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刑法学教学设计
《犯罪与刑罚》参赛教案

《犯罪与刑罚》参赛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犯罪的基本概念、特征和种类。
2. 使学生掌握刑罚的原则、种类和适用范围。
3. 培养学生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的意识和能力。
二、教学内容1. 犯罪概述: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 刑罚概述:刑罚的原则、种类和适用范围。
3. 常见的犯罪行为及刑罚: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
4. 预防犯罪:如何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犯罪与刑罚的基本概念、特征和种类。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犯罪行为及相应的刑罚。
3. 小组讨论法:引导学生探讨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意义。
4. 情景模拟法:设置情景,让学生体验犯罪与刑罚的现实后果。
四、教学准备1. 教材:《犯罪与刑罚》相关章节。
2. 案例材料: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案例。
3. 教学多媒体:制作课件、视频等。
五、教学过程1. 导入:通过短片、案例等形式,引发学生对犯罪与刑罚的兴趣。
2. 讲授犯罪概述:讲解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3. 讲授刑罚概述:介绍刑罚的原则、种类和适用范围。
4. 案例分析:分析具体犯罪行为及相应的刑罚。
5. 小组讨论:让学生探讨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意义。
6. 情景模拟:设置情景,让学生体验犯罪与刑罚的现实后果。
7. 总结:强调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8. 课后作业:布置相关思考题,巩固所学知识。
教学评价:通过课堂表现、小组讨论和课后作业,评价学生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和预防犯罪的意识。
六、教学延伸1. 参观监狱或戒毒所:让学生亲身感受犯罪行为的后果,增强法制观念。
2. 邀请法官、警官等作报告:介绍犯罪与刑罚的现实案例,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3. 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组织学生制作宣传资料,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全校师生的法制意识。
七、教学反思在教学过程中,要关注学生的学习反馈,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和节奏。
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教学内容,以提高教学效果。
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实践能力,使他们在掌握知识的基础上,能够运用到实际生活中。
2024年刑法学(总论)教案

刑法学(总论)教案刑法学(总论)教案一、课程概述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科学,是法学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学总论是对刑法基本原理和制度的研究,包括刑法的性质、任务、原则、效力、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等内容。
本课程旨在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教学目标1.理解刑法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原则,明确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掌握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分类,理解犯罪的实质和危害。
3.理解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实现方式,明确刑事责任的确定和追究原则。
4.掌握刑罚的概念、目的和原则,理解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5.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
三、教学内容1.刑法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原则刑法的性质: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人道主义原则等。
2.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分类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的分类:犯罪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按照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公共安全罪等。
3.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实现方式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和法律制裁。
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刑罚、非刑罚处理方法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4.刑罚的概念、目的和原则刑罚的概念:刑罚是指依法对犯罪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法律评价和惩罚。
(完整word版)《犯罪故意》刑法学教学设计

甲想杀死乙,一天,乙正在距离地面15米高的脚手架上工作,这时只要砍断脚手架的一根绳索,乙就会摔死。但是,这时丙也在脚手架上和乙一起工作,如果甲砍断了绳索,不仅乙会摔死,丙也会被摔死。但是,甲杀死乙的心情迫切,也顾不了丙的死活,将绳索砍断,乙和丙都摔死了。甲对丙的死亡持何种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第二步,在教师讲解的过程中,学生特别),其行为是故意的,但对结果则是过失的。(如:交通肇事罪)
学生讨论后回答,学生自由发言。
学生铜对这个问题思考,完成对本节课的总结深化。
思考题
1、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故意有哪些基本类型?主要区别是什么?
2、犯罪主观要件存在的客观性
主观要件与危害行为间的必然联系,如果没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仍然处在单纯思想活动范畴,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
(四)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主观要件
1.罪过,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之要素。
当个人的心理关系作为刑罚的限度要求时,就需要进一步考虑,这种心理关系的不同是否可能导致刑事惩罚的区别,刑法在这个方向上的发展是,首先区别出故意,然后对过失予以减轻。当今世界各国刑法中,绝大部分犯罪都需要具备罪过(故意与过失),只有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故意与过失,也有可能被定罪(严格责任)。
①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②犯罪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2.犯罪目的——选择要素。
3.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之要素。
二、犯罪故意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与刑罚》参赛教案

《犯罪与刑罚》参赛教案第一章:犯罪概述1.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犯罪的定义和特征。
让学生理解犯罪的法律性质和影响。
让学生掌握犯罪的基本类型和分类。
1.2 教学内容犯罪的定义与特征:介绍犯罪的内涵和外延,解释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的法律性质:解释犯罪是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犯罪的影响:讨论犯罪对社会、个人和家庭的影响。
犯罪的基本类型和分类:介绍暴力犯罪、财产犯罪、职务犯罪等基本类型。
1.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犯罪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例,让学生理解犯罪的影响。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不同类型的犯罪,加深学生对犯罪的理解。
1.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犯罪定义和特征的理解。
小组报告:评估学生在小组讨论中的表现和分析能力。
课后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检验学生对犯罪的掌握程度。
第二章:刑罚概述2.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刑罚的定义和目的。
让学生理解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让学生掌握刑罚的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
2.2 教学内容刑罚的定义与目的:介绍刑罚的含义和目的,解释刑罚的作用。
刑罚的种类:介绍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解释其适用范围和效果。
刑罚的适用:解释刑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讨论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刑罚的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介绍刑罚的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解释刑罚的执行和变更。
2.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刑罚的基本概念和种类。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例,让学生理解刑罚的适用。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加深学生对刑罚的理解。
2.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刑罚定义和目的的理解。
小组报告:评估学生在小组讨论中的表现和分析能力。
课后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检验学生对刑罚的掌握程度。
第三章:犯罪与刑罚的关系3.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逻辑关系。
让学生理解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相互作用。
让学生掌握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
3.2 教学内容犯罪与刑罚的逻辑关系:介绍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必然联系,解释犯罪行为必须受到刑罚的制裁。
2015年安徽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刑法学)犯罪故意详解

2015年安徽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刑法学)犯罪故意详解随着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的落幕,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工作拉开帷幕,对于首次备考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的考生来说,掌握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的考点知识是首要任务,为此,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特为大家整理了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指导:专业综合I(刑法学)犯罪故意详解,希望帮助大家快速掌握考点内容。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故意是我国刑法确定的罪过形式之一。
根据《刑法》第 14 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故意具有两方面特征:其一,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种类根据意识和意志这两个方面的不同情况,刑法理论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只能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中:一种是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另一种是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其他情况都能够归入这两种情况之中。
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都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有认识,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超出行为人之预料,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但是,这两种故意形式还存在着重要的区别:(1)在意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只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不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
犯罪教案

案例二
• 你砸了别人家的玻璃,侵害的是他人的财 产权,这属于违法,但情节并不严重,没 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不触犯刑律; • 但是如果你砸了别人家玻璃,并致使他人 生命或财产遭受巨大损失,造成了严重的 社会危害后果,并且该行为不存在刑法所 规定的免责条件,那么你就触犯刑律了, 就属于犯罪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你砸了别人家玻璃并致使他人生命或财产遭受巨大损失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并且该行为不存在刑法所规定的免责条件那么你就触犯刑律了就属于犯罪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
凡是违反《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称为犯罪
犯罪的形式
• 根据犯罪的主观心态可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 故意犯罪: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 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的,是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过失犯罪才负刑 事责任。
小结
• 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 法和犯罪的界限。 • 违法并非犯罪,犯罪行为必然是违法
违法与犯罪的联系、区别
• • • • 社会危害性的情节和程度 1、社会危害性不同 2、刑事违法性不同 3、应受刑法处罚性不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凡是犯罪必定违法,但违法不一定犯罪。
• 通俗点讲:违法一般是指违反法律之行为。 • 而犯罪则指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行为。
犯罪必须具备的特征
•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 • 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案例
• 某乡镇企业一名职工深夜撬开仓库门盗走 数千元物资,事发后被法院判了刑; • 而另一名职工在修仓库暖气时,乘人不备, 盗走了近百元的同一物资,事发后却不认 为是犯罪,仅以违法行为处理。
《犯罪中止》刑法学教学设计

《犯罪中止》教学设计
教师通过基础理论课的学习,进一步通过说明“自动性的具体问题:” 的重要性。
关于区分犯罪中止
从“能达目的而不
欲”时,为犯罪中
止;“欲达目的而
不能”时,为犯罪
未遂。
这个角度分
析。
学生回答;1.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经被迫停止的未遂状态下。
2 .行为人对可能
重复的侵害行为的
放弃是自动的
划分。
①消极中止②积极中止
四、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1从宽处罚原则
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停止犯罪,充分发挥犯罪中止制度之“金桥作用”。
采取从宽原则是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符合中止犯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主观恶性程度的。
2.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原则
我国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不同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原则的规定上也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3. 必减主义(我国)
根据刑法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对预备犯和未遂犯采取得减主义,即可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从宽处罚。
4. 处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中止犯包括应当减轻处罚和应当免除处罚两种处罚原则。
(1)应当减轻处罚原则的适用条件。
(2)应当免除处罚原则的适用条件。
而不是被迫的。
3.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的放弃,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没有达到既遂状态。
学生特别要注意
24条的“但书”,以及中止犯与刑法第13条“但书” 的关系。
学生分析案例应该把握好角度,从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态出发,进行分析。
犯罪与刑罚参赛教案

犯罪与刑罚参赛教案一、教学目标1、让学生理解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常见的犯罪类型。
2、使学生掌握刑罚的种类、目的和适用原则。
3、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二、教学重难点1、重点(1)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2)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2、难点(1)如何让学生理解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如故意和过失的区分。
(2)如何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刑罚的目的,以及在具体案例中如何适用刑罚。
三、教学方法1、讲授法:讲解犯罪与刑罚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规定。
2、案例分析法:通过实际案例,引导学生分析犯罪行为和应适用的刑罚,加深对知识的理解。
3、小组讨论法:组织学生分组讨论相关案例,培养学生的合作能力和思维能力。
4、多媒体教学法:运用图片、视频等多媒体资源,增强教学的直观性和趣味性。
四、教学过程1、课程导入(10 分钟)通过播放一段关于犯罪案件的新闻视频或讲述一个引人入胜的犯罪故事,引起学生的兴趣,然后提问学生对犯罪的初步认识和感受,从而引出本节课的主题——犯罪与刑罚。
2、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0 分钟)(1)讲解犯罪的定义: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详细阐述犯罪构成要件: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
客体: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客观方面: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包括行为、结果、时间、地点等。
通过举例说明,如故意杀人罪中,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是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并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3、常见的犯罪类型(20 分钟)(1)介绍几种常见的犯罪类型,如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等。
(2)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每种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
例如,讲解盗窃罪时,可举例“张三趁李四家中无人,撬门进入偷走李四的贵重财物”,分析张三的行为如何构成盗窃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生讨论后回答,学生自由发言。
学生铜对这个问题思考,完成对本节课的总结深化。
思考题
1、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故意有哪些基本类型?主要区别是什么?
2、犯罪主观要件存在的客观性
主观要件与危害行为间的必然联系,如果没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仍然处在单纯思想活动范畴,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
(四)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主观要件
1.罪过,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之要素。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构成要素
1.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明知故犯
2.构成要素
(1)认识因素——明知
认识内容:对危害结果的预见,而不是违规行为的“明知”。认识程度:是“必然性”还是“可能性”,对其犯罪故意的“明知”不影响。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1,论故意犯罪的着手。(山东大学2007年研)
相关试题:,
简述犯罪着手的概念以及在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的意义。(简答题,南开大学2010年研)
2.简述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发展阶段的关系。(中山大学2009年研)
第一步,教师通过对前沿的叙述,学生因体会到发展的历程。
学生应明白;适用严格责任的问题;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严格责任的犯罪。(这个问题有争议,有人认为奸淫幼女是严格责任)
2、犯罪着手的概念以及在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的意义?
课外拓展
1.姜伟著:《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2.林亚刚著:《犯罪过失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陈兴良《目的犯的法理探究》《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4.刘明祥:《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希望:对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心理。
放任:既不积极追求,也不坚决反对(容忍)。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1.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2)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思考: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一定是直接故意吗?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案例分析】
被告人尹某,某日下午5时许,与本村村民尹乙、冯某、杨某、尹丙等联合脱大麦粒,当为尹丙家脱第二遍麦粒时,被告人拿起铁叉叉麦草,一铁叉戳在躲藏麦草堆里捉迷藏的12岁女孩李某右太阳穴上,被告人发觉女孩倒地一声不响以后,立即放下手中铁叉后退几步。此时,被告人为了逃避责任,非但没有及时抢救小孩,反而佯装不知。直到尹乙去拿铁叉时才发现,后送乡卫生院抢救。李某因伤势过重,贻误了抢救时机,于当晚8时许死亡。
《犯罪故意》教学设计
所属学科
法学
专业
法学
授课课程
《刑法学》
授课课时
48
授课方式
理论课+讨论课
课时安排
1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犯罪故目标:
掌握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概念、类型,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联系和区别
情感态度价值观:
通过对本节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正确了解法律的时效问题,同时通过案例讨论激发学生的课堂积极性与参与性。
①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②犯罪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2.犯罪目的——选择要素。
3.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之要素。
二、犯罪故意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问题:被告人尹甲铁叉戳中李某的行为是什么主观心态?被告人尹甲对被害人李某死亡的结果承担什么责任,罪过形式是什么?
【教师讲解及其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尹某在劳动时并未看见小女孩在晒谷场上玩,被害人躲到麦垛里,被告人是无法预见的,因此,被告人先用铁叉将小女孩刺伤确属意外事件。但是,被告人对自己叉中被害人后造成的可能致人死亡的危险状态所采取的不作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对此负间接故意杀人的罪责,而不再是意外事件,亦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第三步 教师小结
学生思考: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有何区别?
教师总结:(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分析)
(1)认识因素:直接故意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
(2)意志因素: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
第四步 名校考研,司法分析
第二步 讲授新课
一、犯罪故意概述
(一)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
(1)犯罪人的罪过(2)犯罪的目的(3)犯罪的动机
(二)特征
1、犯罪主观方面是支配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体现为行为人对行为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状态。
(1)实质性内容(即危害结果);
(2)危害结果表现为已经或可能造成的结果。
当个人的心理关系作为刑罚的限度要求时,就需要进一步考虑,这种心理关系的不同是否可能导致刑事惩罚的区别,刑法在这个方向上的发展是,首先区别出故意,然后对过失予以减轻。 当今世界各国刑法中,绝大部分犯罪都需要具备罪过(故意与过失),只有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故意与过失,也有可能被定罪(严格责任)。
只要人类的控制大部分与其体力的直接作用范围是相同的,则不需要探究他的意识内容,例如,动机、认识及目的,因为他身体上的举止,在一定程度上,是他意思的完整表现。
人们逐渐意识到,个人对客观现象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其实是不足的,特别是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大多数最危险的侵害结果,已经不再是由个人的身体所支配的现象。因此,个人的心理关系就必须成为刑罚的一个条件。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
犯罪故意的概念、成立条件、处罚原则及其之间的区别;
教学难点: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在哪里?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是什么?
教学手段
多媒体+板书设计
教学方法
传授法,理论讲述法,学生互动法
教材内容分析
教学策略
第一步:教师导入课题
教师引入一段前言;
在“远古的客观主义”时代,刑法的支配原则是“某行为杀了某人”,意即刑法上的责任完全取决于外界现象,而行为人的意识状态在所不问。
【案例分析】
甲想杀死乙,一天,乙正在距离地面15米高的脚手架上工作,这时只要砍断脚手架的一根绳索,乙就会摔死。但是,这时丙也在脚手架上和乙一起工作,如果甲砍断了绳索,不仅乙会摔死,丙也会被摔死。但是,甲杀死乙的心情迫切,也顾不了丙的死活,将绳索砍断,乙和丙都摔死了。甲对丙的死亡持何种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