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在城乡规划中的问题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在城乡规划中的问题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是指国家、省、市、县和乡镇政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城市和乡村地区进行协调、有序、可持续的规划设计和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城乡发展的协调与平衡。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是城乡规划工作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城乡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是城乡规划的重点和难点。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规划编制难题1. 城乡规划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和标准,导致规划编制难以贯彻执行。
在编制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同阶段和部门的规划制定方式不同,造成了规划编制的不协调和不一致,制约了城乡规划的实施效果。
2. 城市规划与乡村规划之间缺乏有效对接,导致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不足。
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与乡村之间的界限不断模糊,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之间的关系愈发紧密,因此城市规划与乡村规划之间的对接和协调尤为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了城市规划与乡村规划之间的错位和矛盾。
3. 规划编制缺乏基础数据支持,导致规划设计不够科学和合理。
城乡规划编制需要充分的基础数据支持,包括自然地理、土地利用、人口规模等方面的数据,以及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调查研究。
而现实中,大部分城乡地区的基础数据收集不完善或者质量不高,导致规划编制时缺乏科学的依据。
1. 缺乏统一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导致规划审批效率低下。
当前城乡规划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各地存在较大差异,有些地区依然停留在简单的行政审批模式,审批程序繁琐,审批周期长,效率低下。
2. 缺乏科学的审核机制和专业的审批人员,导致规划审批质量难以保障。
规划审批涉及到多个领域,需要审批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而现实中,很多地方的规划审批人员素质不高,审批流程不健全,所以审批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3. 规划审批过程中权责不清,导致审批结果难以保障。
在规划审批的过程中,涉及到不同部门的审批工作,但是由于规划审批中权责不清,审批结果经常出现偏差,导致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混乱。
浅谈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在城乡规划中的问题分析

浅谈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在城乡规划中的问题分析作者:赵颖明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19期摘要: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现代城市的发展已经进入了高速阶段,要想使城市能够得到中长期稳定发展,就应该将对城市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产业化特征、历史沿革以及城市的优势发展项目和劣势发展对象的研究项目列入整个城市发展计划之中,要将城市、乡村的发展规律摸清楚,抓住城乡规划的整体走向。
随着城乡规划实践的深入,规划编制的类型越来越多,规划编制工作充满了更多的复杂性与挑战性。
本文就此阐述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在城乡规划中的问题。
关键词:城乡规划;编制;审批;问题中图分类号:H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引言在城乡规划中,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核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对城市的发展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但是在进行城乡规划编制的过程中,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不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将严重的阻碍城乡规划进程。
因此,需要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相关的解决措施。
1、城镇化进程中城乡规划的概念及作用1.1 城乡规划概念城乡规划即为各级政府科学布局城乡发展建设空间,以遵循自然规律及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它是确保社会公正和公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提及的城乡规划,包含城镇体系规划、镇规划、城市规划、乡规划及村庄规划这些内容。
城乡规划涉及多个领域,包括政治、文化、经济及社会生活等,是一项具有较高战略和全局性、较强综合性的统筹工作。
科学开展城市规划,必须遵循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从实际出发,做好全局部署与规划工作。
并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短期与长远、经济建设同社会发展、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等复杂关系。
1.2 城镇化进程中城乡规划的作用城乡规划是一种操作性强的政府行为,以推动区域发展为目标,有利于政府制定科学决策。
合理的城乡规划能促进城镇化协调发展,是城镇建设的重要保障。
第一,城乡规划能宏观调控和指导城镇建设,能调节城乡人口及收入分配结构,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促进工业化进程加快、提高城镇就业率、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从而推动城乡经济共同、和谐发展。
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以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与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次区域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
前款所称其他规划,是指城市空间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开发区(园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涉及空间布局的规划。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应当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查、修改等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等相关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在城乡规划中的问题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在城乡规划中的问题1. 引言1.1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的重要性在城乡规划中,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城乡规划编制是指根据国家、地方政府的规划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通过调查研究、规划设计和论证评估等过程,制定城市、乡村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为城乡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空间布局。
城乡规划审批则是指在城乡规划编制完成后,对规划方案进行法律、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审核和批准,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是保障城乡发展有序的重要手段。
城市和乡村的发展需要有科学的规划设计和有效的管理措施,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可以确保城乡发展方向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是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已成为当前城乡发展的主题,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可以促进城市和乡村的有机结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公共服务均衡分配。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在城乡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和核心。
只有加强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才能实现城乡和谐发展、宜居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目标。
1.2 城乡规划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城乡规划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城乡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城市和乡村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城市和乡村土地利用的方式、规模和布局,保障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活动。
城乡规划可以有效促进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协调发展,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可以提高城市和乡村的功能和品质,同时保护环境、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水平和质量,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必须高度重视和加以有效实施。
2. 正文2.1 城乡规划编制的基本流程城乡规划编制的基本流程旨在通过系统性的方法和程序,合理规划城乡空间布局,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城乡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_共10篇.doc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_共10篇范文一: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编制或审批城乡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是指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村庄规划;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深化各项城市配套设施的专项规划。
城市设计应贯穿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
战略规划、概念性规划等其它类规划均可作为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阶段的前期分析或内容补充。
第四条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执业资格。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六条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广泛收集资料,认真实地踏勘,深入调查研究。
第七条组织编制的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乡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编制城乡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必须根据有关保密法规和合同条文,对收集的基础资料承担安全、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主体

其他地区
建设单位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主体
规划名称
范围
编制部门
审批部门
备注
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
省域
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
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
城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城市
政府审查同意后报批
其他城市
省人民政府
镇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县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其他镇
镇人民政府
乡、村庄规划
——
乡、镇人民政府
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
城市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县人民政府
城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划主管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
镇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修建性详细规划
重要地块
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和镇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在城乡规划中的问题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在城乡规划中的问题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是城乡规划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环节。
通过规划编制与审批,可以实现城乡空间布局的优化,解决城乡发展中的矛盾与问题,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
但是,在城乡规划中,规划编制与审批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关注与解决。
1.规划缺乏科学性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专业知识不足的情况,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针对性也不强,不利于实施和推广。
同时,规划中可能存在夸大发展空间、高估发展潜力等失误,导致资源浪费、环境恶化等问题。
2.规划与实际情况脱节部分城乡规划编制缺乏从实际出发、立足本地的态度,未能收集、分析、反映群众的真实需求和实际情况,规划编制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难以得到居民的认可和支持,也不利于规划实施。
3.规划过于理想化规划编制中存在理想主义倾向,如过于追求美观、强调功能分区、空间分隔,忽略了城乡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可能造成规划目标难以实现和城乡生活质量下降。
1.审批程序繁琐城乡规划审批程序复杂、繁琐,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和程序,审批时间较长,增加了投资者的成本和不确定性。
同时,一些审批部门可能存在的不负责任现象也会造成审批周期加长、甚至失信等问题。
2.审批标准不一不同审批部门对城乡规划审批标准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同一项目在不同审批部门中获得的审批结果不同。
这种不一致性也可能造成规划结果的不稳定和不可持续性。
3.审批流程不透明城乡规划审批流程缺乏透明度,审批情况和进展不及时公开,减少了投资者和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不利于各方共同监督。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加强审批程序管理,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审批部门的责任意识,降低审批成本,为规划实施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不影响规划结果的情况下,尽可能让规划标准一致、相对稳定,规范审核方式,提高审批质量和公信力。
3.建立规划参与机制建立规划参与机制,促进公众参与,提高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贴近性,同时将规划纳入民主决策的范畴中,避免规划与实际情况脱节。
城乡规划编制步骤和方法

城乡规划编制步骤和方法一、编制体系1 城镇体系规划: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2 城市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和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3 城市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二、组织编制1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2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3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4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三、城市规划调查研究工作1 调查方法:1.1 现场踏勘或观察调查1.2 抽样调查或问卷调查1.3 访谈和座谈会调查1.4 文献资料的运用2 调查研究的工作阶段2.1 现场踏查2.2 基础资料收集和整理2.3 分析研究.3. 基础资料内容1. 城市勘察资料(地质构造、地下水)2. 城市测量资料3. 气象资料4. 水文资料(江河湖海)5. 城市历史资料6. 经济与社会发展资料7. 城市人口资料8. 市域自然资源资料9. 城市土地利用资料10. 工矿企业单位的现状及规划资料11. 交通运输资料12. 各类仓储资料13. 城市行政、经济、社会、科技、文教、卫生、商业、金融、涉外等机构以及人民团体的现状和规划资料14. 建筑物现状资料15. 工程设施(指市政工程、公用设施)资料16. 城市园林、绿地、风景区、文物古迹、优秀近代建筑资料17. 城市人防资料及底下建筑物、构筑物的资料18. 城市环境资料P172《城市总体规划》4 纲要内容4.1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4.2 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4.3 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4.4 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4.5 预测城市人口规模4.6 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4.7 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4.8 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4.9 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5 中心城区规划的内容5.1 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5.2 预测城市人口规模5.3 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5.4 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5.5 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5.6 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5.7 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5.8 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5.9 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5.10 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5.11 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5.12 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5.13 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5.14 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5.15 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5.16 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5.17 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5.18 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6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要求6.1 文件文本: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附件:规划说明,基础资料6.2 图纸市(县)域城镇布局现状图、城市现状图、用地评定图、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及近期建设规划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国务院审批。
(3)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
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国务院审批。
(4)城市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的情况,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送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
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5)镇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
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
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6)乡规划、村庄规划。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7)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8)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9)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