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
关于审议佛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请示

南府〔2010〕122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根据《印发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9〕48号)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9〕48号)的要求,经对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区政府决定,废止57件政府规范性文件(2000年以前发布而未列入附件目录的原则上废止),保留82件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28件政府规范性文件。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于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该文件清理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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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应当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时完成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草案报区法制局审核后重新公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决定废止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保留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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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决定废止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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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决定保留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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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决定修改的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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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文秘工作文件管理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6月4日印发—12 —。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19
•【字号】佛府函[2013]83号
•【施行日期】2013.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佛府函[2013]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1年11月1日印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政府规范性文件222份,修改政府规范性文件27份,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69份。
二、对于需要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该文件清理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时修改,修改期限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
对于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失效(但另有规范性文件明确其失效日期的除外),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9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0]10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0]1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2e8d4ba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03.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0]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佛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号)、《印发〈广东省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规〔2010〕11号),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市创建宜居城乡各项工作,结合《珠江三角洲各市实施〈规划纲要〉评估考核指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建设美好家园为目标,科学规划城乡建设,以点带面,层层推进,分阶段实施,将我市建成安居、康居、乐居、具有岭南特色的宜居城乡。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主要通过规划引导、住有所居、人居环境、社会管理、公共服务5方面开展宜居城乡建设,到2020年,把我市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具有幸福感的宜居城市。
(二)分期目标2010年目标:市、区要成立两级创建宜居城乡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和创建工作计划;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相关的专项实施方案。
采取典型引路,以点带面,重点突破的方式加以推进创建工作,努力完成本年度的宜居城乡考核任务。
2012年目标:住房困难家庭基本能够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建立和完善政策性租赁住房制度;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左右,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左右;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城乡空气质量达二级的天数占全年比例达到90%以上,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超过80%,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6%,供水水质合格率达到100%。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100项环保民生实事(2017年)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100项环保民生实事(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佛府办函〔2017〕197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100项环保民生实事(2017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1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切实解决影响我市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100项环保民生实事(2017年)》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环保民生实事是贯彻落实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具体部署,也是关注民生、造福于民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责任单位要狠抓落实,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环保民生实事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由责任单位提出调整原因及建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所有项目负总责。
各区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环保民生实事的实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拓宽环保资金投入渠道,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市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和跟进落实。
市有关单位要积极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对本系统负责和跟进的环保民生实事进行统筹部署、系统推进、指导服务、督查督办,确保按时完成本系统内市、区负责的项目。
对于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协调解决后仍存在难度的,要主动提请市环委会办公室督办。
二、市环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督查督办。
市环委会办公室对各单位负责的项目进展组织不定期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责任单位予以督办,对于督办后进展仍不理想的将予以挂牌督办。
三、环保民生实事项目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督办、挂牌督办情况均将纳入对应责任单位以及市直责任跟进单位当年度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结果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佛府[2010]198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2010]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9〕33号)和《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0〕17号),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佛山市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事权下放工作意见》(佛府办〔2010〕83号)的要求,在总结顺德区容桂街道和南海区狮山镇简政强镇事权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进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的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
现就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全省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总体部署,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统一,创新体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构建执法权相对集中、执法重心下移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镇(街)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统一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大胆赋权,依法扩大镇(街)的行政执法权限,依法规范和监督权力运作。
(二)坚持放管结合与权责相对应原则。
按照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要求,区职能部门和镇(街)应建立与行政执法权改革相适应的权力约束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结合、权责一致,做到权责明确,责任落实,切实把该放的放好,把该管的管好。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佛府办[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8]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旧厂房的改造,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分别制定的《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厂房改造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旧厂房改造,落实市政府有关政策,根据《佛山市推进旧厂房改造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现就旧厂房改造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土地规划问题旧厂房改造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关于土地整合问题以实现城市规划目标、推动旧厂房改造建设为目的,坚持有效利用土地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合理调整土地用途。
各区可以多种途径,积极探索盘活、整合各类建设用地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法,保证旧厂房改造的建设用地需要。
三、关于土地权属问题(一)旧厂房改造时,涉及建筑物或不同产权人地块之间的通道、边角地、间隙,属原划拨用地批文范围的经公示后由政府直接收回土地使用权;属农村集体留用的原划拨用地批文范围的通道、边角地、间隙,经公示后应当确权给原用地批文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涉及建筑物或不同产权人地块之间的通道、边角地、间隙,确权给该建筑物或地块的所有权人。
(二)在旧厂房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经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但目前仍未开发的土地,非政府原因超过约定开发期限2年以上的,按处置闲置土地的程序由政府依法收回后注销原土地证,统一纳入旧厂房改造项目。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9年度佛山市三旧改造先进示范点的通报-佛府办[2010]120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9年度佛山市三旧改造先进示范点的通报-佛府办[2010]1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2b90595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2a.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9年度佛山市三旧改造先进示范点的
通报
正文: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9年度佛山市三旧改造先进示范点的通报
(佛府办[2010]1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7以来,我市各级政府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大力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改造项目。
根据《关于开展创建30个市级三旧改造先进示范点工作的意见》(佛府办〔2009〕227号),经各区推荐,市政府确定禅城区祖庙东华里片区等9个项目(见附件)为佛山市2009年度三旧改造先进示范点。
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以点带面推动三旧改造工作向纵深发展,全面完成“532工程”,市政府决定对上述9个先进示范点进行通报表彰,同时号召全市各级向他们学习,积极把握机遇,主动应对挑战,迎难而上,团结拼搏,以只争朝夕的精神,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紧紧围绕“三着力一推进”工作大局,开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新局面,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旧貌换新颜,三年建造新佛山”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
2009年度佛山市三旧改造先进示范点名单
禅城区:祖庙东华里片区、创意产业园、石头村滨海御庭
南海区:瀚天科技电子城、狮山文化体育中心
顺德区:天富来工业城
高明区:高明广场
三水区:三水西南涌两岸、佛山海峡两岸创意农业城——结束——。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佛山市建设用地置换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佛山市建设用地置换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佛府办[2010]158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佛山市建设用地置换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0]1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佛山市建设用地置换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一○年九月九日关于佛山市建设用地置换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加强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9〕424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设用地置换概念及内涵建设用地置换,是指在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增加,农用地面积总量不变,耕地面积不减少,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以下简称“甲地块”)垦复并变更为农用地,将面积相等、位置不同的农用地(以下简称“乙地块”)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变更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二、建设用地置换适用范围适合置换的甲地块包括已领取合法用地批准文件(包括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用地)和已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务必来源合法、产权清晰。
重点考虑盘活利用三类用地:(一)批而未用的建设用地;(二)政府统征未利用或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三)闲置的建设用地。
适合置换的乙地块必须落实项目资金和补偿,实施置换后两年内必须开发利用,不得因为批而未用或闲置而再次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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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佛府办[2007]4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和《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解决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分别制定的《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有佛山特点的社会主义新村镇建设的重大举措;是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有效途径;是改善村居民居住环境,提高集体经济效益的有效方式;是推进我市现代化建设,构建富裕和谐佛山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重要意义,务必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折不扣地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专责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14个成员单位,统一负责协调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健全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协调机制。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及本单位职能,切实担起责任,主动搞好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沟通、上下联动的局面,确保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进一步创新方法,狠抓落实。
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是我市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统筹我市城乡发展的一项新举措,是推进我市现代化建设的一次新探索。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在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创新思维和工作方法,想方设法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努力采取有效措施,突破资金、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等瓶颈障碍。
同时,要认真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建立一套切合实际的督查工作运行机制,特别是要完善领导抓落实的责任制。
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督促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落实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根据《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现就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土地规划问题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关于土地整合利用问题以实现城市规划目标、推动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为目的,坚持有效利用土地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合理调整土地用途。
各区可以多种途径,积极探索盘活、整合各类建设用地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法,保证示范村居旧村改造的建设用地需要。
三、关于土地权属问题(一)旧村居改造中涉及多个村集体的插花地,可通过村集体自愿申请,采取土地置换方式调换使用,也可由政府直接批准或确权使用;旧村居改造界线两侧的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插花地,经审核面积相等、用途一致,在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前提下,经区政府批准,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调整原征地界线方式直接调换使用(报原征地批准机关备案),或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再调换使用。
(二)旧村居改造涉及建筑物或不同产权人地块之间的公共通道、边角地、间隙,如属原用地批文批准范围内的,可根据原用地批文确定的用地范围和实际使用情况确权给村集体。
(三)在旧村居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经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但目前仍未开发的土地,非政府原因超过约定开发期限两年以上的,按处置闲置土地的程序由政府依法收回后注销原土地证,统一纳入旧村居改造项目。
(四)旧村居改造中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及抵押等符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五)1987年1月1日之前无用地批文的旧村居改造用地,可按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权属。
(六)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间已使用的没有用地批文且纳入旧改范围的建设用地,由区政府根据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权。
四、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问题旧村居改造涉及的集体土地如果要转为国有,应按征收土地报批形式组织材料上报审批。
征收时涉及的有关税费如下:(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1987年1月1日之前已使用的建设用地,只要能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有关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或当年的报建资料依据,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198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间已实际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若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用地批文、土地使用权证等),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否则,需缴纳。
3、1999年以后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若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已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提供有关缴款证明),不需缴纳该款项;否则,需缴纳。
(二)涉及耕地的,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
(三)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款总额的2.1%收取)。
五、关于土地交易问题(一)属村集体自行出资进行的旧村居改造项目,无须进行公开交易。
若村集体引入外部资金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则涉及的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二)土地出让工作流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村集体委托土地公开交易提供的出让方案和各项用地条件拟定公开交易文件,按规定时间公告后进行拍卖、招标、挂牌或上网竞价,成交后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土地转让合同。
六、关于土地出让金问题(一)农村集体因征地而划留的留用地,如果属集体土地,只要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一致,或国有性质的留用地使用者是被征地前的土地所有者,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土地可按城市规划用途开发使用,政府不收取改变用途的土地出让金。
依法转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其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一致时,也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如无特殊约定,改造范围内15米以上(含15米)的道路,或总用地面积范围内不计入净用地面积的河涌整治和绿化可由政府实施,费用是否在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列支由区政府自行决定。
其它道路和河涌鼓励采取社会有关各方共同负担的方式进行改造。
(三)农村集体凡自行开发经营性房地产或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房地产商合作开发的商品房部分应收取土地出让金。
该土地出让金按政策属地方留成部分,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出让业务费等专项资金外,各区政府根据让利于民的原则对旧村居改造给予资金扶持,经批准通过财政支出专款用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农哺农,包括用于保障城中村居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城中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支农支出。
(四)通过旧村居改造节约的旧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组织按城市规划自主开发使用,土地所有权属不发生转让的,享受集体留用地政策。
七、关于土地储备问题属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项目的土地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纳入政府储备。
八、成立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土地工作指导组。
各区分局应尽快成立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土地工作指导组,加强对旧村居改造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解决改造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支持配合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衔接与联动,确保相关的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
九、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以上意见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建设局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落实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根据《佛山市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现就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涉及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房产证办理问题(一)在推进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中新建的房屋,只要其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完备,均按照审批核定设计单元办理房产证。
1、属于村居集体自筹资金拆旧建新的村民公寓,可采取房屋交换方式办证,即村民以原来的旧房产与村居集体新分配的公寓进行房屋交换,办理房产证。
2、属于村居集体统一在宅基地上建设并有偿分配给村居民的房屋,若该房屋土地使用和规划报建手续是以村居民名义办理,可为其村居民按自建房屋性质办理房产证。
3、属于由房地产商开发建设的或由村居集体与开发商合作建设用于补偿安置村民的房屋,可经村居委同意,按照其房屋产权人及同为本村居居民直系亲属的意愿,办妥相关的手续后,为其办理补偿安置房屋的房产证。
(二)对过去建成的房屋要加快为村居民办理房产证。
各区建设部门应对纳入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范围的村居房产办证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掌握房屋及办证底数,并加强与规划、国土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尽快解决示范村居房屋的房产证办理问题。
1、属于没有土地证而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国土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问题;2、属于规划手续问题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其房屋规划报建问题;3、属于房屋安全使用问题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建设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相关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三)对于由村居集体自筹资金或与开发商合作建设,现需要拆迁的住宅,经村居集体同意,其房屋现有的面积可作为与新房屋进行房屋交换办理房产证。
在实施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时,对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由村居民提出申请,村居委会组织复核,区建设部门组织房产测绘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平面图测绘,按规定核发房产证。
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作为以后补偿安置面积,享受拆迁补偿的相关税收政策。
二、关于房屋拆迁问题(一)属于在集体土地建设村民公寓而需拆迁房屋的,无需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直接由村居集体按照自行改造建设的相关程序进行。
(二)属于国有土地的旧村居改造项目,按照规定纳入城市拆迁管理范围。
对符合规定的,由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处理有关的拆迁矛盾纠纷。
(三)属于国有土地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由各镇(街道)按照建设部门的要求,做好年度房屋拆迁计划的编制和申报。
三、关于拆迁补偿标准问题坚持平等原则,要按照改造后好于、优于改造前的居住水平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