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意见书
寻衅滋事罪法律意见书 - 法律文书

寻衅滋事罪法律意见书-法律文书
辩护词
XX市人民法院:
受王X超委托,XX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刘龙律师为由贵院办理的王X生、金X军等6人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王X超在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依法会见并听取了被告人王X超对本案的供述和辩解,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王X超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承办律师依法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X超生于1997年11月4日,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王X超属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害性较小,积极赔偿受害人,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王X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X超归案后对自己的行为极其后悔,并明确表示以后一定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不会再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建议执行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并望予以采纳。
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
刘龙
2015年7月22日
(注:为保护委托人、犯罪嫌疑人及受害人隐私并避免宣传之嫌,本律师文书除笔者姓名外均已做处理;本文可转载,但应注明笔者及出处,谢谢合作!)。
寻衅滋事罪不予批捕意见书怎么写?

寻衅滋事罪不予批捕意见书怎么写?寻衅滋事罪不予批捕意见书要写上当事人信息、案件的经过、为何不予批捕的意见和理由、意见书的时间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不予批捕意见书怎么写?不予批准逮捕之法律意见书XXXXXX区人民检察院: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7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现已报请贵院审查批捕。
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姐王丹委托并征得王某本人同意,指派周XX、王XX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王某不构成“寻衅滋事”,应当涉嫌“故意伤害”。
经向王某本人了解,事情大致情况如下:吴某某、冷某、何某某、王某四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案外人卢某、叶某某七人系一家酒店同事,王某在内的四名犯罪嫌疑人与卢某关系较好。
卢某与被害人都对女同事叶某某有倾慕之情,但究竟谁与叶某某关系更深,估计他们自己也说不清楚。
事发当天深夜,得知被害人与叶某某在酒店开房后,卢某在宿舍伤感哭泣,王某在内的四名犯罪嫌疑人作为好友,不愿坐视不管。
叶某某与王某平时也比较熟悉,事发前叶某某在微信聊天时将房卡拍照给过王某,以证实她因辞职不能再在宿舍居住,只得在外开房。
王某将此房卡照片在宿舍出示过,大家猜测可能是附近某家宾馆,遂提议前往核实。
随后王某在内的四名犯罪嫌疑人及卢某赶到宾馆,在前台询问后,由卢某、何某某上楼敲门进入房间,并与被害人在房间里开始理论。
不久,被害人收拾东西下楼,卢某、何某某也将叶某某簇拥下楼,出到宾馆外,吴某某、冷某动手打被害人。
据王某本人陈述,他始终未动手打人,给冷某捡过一次手机,也为被害人捡过一次手机。
按照一般人理解:卢某因与被害人有恋爱纠纷,看到自己心爱的女人与他人去开房,心里非常郁闷,最好能够立即阻止他人或教训一下。
律师提出无罪法律意见书

律师提出无罪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案件名称:无罪辩护尊敬的先生/女士:我们法律团队已仔细审查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并在此给予以下法律意见:根据我们对案件的理解和分析,我们坚信,被告应当被判无罪。
一、证据不足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被告与案件发生时的现场并无直接关联。
目前我们无法找到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与本案有关。
据本案的案发地监控录像与证人证言所示,案发时被告并未出现在现场,也没有任何目击证人确认被告存在。
因此,无法将被告与本案有直接的牵连。
二、证人证言的可信性目前,本案的主要证人仅仅是控方所提供的几位证人。
然而,根据我们仔细审查证人证言的结果,这些证人自始至终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犯罪。
其中,部分证人的证词甚至存在矛盾和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证人证言的不可靠性无疑会对本案的公正审判产生不良影响。
三、合理怀疑的存在根据我们对案件的调查和了解,仍存在其他可能的嫌疑人。
这些嫌疑人可能与本案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然而,控方未能充分调查和追踪这些嫌疑人,使得被告成为了唯一的嫌疑对象。
在缺乏足够证据证明被告犯罪的情况下,无法排除他人的可能性,对被告作出有利判决更加合乎法律原则。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坚信被告应当被判无罪。
我们建议您采取以下行动:1、提出无罪申请在法庭上,您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无罪申请,以确保您获得公正审判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强调证据不足您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庭审中强调证据不足的事实,并要求控方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3、质疑证人证言的可信性您的辩护律师应当对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言进行逐一质疑,并指出其不可靠性。
4、要求调查其他嫌疑人您的辩护律师应当要求法庭调查其他可能的嫌疑人,并要求控方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是实际的犯罪者。
总结起来,我们作为您的法律团队,认为您的案件存在充分的理由被判无罪。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我们将为您提供全力支持,并致力于保护您的权益。
如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敬礼[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日期:。
依法不构成犯罪律师意见书

依法不构成犯罪律师意见书
依法不构成犯罪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委托人:
您好!经过仔细研究和分析,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本律师事务所愿意向您提供以下的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这意味着,如果某个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并没有触犯刑法中的相关规定,那么该行为本身不会构成犯罪。
这一原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保障,旨在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某个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仍然可能引起法律纠纷或民事责任。
因此,在您遇到类似问题时,建议您咨询律师以获得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将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款和法律实践,评估您的案件并为您提供相应的建议。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虽然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在特定的情形下,某些行为可能涉及到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如行政法、民事法等。
因此,在进行任何法律行为之前,您应该对相关法律进行充分的了解,并且确保您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
最后,本律师意见书仅基于您提供的问题所给出的,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其他相关的事实,律师的意见也可能会随之变化。
因此,建议您在需要时及时与本律师事务所联系,以获取最新的法律意见和专业的法律建议。
希望以上意见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您工作顺利!。
殴打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案件名称:张某某与李某某殴打案件委托人:张某某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于[具体日期]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持械殴打张某某,导致张某某受伤。
案发后,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与李某某系邻里关系,双方因土地边界问题存在纠纷。
2. [具体日期],双方因土地边界问题再次发生争执。
3.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持械殴打张某某,张某某多次呼救,但李某某并未停止殴打行为。
4. 张某某在受到殴打后,立即报警,并由公安机关将李某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5. 经医院诊断,张某某受到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律意见1. 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根据张某某的伤情鉴定,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轻伤二级,依法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3. 张某某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李某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4. 建议张某某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现场录像等,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建议张某某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协助处理本案,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五、具体建议1. 张某某应立即收集以下证据:(1)医疗诊断证明,证明张某某的伤情及治疗情况;(2)证人证言,包括现场目击者、邻居、同事等人的证言;(3)现场录像,如监控录像、手机录像等;(4)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调查笔录等。
寻衅滋事法律适用意见(2篇)

第1篇一、引言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无事生非,实施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寻衅滋事案件呈现出高发态势,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寻衅滋事犯罪,现就寻衅滋事案件的适用法律提出以下意见。
二、寻衅滋事犯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多次实施上述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 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寻衅滋事案件的适用法律1. 严格区分寻衅滋事与民间纠纷的界限在处理寻衅滋事案件时,要严格区分寻衅滋事与民间纠纷的界限。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婚姻、继承、财产、债务等民事权益纠纷引起的争执。
对于民间纠纷,应当依法调解、和解,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对于寻衅滋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依法从重处罚对于寻衅滋事犯罪,要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在适用法律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包括犯罪手段、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犯罪动机等。
对于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4. 依法适用缓刑、减刑、假释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减刑、假释。
但对于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不适用缓刑、减刑、假释。
5. 依法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在处理寻衅滋事案件时,要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寻衅滋事罪法律意见书

寻衅滋事罪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什么?法律意见书⼀般⽤于律师对当事⼈的犯罪事实所做的相关法律法律规定以及对此犯罪⾏为的意见的⼀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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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法律意见书深圳市XX⼈民检察院:犯罪嫌疑⼈骞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12年3⽉16⽇被深圳市XX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贵院批准于2012年4⽉21⽇执⾏逮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东新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嫌疑⼈的律师,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研读了现阶段我们可以接触到的本案案卷,分别会见了嫌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本着对嫌疑⼈和法律负责的态度,提出我们对于本案的⼀点看法,希望贵院在起诉时对于我们的意见予以考虑,依法采纳。
⼀、关于案件事实。
2008年,骞来深圳找哥哥业。
业为了给弟弟找事做,2009年的时候从深圳市XX市场承包者张显正处租了个商铺让骞在市场卖鱼,每⽉租⾦1450元。
XX村卖鱼的除了业的鱼档外还有佳和超市。
2011年开始,张显正向市场商户收商户⼊场费15000元,业内俗称“喝茶费”,业为了鱼档能继续开下去决定交这笔费⽤,但缴费时向张显正提了两个要求:第⼀,合同要签久⼀点;第⼆,市场外⾯有⼈卖鱼时张显正要配合制⽌。
张显正同意了。
2011年9⽉份以来,因西丽⽔库⽔位降低,有⼈晚上去⽔库偷鱼拿到⿇勘村来卖,影响了鱼档的⽣意。
张显正获知情况后对卖鱼的讲“现在⽣意都不好做,你们就不要在这卖鱼了,你可以交点钱给我,到我的市场⾥⾯去卖,⼤家都好办,不要在这⾥卖了。
”并出⾯制⽌。
黄事业兄弟见外⾯卖鱼的严重影响到了鱼档的⽣意,开始外出制⽌。
骞在制⽌的过程中⼀般是⼝头劝说和动⼿倒鱼,唯⼀的⼀次和卖鱼⼈发⽣肢体冲突是在2012年1⽉份。
当时骞见蔡伟强在卖鱼,于是上前制⽌,被蔡伟强打了,蔡伟强还拿出⼑威胁。
致人民检察院法律意见书

致人民检察院法律意见书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我受谢ZZ的委托及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为谢ZZ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提供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我依法阅读了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及证据材料,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谢ZZ,了解了本案的事实经过。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辩护人认为,区分两罪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犯罪客体;二是犯罪故意。
犯罪客体是区分两罪的首要标准。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进也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从刑法分则的编排可以出,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那么如何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侵犯何种客体,辩护人认为,可以把犯罪对象是否特定作为一个判断标准。
当犯罪对象特定时,该行为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当犯罪对象不特定时,该项行为侵犯的主要是公共秩序。
不能把是否发生在公共场所作为是否侵犯了社会秩序的依据。
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犯罪行为未必侵犯了社会秩序,辩护人认为,当犯罪行为发生时,公共场所没有其他人或者人很少时,犯罪行为就不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的心理恐慌,公共秩序就没有受到侵害;反之,犯罪行为即使不是发生在公共场所,只要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的不案和恐慌,该行为就侵犯了公共秩序,也就侵犯了社会秩序。
本案中,嫌疑人谢ZZ等人于店2014年6月8日15时40分许进入“兰州正宗牛肉拉面”损毁财物,此时该店除了店主和谢ZZ一伙人之外没有其他的人,而且犯罪对象特定,不会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的心理恐慌,即没有侵犯社会秩序,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谢ZZ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犯罪故意。
寻衅滋事罪中的行为人在犯罪对象的选择上具有不明确性、不特定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行为人想要破坏的就是他人的财物,因此两罪的区别,反映在犯罪主观方面,就是犯罪故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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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
律师意见书
致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基于:
(1)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肖小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提供法律帮助;
(2)本律师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家属朋友等相关知情人员对本案所涉问题的陈述,办理了会见手续,依法在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规定,本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供法律服务,并提出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律师现就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案基本事实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8月6日出生。
2014年11月17日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
事情起因:2014年8月7日张某某通过网上向住在汉阳某小区的肖某某购买二手电脑一台,价格800元。
张某某购买后发现电脑质量存在问题,8月9日与肖某某协调一致退货,扣200元。
8月9日下午6点左右接到肖某某的电话叫张某某去肖某某住的小区小面碰头退货事宜。
接电话当时张某某正与几个朋友在吃晚饭,张某某吃完饭后即与唐文龙、李孝等三人一起到肖某某住的小区门口。
肖某某下楼后,在退电脑过程中与唐文龙发生争执及推桑,肖某某从右裤口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比首。
见此情形,张某某上前制止过程中,肖某某用比首将其左手拇指划伤,左前臂及腰部刺伤,造成失血性休克。
见此情形李孝用随手拿起的小木椅将肖某某打伤。
随后张某某让小区保安报警,自己也用李孝的手机打了110、120报警。
由于大量失血,110及120未及时赶到,就由李孝等陪同打的士去了就近
社区医院抢救,经鉴定为轻伤。
后唐文龙、李孝被刑事拘留,而对肇事者之一的肖某某公安机关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张某某多次就此情况向办案机关及汉阳分局及汉阳检察院反映,要求对肖某某的行为采取刑事立案,相关部门未予回复。
2014年11月17日张某某再次到办案机关二桥派出所反映情况时,被宣布刑事拘留。
二、律师意见
经了解本案基本案情及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本人之后,本律师认为,张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1、从主观要件上讲,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没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主观直接故意。
依据我国《刑法》第293条,我们认为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故意。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没有任何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故意,其根本没有参与本案的任何环节,至如至终只是一个案件的受害人。
纵观整个案件,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没有任何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故意。
2、从客观要件上讲,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本案中没有实施任何打砸行为,也未殴打、威胁过任何人,未实施任何寻衅滋事罪的行为。
事情的经过在小区监控的录像资料中应当可以见得十分的清楚。
依据我国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故,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未没有实施任何一项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3、本案为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唐文龙、李孝及肖某某的刑事责任。
4、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构寻衅滋事罪,张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合情合理合法,不构成犯罪。
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完全是冤假错案!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田身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撤案,以免张某某的人身权利受到进一步侵害。
同时考虑到张某某多处受伤,现正处于治疗期间,不适合继续羁押。
以上法律意见恳请办案机关予以考虑!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肖小勇
二0一四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