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龙等人寻衅滋事一案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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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五黑”团伙覆灭记

长春“五黑”团伙覆灭记

长春“五黑”团伙覆灭记一架波音客机在长春机场缓缓停下,刚从上海回来、在吉林省九台市横行一时的张仲贤及“保镖”刚下飞机,就被守候的干警擒获,机场外迎接他的十余名团伙成员也束手就擒。

随后,其他30余名团伙成员一一落网。

近一年来,继摧毁梁旭东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后,长春市公安局克服部分干警“无黑可打”、“无恶可除”的情绪,连续摧毁张仲贤等5个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重翻“怪案”拽出“黑组织”一串两年前,长春市南关区“夜上海”酒店发生流氓械斗,一人被镐打死,警方虽全力侦破,但没有进展,从而成为悬案。

去年以来,长春市公安局对此案重新会诊,有关领导同曾参与侦破此案的干警进行谈话,获取大量有价值线索,挖出被称作“赵三”的以赵红霖为首30余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去年冬天,警方将赵红霖抓捕归案,收缴枪支13支,并初步查明赵红霖团伙几年间涉嫌杀人、伤害、寻衅滋事、买卖枪支等案件数十起,先后杀死8人。

吉林省著名乡镇企业家、省植物油集团总经理高深就是被赵红霖团伙持枪绑架后杀死的,尸体被埋在吉林市境内,高深驾驶的4500吉普车被焚毁在四平市境内。

为深挖案源,长春市公安局从去年开始实施全方位摸底排查,从近年来发生的“枪案”、“怪案”、“悬案”中挖掘有价值的线索200多条,张仲贤、赵红霖等5个有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这样被挖了出来。

打“蛇”先打“头”“五黑”被摧毁曾经刀砍民警、枪击警车的吉林省榆树市李强涉黑团伙反侦查能力强,而且行踪诡秘,警方曾组织专项抓捕行动36次,始终未果。

去年春天,专案组摸清李强落脚点,调集警力将其包围在一幢居民楼中。

李强负隅顽抗,并向干警投掷手榴弹,被当场击毙。

其余团伙成员随之逐一落网,杀人、抢劫等60余起案件逐一告破。

“首犯不纳入视线不下手,贴身骨干不在不下手”成为长春打黑干警中不成文的规定。

坚持打“蛇”打“头”,全市“三级”挂牌督办的黑恶团伙首犯无一漏网,骨干成员的抓捕率在95%以上。

今年夏天,在抓捕涉嫌持枪杀人、敲诈勒索的“黑老大”李玉良时,长春市公安局调集百余名干警,集中食宿,发现李玉良行踪后,立即形成包围,通过投掷催泪弹,将李玉良及其“保镖”抓获。

邯郸赵鑫案:黑社会的发展史

邯郸赵鑫案:黑社会的发展史

邯郸赵鑫案:黑社会的发展史作者:张君来源:《齐鲁周刊》2018年第35期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下发以来,全国各地掀起了一场又一场扫黑除恶攻坚战,一批批涉黑涉恶团伙及其背后的保护伞纷纷被捣毁、被揭露,涉及的犯罪分子均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对赵鑫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

赵鑫等人在邯郸市开设赌场,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形成有组织犯罪团伙,其案情复杂,罪名繁多,此案的成功侦办和宣判极大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了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深挖猛打,扫黑除恶务尽3年前的2015年4月9日14时许,河北省邯郸市华浩天地大厦B座门口,6名面戴口罩的男子,手持三棱刺刀、匕首等凶器对1名男子瘋狂砍打,事后该男子被送往医院救治,终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次日身亡。

这起光天化日之下发生的恶性持械伤人事件,引起警方的高度重视,侦查工作立即展开,赵鑫等犯罪团伙随即进入警方视野。

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赵鑫被抓捕归案。

随着对赵鑫的讯问,一桩桩触目惊心的违法犯罪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经侦查发现,2011年以来,赵鑫等人在邯郸市周边及市区长期开设赌场,高额放贷,同时网罗一批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形成有组织的犯罪团伙。

被害人与赵鑫等人因琐事结怨,双方多次相约斗殴,相互之间矛盾不断升级。

在此期间,赵鑫等人还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赵鑫供述的情况,让有多年办案经验的邯郸市公安局副局长贾文君感到这个团伙绝不简单。

为及时、迅速查清赵鑫团伙的成员、结构、犯罪事实,全市抽调70余名警力成立“4·14”专案组全力侦办此案。

进一步深挖发现,2013年以赵鑫、马超等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通过结拜,形成了较为稳固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在邯郸市各地多次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邯郸市的社会生产秩序,极大危害了该市的社会治安稳定。

“通过侦查,我们认为该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特征。

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赵金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赵金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赵金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9【案件字号】(2020)辽14民终4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俊芬牛广兴焦娇【审理法官】朱俊芬牛广兴焦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赵金龙【当事人】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赵金龙【当事人-个人】赵金龙【当事人-公司】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代理律师/律所】涂鹏、赫宏刚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李吉玲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涂鹏、赫宏刚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李吉玲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涂鹏、赫宏刚李吉玲【代理律所】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被告】赵金龙【本院观点】赵金龙应聘入职到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的事实成立,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应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不可抗力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赵金龙应聘入职到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的事实成立,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应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因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与赵金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1350.00×11=14850.00元。

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上诉称不予给付赵金龙14850.00元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提出不应支付960.00元社会保险费一节,经查因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已按每年核销2304.00元履行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故一审判令其将拖欠的960.00元给付赵金龙有事实依据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的此节主张亦不能成立。

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赵金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赵金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赵金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7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国如【审理法官】刘国如【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金龙;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赵金龙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金龙【当事人-公司】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金龙【被告】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本案程序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合同履行地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中银鹭公司出具调岗通知书的时间有误,双方均确认应为2019年5月23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程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一审法院作为用人单位银鹭公司的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赵金龙称其一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并无证据证明,且其提交了答辩状及相关的证据,故赵金龙称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程序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本案系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银鹭公司应否支付赵金龙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银鹭公司与赵金龙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赵金龙的工作地点在安徽省,且双方确认银鹭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的具体状况,在约定工作地点范围内进行跨地区、跨区域性调派岗位工作的,不视为对本案劳动合同的变更,赵金龙对银鹭公司的上述调整同意无条件接受。

安岩黑社会案判决书

安岩黑社会案判决书

安岩黑社会案判决书
据悉,该犯罪组织长期盘踞在哈尔滨市香坊等地区,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危害一方,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和治安秩序。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彻底摧毁该犯罪组织,公安机关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受害人、知情人积极检举揭发该犯罪组织涉嫌违法犯罪线索。

公安机关承诺,对举报尚未掌握的线索,经核查属实的,将根据《哈尔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依法保护举报人人身安全并为其严格保密。

公安机关敦促该犯罪组织其他成员尽快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公安机关警告,对威胁恐吓、打击报复举报人,故意窝藏、资助在逃人员,阻挠干扰取证办案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判刑10年。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哈尔滨中的安岩案中的主犯安岩因为涉黑被判处了10年的有期徒刑。

该犯罪组织长期盘踞在哈尔滨市香坊等地区,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为害一方,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和治安秩序。

哈尔滨市公安局在2020年的11月份,成功打掉以安岩、赵永林、王敬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17名主要成员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涉黑实录】“天网一号”涉黑案庭审纪实

【涉黑实录】“天网一号”涉黑案庭审纪实

“天网一号”涉黑案庭审纪实河南省“天网一号”涉黑案——河南省开封市以岳崇东为首的14名被告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6个罪名一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06年5月24日上午8时30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义马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

5月29日,笔者采访了负责此案庭审的有关领导。

旁听须接受安全检查5月24日7时40分,2辆警车开入义马市人民法院审判庭。

7时50分,10多名法警在审判庭前面围起了警戒线。

迅速对审判大厅和羁押场所、审判庭内进行了安全检查。

在义马法院审判庭大门口,数名法警和法院工作人员要求每个进入庭审现场的人员出示身份证并登记,经核验后还用金属探测仪对每个入场者进行检查,尖锐器具、打火机等危险物品都不能带入庭审现场,并且要求所有的旁听者关闭通讯工具。

据负责这次押解任务的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负责同志介绍,为开好这个庭,三门峡中院多次召开协调会,支队也多次召开动员会,要求所有法警要提高警惕,加强责任感,每次庭审都要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被告人装满了7辆警车8时20分,随着一阵急促的警笛声,七辆警车把14名犯罪嫌疑人押解至审判庭,先是下来四名手持微冲的法警,警惕地站在警戒线前,紧接着14名被告各由2名高大威武的法警押解下走下囚车,走向羁押室。

14名被告均身着黄囚衣,戴着黑头罩,根本辨认不出谁是谁。

8时30分,14名被告人全部押解到庭,等候审判长宣布开庭。

8时30分,“天网一号”涉黑案正式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六宗罪此案由河南省公安厅侦查终结,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当日上午8时30分,庭审开始。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用了40分钟。

检察机关指控岳崇东等14名被告人分别涉嫌六宗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

三门峡市检察院指控岳崇东、张胜利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朱嘉乐、谢刚等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一案(一)

朱嘉乐、谢刚等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一案(一)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朱嘉乐、谢刚等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一案(一)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朱嘉乐,男,32岁(1976年11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市大兴区乐神娱乐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京开路东先锋公寓A座1门705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苑东9楼四门101号)。

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1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增坤,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刚(曾用名谢和、绰号“大刚”),男,30岁(1978年7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镇原野村农民,住该村4队18委4组。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1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丽君,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阳,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德臣,男,33岁(1975年7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双合农垦社区10组45号。

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年6月1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德新(绰号“大新子”),男,31岁(1977年8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成高子镇丁家屯。

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因指使他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于2005年3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论-刀光剑影下的考研市场

论-刀光剑影下的考研市场

66检察风云5年第3期社会广角□文/齐文远大学老师命丧宾馆考研辅导班老板雇凶杀人?2005年3月30日下午15时许,郑州市大学路锦都宾馆116房间。

服务员在整理房间时发现:一名男子被绳子捆着,早已经气绝身亡。

锦都宾馆立即向郑州警方报案。

二七公安分局副局长周廷欣带领民警及时赶到现场。

经过现场勘查,男子系窒息而死,下肢被严重刺伤。

经查明,死者名叫乔水舟,是开封市某大学教师。

在宾馆登记表上,116房间只有苏菲的名字,竟然没有其他任何身份信息。

宾馆为了赚钱,把登记制度忘了个精光。

此路不通,民警只好把目光转向别处。

在案件调查中,乔的亲属向警方反映了一条重要的线索,乔水舟在开封办有考研辅导班,一直跟芦云鹏开办的辅导班争夺生源。

芦云鹏的表弟赵明杰负责开封云鹏考研班的事务,乔水舟遇害后,赵明杰立刻在开封蒸发。

通过各种侦查手段分析,二七警方认定芦云鹏有重大作案嫌疑。

周廷欣下令,全力抓捕芦云鹏。

4月3日,警方在郑州抓获芦云鹏。

但芦云鹏连连喊冤,推说乔水舟被杀案自己毫不知情。

两天之内,芦云鹏没有供述任何有关案件的事实,案件陷入僵局。

4月6日凌晨4时许,侦查员在山西太原赵明杰的住处抓捕了王艳翠和赵明杰。

王艳翠交代说,“‘修理’乔水舟是芦云鹏指使的”。

祸起争夺考研市场在河南,云鹏考研辅导班一直是考研市场的龙头老大,开封一样如此。

但是到了年月,开封某大学教师乔刀光剑影下的考研市场水舟开办的大河考研辅导班横空出世。

乔利用自己是该校马哲老师的优势,把云鹏考研班里的几个名师挖到自己班里,同时降低了考研班的价格。

名师被挖走,价格上又不占优势,云鹏考研班的生源自然受到很大影响。

芦云鹏发誓要夺回市场。

为此,芦云鹏想“修理”乔水舟。

去年11月,芦云鹏指使王艳翠化名苏菲,给乔打电话,以合作办学为名想把乔骗到北京。

没想到乔水舟生性谨慎,没有上当,但把王艳翠的电话存到手机上,上面写着京苏(办学)。

今年再次联系,王艳翠称可以找到北京名师,约乔到北京或西安讨论合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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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龙等人寻衅滋事一案
赵金龙等人寻衅滋事一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丰刑初字第207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金龙,男,31岁(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略),暂住地(略)。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6月15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楠,男,26岁(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6月15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鑫,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江,男,26岁(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6月15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子川,北京市铭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利人,男,34岁(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6月15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那海涛、李丽,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8)第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金龙、李楠、李江、王利人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赵金龙、被告人李楠及辩护人王鑫、被告人李江及辩护人张子川、被告人王利人及辩护人那海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08年6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楠、赵金龙、李江、王利人伙同杨文(已死亡)等人在本市丰台区蒲安里4号楼“彤依然娱乐城”内,因被告人李江与该娱乐城内的客人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楠、赵金龙、李江、王利人伙同杨文等人对被害人周天海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周天海胸前壁、右季肋部、左股中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金龙、李楠、李江、王利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天海陈述、证人朱丐法、王硕、王晓法、崔胜男、张睿、平殿军、杨建珍证言、辨认笔录、伤情鉴定书、物证鉴定书、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手印鉴定书、观看说明、照片、工作说明、伤检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金龙、李楠、李江、王利人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
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金龙、李楠、李江、王利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楠能够在案发后主动报警,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有自首情节,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赵金龙、李江、王利人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均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均酌予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金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9年1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李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8年12月14日止)。

三、被告人李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8年12月14
日止)。

四、被告人王利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8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迟冠群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孟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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