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 第十章 英国法

第一,议会立法权大大加强,制定法地位提高。 第二,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第三,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 予新的含义。
1.选举制的改革 2.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3.法院组织和程序法更加简化 1.立法程序简化、授权立法增多 2.选举制度完善 3.社会立法增多 4.欧盟法成为法律渊源
再次,英王虽然统而不治,但其象征性权力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构 成了对议会和内阁的制约。 最后,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无经证实的失职行 为得终身任职。
(三)责任内阁制原则 根据责任内阁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的信任和支持才能执政,内 阁若失去议会下议院的信任,就只有辞职。不过在实际中,这种情况并 不常见,因为英国下议院只有多数党才掌握内阁首相的提名和选举权, 所以多数党的领袖便顺理成章地成为首相。而其他内阁成员则由内阁首 相拣选成为内阁大臣。 (四)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的字面含义是“法律的统治”,是现代宪法广泛采纳的 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 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 人自由和权利。
形成过程: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一是将巡回审判变成定期和永久性的制度; 二是将陪审制普遍运用于刑事司法与土地争端中。三是令状制度形成。
(三)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的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万民法则是衡平观念的具体 体现,不过根据著名法律史家梅因的观点,英国法中的衡平法与罗马法 并无关联。英国法中的衡平法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法院的审判实践发 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号称“公平”、“正义”而得名。 衡平法兴起的原因:
第一,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 第二,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第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英国法的三种合同条款

英国法的三种合同条款包括要约、承诺和条件。
要约,也称为发价,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明确建议,希望对方接受这些建议,并按照这些建议的条件履行。
要约必须明确,并且必须以一个或多个行为表明其意图。
要约通常需要规定接收者接受要约的条件,以及接收者不接受要约时其责任。
承诺,是对方对要约条件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它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发价人,并且必须明确表示接受要约的条款。
如果承诺延迟或不明确,可能会被视为撤销承诺,这需要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条件,则是合同本身的存在。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合同必须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生效。
一旦一方提出了所有必要的条款并且被对方接受,这个协议就已经构成了法律的一部分。
但并非所有条件都能成为有效的合同条款。
如果某人在对方无法控制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或者对方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利益或法律,那么这个合同可能无效或可撤销。
这三个环节在英国法中共同构成了合同的基本条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条款并非固定不变,它们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而有所变化。
此外,这三个环节的执行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英国法的三种合同条款是构成合同的基础要素,它们确保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需要仔细考虑和评估所有条款,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同时,了解和遵守这些基本条款对于处理合同纠纷和争议至关重要。
《外国法制史》讲义(英国法)

第八章英国法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一、诺曼征服之前(5世纪-1066年)1、土著人:凯尔特人2、罗马人3、日尔曼人:盎格鲁-撒克逊人;建立多个独立王国。
1017年,丹麦人征服。
法律以习惯法为主,具有日尔曼法的一般特征,缺乏统一的司法机构。
二、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17世纪中叶)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不列颠岛,称“威廉一世”。
1、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普通法(common law):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通行于英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1)中央集权的建立威廉确定了酬劳分封制度:与欧洲大陆不同,将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了。
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
进行土地清查——“末日审判书”,完成土地和财产的再分配。
(2)统一司法机构① 之前的法院体系呈现多样化:郡、百户、领主和教会法院。
② 威廉一世保留上述各种法院,但要求以国王的名义和令状进行审判。
③ 建立御前会议——成为中央政府和最高司法机关。
④ 亨利二世改革(1154年-1189年):完善巡回审判制度,促成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建立专门的王室法院,与其他法院争夺司法管辖权;建立陪审制度。
(3)建立令状、判例法等制度2、衡平法的兴起衡平法( equity ):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发展而来的法律规范,以“公平、正义”为基础。
(1)起因之一:英国经济、社会关系的快速发展。
(2)普通法存在自身的缺陷:① 保护范围有限,以令状为限;令状(Writ),指由大法官以国王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者出庭应诉并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凡诉讼,当事人必须先取得与诉讼理由所对应的令状,即“无令状无权利”、“救济先于权利”。
13世纪后,普通法院的法官不再颁发不符合先例的令状,使得新类型的案件无法进行诉讼,相关利益无法获得法律救济。
② 普通法内容僵化;③ 救济方式有限。
普通法救济以损害赔偿为主,且只针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不能对加害人发布“禁令”(injunction)。
外国法制史_第11章_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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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三种: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此外,习惯与权威性学说在一定 情况下也能够为法官所援引而成 为英国法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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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
1.普通法的概念 “普通法(common law)”一词是一个含义相 当丰富的词汇,最初来自于中世纪教会法学 家所称的ius commune、lex communis, 表示教会的一般法律,以区别于各种地方习 惯。 2.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与特征 1) 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2) 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优于权利”
四、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
以边沁(1748—1832年)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对 普通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力图通过法典化 改革实现英国法的近代化。虽然边沁的法典化运 动因国情与传统等因素未能在英国取得成功,但 他所倡导的法律改革运动却如火如荼地在英伦大 地上开展起来。
第一,议会选举制度的改革。 第二,制定法的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第三,以简化法院组织与程序法制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此外,英国在刑法与监狱制度、证据法、济贫法等方 面均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活动,推动了整个英国法律 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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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衡平法
1.衡平法的概念
“衡平”一词是一个相当古老的词汇,早在古希腊时期就被哲学 家用来指称平均或按比例分配的原则,同时也包含有公平正义之 意。
2.衡平法的主要内容
1) 衡平法的格言(Maxims)
其中主要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衡平追随法律。 衡平追随法律。 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 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 平等即衡平。 平等即衡平。
英国法总论

英国法总论摘要:1.英国法的概述2.英国法的历史发展3.英国法的主要特点4.英国法的现代变革5.英国法对中国的启示正文:一、英国法的概述英国法,又称普通法或判例法,是源于英格兰的一种法律体系。
它主要通过法官的判决和习惯法形成,与大陆法系相比,具有独特的法律传统和运作方式。
英国法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法律体系之一,曾经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二、英国法的历史发展英国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7 世纪,当时英格兰地区的盎格鲁- 撒克逊人建立了一套基于习惯法的法律体系。
随着诺曼征服英格兰,英国法逐渐融合了诺曼人的法律传统,形成了具有英格兰特色的普通法体系。
在此后的几个世纪里,英国法不断发展和完善,通过法官的判决、议会的立法以及各种法令的颁布,逐渐形成了今天的英国法体系。
三、英国法的主要特点1.遵循先例原则:英国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遵循先例原则,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参考过去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
这一原则使得英国法的判决具有相对稳定性和一致性。
2.判例法:英国法的主要来源是判例法,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过对法律条款的解释和运用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这与大陆法系的立法法不同,判例法更加注重实际情况和个案分析。
3.普通法与衡平法:英国法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两个方面。
普通法主要涉及财产、合同、侵权等领域,衡平法则主要涉及公平、正义等原则,用以纠正普通法的不足。
四、英国法的现代变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英国法也在不断进行现代化改革。
例如,加入欧盟后,英国法需要与欧洲法进行协调和整合;在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等领域,英国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
五、英国法对中国的启示英国法在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运作方式上具有独特的优势,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外国法制史(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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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的整理和改革: A、 英国光荣革命后的改良 B、 工业革命后的改革 C、 19世纪70年代的司法改革(最高法院法) 三、 衡平法 ① 概念:大法官法院的判决 ② 形成原因:社会的发展、普通法的僵化和不 公正 • ③ 基础:国王的最高司法权、公正理念的至高 无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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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中世纪最主要的制定法: • 《自由大宪章》:时间、原因、核心内容、意义 • 1275、1285和1295年 第1、2、3次威斯敏斯条例, 由被称为英国“查士丁尼”的英国国王爱德华一 世颁布。 • 1275年威斯特敏斯特条例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 陪审制,标志着英国大陪审团(起诉陪审团)制 度的正式确立。(1948年《英国刑事审判法》废 除了大陪审团制度,目前英国仅存在小陪审团制 度。)
• 2.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 1628年,查理一世为解决财政问题召开议会, 接受了《权利请愿书》,请愿书全文共8条,列 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 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 强行征税;规定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人 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 损害;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居民住宅等等。 • 查理接受《权利请愿书》只是权宜之计,因此当 议会批准拨款后,查理一世便下令解散议会, 《权利请愿书》也被抛弃。
• 第四阶段:(1307-1833)令状制度的衰退时期。 1832年《统一程序法》废除了对人诉讼的各种令 状形式,代之于统一的令状形式。1873-1875年 《司法条例》,合并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一切 诉讼均以诉状开始,令状制度彻底废除。 • 令状选择的重要性 • 第一,令状是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的起点。没 有令状,任何人不得在王室法院进行诉讼。因此, 当事人起诉前必须向国王秘书处申请令状。令状 中规定着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每一项令状意味 834年波尔出任首相,自选阁员,从此又形成首 相自选阁员组阁的先例。1902年以后,又形成了 首相只能由下院议员出任的先例。 • 国王退位: • 1936年英王爱德华八世违背王室惯例,坚持与结 婚两次的美国妇女辛普森夫人结婚,保守党以此 为借口逼其退位,爱德华八世被迫颁布《退位 法》,宣告其本人及后裔不再与英国王位发生关 系,由此开创了英国国王退位必须依据法律的先 例。
英国法对我国的借鉴和影响

英国法对我国的借鉴和影响
1. 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受到英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英国是普通法体系的代表国家,而我国在清朝末期开始接触西方法律,普通法体系的一些特点也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吸收和借鉴,例如对判例法的运用和重视。
2. 立法模式,我国在立法模式上也受到了英国法律的影响。
英国的议会制度和立法程序对我国的立法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例如我国的人大制度也有着一定的英国议会制度的痕迹。
3. 法律文书和术语,在法律文书和术语方面,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也存在着一些受英国法律影响的因素,一些法律术语和表达方式源于英国法律传统。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英国法对我国的借鉴和影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风格。
同时,由于历史、文化和政治等方面的差异,英国法对我国的借鉴和影响也并非完全适用,我国在吸收外来法律的同时,也需要结合本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改造和发展。
总的来说,英国法对我国的借鉴和影响是一个复杂而多样化的过程,它既是我国法律发展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国需要在继承和发扬英国法律传统的同时,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的法律体系,使之更好地适应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需要。
英国公法私法

英国公法私法
英国法律体系包括公法和私法。
公法(Public law)是指影响政府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定。
它规范了政府机关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以及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公法的主要部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和刑法。
- 宪法法律(Constitutional law)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分权原则、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政府机构的职权和限制。
-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涉及政府机关的行为和决策,监管和制约政府的权力行使,保护个人权利免受政府滥用。
- 刑法(Criminal law)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以及法庭对犯罪行为的审判程序和程序权益保障。
私法(Private law)是指在个人和个人、个人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定。
私法的主要部分包括合同法、侵权法和财产法。
- 合同法(Contract law)涉及个人或公司之间的约定和承诺,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条件。
- 侵权法(Tort law)规定了对他人人身安全、财产或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
- 财产法(Property law)涉及个人或公司对物质和非物质财产的权利和转让。
公法和私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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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衡平法的特点
1、其形成是英国法受罗马法影响的 重要表现。 2、诉讼程序比较简易,重实体,轻 程序。 3、衡平法的调整对象补充了普通法 的不足。
衡平法在中国的研究:现状、 问题及展望
胡桥 年第5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9
三、制定法 中世纪最早的制定法:大宪章 制定法的种类: (1)欧洲联盟法。 (2)国会立法 。 (3)委托立法。
(二) 衡平权利和救济方法 常见的衡平权利和救济方法:信托、衡 平法上的赎回权、部分履行、禁令、特别 履行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禁令和特别履行。
1、信托制:即甲为了乙的利益而获 得控制其某项财产的法律权利。
2、赎回权:抵押人有权从抵押权 人手中收回其财产。
3、部分履行:在某些情况下,普通 法要求有书面契约。如果无书面契约, 而其中一方已部分地履行了契约义务, 衡平法可以强制另一方履行他那部分 义务。
(二)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先于权利
1、程序优先于权力含义: 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 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 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2 、程序优先于权力特征的形成
形成与普通法令状制直接有关。 亨利二世时,王室法院用令状干预地方法 院、封建领主法庭的办法成为习惯。
五、其他渊源
(一)习惯 条件: 远古性、合理性、确定性、强制性 和不间断性。
(二) 学说
在英国,法律学说对司法实践所起
的作用要比欧洲大陆国家小得多。
格兰维尔:《论英国的法律与习惯》 布莱克顿:《英国的法律与习惯》 利特尔顿:《土地法论》 科 克:《英国法总论》 布莱克斯东:《英国法释义》
2、遵循先例原则的优势和劣势
思考:遵循先例原则有哪些优势和缺 陷? 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性 确定性 灵活性 可预见性
(2) 缺陷:
一是先例的量多、复杂,法官难以全面 了解判例,势必会造成某些错误。 二是僵化,会限制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对 社会关系变化的及时反映。 三是法官在创制判例时有一定的随意性。
12世纪时,各种诉讼令状开始定型化。 亨利二世时已基本形成“无令状即无救 济方法” 原则。 1875年以后,虽然令状制已经废除, 但英国法更注重程序的倾向并未改变。
3、遵循先例、程序先于权利对英国法的 影响: 一是影响英国法体系的庞杂性,英国法学 家重视程序而轻视理论; 二是影响英国法的公法(令状)性质和双 重结构(普通法和衡平法双轨运行);
(三)制定法的发展 封建时代享有立法权的主要是国王。 13世纪后国会成立后也分享了部分立法权。 14世纪时,国会获得颁布法律的权力。
二、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17世 纪中叶至19世纪30年代) 1、国会立法权强化, 制定法地位提高。 2、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首相是最高 行政首脑。 3、普通法和衡平法内容上得到充实。
三是影响英国法的独特的法律部门和法律 概念; 四是影响英国法的连续性,即保证其发展 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衡平法 (一)衡平法的概念 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 种形式的判例法,它是大法官法院在审判 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旨在对普通法的不足进 行补救的法律体系。所以,衡平法又称 “大法官法”。其遵循的原则是“公平” 和“正义”。
----英国历史发展中的明显特点:以传 统作为改造传统的依据,同时对传统 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解释。
(二) 宪法性惯例
指某项宪法原则和制度最初不是法律明 文规定的,而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事实, 逐渐形成习惯和原则,并由国家认可赋予 法律效力。
第十章
英国法
教学重点:普通法、衡平法的概念和特征、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难点:诉讼法的特殊性、陪审制的运 用及其意义
英国概况
岛国,面积24.41万平方公里(包括内 陆水域),人口约六千多万,居民多信奉 基督教新教。 公元1至5世纪,大不列颠岛东南部受罗 马帝国统治。后盎格鲁、撒克逊、朱特人 相继入侵。7世纪开始形成封建制度。829 年英格兰统一,史称“盎格鲁—撒克逊时 代”。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渡海征服英 格兰,建立诺曼底王朝。
发端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
一般认为真正英国法历史开始于诺曼征服。 诺曼征服对英国法的影响深远。
1066年法国贵族诺曼公爵威廉率军侵入 英格兰,他在镇压各地反抗之后,加冕为 英国国王,是为“威廉一世”。 诺曼征服对于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 的影响,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称之为是 “一场决定整个英国法未来历史的巨大变 革”。
四、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的关系
一、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一)、平衡法与普通法的联系 1、二者性质相同,都是封建法 2、二者背景相同,都以王权为依托 3、调整范围相互补充
(二)衡平法与普通法的不同 1、程序不同 普通法:简单;衡平法:复杂 2、渊源不同 普通法:日耳曼法;衡平法:罗马法
令状(writ),拉丁词breve的英译,后者 意为简短之物,引申为信件,简短的书信 遂称令状。 令状是早期教俗统治者行政管理的一种 手段,通过它,教皇式皇帝可将命令直接 下达指定的人。
亨利二世时令状
“奉天承运,英国国王亨利诏曰:牛 津地区地方首长知悉:我命你处理 Abingdon修道院院长之水闸被Stanton 的人破坏之事件,并且以后不得再发 生侵害其权利之事件。否则罚金10镑 作为惩罚。Ralph秘书长于西敏见证。”
衡平法的原则
(1)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2)衡平遵循法律。 (3)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为衡平行为。 (4)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5)衡平重意思而轻形式。
(6)衡平法将应完成的行为视作已完成的 行为。 (7)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8)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9)有两个衡平发生时,先发生者优先。 (10)衡平即平等 。
4、1689年《权利法案》。
5、1701年《王位继承法》。 ----确立了君主立宪制 (影响)
18世纪以后,英国国王逐渐成为一种象 征。 “国王不能为非。” The king can do no wrong. 当代英王更多的是一种政治象征。
6、1911年和1949年《议会法》。
1536年英格兰与威尔士合并。 1640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1649年5月 19日宣布为共和国。1660年王朝复辟。 1688年发生“光荣革命”,确定了君主 立宪制。 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合并。1801年又 与爱尔兰合并。
1914年占有的殖民地比本土大111倍, 是第一殖民大国,自称“日不落帝国”。 1921年爱尔兰南部26郡成立“自由邦”, 北部6郡仍归英国。 随着1947年印度和巴基斯坦的相继独立, 英殖民体系开始瓦解。目前,英在海外仍 有13块领地。1973年1月加入欧共体。
一、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一)普通法的形成 1、普通法的概念
普通法本身是个不确定的词,在西方法律 史上有多重含义。
广义:12世纪以后通行于英格兰的法律。 狭义:12世纪以后由英格兰王室法院所 创立、适用和发展的判例法。 比较法的角度:泛指一英格兰法为基础、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或地区的 法律制度,相对于以制定法特别是编纂法 典为特征的民法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 度。
作为日耳曼人的分支之一,盎格鲁—撒克逊 时期的英国法与欧洲大陆各蛮族国家的法 律制度并无什么本质的区别,它具有各日 耳曼部族法所共有的一些基本特征:法律 等同于习惯,它只能被“发现”、被“宣 示”,不能被“制定”;法律的分散性与 属人主义原则,法律因人、因地而异;保 留大量日耳曼部族习惯,如“马尔克”村 社与土地制度,赎罪金制度,民众集会的 政治组织形式,等等
4、特别履行:大法官在某种情况
下可以强迫某人履行契约或信托义务 的命令。 5、禁令:大法官应原告请求签发 的强迫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司法命 令。
(三) 衡平法的诉讼程序 简便、灵活: 1、起诉不必以令状为起点 。 2、审理案件时不采用陪审制 。 3、衡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普通法 院的法官大。
第一节 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
古代英国法的发展与两次异族入侵及 军事征服有密切关系。 五世纪中叶起盎格鲁萨克逊的入侵在英 格兰确立了日耳曼法的主导地位; 1066年的诺曼征服及后来诺曼王门的法 律改革为 英格兰带来了普通法系。
据《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记载,有史 以来不列颠岛上最早的居民为凯尔特人 (Celts)。1世纪前后,国势日盛的古罗马帝 国依靠强大的武力将不列颠岛并入其领土 版图之中,罗马皇帝将不列颠划分为若干 行省,并委派总督对其实施有效的治理, 罗马人的占领持续了近5个世纪之久。
威斯敏斯特宫,又称国会大厦是英国国会 (包括上议院和下议院)的所在地。
参考文献: 李红海 :《亨利二世改革与英国普通法》 《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
(二)、衡平法兴起 衡平法兴起的原因: 1、经济发展,社会关系复杂化。 2、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条 件:
1、中央集权制王权的存在是重要条件。 2、大法官的活动是衡平法形成不可缺 少的因素。 “国王无过错”,大法官(精通罗马 法)是国王良心的看守人(中世纪谚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