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失火殃及自家财产损失申报不及时获零赔偿-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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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案件赔偿法律依据(3篇)

失火案件赔偿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失火案件是指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导致的火灾事故,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我国,失火案件的处理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本文将重点探讨失火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法律依据,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失火案件赔偿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三)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五)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造成火灾、爆炸等严重后果的。

邻居失火不救有罪吗

邻居失火不救有罪吗

邻居失⽕不救有罪吗
发现邻居失⽕后⼀些⼈⾃⼰⽐较害怕,⼜没有相应的救⽕能⼒,于是就没有去救⾃⼰的邻居,后来该邻居也因为失⽕的关系⽽葬⾝⽕海。

知道邻居被或烧死了之后,⼀些⼈感觉到内疚跟害怕⾃⼰要承担责任。

店铺⼩编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

邻居失⽕不救有罪吗
这样的事情发⽣时,只有履⾏特定职务⾏为的才必须去作为,如果没有特定职务要求的,不构成犯罪,但属于道德问题,古⼈云,城门失⽕殃及池鱼,这是基本的道理,互相帮助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

法律规定
犯失⽕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犯罪的情况下,⼀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为⼈裁量刑罚。

也就是说,失⽕⾏为造成了致⼈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严重后果,⼀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

邻居失⽕⽽不去救他,从法律上来说是没有责任,但从道德的⾓度来看则是不应当的⾏为,当事⼈会遭受道德的谴责。

邻居失⽕不救不知道罪名是否成⽴或是不知道成⽴之后的罪名怎么样处理,当事⼈可以通过店铺找律师进⾏咨询指导。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责任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责任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引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火灾事故已经成为了城市面临的一大挑战。

火灾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的损失,给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如何减少和预防火灾事故已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

在火灾事故发生后,赔偿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对火灾事故民事赔偿责任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火灾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概述火灾是一种危险性极大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

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当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等利益遭受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火灾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火灾事故直接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下,制造火灾、盗窃、抢劫、道路交通意外等行为的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火灾事故导致房屋、建筑物等财产受损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当由火灾事故所在地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火灾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进行适用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裁决。

在处理和裁决火灾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平衡。

二、火灾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1.火灾事故直接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合法利益,一旦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火灾事故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伤害或损失的行为责任对于制造火灾事故、盗窃、抢劫、道路交通意外等行为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等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如果某人因为故意纵火导致他人财产受损或者人员伤亡,那么该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火灾事故中非故意或轻微过失造成伤害或损失的行为责任对于火灾事故中非故意或轻微过失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等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失火殃及邻居赔偿标准

失火殃及邻居赔偿标准

失火殃及邻居赔偿标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安全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但是火灾仍然是一个令人忧虑的社会问题。

据统计,每年有大量的火灾发生,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尤其是大火更容易造成更大的损失,甚至可能对邻居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关于失火殃及邻居的赔偿标准,有必要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由于某一方的过失而造成邻居的损害,应当赔偿损失。

具体来说,失火造成邻居损害的,应当赔偿邻居因此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如果邻居因此而受到了财产损失,可以要求失火者对其损失进行补偿。

如果失火者恶意造成邻居的损害,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恶意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其严重程度,可以处以行政处罚、罚金或刑事处罚。

因此,失火殃及邻居的赔偿标准应当明确,对于失火者造成邻居损害的,应当赔偿其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果恶意行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和刑事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保护邻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

失火殃及邻居赔偿标准

失火殃及邻居赔偿标准

失火殃及邻居赔偿标准在日常生活中,失火是一种常见的意外事件,一旦发生失火,不仅会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对周围的邻居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对于邻居受到的损失,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那么,失火殃及邻居的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因失火造成邻居财产损失的情况,失火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失火责任人应当赔偿邻居的财产损失,包括房屋、家具、电器等财产的损坏或损失。

此外,如果邻居因失火导致人身伤害,失火责任人还应当赔偿邻居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这些赔偿标准都是根据受害邻居的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的。

其次,失火责任人的赔偿标准还应当考虑到邻居的精神损害。

失火事件往往会给邻居造成心理创伤,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因此,失火责任人在赔偿时不仅应当考虑到邻居的物质损失,还应当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一般是根据邻居的心理损害程度和影响来确定的。

此外,失火责任人的赔偿标准还应当考虑到邻居的生活和工作影响。

比如,失火导致邻居的住房无法居住,甚至需要搬离现有住处,这些都会给邻居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因此,失火责任人还应当承担邻居的临时住宿费用、搬迁费用等相关费用。

总的来说,失火殃及邻居的赔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邻居的实际损失情况的问题。

失火责任人应当根据邻居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生活和工作影响等方面进行合理赔偿。

同时,邻居在主张赔偿时也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如财产损失清单、医疗费用明细、心理咨询记录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失火殃及邻居的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的复杂问题,需要失火责任人和受害邻居共同协商解决。

双方应当理性对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达成公平合理的赔偿协议,实现损失的合理补偿。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加强防火意识,减少失火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区环境。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例119(第41-第50)-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例119(第41-第50)-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例119(第41-第50)-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王文杰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因管理不善拖延火灾扑救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41】陈某某诉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拖延火灾扑救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依据相关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应履行对住宅小区的包括消防设施在内的公共设施维护保养的义务,并建立消防组织防范火灾发生。

业主因自己过失致使火灾发生,其对火灾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无水,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未能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物业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期总第20辑法律出版社2012年7月第1版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例42】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南法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叶某某,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南县信用社工作人员,住南县南洲镇。

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现住南县南洲镇。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利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某诉称,2008年1月,被告租住原告座落在南洲镇南华北路县信用社家属楼二楼有使用权的房屋一套,由于被告不慎于2009年2月2日下午5时许,租住房屋起火,后经县消防大队出警抢救,经初步勘查,烧坏门、窗、空调等家用设施一批,墙、吊顶、地面砖被损,此后经原、被告商议赔偿后经司法调解未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恢复租住房屋被损财产的原状或赔偿28 000元损失。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的出租房屋已陈旧,预埋电线线路老化,家用电压达250伏以上是造成起火的原因,不是由于被告的不慎引起,现被告的财产亦损失11 000元,且给付一年的房租2580元,水电押金400元,却没有房屋居住,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邻居失火殃及自家财产损失申报不及时获零赔偿-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邻居失火殃及自家财产损失申报不及时获零赔偿-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邻居失火殃及自家财产损失申报不及时获零赔偿-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邻居失火殃及自家财产损失申报不及时获零赔偿-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楼下邻居家房子失火,殃及楼上的温某家,但因邻居不愿赔偿,温某便将失火的房主关某,以及租客张某、林某告上了法庭索赔。

青山区法院近日最终裁定,温某并未向消防部门及时申报火灾的直接财产损失,举证不力须承担不利后果,青山区法院判温某败诉。

温某家住青山,楼下住的是邻居关某,2012年1月5日下午7点,楼下关某的房屋突发火灾,且火势通过阳台和走道向楼上迅速蔓延。

由于火灾蔓延及灭火需要,温某家中财物及房屋内装修等被水和火损毁严重。

温某了解到,失火前,关某将其房屋出租给住客张某、林某母子俩使用。

受灾后,关某口头承诺待其房屋重新装修后替温某一并将房屋修复,并承担在外租房等一切费用。

但关某事后却一再推诿,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温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关某、张某、林某共同告上法院索要赔偿:三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12万元和修复房屋所需的装修损失2.3万元;赔偿原告租住房屋所支出的租金损失2.88万元。

关某认为,自己只是将房屋出租给了张某、林某,而并未实施导致温某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故温某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与自己无关。

张某、林某则称,他们已经赔偿关某3.4万元,且在签协议时已经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纠纷,他们不该再承担赔偿责任。

青山区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后,青山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起房屋内棉絮、衣物等发生燃烧,导致火灾。

原告温某事发第二天发现自己家中的财物也在此次火灾中被部分烧毁。

法院认为,温某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举证,举证不力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温某在事发后并未向青山消防大队申报直接财产损失,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实际存在,要求被告赔偿的财产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修复装修损失,因该项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法院也不予支持。

火灾事故责任法律条文

火灾事故责任法律条文

火灾事故责任法律条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处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认定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火灾事故责任主体包括烟火使用者、建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等。

其中,烟火使用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建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对于火灾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第四条对于居住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建筑物的消防设施维护和管理,保证住户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对于商业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管理,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做好紧急逃生预案。

第六条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和相关规定,加强生产现场的消防设施设置和维护,确保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对于各类居住、商业、生产建筑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第八条对于消防设施的制造、安装、维护、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进行操作,并保障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对于烟火爆竹等烟花爆竹的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并承担使用不当引发火灾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对于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当依据火灾现场勘查、证据鉴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火灾事故,应当依法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的金额,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火灾事故,应当依法清理污染物、修复受损环境,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责任未明的火灾事故,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并进行相应的法律认定和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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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失火殃及自家财产损失申报不及时获零赔偿-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
楼下邻居家房子失火,殃及楼上的温某家,但因邻居不愿赔偿,温某便将失火的房主关某,以及租客张某、林某告上了法庭索赔。

青山区法院近日最终裁定,温某并未向消防部门及时申报火灾的直接财产损失,举证不力须承担不利后果,青山区法院判温某败诉。

温某家住青山,楼下住的是邻居关某,2012年1月5日下午7点,楼下关某的房屋突发火灾,且火势通过阳台和走道向楼上迅速蔓延。

由于火灾蔓延及灭火需要,温某家中财物及房屋内装修等被水和火损毁严重。

温某了解到,失火前,关某将其房屋出租给住客张某、林某母子俩使用。

受灾后,关某口头承诺待其房屋重新装修后替温某一并将房屋修复,并承担在外租房等一切费用。

但关某事后却一再推诿,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温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关某、张某、林某共同告上法院索要赔偿:三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12万元和修复房屋所需的装修损失2.3万元;赔偿原告租住房屋所支出的租金损失2.88万元。

关某认为,自己只是将房屋出租给了张某、林某,而并未实施导致温某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故温某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与自己无关。

张某、林某则称,他们已经赔偿关某3.4万元,且在签协议时已经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纠纷,他们不该再承担赔偿责任。

青山区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后,青山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起房屋内棉絮、衣物等发生燃烧,导致火灾。

原告温某事发第二天发现自己家中的财物也在此次火灾中被部分烧毁。

法院认为,温某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举证,举证不力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温某在事发后并未向青山消防大队申报直接财产损失,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实际存在,要求被告赔偿的财产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修复装修损失,因该项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法院也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租房所支出的租金损失,也没有相应证据。

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温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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