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

附件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应符合江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发展规划,涉及的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三条工程中心主要依托市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对我市部分重点发展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可少量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
第四条工程中心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五条根据功能地位的不同,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可以分为:(一)企业类:1.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2.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地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综合运用国、省内外创新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技术交流合作。
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4.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
(二)公益类:1.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4.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20%。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7•【字号】江府[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江府[2007]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江门,根据《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财政投入(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
切实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增加科技投入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大财政科技三项费用的投入,到2010年全市财政科技三项经费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达到2%以上。
(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
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组织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公共服务技术平台建设、基础和共性技术研究、产学研合作、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列入市重点的自主创新机构建设和创新项目的资助、补贴等。
重视公益性行业科研能力建设,建立对公益性行业科研的稳定支持机制。
对企业开展的投入高、周期长、风险大的中长期关键技术等的研究开发,财政资金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财政资金支持。
市财政资金通过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巩固企业在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
1、设立“江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资金主要通过增加财政预算的科技三项经费安排和调整使用结构的方式筹集,其中市本级安排300万元,各市、区各自安排不少于30万元。
“江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推荐申报“国家科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立项扶持和申报费用补贴。
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

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科技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及经费使用等环节,确保科技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促进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科技项目的管理和科技经费的收支管理。
三、科技项目管理1. 科技项目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具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实施计划,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2. 科技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涉及领域,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应由公司领导直接负责,并指定专人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3. 科技项目的立项应经过充分论证和评审,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效益。
项目负责人应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照计划推进项目实施。
4.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
对于重点项目,应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5. 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结题验收和成果评价。
对于取得显著成果的项目,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四、科技经费管理1. 科技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实施计划使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2. 科技经费的申请、审批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
3. 项目负责人应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
对于超预算的支出,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4. 公司应建立健全科技经费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
5. 对于违反科技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科技创新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制度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生效。
江门市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江门市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本级科技三项费用(简称科技三项费用,下同)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效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工[1996]3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以及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项目补助费,是我市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江门市科技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三条安排科技三项费用的科技项目必须符合我市经济建设的实际,直接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提高我市科技水平服务,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或行业实行重点倾斜扶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配套自筹资金,且自筹资金额不得小于所申请资助的经费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安排科技三项费用的科技项目管理。
第二章科技三项费用的来源第五条科技三项费用来源于下列渠道:1、每年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2、项目承担单位结余的科技三项费用。
3、项目撤销后回收的科技三项费用。
第三章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第六条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1、设备购置费。
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
2、能源材料费。
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
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
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
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管治总结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管治总结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管治总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确立的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奋斗目标,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速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快利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步伐,加强原始科技创新,推广转化科技成果,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发〔〕12号)精神,结合新时期科技工作实际,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科〔〕字第26号)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二条科技三项经费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科技三项经费是市政府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第三条科技三项经费纳入当年市财政预算,并按照上级文件规定,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35个百分点的比例稳定增长,经费总量占财政实际支出的比重达到2%第四条市农业科技发展基金。
第五条上级科技部门的拨款。
第三章支持对象与方式第六条科技三项经费支持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内资控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 2 页共 8 页第七条科技三项经费原则上支持列入国家、省、市及本市工业、农业、社会事业发展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各级各类科技创新载体。
第八条科技三项经费采用无偿拨款和有偿回收两种使用方法。
属有偿回收使用的经费,一般情况下,回收的比例不低于该项目匹配经费的50%第九条科技三项经费以项目贷款贴息、补助等形式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第四章使用范围第十条列入上级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科技计划经费支持,需我市科技三项经费匹配的项目第十一条虽列入上级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但未获得科技计划经费支持的项目,市科技三项经费以第九条的方式给予支持:(一)列入国家火炬科技计划的项目,每项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万元。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1980.08.09•【文号】中气科字[1980]第036号•【施行日期】1980.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科技三项费用管理的暂行办法(1980年8月9日(中气科字〔1980〕第036号))第一条气象部门科研经费主要是:1.科技三项费用:由国家科委、地方科委划拨。
2.科研事业费:根据1979年全国气象局长会议有关文件规定,“各级气象部门每年暂由气象事业费中划3-5%的经费作为科研事业费,由科技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或者采用人头费的计算办法。
根据目前情况,中央气象局所属科研单位(包括工资、办公费、旅差费和一般科研费等)暂定3000-3500元,省(市、区)气象局所属科研单位暂定2500-3000元”。
随着国民经济情况的好转,科研事业费应逐年有所增加,增加的比例高于事业费增长比例。
3.科研基建费:用于科研单位的土建和购置两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
由计划财务部门统筹分配。
第二条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
1.气象部门的科学技术三项费用,是气象方面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要科学研究项目的补助费。
2.新产品试制费,是指全国范围内从未研制、生产过的气象仪器和气象专用设备的研制费。
常规气象仪器的一般性技术革新、改造、仿制等费用,工厂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其它单位在事业费中开支。
3.中间试验费,是指已有科学研究成果,尚未取得必要数据,不能在气象工作中直接采用,必须建立一定装置或试验场地,进行扩大规模试验或较长期试验、验证、改进,经批准纳入计划的项目。
中间试验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必需的土建、安装、设备仪器购置和试验经费等。
4.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是指比较重大的和国民经济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项目,已列入国家、部门和地方重点科研项目计划的补助费。
5.科技三项费用只能用于计划内项目,购置必需的原材料、仪器、设备以及资料费、计算费、试验费等。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科委:为了适应我国科技发展的需要,规范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抄送:审计署。
附件: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技三项费用(民口,下同)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核拨的民口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级各类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及划拨第四条科技三项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家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承担的国家和地方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科技三项费用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中央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国家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地方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与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相配套的资金。
第六条中央科技三项费用由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分别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
地方科技三项费用由地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达。
第七条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对中央统一安排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各部委在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拨知后应立即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并于收到款项后 1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中央各部委下划给地方或非直属单位的科技三项费用,必须经过财政部办理经费划转手续,不得直接拨款。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底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底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6•【字号】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0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底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王南健二○○九年十一月六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底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工作意见》,结合《关于珠江三角洲九市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明电[2009]2号)的工作要求,我市对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一、对适用期已过、制定目的不能达到、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22份文件;已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65份文件;不符合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者已经办结的46份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相抵触的24份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已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20份文件;部分内容不符合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17份文件;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相抵触的4份文件;部门管理职能调整或者需要按照新的文件执行的6份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予以修改(目录见附件2),并按照有关程序修改后予以执行。
三、对需要继续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有效的177份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目录见附件3)。
附件:1.江门市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江门市决定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江门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江府[1983]32号1关于进口食品卫生检验监督问题的通知2江府[1984]32号关于加快落实侨房政策的决定3江府办[1984]125号关于加强进口食品卫生管理的通知附件2: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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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本级科技三项费用(简称科技三项费用,下同)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效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工[1996]3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以及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项目补助费,是我市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江门市科技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三条安排科技三项费用的科技项目必须符合我市经济建设的实际,直接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提高我市科技水平服务,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或行业实行重点倾斜扶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配套自筹资金,且自筹资金额不得小于所申请资助的经费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安排科技三项费用的科技项目管理。
第二章科技三项费用的来源
第五条科技三项费用来源于下列渠道:
1、每年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2、项目承担单位结余的科技三项费用。
3、项目撤销后回收的科技三项费用。
第三章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六条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
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
2、能源材料费。
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
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
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
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
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7、鉴定、验收费等科技评价费。
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等科技评价时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
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总额的5%。
企业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
9、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费和科技交流费。
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费用,以及开展科技交流等科技活动的开支。
10、其他费用。
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规定的开支范围。
第八条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全部实行无偿使用,重点安排市区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
第四章科技三项费用的报批和划拨
第九条科技三项费用按以下程序报批和划拨:
1、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月和8月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填写《科技项目申报书》或提供申请科技三项费用书面报告。
科技三项费用分上、下半年确定下达安排计划并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2、市科技局对申请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及承担的项目进行初审并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和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并签署审核意见;市科技局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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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安排计划,有需要时并征询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会同市财政局联签后报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确定。
3、项目经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确定后,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市财政局将当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划转到市科技局科技三项费用专户。
4、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江门市科技项目合同书”。
在收到当年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后一个月内,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科技三项费用划拨后,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及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5、科技三项费用必须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签后方可划出。
第十条每项科技三项费用的安排使用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由市科技局负责收集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科技三项费用的报告、资料;对申请单位及其项目调查核实,提出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初步意见;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进行论证并签署意见;根据专家委员会论证的意见,提出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安排计划;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情况。
2、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安排计划是否符合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有无超出人大通过的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的总额;在项目经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确定后,组织资金划拨到市科技局开设的科技三项费用专户;检查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情况。
第五章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科技三项费用由市科技局开设科技三项费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科技三项费用项目专家委员会,由江门市科技局在专家库中挑选7-9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不同行业的技术人员组成,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对科技三项费用项目进行论证时,到会人数要多于总人数的2/3,对每个项目论证后,要有无记名投票的结果。
若涉及专家本人单位的项目,本人在投票时应回避。
第十四条科技三项费用专户严格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结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于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缴回市科技局科技三项费用专户。
第十六条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撤销或更改申请,在市科技局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缴。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
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或挪用的科技三项费用全额收回。
第十八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便于审计,每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送上一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决算表,由市科技局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九条每年第一季度,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将上一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的收支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则全额收回补助的科技三项费用,情节严重的,追究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两年内停止受理该单位科技三项费用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科技三项费用接受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10月29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