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学生社团组织管理规定

学生社团组织管理规定学生社团组织是大学校园中促进学生发展、培养领导力和开展各项活动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社团组织的有效运行和管理,制定本规定,以规范学生社团组织的组织结构、日常管理和活动实施等方面的事项。
第一条总则学生社团组织是指由在校学生自愿组织,按照一定的宗旨、任务和组织方式,参加学校教育、文化、科技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发展各项技能的学生团体。
第二条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组织分为四个层次:学校社团联合会、学院社团联合会、专业社团组织和兴趣社团组织。
1. 学校社团联合会:负责全校范围内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承担社团培训、评优、活动资金拨付等职责。
2. 学院社团联合会:负责各学院内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承担社团组织的注册、审核和指导等职责。
3. 专业社团组织:按照学院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开展与专业相关的活动和训练,促进学生在专业领域的发展和提升。
4. 兴趣社团组织:以兴趣为主题,广泛开展体育、文化、艺术等方面的活动,提供学生交流、展示和锻炼的平台。
第三条社团成立和管理1. 社团成立:学生社团组织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向学院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经过审核合格后方可成立。
社团应明确组织宗旨、任务和管理人员,并有规范的章程。
2. 社团指导老师:学院应为每个社团安排一名指导老师,负责指导社团开展活动、管理社团事务,并与学院社团联合会联系协调。
3. 社团管理:社团应定期召开会员大会,讨论重要事项并选举产生管理人员。
社团管理人员应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证社团的正常运作并维护社团形象。
第四条社团活动与监督1. 活动策划:社团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并向学院社团联合会备案。
活动计划应包括活动目标、内容、时间、经费预算等信息。
2. 活动管理:社团活动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活动过程的安全和秩序。
社团应自觉保护环境、遵守法律法规,并与校园其他社团和学生组织协商合作、互惠互利。
3. 监督考核:学院社团联合会定期或不定期对社团的活动进行监督考核,评估社团的开展情况和管理水平,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和资金拨付。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提高学生社团的活动效率,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和实践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由本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学生团体,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独立组织、活动的权利。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分类第三条根据学生社团的性质和宗旨,将学生社团分为学术类、文化类、体育类、公益类、艺术类等不同类别。
第四条学生社团名称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校园文化建设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管理机构第五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构包括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各学院(系)学生社团指导老师。
第六条学生社团联合会是校团委领导下的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学校各类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注册和管理第七条学生社团应当按照学生社团联合会要求,提交学生社团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按规定通过审批程序注册。
第八条学生社团应当制定章程,明确组织机构、活动内容、管理制度等事项,并依法依规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培训。
第五章学生社团活动第九条学生社团应当举办符合学校宗旨和学生身心发展需求的各类活动,严禁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活动。
第十条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学校的活动管理规定,如需在校内举办活动,应提前报备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六章组织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学校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学生社团给予表扬和相关奖励。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学生社团,学校有权做出警告、限制活动、解散等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团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包含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订,经学校团委审批后生效。
以上为《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正文内容,供学校社团管理部门和学生社团参考。
同济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管理细则

同济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管理细则(2009年4月重新修订)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济大学社团活动,促进社团健康发展,依照《同济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和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同济大学社团活动的形式包括(一)社团的常规活动;(二)社团自己组织进行的非常规活动(以大、中型活动为主);(三)社团间合作共同组织的活动;(四)有社团联合会牵头组织的活动。
第二章活动申请第三条社团举行大型活动前必须填写《同济大学社团活动项目申请表》。
该活动申请表至少需在活动开始前7个工作日内上交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
第四条对于社团开展有一定影响的活动,共青团同济大学委员会和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将给予必要扶持。
第五条社团可以就某一项具体活动申请同济大学社团活动经费支持。
第六条需要租借场地的协会需在活动开始前7个工作日内填写《同济大学社团场地申请表》交至社团联,等待团委批复以及之后一系列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活动管理第七条参加社团活动与否原则上由各学生社团自主决定。
第八条学生社团开展常规活动,按照社团的意愿自主进行。
第九条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社团联合会批准。
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校团委批准。
第十条由社团联合会牵头组织的活动,学生社团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活动考核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组织对社团活动进行考核。
社团活动考核方式可以是:(一)现场参与、实地了解;(二)接受投诉、多方调研。
活动考核的具体操作依照《同济大学学生社团考核条例》进行。
社团组织大中型活动,需向社团联合会递交活动的策划和活动后的书面总结报告。
总结应包括文字、图片及现场材料等内容。
每学期期末,社团需形成完整的文字活动总结,作为活动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受理社团会员的投诉。
有关投诉的各种信息将严格保密。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将根据投诉及时展开调查。
同济大学社团联合会将不定期对社团活动进行考核,并及时发布公告。
最新上海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全文

I don't like robbing others in my life, but I won't let what I ge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最新上海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依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团是指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试运行招新后,其会员不得少于30人。
第三条: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学期评定的管理办法,校社团联合会负责对社团进行监督管理,二级学院学生会社团部负责对社团活动进行指导,社团必须接受学校的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校社团联合会对社团管理全面负责,日常工作侧重于社团的申请成立、违纪处理等行政事件;指导社团的工作及对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训,负责社团的登记注册、活动审批、活动基金的管理,社团评估、表彰及其他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社团的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其全称均应冠以上海商学院……”字样(如上海商学院科学技术社团),社团组织活动或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七条:社团会员应是我校正式登记注册的在校学生,不包括短期进修生或外校学生。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第八条:发起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2、有5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4、如有需要,社团可设置专门的财务负责人;5、新成立社团要制定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简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组织机构、经费________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新社团的申请:1、社团按发起负责人身份在第四周至第六周到校社团联合会办公室登记;2、申请登记时,发起负责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同时向校社团联合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社团负责人在开学后的第三、四周将成立的相关材料包括:《社团注册表》,《社团主要负责人登记表》,《社团成立申请表》,《社团发起人信息表》(必须5张)及《社团章程》交到社团联合会办公室,所有资料必须齐全,否则拒绝接受。
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学生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校社团部封存《学生社团登记书》和印章。学生社团被撤消登记的,由校社团部收缴《学生社团登记书》和印章。
第八章学生社团的财务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为非盈利性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盈利性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时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本,并由专门人员负责。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社团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取得上海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博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各类学生社团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上应遵守本制度章程具体相关条例。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学术、文娱、体育、实践四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要进行学期注册。
(一)
登记成立的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均要向校社团部申请注册。注册时社团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上一学期社团的活动情况总结;
2.上一学期社团财务结算报表及物品清单;
3.社团的一切变更情况;
4.社团本学期的主要活动计划;
5.社团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的意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章程第三条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相同性质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校团委经审核认为没有必要成立;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应自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宣布其社团成立。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校社团部审查通过。校社团部有权对违反依照本章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文化建设,维护学生社团、协会(以下简称“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促进学生素质的质量提高,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指以共同兴趣和爱好为基础,由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的社团,其会员一般不得少于20人。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尊重国家的法律和学院的有关章程制度,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与健康。
第四条学院学生社团的领导部门为团委,管理部门是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社联受院团委的委托对社团行使管理权。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第五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由五名以上(包括五名)正式注册的学生联合发起;(二)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三)发起人制定社团章程;(四)有简洁明了的社团名称,且冠以“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的字样;(五)有社团开展活动的场所和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社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社团的名称;(二)社团的成立宗旨及目的;(三)社团的主要任务;(四)社团的主要活动内容;(五)社团的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六)社团的活动经费筹措方法;(七)发起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筹建负责人填写《社团登记表》一式五份(一份报院团委,一份报院保卫处备案,一份报社联,一份社团自留,另一份存社团挂靠单位),登记表经盖章批准后,社团即正式成立。
第八条宗旨及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社团,原则上只批准一个(一些社团设立分会者除外)。
第九条社团成立后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形式进行宣布。
第十条登记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星期之内要向社团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时需向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上学期社团的活动情况总结及社团管理部门签署的评估鉴定;(二)上学期社团的财务决算报告及物品清单;(三)社团本学期的主要活动计划;(四)社团挂靠单位以及指导老师的意见。
高校学生社团活动管理制度

高校学生社团活动管理制度1. 前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高校学生社团的活动,以促进学生个人能力的培养和团队协作能力的提升,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营造良好的研究和交流氛围。
本制度适用于校内所有学生社团,社团包括但不限于文化艺术、体育竞技、学术科研等。
2. 社团注册和管理2.1 注册要求学生社团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注册,提交社团名称、负责人、成员名单等相关信息,并在每学期初递交社团活动计划表。
2.2 管理机构学校设立学生社团管理机构,负责社团注册审核、活动监督及指导等工作。
管理机构应及时回应社团的意见和建议,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2.3 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每个学生社团应指派一名专职指导老师,负责协助社团的日常管理和活动策划,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2.4 社团成果展示学生社团应每学年组织一次成果展示活动,展示社团的学术研究成果、艺术创作作品、体育竞技成绩等。
学校应提供场地和必要的宣传支持。
3. 活动策划与审核3.1 活动策划社团活动应合理规划,包括目标、内容、时间、地点等方面的考虑。
活动计划应提前向学校管理机构进行报备,并得到审批通过。
3.2 活动宣传学生社团应提前制定活动宣传计划,并得到学校相关部门的宣传支持。
宣传内容应真实准确,切勿夸大事实。
3.3 活动经费社团活动经费来源包括学校拨款、赞助及社团自筹等。
社团需对经费的使用做到公开透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和结算。
4. 活动执行与管理4.1 活动组织社团应合理组织活动,明确活动流程和参与人员的职责,切实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4.2 安全保障社团活动应考虑参与人员的安全问题,做好活动场地的安全检查和保障措施。
如有需要,应与相关部门合作,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4.3 活动记录社团活动应做好活动记录,包括活动过程、成果和反思。
记录归档后,应及时向学校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5. 失职与违规处理学生社团在活动中如有失职行为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管理机构有权对相关成员进行惩罚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活动权利或解散社团等。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体育社团管理办法 - 上海交通大学体育系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体育社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交通大学学生体育社团,是指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体育文化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上海交通大学学生体育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所属院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上海交通大学学生体育社团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三)发挥基层党团组织的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党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上海交通大学学生体育社团受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领导,在校团委、体育系的指导下,承担本校学生体育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上海交通大学学生体育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由校团委、体育系统一划拨和管理。
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形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上海交通大学学生体育社团的成立,应当经上海交通大学学生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八条上海交通大学学生体育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全日制高等院校中具有中国国籍、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体育社团的成立第九条上海交通大学学生体育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上海交通大学学生体育总会。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体育总会在必要情况下,委托其他学生管理机构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条成立上海交通大学学生体育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规范固定的活动场所;(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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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社团,是指上海高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高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所属院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高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高校学生社团受所属院校党委的领导,各高校团委受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承担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高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高校第二课堂经费中统一划拨和管理。
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形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所属院校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高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所属院校团委审查同意,报批党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报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高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全日制高等院校中具有中国国籍、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第九条高校学生社团登记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
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高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各高校团委,团委在必要情况下,委托学生会或其他学生管理机构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规范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申请筹备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任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四)指导老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第十三条高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名称、活动场所(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三)学生社团类别(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八)章程的修改程序(九)社团终止的程序(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构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60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任。
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从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其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登记机关自行制定。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为超过30人的。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可侵犯、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也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院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具体注册办法由各高校自行制定。
学生社团不得克制公章。
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登记机关批准。
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相应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机关审查通过。
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四)修改社团章程(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第二十五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产生。
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第三十条高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和退出该社团。
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一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成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机关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四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高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第四十二条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上海教育委员会每年对各高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和“上海高校创明星社团”。
第四十三条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和“创明星社团”实行挂牌和淘汰制度。
第四十四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将设立上海高校社团活动奖励基金,每年对“明星社团”和“创明星社团”进行奖励。
第四十五条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和创明星社团的评选细则在《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创建手册》中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各高校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选拔出校级“明星社团”和“创明星社团”,并对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
具体评估办法由登记管理部门依照《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创建手册》自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高校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三)财务制度混乱(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将其解散:(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章程的(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五)社团成员连续两个学期不足30人的;(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制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各高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调整和确定本单位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本办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高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行制定细则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