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百科名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2002 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是政府供应土地的重要形式,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建部以来,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999年资源部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从东南沿海到中西部地区正在全国逐步推开。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国家开展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省份超过了90%,已有1435个市(县)实行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15个省(区、市)明确规定出让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标拍卖。
在全系统共同努力下,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全国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款分别为114亿元、346亿元和492亿元。
但从国内情况看,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尚未形成制度,缺乏统一的法规,各地对土地招标拍卖的范围、组织实施程序等仍缺乏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的规范运作,亟待出台统一规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另一方面,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拍卖、招标方式提供。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现将《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31日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大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保障民生改善、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全市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情形(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行补办出让,或因转让、改制、改变用途、增加建筑面积、出租而补办出让,补交地价款(租金);(二)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增加建筑面积、改变用途、调整使用年限而补交地价款(租金);(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为国有土地后,需补办出让而补交地价款;(四)国有建设用地出租和临时租赁租金计收。
第二章土地市场价格的确定第三条土地市场价格的确定(一)土地市场价格是某用途土地在市场上一般、平均水平价格,是土地受让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其他形式的现金和实物补偿折价、其它补偿等。
(二)计收地价款的地块属于公开交易的,以涉及土地的公开交易成交价、经容积率修正后的基准地价和土地中介机构评估价格比对,从中选取最高价作为土地市场价格;不涉及公开交易的,以经容积率修正后的基准地价和土地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中的最高价作为土地市场价格。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0•【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施行日期】1998.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活动(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省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和高级娱乐设施,不包括福利房和工业厂房)用地,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制订,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财政、房管、计划等有关部门按计划要求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开发,确定规划设计要点,编制用地宗地图、投标(拍卖)须知、土地使用权投标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2007年1月1日起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订)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28•【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BSZN-0483-2015/01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2015-01-01发布 2015-01-01实施办事指南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事项代码:0483三、办理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3、地方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现有建设用地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除应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4、政府规章: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上海市人1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具体实施](二)办理权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土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1.城市规划确定的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两侧的建设用地:(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2.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3.跨区(县)的建设项目;4.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
沪府办〔2014〕26号《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14-04-21 12:06:23)沪府办〔2014〕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8日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上海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等建设用地,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历史违法工业用地处置、存量工业用地扩大用地面积、提高建筑容积率、分割转让、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遵循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律,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
坚持落实土地利用全要素管理,明确工业用地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和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全过程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5•【字号】浙政办发[2006]150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现就我省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我省人多地少,经济社会发展快,土地供需矛盾突出。
近年来,各地实施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和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点,全省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逐步提高。
但是,由于工业用地仍以协议出让方式为主,一些地方存在互相压价出让工业用地的现象,导致工业用地粗放低效利用,不利于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因此,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是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的根本出路和必然选择。
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全力抓好这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一)严格工业用地供应政策。
自国务院国发〔2006〕31号文件发布之日(即2006年9月6日)起,全省所有工业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江府〔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2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十六届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28日江门市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和有关规定,促进我市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以显著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重要抓手,促进产城融合,提高中心城区集聚度,助推产业园区的集约化发展。
“十四五”期间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稳步下降;新增产业用地亩均产出有较大增长;大幅提高供地率、闲置土地处置率;有效盘活低效用地,稳步推进“三旧”改造,实施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
二、工作措施(一)强化规划引领。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将工业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到不少于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30%。
引导工业项目向产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新型产城融合,加强连片综合性开发。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结合产业基础及重点产业集群发展规划,高标准谋划产业园区,引导工业项目向产业园区集聚,新建工业项目和经批准实施异地搬迁的工业项目,除因安全生产、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应当进入产业园区生产建设。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地方法规53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 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2005 〕14 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2006年5月3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依据4总则5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6编制、确定出让方案7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8编制出让文件9发布出让公告10申请和资格审查11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12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13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14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15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16办理土地登记17资料归档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附录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附录 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 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附录 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附录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附录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附录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附录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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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
(佛府 [2007]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有工业用地出让行为, 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佛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佛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
〔 2006〕 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国有工业用地出让行为,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 适用本办法。
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应当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 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地尽其用的原则, 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科研设计、仓储物流等不符合划拨方式供地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 参照工业项目用地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行集体决策。
佛山市人民政府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负责代表政府审批土地出让方案,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召集人为主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小组成员由国土、财政、监察、建设、规划、发改、经贸等部门组成。
各区人民
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简政放权的有关规定,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依法行使交办的各项土地管理审批权。
镇 (街道办或工业园区管委会不能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主体是佛山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部门会同工业园区管委会、镇 (街道办等有关部门,于每年 10月初,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
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计划, 结合市场需求状况和农用地征用、转用、征收情况,研究拟订下一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
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中应当明确下一年度国有工业用地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位置、范围、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地块开发程度、行业类型、投资强度、出让时序安排等。
下一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应于每年 10月底以前,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于每年 12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
计划需要调整时,仍按上述程序报批并公布。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对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 可以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或镇 (街道办提出购地申请, 并承诺受让土地价格、行业类型、投资强度和土地使用综合条件及达不到承诺的责任。
工业园区管委会或镇 (街道办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或购地申请,向国土部门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面积、产业类型、投资强度、投资总额、供地时间等。
第六条国土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 书面函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 然后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 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可以由国土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进行, 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地价评估结果由国土部门根据当前地价水平组织有关人员以集体会审方式确认。
第七条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用地规模、行业类型准入条件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 编制拟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 上报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批准。
行业类型准入条件应包含:产业目录、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投资总额、投资强度、节能降耗要求、环保要求等内容。
属工业园区范围的必须有该工业园区管委会代表参与制定出让方案 ; 属镇 (街道办储备范围的土地必须有镇 (街道办代表参与制定出让方案。
拟出让地块的基础设施配套和前期有关工作由所属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或镇 (街道办负责。
第八条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
地块开发程度、供地时间、供地方式、供地价格、竞买保证金、地价款支付条件、开工竣工期限、行业类型准入条件 (包括投资总额、投资强度、是否属高新技术产业等、投产后的监管措施等。
其中投资总额、投资强度、是否属高新技术产业等指标可由土地竞投者在竞投前先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审批出让方案,综合确定出让底价、招标标底、竞买保证金、竞买加价幅度、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拍卖佣金、指定后续跟踪单位、达不到承诺时的违约处理等事项 ; 拍卖和挂牌出让的,还应当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
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出让底价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活动, 由国土部门根据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已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委托土地交易中心承办。
具体操作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第 39
号令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提出购地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参加该宗地竞买, 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各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对已出让的工业用地进行跟踪管理, 不得擅自更改出让土地的设定条件。
第十一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地价款, 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 才能办理有关规划报建手续。
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 工业园区的土地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进行跟踪管理, 其他工业用地的跟踪管理由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
跟踪管理内容包括:核定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产业类型、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等,是否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 (含非法联建、联营等 , 并将竣工验收结果报国土部门。
达不到或违反约定条件的, 由国土部门按违反招标拍卖挂牌约定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报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划拨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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