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土资发[2005]156号
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关于发布和实施《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6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通知印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实施。
一、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用地。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不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在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化进程中集约用地的好经验、好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实施《控制指标》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和分析,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
并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的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各市在实施《控制指标》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及时书面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一、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119号)文精神,并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相关内容,制定本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6年度我省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的情况通报-粤国土资发[2006]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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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6年度我省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的情况通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6年度我省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的情况通报(粤国土资发〔2006〕245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6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91号)的要求,我省对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期间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逐个进行了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目前考核工作已基本完成。
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考核的基本情况今年以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在各级政府领导下,高度重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梅州、河源、阳江、云浮、肇庆等市积极自筹资金开发新耕地,广州、东莞、中山等市及时受让耕地储备指标,使全省再次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今年是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33号令)颁布后开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的第一年,各地普遍比较重视考核工作,不少地方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具体的工作机构,抓紧部署开展对本辖区内自上而下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
在清理汇总过程中都能对照检查的三项要求,从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实行项目挂钩和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三方面进行逐宗落实。
发现漏报的,及时督促补报,如实填报市级《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和《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抽查表》。
此外,各地均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考核项目进行了抽查。
从各地抽查情况看:一是落实了补充耕地资金。
单独选址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缴纳了耕地开垦费,并将补充耕地资金足额列入工程预算。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粤国土资地籍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发〔2009〕176号2009年4月27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已基本完成。
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缓慢、各地进度不平衡。
为加快我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提高对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是明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产权、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重要措施,是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重要依据,也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必备条件。
各级政府要从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去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广泛宣传,提高土地权利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地要结合《物权法》的实施,加大力度开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工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198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198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为规范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报国务院审批的地级以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除按本办法执行外,还须遵守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
一、总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行自上而下逐级审查审批。
市、县级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审批。
省政府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县级规划审批所辖的镇级规划。
二、审查报批程序(一)市级规划1、专家评审:各地级以上市规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召开规划专家评审会书面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
规划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按专家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再上报审查。
2、申报:规划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规划成果上报省政府。
省政府收到市级规划成果后,转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3、审查: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省政府交办的报件后,分送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意见(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收文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8.11•【字号】粤府办[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7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二、用地审批权限第四条下列建设用地,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一)市、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广州、深圳、汕头、湛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粤国土资(地环)字[2002]145号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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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粤国土资(地环)字
[2002]145号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6.02.21
•【字号】粤国土资发[2006]33号
•【施行日期】2006.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粤国土资(地环)字[2002]145号
文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6〕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中初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07号)的规定和要求,经2006年2月14日省国土资源厅厅务会议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废止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字〔2002〕145号)。
探矿权登记审批工作程序,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0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7月25日我厅印发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单位:万元/公顷┌────┬────┬───┬───┬────┬────┐│地区类别│耕地│园地│ 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一类│ 128.70 │ 99.00│ 45.00│ 133.65 │39.60 │├────┼────┼───┼───┼────┼────┤│二类│ 97.50│ 75.00│ 34.20│ 101.25 │30.00 │├────┼────┼───┼───┼────┼────┤│三类│ 78.00│ 60.00│ 27.70│81.00 │24.00 │├────┼────┼───┼───┼────┼────┤│四类│ 70.20│ 54.00│ 25.00│72.90 │21.60 │├────┼────┼───┼───┼────┼────┤│五类│ 58.50│ 45.00│ 20.60│60.75 │18.00 │├────┼────┼───┼───┼────┼────┤│六类│ 52.65│ 40.50│ 18.60│54.70 │16.20 │├────┼────┼───┼───┼────┼────┤│七类│ 47.45│ 36.50│ 16.20│49.30 │14.60 │├────┼────┼───┼───┼────┼────┤│八类│ 40.30│ 31.00│ 14.85│41.85 │12.40 │├────┼────┼───┼───┼────┼────┤│九类│ 33.15│ 25.50│ 12.15│34.40 │10.20 │├────┼────┼───┼───┼────┼────┤│九类│30.20 │ 23.25│ 10.80│31.40 │9.30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使用说明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粤府办[2005]81号•【施行日期】2005.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8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全面树立节约和集约用地观念,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和谐广东的重要发展阶段,全省城镇化、工业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
切实加强节约和集约用地工作,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对于顺利实现上述战略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入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抓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以规划统揽全局,以规划强化管理,以规划促进发展,科学解决好土地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划修编工作顺利开展。
规划修编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切实提高规划决策水平。
为指导协调全省工作的开展,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由许德立副省长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同时,成立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全省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咨询、论证和评估等工作。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将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稳妥推进规划修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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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和实施《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6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我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通知印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实施。
一、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用地。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不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在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化进程中集约用地的好经验、好办法,对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实施《控制指标》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和分析,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的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各市在实施《控制指标》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及时书面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二○○五年八月十九日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一、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119号)文精神,并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相关内容,制定本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
具体如下:(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类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九、本控制指标第一等对应国家控制指标第三等,以此类推。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单位:元/平主米注:城市类别划分见附件2。
容积率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一、指标应用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D/T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二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汁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城市等别划分第一等: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市白云区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罗湖区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盐田区第二等:深圳市宝安区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市金湾区汕头市金平区汕头市龙湖区第三等: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市罗岗区深圳市龙岗区惠州市惠城区东莞市中山市佛山市禅城区第四等: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市南沙区汕头市濠江区江门市江海区江门市蓬江区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顺德区湛江市赤坎区湛江市霞山区湛扛市麻章区第五等:广州市花都区韶关市武江区韶关市浈江区潮州市湘桥区佛山市三水区肇庆市端州区阳江市江城区茂名市茂南区茂名市茂港区湛江市坡头区第六等:增城市珠海市斗门区汕头市潮阳区汕头市潮南区汕头市澄海区清远市清城区河源市源城区梅州市梅江区揭阳市榕城区普宁市汕尾市城区惠州市惠阳区江门市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肇庆市鼎湖区第七等:从化市惠东县恩平市鹤山市佛山市高明区高要市云浮市云城区罗定市廉江市第八等:南澳县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市乐昌市南雄市曲江区潮安县揭安县陆丰市海丰县博罗县四会市阳春市化州市信宜市高州市电白县吴川市雷州市第九等:清新县新丰县连平县兴宁市梅县饶平县揭西县惠来县龙门县怀集县封开县德庆县云安县新兴县阳西县阳东县遂溪县徐闻县第十等:阳山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始兴县仁化县翁源县乳源瑶族自治县紫金县龙川县和平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平远县蕉岭县陆河县广宁县郁南县附件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本控制指标仅列出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 4754-2002)的分类目录,详细内容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CB/T 4754~2002)。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
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做;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
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131 1310 谷物磨制132 1320 饲料加工133 植物油加工1331 食用植物油加工1332 非食用植物油加工134 1340 制糖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1 畜禽屠宰1352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指主要以各种畜、禽肉为原料加了成熟肉制品,以及畜、禽副产品的加工活动。
136 水产品加工1361 水产品冷冻加工1362 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3 水产饲料制造1364 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1369 其他水产品加工137 1370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1 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1392 豆制品制造1393 蛋品加工1399 其他未列明的农副食品加工14 食品制造业141 焙烤食品制造1411 糕点、面包制造1419 饼干及其他培烤食品制造142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1421 糖果、巧克力制造1422 蜜饯制作143 方便食品制造1431 米、面制品制造1432 速冻食品制造1439 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4 1440 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 罐头制造1451 肉、禽类罐头制造1452 水产品罐头制造1453 蔬菜、水果罐头制造1459 其他罐头食品制造146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1 味精制造1462 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的制1469 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9 其他食品制造1491 营养、保俭食品制造1492 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1493 盐加工1494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1499 其他未列明的食品制造15 饮料制造业151 1510 酒精制造152 酒的制造1521 白酒制造1522 啤酒制造1523 黄酒制造1524 葡萄酒制造1529 其他酒制造153 软饮料制造1531 碳酸饮料制造1532 瓶(罐)装饮用水制造1533 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 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1535 固体饮料制造1539 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154 1540 精制茶加工16 烟草制品业161 1610 烟叶复烤162 1620 卷烟制造169 1690 其他烟草制品加工17 纺织业171 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1 棉、化纤纺织加工1712棉、化纤印染精加工172 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1721 毛条加工1722 毛纺织1723 毛染整精加工173 1730 麻纺织174 丝绢纺织及精加工1741 缫丝加工1742 绢纺和丝织加工1743 丝印染精加工175 纺织制成品制造1751 棉及化纤制品制造1752 毛制品制造1753 麻制品制造1754 丝制品制造1755 绳、索、缆的制造1756 纺织带和帘子布制造1757 无纺布制造1759 其他纺织制成品制造176 针织品、编织品及其制品制造1761 棉、化纤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1762 毛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1763 丝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1769 其他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81 1810 纺织服装制造182 1820 纺织面料鞋的制造183 1830 制帽1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191 1910 皮革鞣制加工192 皮革制品制造1921 皮鞋制造1922 皮革服装制造1923 皮箱、包(袋)制造1924 皮手套及皮装饰制品制造1929 其他皮革制品制造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1 毛皮鞣制加工1932 毛皮服装加工1939 其他毛皮制品加工194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1941 羽毛(绒)加工1942 羽毛(绒)制品加工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1 锯材、木片加工2011 锯材加工2012 木片加工202 人造板制造2021 胶合板制造2022 纤维板制造2023 刨花板制造2029 其他人造板、材制造203 木制品制造2031 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2032 木容器制造2039 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制造204 2040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21 家具制造业211 2110 木质家具制造212 2120 竹藤家具制造213 2130 金属家具制造214 2140 塑料家具制造219 2190 其他家具制造22 造纸及纸制品业221 2210 纸浆制造222 造纸2221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2222 手工纸制造2223 加工纸制造223 纸制品制造2231 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2239 其他纸制品制造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231 印刷2311 书、报、刊印刷2312 本册印制2319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232 2320 装订及其他印刷服务活动233 2330 记录媒介的复制1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241 文化用品制造2411 文具制造2412 笔的制造2413 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2414 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