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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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科技计划项目

绍兴市科技计划项目

绍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申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计划类别: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绍兴市科学技术局二〇一四年制填报说明1、本表适用于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2、填表前,请先仔细阅读《绍兴市科技计划分类目录及代码》及其它有关规定。

3、本表须使用A4纸打印,并于左侧装订整齐。

4、申请表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认真填写。

表述要明确、字迹要清晰。

为适应计算机管理的要求,项目申请表有关栏目,要求既用汉字、又用代码,以便计算机输入和校核。

申报单位名称要按公章填写全称。

5、本申请表须由区、县(市)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一式三份。

6、本申请表中名词术语,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负责解释。

一、项目基本情况二、承担单位情况注:※职责填写承担或者参加。

※总计包含第一申请单位。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情况四、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研发或转化内容、关键技术、主要创新点及技术路线等,不超过500字)五、项目完成时预期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成果提供形式六、计划进度安排七、需增添的仪器及用途(单位: 万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费预算编写提纲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三)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四)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及主要创新点(五)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课题分解与进度安排(六)项目预期目标和市场分析(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用或产业化前景)二、经费预算凡申请财政分期补助的项目,均应当编制科研项目经费概算。

经费概算包括两部分:一是经费概算列表,二是经费概算说明。

经费概算说明包括:对承担单位和相关部门承诺提供的支撑条件进行说明;对各科目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概算方法、概算依据、已实现投资额和新计划投资额进行分析说明。

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经费概算编写应当回避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成员相关的信息,否则作无效申报处置。

附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表(金额单位:万元)*注:1、“已实现投资额”指从项目开始日期计算已经投入的相关资金数额。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8.11•【字号】绍政办发〔2005〕108号•【施行日期】200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市级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绍兴市市级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市建设,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绍兴生态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生态市建设方面的投入奖励和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生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列入生态市建设、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计划。

三、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项目补助1、市区垃圾焚烧发电专项补助。

2、市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含重要水系源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小舜江饮用水源地等)保护。

主要包括规划编制、保护、恢复和重建工程项目,生物多样性抢救性保护措施等。

3、市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市本级生态乡镇建设规划编制。

4、市区农业农村污染综合防治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集中式农居点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等)、农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等项目。

5、生态环境管理系统能力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性科学研究、重要生态政策研究、生态保护实用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绍政办发[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2〕80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绍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为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任务,促进市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列入市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类和前期类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二、考核内容实施类项目重点考核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完成及日常推进工作情况,以实施进度、投资控制、开竣工、项目及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廉政建设等情况作为综合评价。

前期类项目重点考核工作机构责任落实和前期准备工作推进情况,以工作进度、责任落实、文本质量、投资控制和廉政建设等情况作为综合评价。

三、考核标准(一)实施类项目(满分100分)1.推进工作考核标准(满分10分)计划执行(5分)。

按照项目总体推进要求,有项目阶段性推进目标,且计划落实到位的得基本分。

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目标的酌情扣分。

推进工作(5分)。

积极灵活应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素保障有力,措施落实到位;项目推进信息交流顺畅,上报相关资料和报表及时、真实可信的得基本分。

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度报表,未按季对项目推进工作和资金筹集、债务控制进行总结分析,项目推进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到位,资金不落实、使用不规范,项目信息资料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酌情扣分。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绍政办发[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6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6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加强编外用工总量控制,结合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遵循“必要、精干、高效”原则,严格控制编外用工使用岗位和数量,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编外用工使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减少政府运行成本,依法维护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控制用工数量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从严掌控。

编外用工控制数,由市编委办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能、编制、工作任务等,按照《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绍市委办发〔2013〕71号)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定。

1.清理规范后暂时保留的编外用工数量大于核定控制数的单位,除车改转岗安置的涉改司驾人员外,不得新增编外用工。

继续逐步清理规范超过核定控制数的编外人员,并在2-3年内核减消化到核定控制数限额内。

2.各单位的编外用工控制数核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确因事业发展或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要增加的,须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并提交市编委会审议;部分单位因申报参公等原因,暂时无法增加在编人员的,待参公及增编事宜明确后,由市编委办核减相应编外用工控制数。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39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39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2日绍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原则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四章项目审核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资金安排和市县分摊第七章资源共享第八章绩效评估第九章信息安全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应用绩效考核,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市级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升级改造、运行维护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是指项目的申报、审核、建设及评估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绍兴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绍兴市电子政务项目预审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协调解决推进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绍兴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绍兴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绍兴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积极引导创新主体增加研发投入,加强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及绍兴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07〕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并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财政预算情况和市政府科技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市区关键技术项目及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企业与院校科技合作实施的项目计划等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科技基础条件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项目单位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核实拨付资金,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科技项目的年度计划;组织科技项目立项、监督、考核评估和验收;负责实施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负责编制科技项目专项资金预决算,全面反映项目资金来源和支出;具体使用和管理,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在绍兴市区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依法纳税的企业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

具体支持范围如下:(一)科技攻关类科研项目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以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高新技术研究为主要内容的创新性研究类计划项目,包括“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等。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绍政办发(2011)175号•【施行日期】201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1)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绍兴市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加快推进我市二、三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意见》(绍市委发〔2010〕5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配套细则》(绍市委办发〔2011〕6号)等精神,统筹设立绍兴市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存量调结构、增量调方向”的办法,在归并整合原有市级工业、科技、商贸服务业等二、三产业类财政性扶持资金的基础上统筹设立,并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实际需要逐年调整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职责分工(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旅委、市建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办等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财政扶持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开展评审论证、会商确定项目、实施跟踪管理以及绩效评价等。

每年9月前,各归口管理部门应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汇总后,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类预算的编制依据。

【科技办法】绍兴市科协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科技办法】绍兴市科协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科技办法】绍兴市科协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科技办法】绍兴市科协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绍兴市科协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体系,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绍兴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绍政发〔xxxx〕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是指科协科普、学会及直属事业单位为开展科学普及、学会建设和院士专家等工作,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好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要严格遵守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好项目任务,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项目完成提交总结报告。

第四条职能部室(科普部、学会部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项目申报立项、初审、工作督查及资金管理等工作,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依法合规、保质保量执行好项目任务。

项目完成后,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项目资金绩效督查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财政要求做好有关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价工作。

根据评价结果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改进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绩效目标设定第六条绩效目标编制。

办公室在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时填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期目标评审表》,提出项目资金使用应达到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编制应与部门目标高度相关。

各职能部室、单位要配合办公室填列实现绩效目标所需的项目资金计划支出的具体内容和金额以及资金测算过程,并根据项目特点设置明确的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

填列完整的目标评审表随年度预算草案一并报送财政部门批复。

第四章项目运行跟踪管理第七条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办公室和职能部室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当绩效运行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提出相关意见。

预期无绩效或预期不能完成目标的项目要及时研究提出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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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绍兴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科技局(二OO三年七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科技厅印发的《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政核拨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市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以及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管理。

第二章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第六条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按照政事企分开、公共科技的要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

(一)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

(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全市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专利、科技信息网络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三)市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和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

(四)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工作(活动),以及需应急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

(五)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三章市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七条市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管理费和项目研究费。

(一)计划管理费,指由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遴选、项目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研究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

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信息费、会议调研费及科技成果鉴定费、项目评审(验收)费等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直接费用不得低于项目资助总经费的95%。

1、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支出的劳动费用。

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人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2、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补助费。

如从国外引进,则可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等。

4、设计试验费,指项目研究、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等。

5、信息费,主要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等。

6、会议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而进行的相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

7、科技成果鉴定费、项目评审(验收)费等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遵循“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现行科技计划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的开支重点和范围,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强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果。

(一)科技攻关计划经费。

主要用于研究开发和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少量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人员费等,其中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资助总经费的30%。

(二)科技产业化计划经费。

主要用于新产品试制及配套仪器、设备购置费,关键设备、工艺流程研制开发的补助费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专项科技贷款贴息。

(三)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经费1、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费,对外开放服务的测试费、能源材料消耗费等。

2、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外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建设,包括仪器、设备、少量的基本建设补助经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能源材料消耗费、房屋设备租赁补助费及信息费等。

第四章市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第九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的职责与权限:(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年度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审批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批年度科技三项经费汇总决算。

(二)市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年度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审批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科技三项经费汇总决算。

第十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1、负责申报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初审。

2、负责检查、监督所归口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负责对项目经费决算的审核。

(二)项目责任人1、负责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全面反映课题不同渠道的资金来源和全部的费用支出。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及时向归口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课题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4、负责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决算。

(三)课题依托单位1、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3、审核大型仪器设备费用的支出。

4、监督课题责任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决算。

第十一条市科技行政部门主要根据全市科技工作重点和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围绕市科技计划体系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

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等三大类计划的经费预算,明确各类计划的预算比例和支持重点,细化预算项目。

在项目经费安排时,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增强项目的显示度和各类计划的综合集成。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的重要性以及计划与项目的分类,明确经费资助强度。

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标准为:重大项目30~100万(软科学5~10万),重点项目5~30万(软科学2~5万),一般项目1~5万(软科学1~2万)。

第十三条市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审核、审批的基本程序:(一)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绍兴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进行立项审核和经费预算合理性审核。

(三)市科技行政部门汇总项目经费预算,重大、重点项目经费的预算商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市科技行政部门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财力可能和《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的有关规定,按照预算法及有关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审批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

(五)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经费文件。

第十四条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以及实施期限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项目,可确定结转项目经费,纳入下一年度科技经费预算。

一般项目经费原则上不结转。

第十五条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市急需确定的项目,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

但经费预算的确定须报市财政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经费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五章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管理第十七条经批准的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

由于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八条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重点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必须执行科技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经费预算,一般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须执行预算计划表中的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项目(课题)责任人对承担的项目(课题)、课题依托单位对所依托的课题要单独建账、核算,项目(课题)结束后,应当进行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项目(课题)验收包括固定资产验收和财务决算,项目(课题)责任人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

重大项目验收时应当有财务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因故终止,项目(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

第二十二条项目(课题)完成后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三条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市科技行政部门建立计划与预算相统一、计划预算与项目管理、内部审计三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每年抽查部分项目,对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相应调整预算。

第二十五条课题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建立科技项目经费追踪问效制度。

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对项目(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重大科技项目(课题)可实行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

考评结果及审计结论将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科技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和本部门所归口管理的市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科技项目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课题)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课题)责任人和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取消项目(课题)资助资格、收回拨款等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0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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