检查,检查结束后要按期上报专项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表,保证省厅及时汇总情况向环保部报告。
2. 煤炭、电解铝等重点工业企业环保执法检查。
主要任务: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采取按日计罚、停产整治等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和运行情况、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等措施执行情况。
(三)化工、工业炉窑等重点行业燃煤使用情况执法检查主要任务:对使用劣质煤的化工、工业炉窑等重点行业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杜绝劣质煤使用;重点检查煤质保证制度落实情况,进货时的煤质检测情况,煤质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专项执法检查主要任务: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进行全面排查,督促限期拆除或改造燃煤锅炉及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重点检查当地按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情况,禁燃区内新建或存在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情况,依法查处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燃用高污染燃料环境违法行为和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情况。
(五)6463家涉气重点工业企业监督检查主要任务:加强6463家重点涉气工业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检查6463家重点涉气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和运行情况,落实环保制度、治理环境问题、保障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三、监管执法任务的落实与要求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区环保局要统筹安排监管执法力量,调动和发挥好环境监管网格长、网格员的作用,聚合力量,形成监管执法拳头,确保如期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执法任务。
(一)目标与时限2016年10月底前,2741家涉气“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全部关停、清退、淘汰到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成区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
2016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钢铁、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煤炭、电解铝、化工、工业炉窑行业执法检查任务;各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拆除或改造燃煤锅炉及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工作落实到位。
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确保6463家重点涉气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方法1. 各省辖市环保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掌握所辖区内“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名单和工作进度,按标准时限对“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全面关停、清退、淘汰到位。
各县(区)环保部门要报请当地政府对所辖区内“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开展排查,掌握企业名单、掌握任务进度、掌握工作标准,依法下达关停决定,将关闭淘汰任务下达到各级环境监管网格长、网格员,建立工作台帐,关停一家,销号一家。
2.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区要制定钢铁、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煤炭、电解铝、化工、工业炉窑行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建立企业名单台帐,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进行全面排查,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限产或停产整治措施,加强重点用煤工业企业煤质监测,建立煤质监测制度和档案。
2016年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煤炭、电解铝行业执法检查,向省厅报送检查报告。
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化工、工业炉窑等重点行业燃煤使用情况执法检查,向省厅报送检查报告。
3.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区要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统筹组织好专项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当地政府是否下达正式文件;检查禁燃区内燃用设施拆改情况,对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逐一登记建档,明确拆除或改造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期限,以及拆除或改造是否落实到位;检查高污染燃料使用情况,对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用煤大户依法责令退出禁燃区,确保禁燃区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4.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区要制定6463家重点涉气工业企业专项监管计划,明确监管方式方法和责任人,建立日常监管台帐,做到一企一档,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问题,立即采取措施,确保6463家重点涉气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各省辖市环保部门要制定市属企业的专项监管计划,在严格实施监管同时,加强对所辖县(区)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各县(区)制定和落实6463家重点涉气工业企业专项监管计划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环境问题,是否立即依法采取措施,对问题突出的企业,是否有重点监管措施。
(三)要求1. 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各地要于2016年8月20日前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完成动员部署;要细化每月、每旬需要完成的目标任务、采取的方法步骤和责任人员,逐月逐旬抓好落实,确保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攻坚任务。
2. 全面排查整治问题。
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排查、关停“小散乱差”污染企业,限期拆除或改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及时发现整治涉气重点行业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促进提升污染防治措施和能力,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对于执法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要向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网格人员下达监管任务,确保限产和停产整治等任务有人管、有人抓,任务不棚架,得到有效落实。
3. 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
对检查中发现的超标超总量、偷排漏排、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燃用高污染燃料、料场和渣场无密闭遮盖等违法行为运用新修订的《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采取依法处罚、连日计罚、停产整治、查封扣压等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污染防治能力提升,对使用劣质煤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坚决杜绝劣质煤使用。
四、加强督导与通报1. 省厅领导分片督导。
省环保厅领导每月带队分片督导时,要把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任务作为督导内容,听取各市县情况汇报,掌握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分包市县按照目标时限完成任务。
2. 省环境监察总队专项督查。
每月20日至30日,省环境监察总队对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任务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将汇总“攻坚战”监管执法开展情况,对全省进行通报;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完不成计划进度,整改进展缓慢,报送信息不及时的通报批评,并通过媒体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3. 省厅环保督察组重点督查。
省厅十个督察组要掌握所督察市县(区)相关企业名单、监管计划、方案措施和工作进度,对监管执法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督查,督促所督察市县(区)按时间节点和标准要求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各项任务。
每月25日向当地反馈督察整改建议,同时,将反馈督察意见报分片厅领导督查组和省环境监察总队。
五、加强信息报送1. 旬报制度。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区每月9日、19日、29日向省环境监察总队和省厅驻地督察组报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旬报表》(见附件1)。
2. 月报制度。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区每月25日前向省环保厅和省厅驻地督察组报告本地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工作进展、好的做法、存在问题、违法案件查办、意见建议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月报表》(见附件2)。
六、保障措施1. 高度重视。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
环境监管执法各项任务,事关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大局,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夯实责任、问题导向、专项督导、严格执法,坚决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各项任务。
2. 统筹谋划。
各级环保部门要统筹谋划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与其他相关工作的部署实施,统筹协调环保部门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工业企业主体作用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顺利实施。
3. 落实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分解,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明确落实标准和落实时限,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以严格明确的责任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将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区环保局分管领导和监察机构领导签订目标责任书。
4. 考核问责。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区要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考核,将各项任务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完成任务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目标任务未完成、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