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案例
法律寻衅滋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寻衅滋事作为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寻衅滋事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案件经过2019年7月,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法律寻衅滋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
案发当天,李某因与邻居赵某发生口角,心生怨恨。
当晚,李某纠集同乡陈某、王某等人,携带棍棒、刀具等作案工具,前往赵某家中寻衅滋事。
案发当晚,李某等人强行进入赵某家中,对赵某及其家人进行殴打。
在殴打过程中,赵某妻子张某被打伤,李某等人还对张某进行辱骂。
赵某在反抗过程中,李某用刀具刺伤了赵某的腹部。
随后,李某等人逃离现场。
案发后,赵某及其家人立即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
经过侦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王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李某等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案件分析1.犯罪动机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因与邻居赵某发生口角,心生怨恨,进而纠集他人寻衅滋事。
这表明,李某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泄愤,而非谋取非法利益。
这种犯罪动机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和报复性,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威胁。
2.犯罪手段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使用棍棒、刀具等作案工具,对赵某及其家人进行殴打和伤害。
这种犯罪手段具有暴力性、残忍性,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同时,李某等人还实施了侮辱、威胁等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3.犯罪后果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赵某妻子张某受伤,赵某腹部被刺伤。
这些后果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同时,此案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发周边居民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1.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李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严惩。
经审理,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陈某、王某有期徒刑两年。
网络寻衅滋事罪案例

网络寻衅滋事罪案例网络寻衅滋事罪是指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通过刻意发布、传播不实信息或者恶意攻击、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就近年来的网络寻衅滋事罪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对广大网民提供一些警示和启示。
案例一,某网民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不实信息,指责某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发公众恐慌,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声誉和业务。
经查证,该网民并非该公司消费者,其言论纯属捏造。
最终,该网民被依法判处拘役。
案例分析,这一案例中,该网民发布不实信息,捏造事实,严重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这种行为已构成了网络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案例二,某网民在论坛上散布谣言,恶意攻击他人,导致被攻击者受到严重精神伤害,甚至影响了其正常生活。
经警方调查,该网民系因个人恩怨而恶意中伤他人。
最终,该网民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在这一案例中,该网民利用网络平台,恶意攻击他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了网络寻衅滋事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某网民在微博上发布不当言论,引发了一场群体性事件,导致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和公共资源的浪费。
经公安机关调查,该网民系出于个人兴趣而发布不当言论,其行为已构成了网络寻衅滋事罪,最终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分析,在这一案例中,该网民的不当言论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后果,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网络寻衅滋事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
同时,对于网络寻衅滋事罪行为,司法机关也应当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广大网民能够自觉抵制不良信息,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网络寻衅滋事罪案例

网络寻衅滋事罪案例
网络寻衅滋事罪是指在互联网上利用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恶意攻击,引起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网络寻衅滋事罪案例。
某甲因为和某乙在网上发生了口角,某甲为了泄愤,便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了
一篇文章,内容中包含了对某乙的人身攻击和诽谤。
某乙看到后十分气愤,也在自己的微博上进行了回应。
随后,两人的支持者也加入了进来,形成了一场网络上的口水战。
随着争论的不断升级,某甲开始在网上发布某乙的个人信息,并恶意转发某乙
的照片,并在图片上添加了侮辱性的文字。
某乙看到后十分愤怒,便选择了报警。
警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某甲进行了行政拘留,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法律教育。
这个案例中,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网络寻衅滋事罪。
他在互联网上进行人身
攻击和诽谤,煽动了两人支持者之间的口水战,最终导致了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某甲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危害性。
在互联网上进行人身
攻击和诽谤,不仅会对被攻击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也会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
因此,我们在使用互联网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进行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网络环境。
总之,网络寻衅滋事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
我们应当加强对相关
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
希望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大家对网络行为的重视,避免类似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
寻衅滋事3人以上案例

寻衅滋事3人以上案例寻衅滋事是指一些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挑衅他人,引发纠纷或者冲突的行为。
在我国的法律中,寻衅滋事是被严格禁止的,一旦被定性为寻衅滋事,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寻衅滋事3人以上的案例。
案例一:在某个酒吧内,甲、乙、丙三人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口角,随后演变成了肢体冲突。
在冲突中,甲乙丙三人不断相互挑衅,最终引发了酒吧内的混乱局面,给其他顾客造成了恐慌和困扰。
警方介入后,对甲乙丙三人进行了调查,最终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依法进行了处罚。
案例二:某小区内,甲、乙、丙三人因为停车问题产生了矛盾。
在争执中,三人不断互相辱骂,最终演变成了肢体冲突。
由于当时正值小区内有许多居民外出活动,这场冲突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也给小区内的居民造成了恐慌和困扰。
警方及时赶到现场,对甲乙丙三人进行了制止,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案例三:在某个学校内,甲、乙、丙三名学生因为一些琐事产生了矛盾。
在矛盾升级的过程中,三人不断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并最终演变成了一场群体冲突。
这场冲突不仅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也给学校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学校及时介入,对甲乙丙三名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寻衅滋事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更是一种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在生活中,我们应该学会理智化解矛盾,避免言语和行为上的过激,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同时,法律也会对寻衅滋事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避免寻衅滋事的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信访寻衅滋事罪的案例

信访寻衅滋事罪的案例
信访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利用信访手段,故意制造、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真实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罪名的具体情况。
该案发生在某市,被告张某因一次交通事故,与他人发生纠纷。
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张某利用信访渠道,多次向政府部门投诉,并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大量不实言论,对对方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
同时,他还通过私下渠道,组织了一些人对对方进行跟踪、恐吓和打击,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信访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规定,张某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信访寻衅滋事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利用信访手段散布谣言、人身攻击他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因此,对于这类行为,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利用信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的攻击和诽谤。
同时,对于他人的不当行为,也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过激的手段,以免触犯法律。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仅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信访寻衅滋事罪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引起我们对自身行为的反思和警惕。
希望大家都能够理性对待矛盾和纠纷,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网络寻衅滋事罪案例

网络寻衅滋事罪案例网络寻衅滋事罪是指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技术手段,在网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恶意攻击他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起网络寻衅滋事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罪行的性质和危害。
案例一,某网民利用社交平台发布不实言论。
某网民因与他人发生矛盾,为了泄愤,利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篇不实言论,对对方进行恶意攻击,造成对方名誉受损,引起社会恶劣影响。
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该网民的行为构成了网络寻衅滋事罪,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网络直播平台上的恶意言论。
某主播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因为对其他主播产生了嫉妒和竞争心理,频繁发布恶意言论攻击对方,造成对方精神压力巨大,甚至导致了对方的身心健康问题。
经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确认该主播的行为已构成了网络寻衅滋事罪,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网络暴力行为引发社会恐慌。
某网民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篇虚假信息,煽动他人对某地区进行暴力行为,导致该地区居民恐慌,社会秩序受到严重扰乱。
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该网民的行为已构成了网络寻衅滋事罪,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
利用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恶意攻击他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网络道德,不信谣、不传谣,自觉抵制网络寻衅滋事行为,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要提高警惕,不轻信网络上的信息,遇到网络暴力行为要及时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对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行为,让网络空间成为一个清朗、健康的环境。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相信大家对网络寻衅滋事罪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希望大家能够自觉遵守网络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让网络空间成为我们共同的清朗家园。
北京市人民法院有关寻衅滋事罪的案例

北京市人民法院有关寻衅滋事罪的案例:1、杨冠鹏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杨冠鹏无故使用铁棍将朱久孝朱晓瑞打伤。
经法医学鉴定,朱久孝、朱晓瑞本次损伤均已构成轻伤。
被告人杨冠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李伟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李伟在本市丰台区洪太庄一百七十五号附近,持水果刀无故将被害人王洪霞背部扎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扎伤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伟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伟作案时系限制责任能力,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3、杨光明寻衅滋事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明于2008年6月14日19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中国政法大学南门口,酒后无故谩骂驾车行驶至此的被害人马清林(男,35岁),并踢坏其车门(经鉴定修复价值人民币350元),后伙同他人对被害人马清林、王丽平进行殴打,致二被害人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明无视社会管理秩序,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光明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考虑被告人杨光明系初犯,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光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4、郑宝昌寻衅滋事案2003年5月11日22时许, 被告人郑宝昌伙同郭子旭(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273号李新文经营的商店内,无故将李新文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并将该店内物品砸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宝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郑宝昌认罪态度较好,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可酌情从轻处罚。
寻衅滋事罪案例大全

寻衅滋事罪案例大全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主体以故意为目的,通过挑衅、滋事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定。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了解一下寻衅滋事罪的具体情形。
案例一,小明因为和邻居发生口角,遂趁邻居不备,将其家中的花盆打碎,并在门口泼洒垃圾,致使邻居家中秩序混乱,引发了邻居的不满和愤怒。
小明的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因为他的行为扰乱了邻居的正常生活秩序,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案例二,张某和李某因为一场交通事故发生了争执,张某在事后多次找到李某的家中,对其进行恐吓和辱骂,导致李某的家庭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因为他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案例三,王某在酒吧内与他人发生了口角,遂主动寻衅滋事,挑衅他人,并引发了一场酒吧内的打架事件。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因为他的行为导致了公共场所的秩序混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案例四,某公司的员工因为工作中的矛盾发生了争执,其中一方在公开场合对另一方进行人身攻击和辱骂,导致公司内部秩序受到了严重影响。
该员工的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因为他的行为扰乱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社会秩序,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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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2004年6月9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伟以受 害人林红打其女友为借口,向林红索要三 千元医药赔偿费,被林红拒绝后,被告人 陈伟准备好作案用的车辆及木棍,尔后邀 集被告人叶斌等五人,开车尾随刚从邮政 大厦出来正骑摩托车回家的受害人林红, 当林红等人到达漳平铁路水电领工区宿舍 路段时,被告人陈伟、叶斌等人,持事先 准备好的木棍殴打林红,致林红轻伤,之 后驾车逃离现场。
给你。”赵某又说:“趁我高兴,赶紧摘下来给 我,要不就打你。”田某还是不同意,并用手紧 紧护住手表,赵某上前给了田某几拳,踹了几脚, 田某双手护头,赵某又用台球杆从背后捣了田某 几下,拽过田某带表的胳膊,将表摘下来,带在 自己的手上。赵某和田某又玩了一会儿台球,就 分别回家了。赵某后被查获归案。
一、与抢劫罪的异同 1、相同点: • 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 手段上都使用暴力、胁迫 • 威胁方式上,都直接以言语形式发出威胁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界限
吕某与王某于1997年9月22日晚11时许,酒后窜至北 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北门附近,无故对途径此处的 宋某、赵某(均为清华大学学生)寻衅,吕某用右 拳猛击宋某左眼部,造成宋某左眼球破裂伤,角巩 膜裂伤,左眼内容物脱出,致使眼球被摘除,经法 医鉴定属于重伤。赵某见状,立即上前推挡,吕某 后又追打赵某,将赵某打倒在地。而王某在其同伙 吕某追打赵某期间,猛踢已经抱头蹲伏的宋某的臀 部和腿部,致使宋某臀部和腿部多处皮肤挫伤。吕 某、王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后被查获归案。
先强拿硬要财物,后殴打他人
1997年10月2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农贸市 场,杜某、蒋某在经过李某的水果摊时,杜某顺 手搬走李某摊上的一箱橘子,言称回去尝尝,看 橘子的味道如何,李某不同意,上前拦阻,蒋某 一把揪住李某的衣领,猛抽几个耳光,杜某也放 下橘子,对李某拳打脚踢,致李某身上多处皮肤 裂伤、软组织挫伤。
1997年11月份,米某伙同杜某、黄某在海淀区净土 寺市场向老乡候某要钱。杜某言称:你给我们钱, 做生意安全,没人找你的麻烦。候某不给,米某要 用候某的手机为名骗过候的手机,让候某用5000元 来赎,后候某无奈交给米某3000元。12月12日中午, 米某伙同杜某一起来到净土寺市场找老乡苏某,米 某以苏的哥哥打了自己为由,让苏某第二天上午给 其送2000元,如果不送,让苏小心点。后苏某送给 米某2000元。第二天下午,米某等人又在净土寺市 场向老乡胡某要钱,胡某不给,米某即拿起菜板上 的菜刀来回在菜板上翻,并说:“你们拿2000元钱, 少一分也不行。”明天下午3点送到我住处。”索要 人民币6000元,后被抓获。
随意殴打过程中强拿硬要财物
1997年9月21日,纪某、赵某因与北京市中关村蓝 旗营亮亮餐厅的一名服务员发生冲突,赵某被打, 为报复,二人又持发令枪、刀返回亮亮餐厅,纪 某即对该餐厅的徐刚、戚海和高庆强三名服务员 拳打脚踢,致使徐刚等人头皮裂伤多处、颅骨线 性不全骨折、面部挫伤、右眼睑皮裂伤,后纪某 又用发令枪威逼徐刚拿钱,徐打开抽屉,纪某拿 走头皮裂伤一处、面部挫伤二处, 并威胁该四名服务员,明后天还来,准备两万元。 在整个过程中,赵某一直站在餐厅门口,也没有 拿出其所带之刀,对纪某拿钱之事也是事后得知。
寻衅滋事与他罪的界限
案件一:苏某与同伴杨某酒后来到一加油站内, 由杨某持刀在站长室门口“放哨”,苏某闯入站 长室内,无故殴打站长李先生,致李站长轻微伤。 当苏某强行拿走李站长手机时,同伴杨某通知他 警察即将赶到,苏某将手机还给了李站长,并一 直等到警察出现。 案件二:马某与王某在小公共汽车上因买票问题 与售票员肖先生发生口角。两人将肖先生拳打脚 踢后仍不解气,下车后,购买了3把西瓜刀,纠集 另一同伙一起持刀找到正在打电话的肖先生,将 其砍成轻伤,造成经济损失4700多元。
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相同点: • 都具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内容 • 都可能采取威胁手段 2、不同点: • 客体方面
• 主观方面
• 威胁方式上 • 非法取财的地点方面
寻衅滋事罪案例
2002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周某和三名 男子到顺德市大良区某饭店吃饭,饭后以 饭菜份量少为由拒付餐费。餐厅老板何某 见有人闹事,便买了一包烟送上,并讲明 不收餐费。周某等四人并不满足,向何某 索三百元钱。何不同意,被告人周某等便 持刀将被害人何某等二人砍伤后逃走。经 鉴定,一人为轻伤,一人为轻微伤。
寻衅滋事还是抢劫
2002年12月29日,马某用机动三轮车拉木 材(属乱砍滥伐木材),被林站工作人员 发现,对其罚款300元。马某怀疑系村民 曹某举报所致,于第二天纠集数人到曹某 家里殴打曹某,并向曹某索要500元钱, 补偿损失。曹某无钱,被继续殴打,无奈 将300元钱交给马某后,马某才带人离去, 临走时,威胁曹某不许报案。后马某被抓 获。
伴随有暴力的强拿硬要行为
1998年2月13日下午,赵某在北京市海淀区蓝旗营一 台球厅内,遇见其相识的田某(现年15岁)和他人 在打台球,问田某:“你带钱了吗?”田某说: “没有。”赵某即让田某陪其打台球。在打台球的 过程中,赵某看见田某裤腰上挂着一个棕黄色皮质 的打火机套(25元),就说:“把你的打火机套摘 给我吧。”田某不同意,赵某就上前摘下打火机套, 发现里面还有一个打火机,但是有些破旧,就随手 将打火机扔到了旁边房屋的屋顶上。后来,赵某又 发现田某手腕上还戴着一只NIKE时装表(100元), 就对田某说:“把你的手表摘下来借给我戴几天。” 田某说:“这是给同学过生日准备的,不能
• 后果上,都使被害人在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 面受到侵害
• 对财物都没有数额的要求
2、不同点: • 社会公共秩序——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 非法占有目的在主观故意内容中是否处于从属 地位
• 在地点、时间、行为方式、行为人与被害人的 关系、实现威胁的时间上、财物数额、取财时 间方面有所不同
伴随有暴力胁迫手段的强拿硬要 行为与敲诈勒索的界限
• 不同意见: 1、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
2、故意伤害罪。
3、寻衅滋事罪。 • 主要原理: 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
转化犯
转化犯—— 行为人在实施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连带的 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的犯罪,因此仅以较重的 犯罪论处的情形。
先随意殴打,后强要财物
1997年8月间,因张某与北京市海淀区永太小区广义商 店经理丁某产生矛盾,即指示马某对丁某进行报复。 1997年10月1日21时许,马某纠集杨某、房某携带菜刀、 匕首、砖头到广义商店,先将店内柜台、冰柜、门窗 玻璃砸碎,后房某持刀将詹某右手、右腿扎伤,经鉴 定为轻伤,杨某手持菜刀威逼詹某交出柜台内的现金 400元。此案中,张某并不在场,马某和房某对杨某抢 钱一事知情,但未加阻拦。事后,杨某也未将抢得的 钱分与马某和房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