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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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山东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山东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一节公共消防设施第二节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第三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四节消防宣传教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校园消防安全建设标准》及《校园

《校园消防安全建设标准》及《校园

转发《校园消防安全建设标准》(暂行)及《校园消防安全检查办法》(暂行)的通知各中小学、xx:现将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校园消防安全建设标准》(暂行)及《校园消防安全检查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各校仔细阅读,并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校园消防安全建设标准(暂行)1、中小学教学楼、办公楼等建筑都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

其中,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的办公楼、教学楼应设DN65的室内消火栓。

2、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设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调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教学办公楼,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3、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书库、档案楼、阅览室、电教室、会议室、走道、门厅、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设贵重设备的实验室、地下室、电子计算机房、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超过3000座的体育馆等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学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5、各级各类学校每个独立校区内或公共走道部位应设置监控系统。

6、超过5层的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和超过7层宿舍楼应设封闭楼梯间。

7、每个楼层或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楼梯应按两侧设置。

8、各层建筑防火分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500平方米。

9、图书馆、教学楼、实验室和学生(集体)宿舍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消防疏散的设施。

10、每间学生(集体)宿舍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11、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正常完好,学生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出口灯消防安全标志。

12、学生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严禁使用违章电器。

13、一个计算单元(一个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14、宿舍楼应与办公楼、教学楼、餐厅分开设置。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防范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和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机构和规章制度,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省消防总队负责全省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市、县(市、区)消防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落实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做好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特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各项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项目部和各自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工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十条各级消防救援队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队伍成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技能培训,确保队伍的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保障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各级单位和个人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和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并组织实施:(一)门卫制度;(二)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四)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六)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七)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八)学校用车管理制度;(九)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十)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由校长负责、有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的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上晚自习。

学校应当及时打开校门安排学生入校,不得将学生拒之于校门外。

学校应当保证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畅通和楼梯安全,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上课时间实行封闭式管理。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年最新版)

《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年最新版)

《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年最新版)发布者:zhangdongsheng 发布时间:2011-6-7 15:19:18 阅读:808次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山东省消防条例》已于2011年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消防条例》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

《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

《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组织建没第三章消防设施建设第四章火灾预防和扑救第五章消防监督第六章奖励与制裁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设置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履行消防监督职能。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消防组织建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的领导,协调本地区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乡镇企业或者专业户、个体工商业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自觉预防和扑救火灾。

第七条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对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由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设立专职或者兼职消防人员和义务消防队伍。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将防火工作纳入承包人、承租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并作为必要条款,列入承包或者租赁合同。

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二)重要的港口、码头、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三)专用仓库、储油或者储气基地;(四)国家列入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和使用单位;(五)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须经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报省公安厅批准;事业单位设置专职消防队,须经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报编制部门批准。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省政府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根据联校安全工作会议部署,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文件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为重点,围绕建设“平安校园”的目标,实施薄弱环节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漏洞,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为实施素质教育和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一)校园及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明显改善,涉及师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明显减少,师生的安全感明显增强。

(二)校园周边影响师生安全、妨碍教学秩序、威胁师生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流动摊点、违章建筑以及交通隐患等问题得到清理整顿。

(三)建立健全并深入落实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校园内部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四)广大师生及社会各界对校园安全工作及周边环境的满意度有较大提高,对专项整治成果基本满意。

三、工作措施1、牵头全面抓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定期向联校汇报工作。

2、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安全工作。

3、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校(园)长安全责任制,各单位要有一位副校(园)长分工负责,要有专门人员负责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4、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5、建立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6、校(园)内部的各个岗位都要有明确的安全责任要求。

7、建立并严格执行门卫、保卫的值班、巡逻制度,并对门卫、保卫进行培训。

8、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堂、饮用水、食杂店等)。

9、建立并严格执行体育运动、社会实践等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要求和防护措施。

10、建立并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11、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时要提出保障学生安全的要求。

12、学生集中上下楼时,要有专人负责疏导和指挥。

13、校园网络要有效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

14、建立事故及时上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预警机制。

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的安全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师生员工实施安全教育,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中小学安全工作,要本着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教育先行、预防为主、排查隐患、及时清楚、保护师生的原则,做好预防、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领导和管理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本着对师生高度负责的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治安、政治稳定,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高度出发,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第五条:学校的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主观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学校举办者为负责人。

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及部门,具体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科研、后勤、基建、保卫、体育、卫生、学生管理及团队等有关机构,对其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尽职尽则,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机构、组织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校园周边和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建立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要对校内安全防范的重点工作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使安全工作成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第八条: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对安全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学校每年至少要进行两次自查,上级主管部门至少进行一次复查。

自查和复查均应形成书面报告,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就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落实到人,定期督察,限期解决。

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要报当地政府和教育主观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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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加强我省中小学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学校校长是学校消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消防安全全面情况;
(二)为消防安全提供必须的经费和保障;
(三)制定消防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和责任人,签定责任书;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确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单位或主管人员,建立教职工义务消防队;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单位或主管人员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意见和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制定消防经费预
算;
(三)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指导消防重点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五)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对教职工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七)检查学校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运转、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工作台帐;
(八)负责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九)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放、使用、管理工作。

(十)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培训。

四、学校内部各单位要按照学校的要求,在消防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措施;
(二)对单位内部的教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
(四)接受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整改火灾隐患;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五、学校要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内部检查、考评、评先选优的重要内容。

对消防安全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对发生火险、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

六、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校长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学校内部下列单位(部位)应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教室、学生宿舍、食堂、体育场(馆)、医务室、物资仓库及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图书馆、阅览室、档案室;
(三)水、电、气、暖等生活要害部门(部位);
(四)计算机室、电化教学中心、实验室;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
(六)施工现场;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大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学校消防重点单位(部位)除认真执行学校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外,还应该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八、学校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处于
正常完好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学生在校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将消防疏散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疏散的行为。

九、学生宿舍是学校消防安全的重点,要制定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防火工作责任。

要在学生宿舍楼内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管理,严禁学生在宿舍内违章点蜡烛等使用明火的行为,严禁违章接拉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时清除宿舍内杂物,保持通道畅通。

十、学校的改建、扩建、装修等建筑工程的消防
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审核批准后方能组织施工。

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十一、学校不得将场地、校舍出租给企业或他人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十二、学校要对施工、大型活动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学校的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员,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十三、发生火灾时,要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并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
时疏散人员。

严禁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灭火。

学校要为公安消防机关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要配合公安消防机关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查明火灾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核定损失。

十四、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和保养,丢失、损坏、过期的,要及时补充、维修、更换,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对校园内消防供水系统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正常运行。

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

十五、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单位或主管人员对学校的消防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组织整改的职责。

十六、学校消防检查应坚持定期检查与经常性检
查相结合。

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消防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
(二)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消防通道、消防供水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完好及有效情况;
(六)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等情况;
(七)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情况;
(九)水、电、气、暖等重要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十七、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能马上整改的要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
期整改,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证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设施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

十八、消防安全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或相关责任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十九、学校要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对提出的工作要求,要认真落实;对要求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二十、对学校周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学校无力解决的校内重大火灾隐患,学校要提出解决方案,以文件的形式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

二十一、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安排课时,聘请公安消防专业人员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逃生技能。

二十二、学校要定期对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技能的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
(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学校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二十三、学校制定的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指挥机构;
(二)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报警程序;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工作措施;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措施;
(六)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二十四、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扑救初起火灾的演练。

按照应急疏散预案的要求,组织一次火场应急疏散演练。

二十五、消防演练时,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设置明显标志,防止在演练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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