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专利诉讼模式
专利盈利模式:从专利中创造收益的途径

04
专利盈利模式的案例分析
成功的专利盈利模式案例分析
分析成功的专利盈利模式案例,可以为其他企业和 个人提供借鉴和启示
• 案例包括许可经营型、技术转让型、 专利投资型、专利诉讼型等 • 分析内容包括案例背景、实施策略、 效果评估等
成功的专利盈利模式案例分析技巧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 提炼成功经验:从案例中提炼成功的 经验和做法 • 分析适用条件:分析成功案例的适用 条件和企业实际情况 • 借鉴与创新:在借鉴成功案例的基础 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创新
拓展合作伙伴与市场渠道
拓展合作伙伴与市场渠道是实施专利盈利模式的重要环节
• 合作方式包括专利许可、技术转让、专利投资等 • 市场渠道包括专利交易平台、专利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
拓展合作伙伴与市场渠道的技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专利价值 • 拓展市场渠道:通过市场渠道,提高专利产品的市场覆盖范围 • 保持良好沟通:与合作伙伴和市场渠道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市场动态
• 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在一定范 围内使用其专利 • 经营是指专利权人通过许可合同进行 管理、组织和控制他人使用专利的过程
许可经营型专利盈利模式的特点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 收益来源稳定:通过许可费获得持续 稳定的收益 • 市场拓展迅速:通过许可扩大专利产 品的市场覆盖范围 • 风险相对较低:许可经营型专利盈利 模式不需要大量资金投入
• 专利交易平台:专利交易市场的成熟度、交易透明度等 • 专利服务机构:专利代理、专利评估、专利咨询等服务的完善程度 • 专利金融: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金融服务的普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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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盈利模式的主要类型及其特点
许可经营型专利盈利模式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研究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研究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科技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在这个过程中,专利制度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专利诉讼在现实中却呈现出日益复杂化、高成本化的趋势,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专利诉讼制度的改革措施,其中禁诉令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受到了广泛关注。
自2014年实施《专利法》禁诉令制度逐渐成为专利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内容。
禁诉令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限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行为,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而提高专利诉讼的效率和质量。
目前关于禁诉令制度的研究还相对较少,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拥有庞大专利资源和复杂专利诉讼市场的国家。
对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从理论层面来看,研究禁诉令制度有助于丰富和完善专利诉讼制度的理论体系。
通过对禁诉令制度的分析和评价,可以揭示其在专利诉讼中的功能和作用,为专利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研究禁诉令制度还可以促进专利诉讼法学与其他法学领域的交叉融合,推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从实践层面来看,研究禁诉令制度对于提高专利诉讼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禁诉令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缓解专利诉讼案件数量激增带来的压力,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禁诉令制度还可以促使当事人更加重视和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专利诉讼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研究禁诉令制度对于推动我国专利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A. 研究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专利在创新、竞争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专利诉讼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诉讼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审理周期长、成本高昂、效率低下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纷纷探索建立禁诉令制度,以提高专利诉讼的效率和效果。
中国专利诉讼中临时性‘禁令’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中国专利诉讼中的临时性‘禁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新修改的一些条文将于今年的7月1日起生效施行。
这是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法律上所作的积极准备工作之一。
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这是根据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要求新增设的法律条款,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的一项临时救济措施,在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都占有重要位置。
这一制度在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今年7月1日起,人民法院该如何正确适用专利法这条新规定,如何确定该措施申请人的范围、管辖、申请的条件、法院审查的标准、措施的解除等等,都是亟待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该措施的名称和涉及的内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性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或者中间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Interim Injunction)。
TRIpS第50条称为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
有同志提出,我们也可以对此措施使用国际上约定俗成的禁令”称谓,便于国际交流。
我们考虑到,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无禁令”称谓;新修改的专利法也将该措施称为停止侵犯专利权有关行为”。
即使作出司法解释,也应当对适用现行相应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而不宜使用法律未规定的称谓来概括某一法律措施。
另外,只要执法机制实质上符合了TRIpS协议的执法要求,就不必一律模仿英美法系所使用的一些法律用语。
需要解释的主要内容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此外,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和TRIpS协议的要求,人民法院实施诉前停止有关行为措施时,可以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借鉴日本经验完善中国专利技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思考

大 幅度提 升专利保 护水平 ,对专利技术 侵权损 害赔偿 达国家 的经验 ,注意在保护水平上与美国等相一致。
E本 注重根据新 形势发 展要求修 改和 充实专利 侵 l
施 专利制 度最为成 功 的国家 。 日本 为适应新科技 革命 权 损 害赔 偿 的法 律 内容 。 日本 多次 修 改 专 利法 律 。
匙 ,在激 发人们创 造热情 、促 进经济社 会发展等 方面 具体 ,便于执法操作和保持执法的统一性 ;E本修改专 t 具 有 特 殊 的功 能 。许 多 国家制 定 并 实施 专 利 战 略 ,
法 律制度进 行着不 断 的完 善和探索 。 日本是世界 上实 利法律非常重视与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 ,注重吸收发
/ 鉴 日本 经 验 完 善 中 国 专 利 技 术 侵 权 损 害赔 偿 法 律 制 度 的 思 考 / 借
工业产 权审议会 组成 。在 日本 ,执行专 利法等 知识产 度 的发展 道路 。新 中国专利诉 讼 至今 已经2 年 ,它 已 6 权法律 首先是 司法部 门的责任 ,对于 民事 的专 利侵权 初 步形成 具有 中国特色 的专利诉讼 模式 。我 国应 重视
纠纷案 件 ,当事人通过诉 讼 由法院判决 处理 ;对于侵 借 鉴 日本 等专利侵 权损害赔 偿法律 制度经 验和遵守 国
犯专利 权等 的刑 事犯罪 案件 ,由警察侦 破 、检 察官批 际条约规定 义务 ,认 真总结 专利侵权 损害赔偿 法律 法
捕 、法 院定罪量 刑或处 以罚金 ;对于与 发 明专 利权 、 规建 设和 司法实践 经验 ,科 学分析 我 国现行 专利侵权
基本做 法和特点
重视建立 专利侵权 损 害赔偿 的法 律体 系。二次大 专利 法律修改 中根据专利 等知识 产权诉讼 的特点 ,积
中国政法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适用详解

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适用详解第一讲知识产权诉讼概述一、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3)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⅛假冒注册商标罪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他人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被害人(权利人)进行举报启动公诉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4、知识产权仲裁主要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特殊情况可以在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中根据事后协议选择仲裁二、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1、以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为例1、诉讼主体广泛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受让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
2、诉讼法律关系复杂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往往既涉及到财产权利,又涉及到人身权利。
中国专利授权条件、中国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国专利诉讼程序

中国专利授权条件、中国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国专利诉讼程序中国专利授权条件:在中国,专利授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实质性审查: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申请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包括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等。
2.公示期:专利申请公布后,存在一个公示期,允许任何人对专利进行异议。
3.无效宣告:在授权后,任何人仍可以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局会对此进行审查。
4.费用缴纳: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缴纳相关专利费用,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等。
5.维持费用:在专利获得授权后,申请人需要定期缴纳维持费用,否则专利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中国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专利侵权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侵权行为:对于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依法受保护的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
2.侵权标准:专利权人可以要求法院采用合理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包括实际损失和被侵权人合理费用。
3.临时禁令: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布临时禁令,制止侵权行为。
中国专利诉讼程序:专利诉讼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起诉: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2.法庭立案:法院受理起诉并立案。
3.答辩:被告提交答辩状,陈述其观点和证据。
4.审理:法院进行审理,可能会进行庭前调解,调查取证等程序。
5.判决:法院作出判决,确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如构成,判定赔偿数额。
6.上诉:不满判决的一方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7.执行:判决生效后,执行法院对判决进行执行。
以上程序仅供参考,实际诉讼程序可能因案件性质和法院规定而有所不同。
专业法律咨询是确保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重要一步。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与技巧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与技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国应对美国启动IPR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 错误!未定义书签。
企业专利侵权之应对策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与技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先进技术成果、经营诀窍、知名品牌成为经营者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赢得竞争优势并获取巨大商业利润的利器。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案件呈逐渐增多的趋势,许多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逐年上升,如2000年江苏省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比1999年增长了55.4%,北京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1999年增长了42%,上海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1999年增长了16%。
2001年1月至2月北京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2000同期增长了300%。
2002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2991件,比2001年同期相比上升24.99%,其中著作权案件上升66.60%,专利权案件上升29.13%,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上升31.29%,商标权案件上升12.10%。
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不断攀升的趋势日益引起法学界、经济学界和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如何利用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也成为企业和律师关注的问题。
对一般人来说,诉讼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手段;对高明的律师来说,诉讼是一门艺术;对现代企业来说,诉讼是企业管理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诉讼不仅仅可以打击侵权者、违约者,还可以起到杀一儆百之功效;诉讼不仅仅可以制止和打压竞争者,还可以化敌为友,扩大同盟;诉讼不仅仅可以在维护固有利益方面起作用,还可以吸引公众的注意,提高企业或产品的声誉,取得良好的社会相应。
5G+产业标准必要专利发展最新态势(2021年)

概 述5G自正式商用以来,作为新型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从信息通信领域延伸到了工业、医疗、交通、能源等多个垂直行业,5G+产业应运而生,加快向传统产业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转型。
但与此同时,移动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也逐渐蔓延到5G+产业,并引发了全球范围内一系列标准必要专利相关诉讼。
2021年,5G+产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主体都较为活跃,总体呈现出以下特征: 标准必要专利问题总体呈现复杂化、专业化的发展态势。
产业方面,2021年,权利人与专利实施者之间的纠纷依然频发,双方分歧的弥合尚待时日;另一方面,NPE开始在5G+产业领域积极布局并发起诉讼,给产业带来的风险依然不容忽视。
司法方面,2021年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双方对禁令的诉求更为多元化,域外法院禁令颁发愈加频繁、形式也愈加多样。
5G+产业标准必要专利成为美、欧、日、韩、印、中等经济体重点关注问题,标准必要专利相关主体也加快探索5G+产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路径。
政府层面,美国不断强化标准必要专利在其国际竞争中的战略意义;欧洲地区持续细化其标准必要专利相关规则;日本加强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指引;韩国出台指南希望提升本国标准必要专利竞争力;印度通过多项措施应对标准必要专利问题;中国注重维护权利人和实施者各方利益的平衡,积极贡献标准必要专利治理智慧。
产业主体层面,部分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各自公开声明其针对5G手机终端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标准必要专利池数量增加;多媒体领域多专利池并存,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越发复杂。
标准必要专利应有效发挥对创新的引领作用,支撑构建5G+产业发展新格局。
第一,积极对话、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力量。
5G+产业中不同细分行业的供应链结构、价值创造方式以及盈利模式等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且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FRAND原则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弹性,导致不同的产业主体对标准必要专利内涵及具体适用的理解存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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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诉讼模式中国专利诉讼模式1984年3月12日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注2),建立了中国的专利制度,从而迈出了科技兴国、依法治国的重要一步。
从1985年4月起(注3),中国法院开始受理专利纠纷案件。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就受理专利纠纷的类型、管辖、诉讼程序和专业法官配备等专门发出了通知(注4),开创了中国专利审判的先河。
以后,为了贯彻我国政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方针,并履行《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9月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注5)。
目前中国立法机关正在酝酿进行第二次专利法的修改,修改的趋势仍然是博采各国之长为我所用、适合中国国情和遵守国际条约规定义务的三大原则,它必然反映本国利益需要和国际惯例的准则。
专利法及其修改都对专利诉讼产生重要的影响。
此外,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对专利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产生重要影响。
新中国专利诉讼至今已经14年了,它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诉讼模式:一、中国专利诉讼的案件类型和管辖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注6)依法(注7)受理五类涉及专利的纠纷案件:1、专利行政案件,即以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局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包括应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注8)、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注9)。
2、专利侵权案件,即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专利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包括:侵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等专利权的案件。
3、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即以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作为原、被告的案件,包括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和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4、专利合同纠纷案件,即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等。
5、其他专利纠纷案件,包括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
此外,中国法院还依法受理假冒他人专利犯罪等刑事案件,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罪的,依法受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
假冒专利罪刑事案件由有管辖权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审理。
中国法院针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特点并遵循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从一开始即将此类纠纷作为特殊案件进行专属管辖。
对前述涉及专利的各类纠纷案件分别由下列指定的法院管辖:1、第1类专利行政案件即关于应否授予发明专利权、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第5类其他专利纠纷案件中实施强制许可及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由于可能作为被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局都在北京市,且为执法统一,因而,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注10)作为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2、其余各类专利纠纷案件(注1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注12)、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注13)和最高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注14)作为第一审法院,相应的各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中国法院对涉及专利权纠纷案件除前述专属管辖外,对收案最多的专利侵权案件等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这就是,即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地)的有受理权的人民法院(注15)作为一审法院。
二、中国专利诉讼的审判机构和组织依照法律,中国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四级两审”的审判制度,即法院系统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四级,审判案件则须经一审、二审两审终审。
大多数专利纠纷案件都在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一、二审程序中审结;也有少数专利侵权案件由于诉讼标的数额巨大或有重大影响等由高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这类案件如果上诉,上诉审法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
依照法律,最高人民法院还赋有进行专利诉讼司法解释和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进行监督的特殊职能。
如果发现错案,无论那一级别、那一地方的法院终审审结的,都有权予以提审或指令再审(注16)。
在法院内部,分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交通、知识产权等审判庭,分别负责各类审判工作。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的首席法官和法官、助理法官审判(注17)。
依照中国法律,审判专利纠纷案件均由3、5、7等单数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程序中可以聘请不是法官的法律或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法官任审判长(注18)。
但第二审程序必须由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
中国法院内部设有由资深法官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各审判庭庭长组成的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审判的少数重大、复杂、疑难的各类案件,每年也有若干件(1-2件)专利纠纷案件被提交最高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
被提交的案件一般是经过开庭审判后合议庭提出了处理意见的案件。
法院院长、副院长有权根据审判庭庭长和案件承办法官的意见向审判委员会提交需要讨论的案件。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先由审判该案的法官向委员们报告案件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而后由委员们讨论处理意见,遇有分歧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依据法律和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就是法院处理该案最终的意见,承办案件的法官必须服从。
审判委员会的资深法官们具有各部门法律的综合知识和丰富的司法经验,他们的决定极具权威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文件(其内容类似英美法系判例法中的司法原则)也必须由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他们为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然而,在中国司法改革中,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作用呈现减弱趋势,审理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的更大职权和责任逐步放在承办案件的法官身上,以保障效率和公正。
中国法院新建立的错案追究制度(注19)将加强这种趋势。
此外,中国法院在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中还实行了聘请知识产权法律和各专业技术领域专家学者为咨询顾问的制度,实行在一定时期或一定案件中特邀聘请大学、科研单位等有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担任陪审员审理案件(注20)。
这些措施都提高了中国法院审判专业性强、适用法律难度大的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三、中国法官审判专利侵权案件的一般作法专利侵权纠纷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官经常遇到的案件,是各类专利诉讼中最多的案件。
中国法官审判此类案件的一般作法是:(一)诉讼程序上的作法1、提前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遵守的诉讼义务。
在案件受理后及时向原、被告发送《当事人须知》,向当事人公布合议庭的法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依照民事诉讼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
2、庭前交换证据。
在强调当事人举证的同时,实行了开庭前交换证据,使当事人互相了解对方诉讼请求的依据,对专业技术性强的证据事先有所了解。
开庭审理时,集中对上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查、质证。
对有些技术问题、技术鉴定结论需要听证的可以在开庭前召开听证会,以保障案件质量和效率。
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般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如果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专利权,首先由原告负责提供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的有关证据。
但是,如果原告控告被告侵犯的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即方法发明专利,那么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制造同样产品的被控侵权人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据。
3、实行合议制度。
专利诉讼涉及各个学科的专业技术,审理难度大。
中国法院对专利案件一律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即由若干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允许一名法官独任审判。
合议庭组成法官都要审阅案卷、开庭审理与合议,共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
4、实行公开审理。
对专利纠纷案件无论第一审、第二审,一律实行公开审判(注21),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单位采访、客观报道。
这样做,可以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司法公正;也可以对社会公众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法人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注22)。
5、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时效,依据中国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的规定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一些持续进行的专利侵权行为,权利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专利权被侵害起二年内未予追究,当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时,权利人的专利权仍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侵权人仍然在实施侵权行为。
对于这种连续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从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止已超过二年的,中国法官一般仍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对侵权损失赔偿额应自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超过二年的侵权损失不予保护。
6、专利侵权诉讼因侵权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中止审理中国法院在审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一旦出现被控侵权人对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时,一般中止正在进行的专利侵权诉讼,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权人的专利有效性作出决定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
但被控侵权人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应当在被告答辩期(注23)内提出,如果超过答辩期,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对于发明专利,由于中国实行的是实质审查制度,故如果被控侵权人就某一发明专利提出宣告无效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
(二)案件事实认定和实体法律适用上的作法1、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中国法官基本上采用“三步判断法”进行审判。
即:(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因此,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中国法官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唯一依据。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注24),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注25)。
因而,中国专利法规定的侵权判定中的权利要求,是指独立权利要求,而不是从属权利要求。
为了方便比较,中国法官通常要把独立权利要求分解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必要技术特征。
这就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解释权利要求的法定文件被认为是专利说明书及附图。
此外,专利文档等也被认为是解释权利要求的重要参考文件。
(2)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
也就是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应的分解。
(3)将经过分解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
比较的结果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完全相同,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面覆盖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说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官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这种情形的专利侵权是标准的、不折不扣的专利侵权,有的人将其称之为“字面侵权”。
2)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