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 二氧化碳 非分散红外HJ870-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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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低排放烟尘采样器技术要求

超低排放烟尘采样器技术要求

超低排放烟尘采样器技术要求1应用范围:皮托管平行等速采样法采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的颗粒物,用过滤称重法测定烟尘质量,应用定电位电解法定性定量测定烟气成份2、执行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8-1999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HJ57-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693-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83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70-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973-2018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JJG680-2007烟尘采样器检定规程JJG695-2003硫化氢气体检测仪JJG968-2002烟气分析仪检定规程DB37/T2537-2014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DB13∕T2375-201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3、技术要求:3.1 设备可配置物联网模块串口,可实现云端实时监控,掌握现场的在线实时数据,串口可灵活设置多种波特率并通过软件自适用连接切换RS232串口及TT1串口3.2 可完成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浓度低于50mg∕m3的颗粒物测定3.3 针对温度变化引起的流量误差做了温度补偿,保证测量的准确度3.4 采用工业级嵌入式控制器设计,抗静电能力强,烟温传感信号采用多级光电隔离技术,防止管道中的静电影响仪器正常工作,提供了更高的安全保障3.5 精确电子流量计控制,实时监测计温、计压,自动调节流量3.6 仪器内置弹性气容,提高采样流量稳定性;微电脑控制等速跟踪采样,专有调节方式,响应时间快3.7 具有防倒吸功能,可防止采样结束后滤筒中采集的烟尘被倒吸出来3.8 实时记录设备工作状态数据,具有采样过程停电记忆功能3.9 气体传感器修正补偿技术:烟气测量具有气体交叉干扰自动修正算法,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交叉干扰对测量结果的影响,保证了测量精度3.10 具有烟尘采样和烟气测量同步运行功能具备气密性自动检测功能,可自动诊断气路的气密性3.11 一体化电化学传感器模块,可根据需要自主选配进口传感器,SO2传感器具有高低双量程选择,最多可同时测量7种气体;具有CO对S02自动修正功能,满足HJ57-2017的要求*3.12精密DS.采样泵,耐腐蚀,流量可达1001∕min,连续运转免清洗,适应各种工况,具有过载保护功能(以型式批准证书为准,提供证书扫描件)。

青岛市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的比对监测

青岛市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的比对监测

青岛市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的比对监测发布时间:2021-04-09T11:23:42.587Z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9期作者:黄燕曹正梅谭培功姜辉[导读] 摘要:为保证青岛市重点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的有效运行,对青岛市五个行业各抽查一套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设备进行了比对监测,以了解在线监测系统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参比方法用PF-300便携式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

山东省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青岛 266003摘要:为保证青岛市重点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的有效运行,对青岛市五个行业各抽查一套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设备进行了比对监测,以了解在线监测系统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参比方法用PF-300便携式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

比对监测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比对结果显示五个排污单位在线监测系统,均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其显示结果能够较为准确的反映出烟道内挥发性有机物的实际排放浓度,与参比方法监测结果等效。

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比对监测 1.前言为加快推进青岛市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全面提升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青岛市于2019年开展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工作。

青岛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主要涉及到石油炼制、有机化工、橡胶制造、表面涂装、生物制药等行业。

截止到2020年9月,共有91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主要监测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

在线监测设备品牌各不相同,但是分析方法均是气相色谱法。

为保证监测系统的有效运行,五个行业各抽查一套在线设备进行了比对监测,以了解在线监测系统是否达到国家标准。

2.PF-300便携式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 PF-300便携式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仪是一款用于在现场监测甲烷、总烃及非甲烷总烃浓度的便携式仪器,原理方法与设计工艺符合HJ1012、UNIEN13526、UNIEN12619 以及EPA Method 25A等方法的要求。

技术负责人年度总结报告

技术负责人年度总结报告

技术负责人年度总结报告2021年公司业务量提升,人员增加,对公司管理体系的运行提出了新的要求,年初山东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上线开始运行,对采样人员的技术要求及能力提出的新要求,通过公司管理体系运行的不断改善,平台运行的稳步进行,公司检测业务有了大的发展,根据2021年一整年的工作情况,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2021年的工作总结及2022年的工作展望。

1.法律和政策的适应性报告首先,从2021年3月1日山东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开始正式运行,通过前期的培训学习、模拟练习、各个部门任务的分配,并配合管理体系的运行,2021年共完成检测报告540份,平台运行良好,各部门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的要求及时进行改进,较好的完成了2021年度的检测任务。

其次,2021年4月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签发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6月1号开始施行,针对新的管理办法公司进行了统一的宣贯,针对此次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说明进行了重点讲解。

包含以下四部分:(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最后,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告知实施办法2021年正式开始实施,对承诺告知实施办法公司组织了统一的学习,施行承诺告知后对检验检测机构来说是利好消息,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的发展,施行承诺告知先进行业务开展再通过评审老师的评审公司,但也对公司的管理体系,标准方法验证等工作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后续的扩项评审工作中,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是否实施承诺告知。

2.公司人员情况报告目前,公司共有实验室3处,分别为淄博实验室、泰安实验室、菏泽实验室,所有人员共45名,其中淄博实验室共32人,泰安实验室共5人,菏泽实验室共8人。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温度为273K,压力为 11325Pa 条件下不含水分的 排气。
3、监测准备
监测准备工作包括两部分: 1、外出前的准备 2、采样现场的调查
3.1外出前的准备
• 1、采样员接到采样任务单后首先应该通读监测方案, 了解本次监测的内容(类别、点数、项目、频次、时 间)。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进出口同时采样、在线对 比等)要特别注意。对于方案中有模糊不清的地方要 及时反馈给客服,对于陌生监测项目要与技术老师沟 通确认是否能做以及采样和样品保存过程中需要注意 什么事项。
图 6、 圆形烟道弯头后的测点
• b) 对符合 3.12 要求的烟道。可只选预期浓度 变化最大的一条直径线上的测点。
• c) 对直径小于 0.3m、流速分布比较均匀、对 称并符合 3.1.2 要求的小烟道,可取烟道中心 作
• 为测点。
• d) 不同直径的圆形烟道的等面积环数、测量 直径数及测点数见表 1,原则上测点不超过 20 个。
物采样方法 • HJ 836-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
定 重量法
1、参照标准
• 1.5 HJ 693-2014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 1.6 HJ/T 57-2000 ( HJ 57-2017 )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 1.7 HJ870-2017 •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 3.1.5、必要时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 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平台面积应不小于 1.5m2,并设有 1.1m 高的护栏和不低于 10cm 的脚部挡 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小于200kg/m2,采样孔距平台面 约为 1.2m~1.3m。
• 3.1.6采样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梯子上下,梯子必 须放在平地并且放置稳固;并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等 防护措施。距地面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 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应视为高空作 业.

【首次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CO、CO2等气态污染物的便携式测定方法

【首次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CO、CO2等气态污染物的便携式测定方法

【首次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CO、CO2等气态污染物的便携式测定方法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40-2021),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A 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黄浦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松江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嘉定区环境监测站和河南省信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12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SO2、NO、CO的方法检出限均为1mg/m3,测定下限均为4mg/m3;NO2 的方法检出限为3mg/m3,测定下限为12mg/m3;CO2的方法检出限为1g/m3,测定下限为4g/m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1011环境空气和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环境监测问答之环境空气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和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环境监测问答之环境空气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和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1.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测定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时,为确保红外线气体分析器的准确性,校准频次:使用中每周至少用标准气样校准一次。

2. 用红外线气体分析器测定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时,样品采集袋:可以用铝箔采气袋或聚乙烯塑料采气袋,也可以用衬铝塑料袋采气。

3.用非分散红外法测定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时,所使用的高纯氮气如果达不到要求(99.99%以上)时,用什么方法对其进行净化?可以用霍加拉特管(加热至90~100℃)对其净化。

4.用非分散红外法测定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时,水和二氧化碳为什么会干扰其测定:非分散红外法测一氧化碳时,一氧化碳的吸收峰在4.5μm附近,二氧化碳的吸收峰在4.3μm附近,水的吸收峰在3μm及6μm附近,当空气中的水和二氧化碳浓度比较大时就会对其产生干扰,从而影响一氧化碳的测定。

5.用非分散红外法测定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工作原理:一氧化碳对以4.5μm为中心波段的红外辐射具有选择性吸收,在一定浓度范围内,吸收程度与一氧化碳浓度呈线性关系,根据吸收值确定样品中一氧化碳浓度。

6.简述用非分散红外法测定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气体时,为了保证测量数据的准确,应主要注意:(1)仪器必须充分预热,在确认稳定后再进行样品的分析,否则会影响分析精度;(2)为确保仪器的分析精度,在空气样品进入分析室前应对样品进行干燥处理,防止水蒸气对测定的影响;(3)仪器用高纯氮气调零,如果高纯氮气达不到要求时可以用经霍加拉特管(加热至90~100℃)净化后的空气调零。

7、简述非分散红外法测定废气中一氧化氮时,气体滤波相关的工作原理。

仪器对同一待测气体使用两个完全相同的光学滤光片,其中一个滤光片上附有一个充满了高浓度待测气体的密闭气室参比室。

测定过程中使滤光片+参比室与滤光分别连续进入光路。

当滤光片+参比室进入光路时,待测气体的吸收光谱被参比室中的气体完全吸收,检测器测量的光能是被待测气体和干扰气体吸收后剩余的光能(参比信号)。

HJ 870-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方法验证报告

HJ 870-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方法验证报告

HJ 870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方法验证报告1.检测方法概述1.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碳的测定。

1.2 原理二氧化碳气体选择性吸收4.26um波长红外辐射,在一定浓度范围内,吸收值与二氧化碳的浓度遵循朗伯比尔定律,根据吸收值确定样品中二氧化碳的浓度。

1.3 实验步骤1.3.1 将测定仪采样管前端置于排气筒中采样点上,堵严采样孔,使之不漏气。

1.3.2 启动抽气泵,以测定仪规定的采样流量取样测定,待测定仪稳定后,按分钟保存测定数据,取至少连续5分钟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作为一次测量值。

1.3.3 一次测量结束后,依照仪器说明书的规定用零气清洗仪器。

1.3.4 取得测量结果后,用零气清洗测定仪;待其示值回到零点附近后,关机断电,结束测定。

1.4 结果表示体积浓度的结果表示:当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00%时,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大于或者等于1.00%时,结果保留3位有效数字。

质量浓度的结果表示:当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0.0ug/m3时,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大于等于10.0ug/m3时,结果保留3位有效数字。

1.采样、检测设备2.1采样设备2.2辅助设备2.标准物质、试剂、对照品3.实验环境条件详见附件:实验室环境条件及影响评价表4.人员能力5.样品管理及制备6.1 样品的采集6.3.1 将测定仪采样管前端置于排气筒中采样点上,堵严采样孔,使之不漏气。

6.3.2 启动抽气泵,以测定仪规定的采样流量取样测定,待测定仪稳定后,按分钟保存测定数据,取至少连续5分钟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作为一次测量值。

6.3.3 一次测量结束后,依照仪器说明书的规定用零气清洗仪器。

6.3.4 取得测量结果后,用零气清洗测定仪;待其示值回到零点附近后,关机断电,结束测定。

6.2 样品的制备无6.3 样品的运输与保存无6.方法性能验证7.1 方法检出限与检测下限使用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通过配气仪进行稀释,通入浓度为2%的二氧化碳气体,进行7次重复测定,计算7次重复测试的标准偏差,计算检出限。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落实《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要求,规范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孙娟电话(略)电话(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3月2日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部内抄送:大气司,执法局。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为规范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即FID)进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定本指南。

一、安装建设要求(一)系统组成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NMHC-CEMS)由非甲烷总烃监测单元和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

NMHC-CEMS应当实现测量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

进入NMHC-CEM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废气,还应实现同时测量含氧量的要求。

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应按排放标准要求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二)技术性能要求满足《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中技术要求。

(三)监测站房要求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中关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站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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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结果计算与表示
9.1 结果计算
9.1.1 排气流量的计算
按照 GB/T 16157 的规定,计算标准状态(273 K,101.325 kPa)下干排气流量 Qsn(m3/h)。
9.1.计算:
19.6
(1)
式中:ρ—标准状态下干排气中二氧化碳质量浓度,g /m3; ω—仪器测得的被测废气中二氧化碳体积浓度,%。
3
8.4 排气参数的测定
按照GB/T 16157的规定,测定排气参数。
8.5 样品测定
8.5.1 将测定仪采样管前端置于排气筒中采样点上,堵严采样孔,使之不漏气。 8.5.2 启动抽气泵,以测定仪规定的采样流量取样测定,待测定仪稳定后,按分钟保存测定数据,取 至少连续 5 分钟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作为一次测量值。 8.5.3 一次测量结束后,依照仪器说明书的规定用零气清洗仪器。 8.5.4 取得测量结果后,用零气清洗测定仪;待其示值回到零点附近后,关机断电,结束测定。
ii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碳的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碳的测定。 仪器量程值为 20%(体积浓度)条件下,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 0.03%(0.6 g/m3),测定下限为 0.12%(2.4 g/m3)。
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 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碳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碳的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 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1 月 2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870-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Determination of carbon dioxide —Non-dispersive infrared absorption method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 /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11-28发布
2018-01-01实施
环境保护部
发布
目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方法原理......................................................................................................................................................... 2 5 干扰及消除..................................................................................................................................................... 2 6 试剂和材料..................................................................................................................................................... 2 7 仪器和设备..................................................................................................................................................... 2 8 采样和测定..................................................................................................................................................... 3 9 结果计算与表示............................................................................................................................................. 4 10 精密度和准确度............................................................................................................................................. 5 11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5 12 注意事项......................................................................................................................................................... 5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测量前后仪器性能审核结果......................................................................................7
配可调式减压阀、可调式转子流量计及导气管。
7.3 集气袋
用于气袋法校准仪器。容积4 L~8 L,内衬材料应选用对被测物质影响小的铝塑复合膜、聚四氟
乙烯膜等惰性材料。
8 采样和测定
8.1 采样点和采样频次的确定
按GB/T 16157、HJ/T 397、HJ/T 373及有关规定,确定采样位置、采样点及频次。 8.2 仪器气密性检查
3.1 零气 zero gas 不存在测量组分或小于规定值、其它组分浓度不干扰测量组分结果或产生的测量组分干扰可
忽略不计的气体。 3.2
校准量程 calibration span 仪器的校准上限,为校准所用标准气体的浓度值(进行多点校准时,为校准所用标准气体的 最高浓度值),校准量程(以下用 C.S.表示)应小于或等于仪器的满量程。 3.3 示值误差 calibration error 标准气体直接导入分析仪的测量结果与标准气体浓度值之间的误差。 3.4 系统偏差 system bias 标准气体直接导入分析仪与经采样管导入仪器的测量结果之间的差值,占校准量程的百分比。
按仪器使用说明书,正确连接分析仪、采样管、导气管等,达到仪器工作条件后按GB/T 16157检 查气密性。若检查不合格,应查漏和维护,直至检查合格。
8.3 仪器校准
8.3.1 零点校准
将零气导入测定仪,校准仪器零点。
8.3.2 量程校准
将二氧化碳标准气体通入测定仪进行测定,若示值误差符合7.1.2条a)的要求,仪器可用;否则, 需校准。校准方法如下:
1
3.5 零点漂移 zero drift 在测试前、后,测定仪对相同零气测量结果的差值,占校准量程的百分比。
3.6 量程漂移 span drift 在测试前、后,测定仪对相同浓度标准气体测量结果的差值,占校准量程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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