熏蒸杀虫管理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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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蒸杀虫安全管理制度

熏蒸杀虫安全管理制度

熏蒸杀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熏蒸杀虫操作,保障人员安全和工作环境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对熏蒸杀虫作业进行管理的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安全熏蒸杀虫设备及专业人员,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熏蒸杀虫作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五条企业应设立熏蒸杀虫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监督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熏蒸杀虫操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七条承担熏蒸杀虫作业主要责任的人员应当负责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和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熏蒸杀虫作业前,应对熏蒸杀虫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九条熏蒸杀虫作业应当在专门的作业场所进行,场所应具备通风良好、密封性好等条件。

第十条在熏蒸杀虫作业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严禁在作业区吸烟、使用明火等可能造成危险的行为。

第十一条熏蒸杀虫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定期检查作业区域的气体浓度,确保操作人员安全。

第十二条熏蒸杀虫过程中,若发生设备故障或其他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熏蒸杀虫作业完成后,应对作业区域进行清洁,确保操作人员和周围人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对熏蒸杀虫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稳定。

第四章处罚条款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反熏蒸杀虫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人员,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结束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由企业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调整后的内容应当重新制定并经相关人员审批通过后执行。

以上为《熏蒸杀虫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管理制度,确保熏蒸杀虫作业操作人员和作业环境的安全,维护企业生产和员工的健康安全。

粮油熏蒸管理制度

粮油熏蒸管理制度

粮油熏蒸管理制度1、粮油及仓库熏蒸必须坚持“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原则。

2、粮油及仓库熏蒸必须使用经过国家农药管理部门农药登记的储粮熏蒸剂。

3、粮油及仓库熏蒸前防化员要全面了解粮情(包括粮温、粮食水分、虫害密度、杂质聚集区分布等),以及仓库密闭性能。

4、防化员要认真制定详细《熏蒸方案》,《熏蒸方案》须报经仓储部经理批准,大型熏蒸要同时报告分管副主任批准。

5、熏蒸必须指定熏蒸负责人。

熏蒸负责人组织并现场参与、指挥熏蒸。

熏蒸出现任何意外或事故,要及时报告库主任并按《熏蒸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6、熏蒸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资格,严格按照LS/T1201和LS/T1212的规定进行操作。

7、进行磷化氢熏蒸杀虫时,应根据害虫的耐药性和粮温,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设定磷化氢最低有效浓度和密闭时间;根据设定的磷化氢浓度,选定单位用药量。

需要补充施药时,根据实际测定的最低浓度与设定浓度的差值,确定补充用药量8、熏蒸作业前,熏蒸指挥人员要对参加熏蒸人员周密部署,合理分工,并指导他们严格执行熏蒸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认真做好防护工作。

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清点人数,封门测漏,所有参加熏蒸人员都要认真记录滤毒罐的使用时间。

要及时在仓库四周设立警戒标志,熏后24小时内安排2人以上专人值班;要做好渗漏检查和有毒气体浓度的检测工作。

9、经常参加熏蒸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有心脏病、肝炎、肺病、贫血、精神不正常、神经过敏、皮肤病、皮肤破伤患者、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妇女、未满18岁少年、以及戴上面具不能工作和医生诊断认为不适合接触毒气工作的人员,均不得参加施药或接触毒气工作。

10、熏蒸人员在分药、投药、放气和处理残渣等过程中,必须佩带具有良好防毒性能、型号合适的防毒面具,穿工作服、戴手套。

空仓和器材、工具杀虫,喷防虫线和喷防护剂时要穿工作服、胶鞋、戴橡胶手套、戴风镜和口罩,严禁用手直接接触药剂。

11、熏蒸时每人每次接触毒气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每人每天累计接触毒气不得超过一小时。

猪场物资熏蒸管理制度

猪场物资熏蒸管理制度

猪场物资熏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猪场物资的卫生安全,预防疫病传播,提高养猪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猪场内所有物资的熏蒸管理,包括饲料、水具、猪舍、设备等。

三、熏蒸方法1.选择熏蒸药剂:应选择经国家认可的药剂,遵循药物疗效与安全性原则,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剂。

2.熏蒸设备:应选用专业熏蒸设备,确保熏蒸效果。

3.熏蒸程序:按照药剂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熏蒸。

四、熏蒸管理1.熏蒸前准备:在熏蒸前,应清理物资表面的杂物,保持干净整洁。

2.熏蒸操作:按照规定的药剂浓度和时间,进行熏蒸作业。

期间,禁止人员在熏蒸场所内停留。

3.通风处理:熏蒸结束后,应充分通风处理,确保熏蒸剂气体排放干净。

4.记录管理:每次熏蒸作业后,应及时记录熏蒸的时间、药剂浓度、温度等信息,以备查验。

五、安全防范1.操作人员应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口罩和手套,并保证操作过程中的安全。

2.禁止未经培训的人员进行熏蒸作业。

3.禁止将熏蒸剂接触到猪只或饲料等直接接触物质。

六、应急措施1.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2.对事故进行彻底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再次发生。

七、制度执行1.猪场管理人员应对熏蒸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情况。

2.对于不遵守制度者,应按照猪场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八、制度升级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总结,不断完善熏蒸管理制度,以提高猪场的卫生安全水平。

九、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猪场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违规行为。

委外熏蒸杀虫管理办法

委外熏蒸杀虫管理办法

委外熏蒸杀虫管理办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委外熏蒸单位开展杀虫作业活动时的基本安全、质量和生产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合同范围内的内容,按照合同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YC/T 299-2009《烟草加工过程害虫防治技术规范YC/T 301-2009《储烟虫害治理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规程》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08)QB/CYSC G HJ013-2011《安全检查及内部审核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3.1 熏蒸杀虫将有毒气体施入密闭的环境中,以控制或消灭其中有害生物的过程3.2 委外熏蒸杀虫指将熏蒸杀虫工作委托给具有合法资质且建立合作合同的承揽单位实施。

4 职责4.1 工艺办负责对杀虫计划进行审批,保证计划内容涵盖在库烟叶能进行一次杀虫;杀虫结束后对杀虫效果进行评判。

4.2 仓储办负责组织各类杀虫作业的实施,负责组织对熏蒸杀虫库房相关作业人员的作业前安全培训;负责配合实施杀虫作业,并对现场安全进行管理;对杀虫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杀虫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杀虫结束后的杀虫效果进行检查。

4.3 安保办负责审核承揽单位的安全资质;对杀虫的作业安全进行审查;对作业现场的外围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4.4 生调办参与月度杀虫计划的制定工作,杀虫实施作业的审批及资源调配。

4.5 熏蒸实施单位负责库房内环境安全并对熏蒸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现场处理;熏蒸防治时的全部记录对我方公开透明。

4.6 其他车间其他车间需要进行熏蒸杀虫工作时,按照属地管理规定,报工艺质检办批复后交由仓储办实施。

5 管理要求5.1 烟叶熏蒸杀虫计划的制定和审批5.1.1 仓储办负责起拟原料物资科仓储办烟叶仓库年度/月度熏蒸防治计划,确保熏蒸防治计划的可实施,报生调办、工艺办审批,批复后由承揽单位进行实施。

熏蒸杀虫管理规定

熏蒸杀虫管理规定

熏蒸杀虫管理规定—2007熏蒸杀虫管理规定范围本规定合用于企业范围内熏蒸杀虫所波及的化学品的使用、回收管理。

职责烟叶经营部负责库房虫情监测,依据虫情监测状况进行熏蒸杀虫。

管理内容和方法熏蒸杀虫管理规定熏蒸杀虫作业一定邀请有专业资质,可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熏蒸队。

熏蒸作业人员一定具备必需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术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查核合格,获得《熏蒸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

熏蒸杀虫企业一定向企业安保部供给资料生产、储藏、运输、经营、使用等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许可证以及熏蒸队员的身份证、熏蒸操作证的复印件,以备检验。

熏蒸企业一定向企业安全捍卫部供给对于《磷化铝熏蒸操作规程》、《磷化铝帐幕熏蒸操作规程》及有关应急举措方案。

熏蒸作业步骤a)熏蒸杀虫作业前48小时,烟叶成品管理部门须把熏蒸杀虫的时间、地址、投药量报告安保部,并派专职管理人员到现场监察作业。

通知安保部消防队、监控中心,做好监控戒备工作。

安保部安技科和烟叶成品管理部门负责到现场核实投药人员能否持证上岗,抢救举措准备能否稳当,并按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看管工作。

b)熏蒸企业在熏蒸作业前一定拟订出详尽、周祥的工作计划和各种应急举措,确立人员,明确分工,并指定特意负责人负责。

投药前一定认真检查熏蒸场所能否切合熏蒸条件要求。

c)熏蒸作业人员一定佩戴防毒面具、劳保用品,并检查其状态完满后方可进入熏蒸场所,并严格按操作规定进行熏蒸作业,保证十拿九稳。

d)熏蒸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将库房门关好,门、窗进行密封,悬挂警告牌,拉好戒备线,并检测在熏蒸时期有无漏气现象。

同时向安保部安技科报告排毒日期,其实不得任意抛弃投药用的劳保用品以及药品包装物,应带回熏蒸企业妥当办理。

e)熏蒸排毒时期库房内外一定持续悬挂安全警告牌,任何人员不得任意进入排毒现场,待排毒检测到安全标准后,方可进入。

)熏蒸管理人员一定对每次熏蒸地址、时间、投药量、投药人员做好记录,以备有案可查。

档案害虫的化学防治熏蒸法

档案害虫的化学防治熏蒸法
熏蒸杀虫后注意一定要有足够的尾气 扩散时间。入库后要对档案库房的空气质 量进行检测,确保残留气体在安全范围内。 对熏蒸处理后的档案要进行定期检查,防 止由于杀虫不彻底导致虫情死灰复燃。
作者单位:国家档案局科研所 责任编辑:周拯民
8· 2020
73Biblioteka 需要热源药效成分形态 熏蒸剂中药效成分以单分子气态直接挥发
烟剂中的有效成分存在于固体或液体微粒中 (不是单分子),漂浮在空气中形成气溶胶, 最终沉积在物体表面
可否用于档案 适宜
杀虫
可用于空库房,但不适宜用于档案杀虫
措施。(2) 熏蒸时必须注意安全,操作时必 须戴防毒面具。(3) 熏蒸杀虫的场所周围 30 米内不得有住户、交通要道和其他公共 场所等。熏蒸场所周围应设警戒线。(4) 熏 蒸场所的门窗、管道和线路孔等缝隙都要 用 3 层底面糊封,其中 2 层用较软的薄纸, 外层用较厚、拉力较强的纸。
熏蒸剂
表1 3种熏蒸剂的比较 优点
缺点
环氧乙烷
易燃易爆(现多使用与二氧化碳1:9或2:8混
熏蒸工艺较成熟,可溶于水,废气处理容易 配的安全气),为一元浆毒,熏蒸剂量较大,
实现
扩散性较差,在气温20℃以下需加热熏蒸,
自然解吸存留较大
硫酰氟
不燃不爆,熏蒸剂量小,扩散性、渗透性好,
室温熏蒸,自然解吸 残留小(除个别材料
纯度95%以上,含杂质(C O2、S O2、Cl2等), 毒性中等,废气治理难度大
外),熏蒸处理成本较低
溴甲烷(2005年 起已在很多发 熏蒸剂量较小,可室温熏蒸,扩散性较好 达国家禁用)
急性毒性较大,自然解吸残留较大,废气处 理设施投入较大
表2 熏蒸剂与烟雾剂的主要区别
熏蒸剂

G烟叶仓库熏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G烟叶仓库熏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烟叶仓库熏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熏蒸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熏蒸作业单位及为烟草企业提供熏蒸杀虫服务的专业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3 安全责任3.1 熏蒸发起部门对熏蒸作业工作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专业杀虫公司严格执行熏蒸作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3.2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熏蒸作业的发起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熏蒸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物流部是熏蒸作业全过程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其负责人对熏蒸作业各环节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保部要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认真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和熏蒸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3.3 由专业公司进行熏蒸作业,熏蒸发起部门必须依法与专业公司签订安全合同并可收取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金。

合同要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对熏蒸作业安全措施及事故赔偿等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要对专业公司的杀虫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3.4 为烟草企业提供熏蒸杀虫服务的专业公司,其主要负责人应对熏蒸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保管、使用、残药处理、熏蒸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确保熏蒸作业安全预防措施的有效落实,保证杀虫安全。

3.5 在熏蒸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事故,熏蒸发起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专业杀虫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现场,做好人员疏散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并视具体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3.6 发生事故,熏蒸发起部门要上公司报告,公司要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对造成事故的专业杀虫公司,要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并不得再在烟草企业内提供熏蒸杀虫服务工作。

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烟草行业熏蒸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熏蒸杀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中毒和火灾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等法律法规及《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04]3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熏蒸作业系指:利用磷化铝等化学药剂释放磷化氢气体,对烟叶进行熏蒸杀灭害虫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进行熏蒸作业的所有单位,以及为烟草企业提供熏蒸杀虫服务的专业公司。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业公司对所属企业的熏蒸作业工作进行安全监督,督促所属企业全面落实熏蒸作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熏蒸作业安全规章制度。

第五条烟草企业对熏蒸作业工作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杀虫部门和专业杀虫公司严格执行熏蒸作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自行进行熏蒸作业的烟草企业,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熏蒸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分管烟叶、质保、仓储工作等相关熏蒸作业的业务部门是熏蒸作业全过程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其负责人对熏蒸作业各环节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认真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和熏蒸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行进行熏蒸作业的烟草企业,要建立健全熏蒸作业化学药剂的采购、使用、保管、作业过程等各环节安全责任制,组织制订熏蒸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熏蒸作业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订并实施熏蒸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保证熏蒸作业安全。

由专业公司进行熏蒸作业的烟草企业,必须依法与专业公司签订安全合同并可收取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金.合同要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对熏蒸作业安全措施及事故赔偿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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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YTL.GL.OHS318—2007
熏蒸杀虫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熏蒸杀虫所涉及的化学品的使用、回收管理。

2 职责
2.1烟叶经营部负责仓库虫情监测,根据虫情监测情况进行熏蒸杀虫。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熏蒸杀虫管理规定
3.1.1熏蒸杀虫作业必须聘请有专业资质,可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公司或熏蒸队。

熏蒸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熏蒸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

3.1.2熏蒸杀虫公司必须向公司安保部提供材料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等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以及熏蒸队员的身份证、熏蒸操作证的复印件,以备查验。

3.1.3熏蒸公司必须向公司安全保卫部提供关于《磷化铝熏蒸操作规程》、《磷化铝帐幕熏蒸操作规程》及相关应急措施方案。

3.1.4熏蒸作业步骤
a)熏蒸杀虫作业前48小时,烟叶成品管理部门须把熏蒸杀虫的时间、地点、投药量报告安保部,并派专职管理人员到现场监督作业。

通知安保部消防队、监控中心,做好监控警戒工作。

安保部安技科和烟叶成品管理部门负责到现场核实投药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急救措施准备是否妥当,并按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监管工作。

b)熏蒸公司在熏蒸作业前必须制定出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各类应急措施,确定人员,明确分工,并指定专门负责人负责。

投药前必须仔细检查熏蒸场所是否符合熏蒸条件要求。

c)熏蒸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毒面具、劳保用品,并检查其状态完好后方可进入熏蒸场所,并严格按操作规定进行熏蒸作业,确保万无一失。

d)熏蒸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将库房门关好,门、窗进行密封,悬挂警示牌,拉好警戒线,并检测在熏蒸期间有无漏气现象。

同时向安保部安技科报告排毒日期,并不得随意丢弃投药用的劳保用品以及药品包装物,应带回熏蒸公司妥善处理。

e)熏蒸排毒期间库房内外必须继续悬挂安全警示牌,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排毒现场,待排毒检测到安全标准后,方可进入。

f)熏蒸管理人员必须对每次熏蒸地点、时间、投药量、投药人员做好记录,以备有案可查。

g)熏蒸公司要认真填写《熏蒸杀虫安全记录表》,并由熏蒸队负责人及烟叶成品专职监管人员双方签字后交到安保部安技科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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