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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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年月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号公告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市的容貌建设与管理。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1.0.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0.4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1.0.5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2.0.1城市容貌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省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公共设施设置在道路和公交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城市照明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公共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5广告设施与标识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建(构)筑物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

其他具有历史标志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佛山乡村建筑风貌建设指引

佛山乡村建筑风貌建设指引

佛山乡村建筑风貌建设指引
指引要求结合村庄传统风貌特色,确定村庄整体景观风貌特征,明确村庄景观风貌设计引导要求。

提出村民公园、村道巷道、河涌水系、空地闲地、庭院等绿化美化指引及重要节点设计方案;
充分利用村口、祠堂、戏台等村庄传统空间和村内活动广场、运动场所等开敞空间,提出改造利用方案或建议,提升公共空间品质。

针对村民住宅建成区,应划定新建、改建、整治、拆除的农房范围,制定旧村整治方案,对农房的风格、色彩等进行规划指引,并提出修缮加固、外立面美化等农房整治措施。

针对新建村民住宅区,应对村民住宅的建筑高度、间距、朝向等空间布局提出规划指引,明确新建住房建设控制要求、建筑布局方案、风貌管控指引。

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广东省公路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7号)、《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佛府办〔2012〕62号)、《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佛府办〔2010〕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构)筑物、交通工具上,以灯箱、灯旗、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喷画等为载体形式设置的广告。

具体包括:(一)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借助于建(构)筑物,附设于建(构)筑物外表面的;(二)落地式广告:通过独立支撑固定在地面上,具有独立— 2 —位置和设施的(含大型立柱式广告、大型支架式广告,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三)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四)街道公共设施广告:以街道公共设施为载体设置的;(五)楼宇标识:设置在建筑顶部或建筑立面外侧,用来指示建筑名称的。

大型立柱式广告与大型支架式广告可统称为大型落地式广告。

面积大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可称为大型建(构)筑附设式广告。

第三条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两侧)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城市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重要载体,其容貌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城市容貌标准是指城市在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准则和要求,旨在塑造城市的整体形象,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居住环境,为市民提供更美好的生活体验。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城市容貌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城市容貌标准应当体现城市的文化特色和历史底蕴。

每个城市都有其独特的文化传统和历史积淀,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在保护和传承城市文化的基础上,体现出城市的独特魅力和个性特征。

通过保护历史建筑、传统手工艺和民俗文化等方式,使城市容貌更具魅力,吸引游客和市民,同时也增强市民的文化认同感。

其次,城市容貌标准应当注重城市的宜居性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作为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地方,其宜居性是至关重要的。

城市容貌标准应当注重绿化环境、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和服务等方面,为市民提供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

同时,城市容貌标准还应当注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打造更加环保和可持续的城市容貌。

另外,城市容貌标准还应当体现城市的现代化和科技感。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城市应当不断更新自身形象,体现出现代化的特征和科技感。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可以采用现代化的建筑设计、智能化的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等方式,提升城市的科技含量和城市形象,使城市更具活力和吸引力。

总之,城市容貌标准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准则,其涵盖了城市文化、宜居性、可持续发展和现代化等方面。

只有遵循良好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才能更加美丽、宜居、具有吸引力,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因此,各地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城市容貌标准,加强规划和管理,共同打造更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

佛山自然地理环境特征

佛山自然地理环境特征

佛山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嘉应大学,中国广东梅州514015)摘要:通过分析佛山的自然地理环境特征,从而深入了解当地的自然地理灾害及其成因,思考如何预防灾害,并与自然和谐相处。

关键词: 佛山地理自然灾害和谐1、佛山市地理概况佛山市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腹地。

东倚广州,南邻港澳,地理环境优越,土地肥沃,临近海洋,温暖多雨,四季常绿。

全境于北纬22°38′~23°34′,东经112°22′~113°23′之间,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年平均气温在21.2~22.2℃之间,降雨量1490.6毫米,全年日照时数在1800小时左右,无霜期达350天以上。

低山丘陵多发育红壤、赤红壤,有少量黄壤,平原则为水稻土、堆叠土,自然资源主要有陶土、玻璃砂、稀有金属和水稻、甘蔗及品种繁多的水果、花卉、江河水产资源等。

佛山市域东距西、南距北均约103公里,大致呈“人”字形,总面积为38l3.64平方公里,辖佛山城区、石湾区两区,代管南海市、顺德市、三水市、高明市四市。

佛山市距广州、中山、江门、珠海、肇庆、东莞、清远等工商业城市均在50公里以内,离澳门、香港也在100公里左右。

有纵横交错的水陆空交通干线:广茂铁路横贯本市东西,广海、广珠等主要公路干线穿越境内,广佛、佛开高速公路和广深珠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经佛山而过;佛山机场位于本市南海境内,已开通航线19条;50多条主要水道,近1000公里的通航里程和20多个口岸使水上运输四通八达,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2、佛山市的主要自然地理灾害佛山位于珠江口附近而且地处珠江三角洲中部河网区,河流纵横交错,形成水网。

水系内除西北江干流及其主要分流河道外,集雨面积超过1000km2的河流有高明河。

西江干流在市境内长69.1km,有支流河道11条,总长度243.2km;北江干流在市境内长100.2km,有支流河道13条,总长度258.2km。

由于地理位置和气候影响,形成了我市主要的自然灾害是洪水、内涝和台风,给我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威胁。

城镇容貌标准

城镇容貌标准

城镇容貌标准
城镇容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风格和色彩必须统一,并符合城市整体形象和文化背景。

城市的道路和广场必须干净、整洁,没有垃圾、尘土和杂物。

城市交通设施必须完善,交通秩序必须良好,方便市民出行。

绿化带、城市公园和广场应该合理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市建筑物高度、密度和轮廓线应与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广告设置必须合理,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照明和灯光亮化必须符合要求,夜间景观照明应优美、和谐。

城市环卫设施应齐全、完好,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应干净、整洁。

城市商业街区应设置规范、合理的商业设施和招牌,商业街区景观应具有特色和吸引力。

城市公共空间应设置必要的公共信息栏、宣传栏等设施,方便市民获取信息。

这些标准旨在提高城镇的总体容貌水平,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

具体细节可能因地区而异,各省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城镇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GB

《城市容貌标准》GB

《城市容貌标准》GB-————————————————————————————————作者:————————————————————————————————日期:1.8 城市容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 — 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容貌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49-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0.2、5.0.9、7.0.5、8.0.4(2)、10.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本标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会同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共同对《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把握发展趋势,完整梳理了城市容貌的内涵、外延,并在广泛征求全国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修订后共有11章,主要修订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章节,对城市容貌、公共设施等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规定;2.将原来标准中的公共设施章节中的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定单设一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3.增加了城市照明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4.增加了城市水域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5.增加了居住区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6.保留了原标准中已有章节,但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1日十五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2021年3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6年7月29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12月2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修改)修改内容:将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在露天场所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0年6月1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修改内容:(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本市的”。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三项,本条后续项数作相应修改。

(三)删去第十七条第二项,本条后续项数作相应修改。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的“本市”。

(六)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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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的进水口应设置具有防蚊、防臭功能的存水弯管或其它防蚊设施。

排水沟(管)应保障畅通无渗水、无堵塞、无露天排水沟渠。

井盖无破损、移位或缺失。

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城市道路应在各类路口、桥梁等处按规范设置指示牌。

各类指示牌、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

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

第九条道路和桥梁范围内不得擅自摆设摊点、兜售商品、堆放物品、经营作业或设置其他与道路、桥梁通行功能不符的设施。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应规范管理,施划标线,设置相关安全及警示标志,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第十条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在24小时内完成清运;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不得对施工外的道路造成污染和损害。

施工废水及泥浆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后方能排入下水道。

工程竣工后应平整现场、恢复原貌。

第三章建(构)筑物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注重城市美学,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

同一小区的建筑风格及空间形态应相对统一,并与其所在的区域环境及整体容貌协调。

第十二条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装饰、装修,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产生残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第十三条建成区水域及河道两侧不得搭建有损岸坡、堤坝的建(构)筑物。

沿河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十四条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四周搭建建(构)筑物,无擅自拆墙改门、改变外立面原有设计和建(构)筑物功能用途,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第十五条临街无破残的建(构)物、危险房屋,临街破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危险房屋,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玻璃幕墙、金属板类等,应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整修。

第十七条临街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应高于地面2.0米,排水管不得沿街排水,应接入下水道排放。

空调外机应保持外观整洁、完好,周边无垃圾和废物,造成墙面污迹的应及时清洗和粉刷,破损和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应及时修复或拆除。

第十八条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临街建筑物的— 5 —隔离设施应采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分界,并保持其完好、整洁和美观。

第十九条屋顶、露台安装的设施设备应不损害屋顶、露台的结构、功能和外观,不得随意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其轮廓、形态、颜色不得随意改动。

绿化不得对建(构)筑物造成功能性损害,枯枝、落叶应及时清理,无积水、垃圾、卫生死角。

第二十条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无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观瞻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阳台不宜安置防盗网,确需安全防护的,防盗网应采用不锈材料,且不超出建筑物外墙;窗户防盗网应安装在窗门内侧;同一楼宇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样式。

第二十一条新建商住楼应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

餐饮及食品加工制作场所产生油烟的,应通过油烟净化处理装置进行处置达标,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临街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被污染的建筑物应及时进行清洗。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应保证正常、安全使用,避免出现无障碍设施被毁损、占用的情况。

无障碍设施发生毁损的,建设(使用)单位要及时修复。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如报刊亭、电话亭等)使用期满,建设(使用)单位应立即拆除,并将场地清理干净、恢复原貌。

第四章公共场所和设施— 5 —第二十四条广场、车站、港口、码头、人行天桥、体育场馆、剧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美观,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拉挂、乱摆卖、乱停放、乱搭建,无人员乞讨、露宿。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并保持摊点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在公共场所举办的节庆、文化、体育等公益或商业宣传活动,不得损坏市政设施,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并恢复场地原貌。

第二十七条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

第二十八条邮政、通讯、广播电视、电力、燃气、供水、交通、消防、环卫、文体休闲等各类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无污染、尘土,无乱写乱画、乱涂乱贴,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及完好。

各类废弃的公共设施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设立的书报亭、阅报栏、宣传栏、公告信息栏、电话亭等各类摊、亭、棚设施,应统一规划、设计、建造,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保持干净整洁,安全牢固。

第三十条公共厕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排污畅通,做到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保证运转正常;公共厕所标志及指示牌要设置合理,保证清楚明了。

第三十一条公交站点、候车亭、各种车辆停车场应设施完— 5 —好、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染;保持座位、站台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应整齐停靠在车库或指定的车辆停放场所。

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停放点或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不得骑压和阻挡无障碍设施,不应停放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

第三十三条公共场所和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应保证正常、安全使用,避免出现无障碍设施被毁损、占用的情况。

无障碍设施发生毁损的,要及时修复。

第五章园林绿化第三十四条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与主体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城市绿化要体现植物造景为主;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和地被植物合理配置,以市树、市花和基调树种营造地域特色;以乡土树种为主,适当引进优良园林植物新品种,丰富物种多样性。

第三十六条对古树名木应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根据《佛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养护。

第三十七条绿地无垃圾、无积水,当天产生垃圾当天清运。

第三十八条绿地、行道树和绿道标识、绿道配套设施上无各类广告和悬挂物。

— 5 —第三十九条保持绿地、绿道配套设施干净卫生,无损坏现象;配套设施和铺装地面无污渍。

第四十条绿地内植物生长旺盛,植物无倒伏现象;植物基本无病虫害。

树木无枯枝、断枝。

不宜出现泥土裸露。

第四十一条绿地内基本无杂草,草坪要修剪平整,整形灌木要修剪整齐,构图图案完整清晰。

第四十二条道路行道树无缺株,行道树的下缘线要修剪整齐。

第四十三条严禁损坏植物,严禁在绿地内焚烧垃圾和枯枝叶,严禁擅自砍伐、修剪和迁移树木。

第四十四条严禁侵占绿地,严禁在绿地或绿道上乱摆乱卖、乱停乱放车辆、堆放物料和其它破坏绿化、绿道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雕塑小品、游乐设施、射灯、坐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园林绿化和亮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水体清澈,无杂物漂浮。

第四十六条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因地制宜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单位、居民区的庭院绿化和阳台绿化应经常管护,绿化、美化效果明显。

第四十七条河流两岸应有树木、花草环绕。

公路、铁路、水域护坡等的绿化带无暴露垃圾。

第六章环境卫生第四十八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机场、火车站、— 5 —汽车站、码头、河道、停车场、候车亭(棚)、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游园、剧场及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按有关规范、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设施完好,保持容貌整洁。

第四十九条市区内无下列影响环境卫生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四)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五)将路面树叶、砂石、废纸等扫进市政排水管网设施内;(六)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七)跨门经营、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搭建亭(棚);(八)商场(店)、餐馆店容店貌不整,商品陈设杂乱,橱窗污浊或乱张贴小广告;(九)乱写、乱画、乱贴、乱刻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十条集贸市场及各类摊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占道经营,无油烟、噪声扰民,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5 —做好除“四害”工作。

各市场进出口不得设置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

洗车场所应保持排污畅通,场地清洁卫生。

第五十一条各类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不得带泥土进城和抛撒各类废弃物。

第五十二条载运容易撒落、泄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严密封盖,实行封闭运输。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损坏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十四条对生活垃圾投放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库、果皮箱、垃圾车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一)垃圾收集桶(屋)、转运台的垃圾应日产日清,不得随地堆放造成二次污染;垃圾桶不得摆放在屋外,无乱堆放废品杂物的现象;(二)垃圾转运站要进行硬底化,供排水、通风、除臭、除噪、防蝇防鼠设施完好;有规范标示牌,公布站点名称、操作守则、作业时间和投诉电话;有专人管理,不得在站内翻捡垃圾;每次清运作业完成后,地面、墙壁应清洗干净,无散落垃圾和积存污水,无杂物乱堆放,做到周围环境整洁,无蝇无臭。

第五十五条城市垃圾收运应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处理实行户外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倾倒、抛撒垃圾(含生活垃圾、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废弃— 5 —物。

(一)医院、疗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和其它危险(严控)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意排放、丢弃,污染环境。

(二)危险废弃类工业垃圾应送专门的危险废弃物处理场处置;医疗垃圾应采用专门容器收集,运输时连同容器一起运送医疗卫生垃圾焚烧厂处置。

(三)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应单独收集并统一运送指定的受纳场处置。

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无堆放建筑物料。

第五十六条公共厕所的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灯具、衣帽钩等应保持清洁卫生,排污畅通,无蝇蛆、尿碱、恶臭。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挖、维修道路或修剪花草,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产生的渣土、树枝、杂草等废弃物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清除完毕。

第五十八条城市中心城区禁止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畜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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