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诉讼中临时性‘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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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研究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研究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研究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科技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在这个过程中,专利制度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专利诉讼在现实中却呈现出日益复杂化、高成本化的趋势,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专利诉讼制度的改革措施,其中禁诉令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受到了广泛关注。

自2014年实施《专利法》禁诉令制度逐渐成为专利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内容。

禁诉令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限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行为,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而提高专利诉讼的效率和质量。

目前关于禁诉令制度的研究还相对较少,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拥有庞大专利资源和复杂专利诉讼市场的国家。

对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从理论层面来看,研究禁诉令制度有助于丰富和完善专利诉讼制度的理论体系。

通过对禁诉令制度的分析和评价,可以揭示其在专利诉讼中的功能和作用,为专利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研究禁诉令制度还可以促进专利诉讼法学与其他法学领域的交叉融合,推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从实践层面来看,研究禁诉令制度对于提高专利诉讼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禁诉令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缓解专利诉讼案件数量激增带来的压力,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禁诉令制度还可以促使当事人更加重视和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专利诉讼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研究禁诉令制度对于推动我国专利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A. 研究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专利在创新、竞争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专利诉讼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诉讼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审理周期长、成本高昂、效率低下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纷纷探索建立禁诉令制度,以提高专利诉讼的效率和效果。

诉前禁令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运用

诉前禁令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运用

诉前禁令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运用1. 概述诉前禁令是一种司法救济措施,其目的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对初步证据表明存在专利侵权的被诉侵权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减轻原告的损失并促进案件解决。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诉前禁令可以起到以下作用:•防止被诉侵权人继续侵权并造成更大损失。

•让原告获得更多的谈判筹码,增加赢得诉讼的可能性。

•减少案件解决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

2. 美国的诉前禁令制度美国的诉前禁令制度源于1887年颁布的谢尔曼反垄断法。

该法规定,在未经审判之前,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可以采取禁令措施。

此后,该制度逐渐发展成为了专利侵权纠纷中常用的司法救济措施。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原告在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提供初步证据表明存在专利侵权。

•无法通过其他形式的救济措施来弥补侵权的损失。

•将有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损失。

如果原告满足以上条件,法院就可以根据其裁量权决定是否颁布禁令。

3. 中国的诉前禁令制度中国专利法于2009年1月1日实施,并在2019年修改。

根据该法,诉前禁令也被纳入其中,但其仍然属于一个相对较为陌生的概念。

在中国,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的条件包括:•存在专利侵权的初步证据。

•被诉侵权人持续侵权的情况下,将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采取诉前禁令是解决纠纷的必要手段。

除此之外,原告还须提供担保。

如果法院决定颁布禁令,被诉侵权人就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被诉侵权人可以提起异议,对禁令决定进行上诉。

与美国的制度相比,中国的诉前禁令制度仍然有待完善,但其作为一个新的司法救济手段正在被中国的知识产权领域所接受和应用。

4. 实例分析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例来看看诉前禁令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运用。

假设A公司拥有一项用于制造特定手机的专利,并发现B公司正在侵犯该专利。

为了防止B公司继续侵权,A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A公司提供了初步证据表明B公司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并且如果B公司继续侵权,将给A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知识产权诉讼临时禁令之担保制度论文

知识产权诉讼临时禁令之担保制度论文

知识产权诉讼临时禁令之担保制度研究摘要:担保制度在知识产权诉讼临时禁令中的设置对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从讨论担保在临时禁令中的重要性入手,着重论述了临时禁令中关于担保数额和担保形式选择的问题。

关键词:临时禁令担保制度,担保数额,担保形式一、担保在临时禁令中的重要性申请人在申请临时禁令之时应该提供担保,这是世界各国普适的一个规定,我国亦不例外。

新《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两个司法解释的第六条亦规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第十一条也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审查的一个方面。

①为什么担保毫无例外的规定在各国有关临时禁令的法律之中呢?笔者认为究其原因如下:其一,临时禁令的颁发在于迅速制止正在发生的侵权,各国法院对是否颁发临时禁令的审查时间也较短②,要想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保证颁发的临时禁令准确无误几乎不可能,法院作出的临时禁令只能是一种带有推定性质的命令,因此如若经过法院的实质性审理发现临时禁令颁发有误,被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来获得因临时禁令对其所带来的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院错误裁判所带来的风险,更好的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其二,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临时禁令之时提供担保,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申请人起到了警示作用,用以防止申请人不顾后果的提出临时禁令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那么无论何种情况均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个规定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这个规定不太合理。

如上段所述,担保在临时禁令制度中如此重要,首要原因就是其能弥补被申请人因临时禁令而造成的损失,能有效的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而如果存在一种情况:申请人非常贫穷但其有很大的胜诉可能性。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经常会听到关于专利临时保护的事情,那法律怎么规定关于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的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是指,对公布以后、授权以前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的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是从公告授权之⽇起⽣效。

也就是说,在授权以前,即使他⼈实施了同样的发明(⽆论是⾃⼰开发的还是通过发明专利公布⽽获得的),专利申请⼈就⽆权以侵犯专利权为理由起诉他⼈。

但是,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授权时就予以公布,公众就可以通过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掌握该发明的内容,并可以进⾏实施。

但由于尚未授权,申请⼈⽆法⾏使专利权,这对申请⼈不公平。

于是,各国给予申请⼈⼀定的保护。

但由于专利申请可能在后来的实质审查中被驳回,所以,⼜不能与已授权的专利⼀样保护。

所以,我国《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付适当的费⽤”。

这就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对专利权的保护,应当从该专利的授权公告之⽇开始。

但对于发明专利⽽⾔,在专利申请⽇起满⼗⼋个⽉后,专利局将公布该专利⽅案。

在此阶段,如果有单位或者个⼈擅⾃按照公布的技术⽅案进⾏⽣产,势必影响专利权⼈当时以及授权后的合法利益。

因此,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付适当的费⽤。

”此段时期对专利申请的保护,⼀般称之为“临时保护”。

当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就应当对其进⾏专利保护了。

发明专利公布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往往不是稳定的,⽽且有可能⽐授权后的权利要求的范围更⼤或者更⼩。

那么应当如何确定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的范围呢?临时保护的保护范围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即“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者在经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于公开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仍以公开⽂本为准;反之,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者经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于公开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临时保护就必须以缩⼩后的权利要求为准”因为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公众只能看到公开的权利要求,他们有权根据公开的权利要求来决定采取回避性实施⾏为,如果授权后的权利要求扩⼤了保护范围,则不应当对临时保护的范围产⽣影响,否则对于公众⽽⾔,将是极为不公平的。

浅析诉前禁令请求中“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实务认定

浅析诉前禁令请求中“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实务认定

浅析诉前禁令请求中“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实务认定临时禁令是指:经权利人申请,法院在诉讼终结之前(诉前或诉中),责令涉嫌侵权人不得进行或必需进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临时禁令要实现的目的在于:及时制止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以迅速实现正义,弥补司法程序“正义迟到”的不足。

中国的临时禁令基于履行TRIPS协议的义务而产生[①],我国民事诉讼法[②]、专利法[③]、商标法[④]和著作权法[⑤]等法律均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在中国知识产权领域,临时禁令通常被称为“诉前禁令”。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发展需要,权利人也越来越需要对知识产权的更强有力的保护;其中,要求律师协助申请诉前禁令已经是很多权利人的选择。

笔者认为:诉前禁令作为实体之前对涉嫌侵权人采取的一种措施,适用过宽,则可能会造成权利人的权利滥用;适用过窄,则无法实现临时禁令弥补司法程序“正义迟到”的不足。

特别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由于未经过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占到专利申请总量[⑥]半数还多,适用诉前禁令更应当谨慎。

在目前的实践中,适用诉前禁令一般需要考虑以下方面:[⑦]一、申请人适格,即申请人要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二、构成侵权可能性,即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

三、紧迫性,即不采取措施,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损害平衡性,即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五、对公共利益损害,即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是否提供足够的担保。

上述方面中,紧迫性判定,即如何界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是一项难点。

为此,笔者尝试通过对专利领域以往司法文书的梳理,对专利领域中“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进行分析。

认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一般考虑以下因素:一、损害产生的现实性。

此处的“损害”并不是指侵权行为本身,而是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权利人权益的实际的减损。

某一些侵权行为(如承诺销售)并不会必然导致权益实际减损,或者并不一定产生权益实际减损,不属于“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中国专利授权条件、中国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国专利诉讼程序

中国专利授权条件、中国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国专利诉讼程序

中国专利授权条件、中国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国专利诉讼程序中国专利授权条件:在中国,专利授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实质性审查: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申请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包括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等。

2.公示期:专利申请公布后,存在一个公示期,允许任何人对专利进行异议。

3.无效宣告:在授权后,任何人仍可以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局会对此进行审查。

4.费用缴纳: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缴纳相关专利费用,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等。

5.维持费用:在专利获得授权后,申请人需要定期缴纳维持费用,否则专利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中国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专利侵权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侵权行为:对于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依法受保护的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

2.侵权标准:专利权人可以要求法院采用合理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包括实际损失和被侵权人合理费用。

3.临时禁令: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布临时禁令,制止侵权行为。

中国专利诉讼程序:专利诉讼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起诉: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2.法庭立案:法院受理起诉并立案。

3.答辩:被告提交答辩状,陈述其观点和证据。

4.审理:法院进行审理,可能会进行庭前调解,调查取证等程序。

5.判决:法院作出判决,确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如构成,判定赔偿数额。

6.上诉:不满判决的一方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7.执行:判决生效后,执行法院对判决进行执行。

以上程序仅供参考,实际诉讼程序可能因案件性质和法院规定而有所不同。

专业法律咨询是确保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重要一步。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侵犯专利权案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侵犯专利权案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侵犯专利权案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侵犯专利权案,司法考试商事案例中的侵犯专利权安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专利权案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

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案情分析][解析]本案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企业作出的首起诉前禁令案,禁令作出后,珠海X公司与美国D公司长达三年之久的专利纠纷以握手言和告终。

在诉讼过程中,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权利的行为,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申请发布一种禁止或限制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就是临时禁令。

临时禁令具有强制性和暂时性,以禁止或限制行为人某种行为为内容,其效力一般延续至诉讼终结,并被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永久或一定期间的禁令或撤销禁令的裁定所代替,在有证据证明临时禁令实施的条件不具备时也可以在诉讼中裁定撤销禁令。

而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起诉前请求法院作出的要求被控侵权人不为一定行为的命令,以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可能的行为。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4条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令一方当事人停止侵权,特别是应有权在进关后立即组织那些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其管辖内的商业渠道。

我国专利法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也规定了禁令制度,并称之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

禁令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时的一项救济措施,它的建立对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案中,D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已进口至中国境内。

申请人认为涉诉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因此申请人提出申请,禁止D有限公司向中国境内进口侵权产品,是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4、45条规定一致的。

但需说明的是,由于专利的地域性,法院不能裁定禁止国外企业生产、销售其产品,只能限制其向中国境内进口在中国拥有专利权的产品。

我国专利侵权诉讼

我国专利侵权诉讼

我国专利侵权诉讼摘要我国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于 1984年立专利法以来,1992年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承诺并随后进行修法。

2000年8月,为顺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中国进行第二次专利法修正。

进一步于2008年6月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实践该纲要中国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准备工作,并于 2008年12 月完成修正公布。

所谓「诉前禁令」是指在知识产权的范畴内是指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关于此诉前禁令的修正,更为多次修法中所重视。

本文透过对美国专利法初步禁制令、临时限制令及永久禁制令的运作及实务操作来检视我国针对此一制度修正与实施的讨论与建议。

同时以企业内部法务人员的角度来观察该制度在具体法律环境运作上所留下的讨论空间,作为企业专利诉讼策略选择的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侵权禁制令临时禁制令 itc 美国专利诉讼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一、美国的禁令在法律上的规定及分析在美国《专利法》第283条规定中,禁制令(injunction)是指由法院根据衡平原则作出的命令侵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停止一切侵权行为。

该侵权行为规定于美国专利法第271条说明包括了直接侵权、诱导侵权以及帮助侵权。

在专利权受到侵害的大多数情形中,对专利权人最为重要的救济就是获得法官裁定其防止进一步侵权的禁制令。

禁令救济的重要意义在于其反应出专利权的主要价值,即赋予专利权的排他特性,赋予专利权人进行该排他权。

美国的禁制令若以诉讼是否结束作为区分点,可分为永久性禁令与中间禁令。

永久性禁令系在法院完成了整个诉讼法依据之听证审查后,给予原告之完整的禁止性救济。

而中间禁令又依核发的程序不同分为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与临时禁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tro)则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原告遭受不可弥补损害之暂时性的、短期的、在法院决定永久性禁令之前所给予之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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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中国专利诉讼中的临时性‘禁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新修改的一些条文将于今年的7月1日起生效施行。

这是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法律上所作的积极准备工作之一。

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这是根据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要求新增设的法律条款,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的一项临时救济措施,在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都占有重要位置。

这一制度在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今年7月1日起,人民法院该如何正确适用专利法这条新规定,如何确定该措施申请人的范围、管辖、申请的条件、法院审查的标准、措施的解除等等,都是亟待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该措施的名称和涉及的内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性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或者中间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Interim Injunction)。

TRIpS第50条称为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

有同志提出,我们也可以对此措施使用国际上约定俗成的禁令”称谓,便于国际交流。

我们考虑到,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无禁令”称谓;新修改的专利法也将该措施称为停止侵犯专利权有关行为”。

即使作出司法解释,也应当对适用现行相应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而不宜使用法律未规定的称谓来概括某一法律措施。

另外,只要执法机制实质上符合了TRIpS协议的执法要求,就不必一律模仿英美法系所使用的一些法律用语。

需要解释的主要内容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此外,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和TRIpS协议的要求,人民法院实施诉前停止有关行为措施时,可以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有关司法解释应当规定。

司法解释还应当规定对未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措施的权利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提出先行停止侵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这样规定就使作为临时措施的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制度更加完善。

二、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但法律并没有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界定。

根据专利法的立法精神和多年来专利审判实践经验,本条中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专利权人以外与侵犯专利权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一定范围的当事人。

其与专利侵权案件可作为原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是相同的。

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专利侵权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正在继承的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

因此,本解释稿第一条按照上述意见确定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三、关于管辖申请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与专利侵权案件的性质基本相同,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仍然集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中级法院,以及经最高法院指定的部分中级法院行使。

所以,为保证统一执法和办案质量,也便于与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相协调,本解释稿第二条采纳了现行司法解释对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即专利权人诉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时,应当向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该条规定中的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对专利案件有指定管辖权的法院;二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

只有两者都具备的法院,才享有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申请案件的管辖权。

四、关于申请受理的条件和复议审查的标准鉴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采取,一般涉及包括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在内的当事人重要民事权益,因此,该措施的采取应当慎重,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规定一定的条件,但又不能妨碍、拖延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应当从申请受理的条件和提出复议审查标准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以保障该项措施正确有效地适用。

具体内容体现在本建议的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中。

本建议稿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申请的形式要件,包括申请人应当递交申请状,并记明申请的范围、理由等有关事项,同时规定了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范围。

对申请的受理也明确规定了条件,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也便于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处理。

本建议稿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对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的复议程序。

在复议程序中,法院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查。

原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为了统一复议审查的标准,本稿规定了申请人胜诉可能性、是否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四项复议审查标准。

五、关于对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措施的担保TRIpS协议规定向司法机关申请临时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其他国家在执行类似的措施时,也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以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

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六条的规定。

其中民诉法第九十三条就规定了所采取措施的担保问题。

但是上述条款都是针对财产保全措施,没有对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规定。

与财产保全不同,法院责令被控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没有直接可以援引的担保和担保数额计算等有关规定。

因此,本建议稿第六条对诉前申请停止有关行为应当提供担保作了规定,并规定了确定担保金额应当考虑的一些情况。

考虑到实践中所采取的措施可能会造成被申请人扩大损失的情形,本建议稿第七条规定了在原有担保的基础上追加相应担保的内容。

此外,对担保的方式、金额等事项,受理申请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决定。

六、关于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具体实施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是对紧急情况下不采取措施会造成申请人难以弥损害情形所采取的措施,贵在及时。

因此,本解释稿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同时,在该建议稿第五条将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当事人申请的范围。

这对于法院及时和准确作出裁定,不滥用该项职权都具有意义。

TRIpS协议第3节临时措施第50条规定了停止侵权行为可以在开庭前单方采取”和采取措施后对被申请人的及时通知。

这就是说,为实施停止侵权行为措施切实有效,不走漏风声,人民法院在实施措施时可以不同时通知被申请人,而在采取措施后再及时通知被申请人,保障其享有的复议权。

根据TRIpS协议的这一规定,该司法解释稿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该五日的时间差的意义就在于体现了TRIpS协议规定单方采取临时措施的执法义务。

由于停止侵权行为临时措施与财产保全的内容和适用条件都不同,不采取措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不能简单的仅用金钱赔偿就能解决问题。

所以,该项措施的解除裁定不能因被申请人的反担保而作出。

否则就失去了设置该项制度的意义。

因此,该解释稿第八条规定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毕竟是一种诉讼程序上的临时措施,是为权利人在事后的侵权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但是,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措施后一定期间内不起诉或起诉失当的,所采取的停止有关侵权行为的措施应当解除,因不起诉或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适当赔偿。

本解释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此与解决赔偿问题的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

对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期限,该建议稿也作出了规定。

即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所实施措施的具体期限。

期限届满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作出是否继续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这样规定有一定的灵活性,比较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

此外,为了保障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和所采取相应措施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该建议稿对当事人违反生效裁定的行为,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责令被控侵权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制度的实施,可能会涉及法院的立案庭、知识产权庭甚至执行庭的职责。

如果协调、贯彻不好,有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对新专利法该项制度实施的效果和威力。

鉴于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申请案件专业性较强和时间要求严格的特点,为了避免贻误时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我们建议该项措施的裁定应当由有经验的专利法官审查作出,法院应当发挥整体功能实施该项措施。

配备审理专利案件专业法官的立案庭也可以直接办理。

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全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的帮助。

来源:(中国专利诉讼中的临时性‘禁令’/qq/519515.html)精彩推荐: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事件频发/qq/523199.html如何选择合适的仓储管理系统/qq/523198.html物流与货代的区别/qq/523197.html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qq/523196.html物流信息化名词/qq/523195.html给国外客户邮寄样品有方可参/qq/523194.html物流信息化的影响力/qq/523193.html中小物流企业信息化问题/qq/523192.html物流人才需要掌握的技能/qq/523191.html我国物流信息化瓶颈与趋势/qq/523190.html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qq/523189.html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qq/523188.html 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程序/qq/523187.html空箱调运解决办法/qq/523186.html如何操作SGS业务/qq/523185.html国际物流的基本内涵/qq/523184.html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qq/523183.html如何设计企业物流流程/qq/523182.html欧洲警察大会聚焦打击网络犯罪/qq/523181.html外贸英语/qq/523180.html什么是冷链物流/qq/523179.html关于写询函的肯定答复/qq/523178.html什么是军事物流/qq/523177.html货运单证的基本常识/qq/523176.html关于加强上海港航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qq/523175.html 物流信息化的三层结构/qq/523174.html世界10大物流公司介绍/qq/523173.html什么是物流信息系统/qq/523172.html物流企业信息化的可行性及必要性/qq/523171.html流通/qq/523170.html我国将修改反倾销等三大条例/qq/523169.htmlFCL货物进口流程/qq/523168.html陆运托运程序/qq/523167.html罗城新火车站开通客货运业务/qq/523166.html浅析现代信息技术落后制约物流发展/qq/523165.html外关区企业到本关区备案/qq/523164.html中国物流信息化发展前景/qq/523163.html叉车的基本知识/qq/523162.html什么是物流/qq/523161.html现代物流业的基本特征/qq/523160.html运输函电范例/qq/523159.html在履行进口合同时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qq/523158.html出口特种柜运输/qq/523157.html私人行李物品出境运输流程及程序/qq/523156.html一起起物流纠纷追问诚信底线/qq/523155.html物流的概念/qq/523154.html时效性物流联运方式选择模型及其算法/qq/523153.html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qq/523152.html网络安全做足四招/qq/523151.html物流重组流程/qq/523150.html知识产权纠纷持续增长/qq/523149.html戴尔的电子物流流程/qq/523148.html器官移植法律原则的比较分析/qq/523147.html票据行为/qq/523146.html货代订舱流程/qq/523145.html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qq/523144.html和老外交流最常用1000句口语/qq/523143.html物流过程中存货需知/qq/523142.html集装箱的定义和分类/qq/523141.html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qq/523140.html 运输物流企业的流程管理/qq/523139.html网络隐私权侵权现状/qq/523138.html论电子商务中电子证据规则的完善/qq/523137.html出口许可证管理例外情况的处理/qq/523136.html空难后货物向谁索赔/qq/523135.html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qq/523134.html办理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基本程序/qq/523133.html什么是第三方物流/qq/523132.html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qq/523131.html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qq/523130.html从本案看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司法裁量权的行使/qq/523129.html现代物流从信息化走向知识管理/qq/523128.html货物运输公司配送流程/qq/523127.html采购流程简述/qq/523126.html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qq/523125.html关于网络侵权问题/qq/523124.html什么是物流/qq/523123.html第三方物流给企业带来了众多益处/qq/523122.html怎样登记货运代理业手续/qq/523121.html网络视频核实远程办理公证/qq/523120.html报关单‘二次核对’手续/qq/523119.html过境,转运,通运货物通关流程/qq/523118.html后推式货架/qq/523117.html侵权形为的法律惩处/qq/523116.html《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qq/523115.html 网吧收银员沉迷网络游戏盗窃游戏点卡/qq/523114.html进口货物查验,放行程序/qq/523113.html信息化概念知识/qq/523112.html物流业务外包/qq/523111.html中小企业物流信息化--选谁做合作伙伴/qq/523110.html基于ERP如何建立企业数据仓库/qq/523109.html航空货主的市场需求什么/qq/523108.html共同侵权行为致人死亡责任研究/qq/523107.html客户关系管理/qq/523106.html什么是绿色物流/qq/523105.html如何有效减少出口收汇风险/qq/523104.html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2017年最新版)/qq/523103.html 铁路货运事故赔偿和运输费用的退补/qq/523102.html《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qq/523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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