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寻衅滋事案件多发的原因和对策建议
法律寻衅滋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寻衅滋事作为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寻衅滋事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案件经过2019年7月,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法律寻衅滋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
案发当天,李某因与邻居赵某发生口角,心生怨恨。
当晚,李某纠集同乡陈某、王某等人,携带棍棒、刀具等作案工具,前往赵某家中寻衅滋事。
案发当晚,李某等人强行进入赵某家中,对赵某及其家人进行殴打。
在殴打过程中,赵某妻子张某被打伤,李某等人还对张某进行辱骂。
赵某在反抗过程中,李某用刀具刺伤了赵某的腹部。
随后,李某等人逃离现场。
案发后,赵某及其家人立即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
经过侦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王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李某等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案件分析1.犯罪动机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因与邻居赵某发生口角,心生怨恨,进而纠集他人寻衅滋事。
这表明,李某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泄愤,而非谋取非法利益。
这种犯罪动机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和报复性,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威胁。
2.犯罪手段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使用棍棒、刀具等作案工具,对赵某及其家人进行殴打和伤害。
这种犯罪手段具有暴力性、残忍性,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同时,李某等人还实施了侮辱、威胁等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3.犯罪后果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赵某妻子张某受伤,赵某腹部被刺伤。
这些后果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同时,此案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发周边居民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1.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李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严惩。
经审理,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陈某、王某有期徒刑两年。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引言: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类犯罪行为,其司法适用和司法解释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
本文旨在评析寻衅滋事罪的司法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一部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问题1.1 法律界定的模糊性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的界定相对模糊,给司法适用带来了困扰。
目前关于寻衅滋事罪界定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何为“寻衅滋事”的界定上,法院在审理寻衅滋事罪案件时常常无法统一标准,并容易导致判决的不公正。
1.2 审查不严谨性由于对寻衅滋事罪的界定不明确,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往往缺乏一套明确的标准,容易出现审查不严谨的情况。
这不仅会导致有罪的人被判无罪,也会导致无罪的人被判有罪,给公正司法造成了困扰。
1.3 罚则过重问题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的罚则相对较重,但是对于劣迹昭著的恶习分子和少数犯罪行为变相惩罚轻微的引发争议。
这就需要法律界和司法实践充分权衡罪轻罚重与罪重罚轻之间的关系,确保刑罚的适用与犯罪的实质相对应。
第二部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问题2.1 司法解释的缺失目前我国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相对缺失,这给司法适用造成了困境。
司法解释的缺失导致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法院无法明确如何界定寻衅滋事罪。
2.2 司法实践的差异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寻衅滋事罪的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司法实践差异。
这给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第三部分:解决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的对策3.1 完善法律定义为解决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应完善法律对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明确界定何为“寻衅滋事”,以便法院能够统一适用标准,减少判决的不公正性。
3.2 加强司法解释针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缺失问题,应加强司法解释相关工作,明确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为法院提供明确的判决依据,减少司法实践差异。
3.3 调整罚则幅度对于罚则过重问题,需要评估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危害程度,权衡罪轻罚重与罪重罚轻之间的关系,适当调整罚则幅度,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实质相匹配。
寻衅滋事的最新案例

寻衅滋事的最新案例近年来,寻衅滋事案件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在这里,我们将就最新的一些寻衅滋事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借鉴。
首先,我们要明确寻衅滋事的定义。
寻衅滋事是指借口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刻意挑衅、捣乱,制造纠纷,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引发暴力冲突的行为。
这种行为常常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危害,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最近发生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例发生在某市某小区。
一名居民因为邻居家的装修噪音影响到了自己的休息,于是前去找邻居理论。
双方言语不和,最终演变成了肢体冲突,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这一案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另外一起案例发生在某商场。
一名顾客因为商场服务人员的态度问题,情绪失控,开始大声抱怨并寻衅滋事,最终导致了商场内的一场混乱。
这一事件也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高度关注。
针对这些案例,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和教训。
首先,寻衅滋事行为往往源于个体情绪失控和沟通不畅。
在第一起案例中,邻居之间因为装修噪音引发了纠纷,双方情绪激动,最终导致了肢体冲突。
在第二起案例中,顾客因为服务态度不满而情绪失控,引发了一场混乱。
因此,我们要重视个体情绪管理和沟通技巧的培养,加强社会心理健康教育,提高人们的情绪调控能力和冲突解决能力。
其次,寻衅滋事行为也与社会治安管理不力有关。
在这些案例中,当事人的寻衅滋事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导致了事态的恶化。
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效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寻衅滋事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最后,我们也要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理性表达诉求,避免因小事引发大纠纷。
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矛盾和纠纷,但我们要以理性和宽容的态度去处理,避免情绪失控和寻衅滋事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相关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高执法效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寻衅滋事行为;广大市民也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理性表达诉求,避免因小事引发大纠纷。
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治安案件的困境与对策

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治安案件的困境与对策 1. 焦泽南 2.王志海2.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天保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猛硐分站河北省廊坊市065000摘要: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为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治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治安案件依然面临诸多困境。
首先,难以把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与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区别;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明文规定违法阻却性事由,公安机关对于案件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存在一定的困惑;最后,公安机关在适用“兜底条款”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面对上述困境,应从行政法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出发,并结合刑法立法与研究成果,遵循慎重认定“寻衅滋事”的基本原则,细化关于寻衅滋事类型的立法,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随意性,借鉴刑法规定明确寻衅滋事行为的责任要件。
关键词:公安机关;寻衅滋事案件;困境;对策近年来,“寻衅滋事”这一违法行为因高频率出现在新闻网络媒体而逐渐引发公众关注。
但实际上,在公众质疑到底什么是寻衅滋事行为的同时,公安机关在办理上述案件时也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方面,办案人员对于违法人员所作出的行为到底是寻衅滋事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也十分困惑;另一方面,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将寻衅滋事纳入管辖范围的情况下,难以界定寻衅滋事行为的性质;且在立法标准区分上的模糊状态也导致实务中执法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中遇到诸多困境。
上述这些问题亟待理论研究做出合理的回应。
一、办理寻衅滋事案件存在的主要困境(一)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区别难以把握目前区分寻衅滋事行为的犯罪与治安违法存在两个难题:一是个案中难以判断社会危害性是否已经达到入罪标准。
如前所述,罪与非罪的区别,仅在于案件中寻衅滋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只有构成犯罪的案件才能被认定为刑事案件。
因此在对情节严重与否方面进行判断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寻衅滋事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做出实际规定,含义不是十分清晰。
强化社会治安解决犯罪率高问题的解决方案与策略

强化社会治安解决犯罪率高问题的解决方案与策略社会治安问题是现代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挑战,犯罪率居高不下。
为了保障人民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我们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本文将介绍一些解决高犯罪率问题的解决方案和策略。
一、提高警务水平要解决高犯罪率问题,必须提高警务水平。
首先,警察需要接受更高水平的培训,提高其执法能力和技能,以更好地应对各种犯罪行为。
其次,建立一个更加高效的警务管理系统,提高警力的配备和警务工作的协作性,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和调查,提高打击犯罪的效果。
同时,加强警民关系,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工作,提供有效的线索和支持。
二、加强社会预防与干预社会预防与干预是解决高犯罪率问题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要通过教育和宣传,加强对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的教育,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人们的自我保护和安全意识。
此外,要加强对可能犯罪人员的关爱和帮助,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会适应的支持,引导他们走上正途,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解决高犯罪率问题的基础。
首先,要完善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犯罪行为的界定和量刑标准,确保刑罚的公正适用,并增加对严重犯罪的惩治力度。
其次,要完善刑事审判制度和执法程序,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此外,也要加强监狱管理和矫正机构的建设,为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再适应提供更好的条件。
四、加强国际合作犯罪问题不仅是一个国内性的问题,也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
要解决高犯罪率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首先,要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共享情报和资源,联合打击跨国犯罪行为,特别是贩毒、人口贩卖等国际性犯罪。
其次,要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推动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和交涉,确保犯罪分子无处可逃。
此外,也要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他国的治安管理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治安维稳能力。
综上所述,要解决高犯罪率问题,我们需要采取综合性的解决方案和策略。
浅谈寻衅滋事犯罪居高不下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寻衅滋事犯罪居高不下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寻衅滋事犯罪虽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但社会危害性较大,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会带来严重影响。
近年来,我市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和犯罪人数呈几何式增长趋势,2014年以来,检察机关共办理寻衅滋事案件42 件110人,其中2014年6件9人,2015年8件14人,2016年18件51人,2017年1-7月份10件36人,这种情况亟需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以达到社会安定、百姓安心、人民安居的目的。
关键词:寻衅滋事;犯罪;特点一、寻衅滋事犯罪的特点(一)外在特点:“四多四少”结合我市办理的近三年多寻衅滋事案件的数据,该类犯罪从外在的办案数、年龄结构、文化程度、犯罪人数上看呈现出“四多四少”的特点,四多:案件数逐年增多、共同犯罪多、农民和无业人员多、青少年犯罪多;四少:单独犯罪少、文化程度高者犯罪少、年龄长者犯罪少、女性犯罪少。
(二)内在特点:“三不一单一多”除了直观地从外在数据上分析外,还有一些内在特点,总结为“三不一单一多”。
“三不”:作案时间不固定、作案地点不固定、作案成员不固定,随机性很大。
“一单”:是指作案的原因单一,多为酗酒滋事,逞强斗狠,或无事生非、借故生非;“一多”是指作案形式多样,有随意殴打他人的,有故意毁坏财物的,有强拿硬要的,有追逐、拦截、辱骂的等等。
二、寻衅滋事犯罪多发高发的原因一是价值观教育缺失,法制意识淡薄。
寻衅滋事犯罪的人员多为年龄低、文化低的农民或无业人员,他们大多没有树立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自制能力差,遇事容易冲动,行为随意大,有时仅仅因为与被害人之间的一个口角、一个小摩擦即大打出手,犯罪时或犯罪后甚至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价值观教育缺失、法制意识淡薄是犯罪的主要原因。
二是无固定职业人员缺乏社会或单位教育,寻衅滋事犯罪的人员多为无固定职业或无固定岗位的失业、无业人员,未接受单位或组织的各种政治、纪律和道德教育。
寻衅滋事案工作情况汇报

寻衅滋事案工作情况汇报近日,本单位接到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的工作任务,针对此案件,我单位组织了精干的工作团队,全力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展开调查处理。
现将我单位在此案件工作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案情梳理根据案情的发展和演变,我单位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梳理分析。
经过初步调查,案件发生在某个酒吧夜店门口,事发时有多名涉案人员在现场纠纷、争吵,导致场面混乱,引起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扰乱。
涉案人员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是情感纠葛和人际关系纠纷导致的,经常发生口角、冲突等事件。
因此,此案属于一起明显的寻衅滋事案件,需要及时采取行动予以处理。
二、工作部署针对此案,我单位迅速行动,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由精干人员组成,负责案件的研判、调查取证、信息筛查等工作。
根据案情的复杂性和涉案人员的众多性,我们对整个工作过程进行了合理安排和周密考虑,确保了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信息筛查在工作展开初期,我们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了梳理和筛查。
通过调查取证和信息核实,了解了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社会关系和行为轨迹等信息。
并深入分析了案件发生的原因和背景,找出了矛盾的焦点和纠纷的根源,为进一步的调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四、调查取证在信息筛查的基础上,我单位开展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走访调查、现场勘查、视频监控等途径,我们收集了大量的涉案证据和证人证言。
并针对取证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确保了取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五、协助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工作的同时,我单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处理。
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相关线索和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和监控,及时查清案情真相。
并积极参与协调和处理案件涉及的相关事宜,促进案件的顺利办理。
六、案件处理在全面梳理案情、调查取证、协助公安机关的过程中,我单位对案件的处理进行了合理安排和周密考虑。
根据涉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和社会危害性,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处理建议,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案件提供了有力的参考意见。
浅析寻衅滋事罪存在问题及完善

浅析寻衅滋事罪存在问题及完善作者:王飞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作者简介:王飞(1990-),男,汉族,山东章丘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摘要】近年来,寻衅滋事犯罪呈高发态势,据初步统计,每年基层院寻衅滋事案件的比例都接近10%,寻衅滋事犯罪是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主要形式,并且寻衅滋事罪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犯的客观方面多有重合和交叉,导致司法实践中争议案件不断。
本文从寻衅滋事罪存在的问题入手,阐述对寻衅滋事罪存在问题的完善。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争议案件;问题;完善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虽然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但是仍然存在相应的问题,下文将进行叙述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寻衅滋事罪存在的问题(一)立法方面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修订后的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罪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立法者期望改变原来刑法中流氓罪的模糊、不好操作性的状态,但这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存在立法上的不足:1构成要件不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用语都存在含糊不清的地方,比如寻衅滋事罪条文中的“随意”“强拿硬要”的等相关规范的构成要件规定不明确;《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相关修改,但是“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客观方面入罪标准仍不明确。
另外,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表述上与侵犯公民人身犯罪和侵犯公民财产罪的客观方面也多有重合和交叉。
立法上的不明确、不具体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应用混乱的源头。
2未规定转化犯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罪行为的同时,也多会造成行为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是我国刑法对此种情况并未转化为其他罪,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
对于此种情况,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正确定罪量刑。
(二)司法方面寻衅滋事罪在立法上的不足间接导致司法实践上的缺陷,司法方面的不足主要有:1司法执行方面无统一标准,执行随意化寻衅滋事罪的罪与非罪没有明确其界限,与其他罪的界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这就导致各地区在认定寻衅滋事罪时有一定的任意性,对其度的把握也各自不一,存在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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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寻衅滋事案件多发的原因和对策建议2008至2012年6月,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和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109件1522人,其中寻衅滋事案件170件274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5.3%和18%,呈多发趋势。
近日,该院对此类案件进
行了深入调查、统计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一、寻衅滋事案件的特点
一是团伙犯罪比例较高。
170件案件中,团伙作案有76件181人,分别占寻衅滋事罪案件的45%、66%。
主要表现为多人在公共场所肆
意挑衅、无故殴打他人、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
二是涉案人员文化程度较低。
在274人中,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下的有228人,分别占寻衅滋事罪案件总人数的83.2%,无业人员有169人,分别占总人数的61.7%。
未成年人的有40人,分别占总人数的14.6%。
寻衅滋事罪涉案人员主要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且大都是无职业,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甚至还拉拢、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犯罪。
三是作案手段比较恶劣。
170件案件中,持凶器作案有48件73人,分别占寻衅滋事罪案件的28.2%、26.6%;共造成243人伤亡,其中,轻伤145人、轻微伤83人、重伤8人、死亡7人。
主要表现为
持刀、棍等作案,手段、方式恶劣,造成伤亡众多、后果严重。
四是社会危害性较大。
170件案件中发生在娱乐、餐饮、网吧、酒店等公共场所的有111件,占案件总数的65.3%。
其中,发生在酒店、餐饮19.9%、网吧13.3%、工地9.7%、学校3%。
寻衅滋事罪案
件的案发地主要在公共场所,而且损害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影
响社会稳定。
五是另案处理人员较多。
移送审查起诉的寻衅滋事罪案件中共有另案处理人员242人,另案处理的主要原因是在逃、证据不足或涉及其它案件等。
六是量刑偏轻。
寻衅滋事罪案件中判处刑罚为三年以下徒刑的有64件108人,分别占总数的37.6%、39.4%;判处拘役的有51件87人,分别占总数的30%、31.8%;判处缓刑的18件21人,分别占总数的10.6%、7.7%;判处管制10件17人,分别占总数的5.9%、6.2%。
量刑普遍偏轻,打击震摄效果不明显。
二、寻衅滋事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是社会管理防控措施不到位。
主要是重点人员和重点场所的管控措施不力。
一方面,寻衅滋事案件的涉案主体大多是社会无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这一群体文化水平低、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在校期间没有受到较好的法制教育,进入社会后接受法制
教育机制又不完善,教育管理主体、责任、方法、措施不明确、不具体,以至于责任界限不清,造成这一群体法律意识淡薄,管控无序,犯罪高发;另一方面对重点场所的管控措施不到位。
娱乐、网吧、酒店等重点场所是刑事案件、特别是寻衅滋事案件高发地区,治安巡逻、开展联防等措施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盲区盲点突出,管控措施效果差,甚至重点场所的安保人员也参与刑事犯罪,犯罪势头没
有得到有效遏制。
二是立法不完善。
首先,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较低,刑法第239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期为五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未对起点刑和基准刑做具体规定。
实践中,具体量刑则要依据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情节轻重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大小来适用刑罚。
而2010年试行的《湖北省高院实施细则》中规定“寻衅滋事罪起点刑为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对危害程度增加刑罚量的情形规定也不全面,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到两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到六个月刑期,造成严重社
会影响的、危害公共秩序的在六到一年刑期内量刑,特别是对造成重伤、死亡的如何增加刑罚量则没有规定。
这对寻衅滋事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及严重后果来看,明显偏轻。
其次,法定刑规定过于笼统。
刑法第239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符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四种情形之一才能定罪,但该条对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且量刑最高不能超过5年,有期徒刑与拘役、管制刑罚间差距大,寻衅滋事罪造成的后果也轻重不一,导致了实践中界定模糊,操作困难,标准不统一。
三是法院判决量刑偏轻。
由于寻衅滋事罪法定刑过于笼统,量刑的起点及基准刑不高,加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等因素,涉案人员都会在律师的动员下,对被害人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取得被害人
谅解,在法庭上认罪,审判机关又较少考虑寻衅滋事罪主观恶性和
社会影响,导致宣告刑普遍偏轻,没有起到打击警示作用,这与寻衅
滋事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不相适应的,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社会管理防控机制和措施。
首先,要完善对重点人员的管理机制。
建立以社区为牵头管理部门,综治、公安、司法、检察等部门相互配合,负责进行核查登记、法制教育、思想动态等为工作内容的重点人员(包括流动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无业人员)管控工作机制,定期对这一群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时掌握思想动态,防止争强斗狠,化解矛盾纠纷,达到对重点人员进行防控的目的。
其次,建立以公安牵头、社区联防为重点的治安巡逻、联防联控机制,加大重点场所巡逻联防的频率和次数,着力警示和打击犯罪,有效
防范和处置突发案件,防患于未然。
二是进一步完善立法。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情节恶劣标准等规定。
应针对寻衅滋事罪所造成的轻伤、重伤、死亡等不同后果和嫌疑人的不同犯罪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定刑,对寻衅滋事案件中造成重伤、死亡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刑罚量。
对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应根据其社会危害性适当提高刑罚量的幅度,由此来提高整个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从而加大打
击力度,严惩犯罪,实现罪责刑相当。
三是规范酌定情节的使用。
法院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全案因素,考虑整个案件所带来的后果、社会危害、社会影响,合法合理量刑,而不应只注重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就予以轻判,
而忽视整个案件的影响和社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