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二)
合同法习题(二)

《合同法》习题(二)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抚养()。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B.是身份合同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二)多项选择题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2.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3.下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婚姻协议B.婚前财产协议C.婚后财产协议D.分家财产协议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属于法定之债B.属于意定之债C.属于诺成合同D.具有相对性5.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A.政府采购合同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E.租赁合同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A.买卖合同B.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C.租赁合同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一)单项选择题1.赠与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属于()。
A.双方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B.双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C.单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D.双方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2.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如何理解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如何理解?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及实用指南违约金毕竟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其具体数额不可能与事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完全吻合。
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途径予以适当调整,即本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违约金的调整也作了具体规定,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的规定,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
合同法(二)

【答案与解析】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 相对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 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我国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 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 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 制度是为维护交易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构成表见代理,需 要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存在行为人有代理 权的假相,从而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这一 假相可以是本人的行为所致,也可以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 的。表见代理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表见代理一旦 成立,本人应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如同有权代理的责任。
本案中,顺风公司承建建筑工程,并委派公司的 乙为该工程负责人。同时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围墙 以承包的形式发包给甲。施工过程中,为如期竣工, 甲依据乙的提议,雇佣丙带车到工地施工,并与乙 达成口头合同,约定工程量和丙的劳务报酬。按照 合同约定,由顺风公司记工员记录丙出工天数,乙 负责审核签字。由此证明,代表顺风公司工地负责 人乙的上述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职务行为所产生的 后果应按合同由顺风公司承担。即丙的劳务费,应 依法由顺风公司给付。 综上,乙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顺风公司负担,甲的 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2、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 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 撤销权。
经典案例: 可撤销合同及其撤销权的消灭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 份轿车买卖。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 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 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 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 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 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问题]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 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 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二要约承诺对价

合同法二(要约、承诺、对价)案例一、Routledge v. Crant(1828)原告的一处房屋准备出售,被告发出要约,表示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原告的房屋,并表示原告可在6个星期之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后来,6个星期的期限尚未届满,原告也并未表示承诺或拒绝要约,而被告又表示不愿购买该房屋了。
原告得知后表示承诺,为被告所拒,于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
案例二、Byrne v, Van Tienhoven(1880)被告于10月1日在加迪夫(cardiff)给住在纽约的原告写信发出要约,提出愿意按一定的价格向原告出售1000箱马口铁,但10月8日被告又发出了一封信要求撤回要约。
原告接到要约后于10月11日用电报作出承诺,并且在10月15日再次发出书信确认其承诺,到10月20日原告又收到了被告撤回要约的信件。
后双方就是否达成了合同发生争议,原告起诉。
案例三、Jones v. Daniel(1894)被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愿以1450英镑购买原告的不动产,原告的律师回信表示接受要约,并附上合同让被告签字。
但所附合同中增加了一些要约中未规定的条件,包括买方须支付10%的定金,并规定了成交日期等。
被告收到合同后没有签字就予以退回。
后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辩称双方之间并未达成合同。
案例四、Fdlthouse v. Bindley原告曾经协商购买他侄子的马,他于2月2日写信给侄子说:“愿以30英镑15便士的价格购买那匹马”,并且补充说:如果侄子不作答复,那匹马就是他的了。
侄子对此信未作回答,但对拍卖师(他正负责拍卖侄子的全部牲畜)说,在2月25日举行的拍卖会上,不要把那匹马卖了,因为他已经把那匹马卖给叔父了。
但拍卖师由于疏忽,在拍卖会上把那匹马和其他马一起拍卖了。
原告得知后,遂起诉拍卖师“侵占他人财产。
”案例五、Adams v. Lindsell(1818)原告是一位羊毛制造商,被告是一位羊毛供应商。
合同法2

2)承诺迟到——指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 出承诺,但是承诺达到要约人时,已经超出 了承诺期限。承诺迟到和逾期承诺不同,在 逾期承诺中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也已经 超出了承诺期限。 迟到承诺的法律后果: (1)要约人愿意接受,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2)要约人及时发出通知不愿意接受的,承 诺不生效,合同不成立; (3)要约人怠于迟发通知的,视为承诺未迟 到,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举例:某供销社向许多农民发出要约, 让他们在两天之内来买化肥,并明确介 绍了化肥的价格。由于其化肥价格比较 便宜,不少农民退掉了已在别处订购的 化肥,来购买供销社的化肥。但该供销 社进的化肥数量有限,不能满足众多农 民的购买要求,而且供销社看到来购买 的人数很多,便单方宣布提高化肥价格, 给农民造成了损失,由此引发纠纷。在 该案例中,供销社是有过错的,应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8.逾期承诺和承诺迟到
1)逾期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人限定 的承诺期限之后,向要约人发出的承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 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 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逾期承诺有两个特点:一是逾期承诺必须 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完全接受要约 的意思表示。二是逾期承诺必须是在承诺期 限届满后发出的。
(2)行为——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 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可以特定的行为 表示承诺,毋须另行通知。
4.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
(1)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承诺期 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 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 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 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时开始计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合同成立的例外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天大14秋《合同法(2)》在线作业一答案

《合同法(2)》在线作业二
一,单选题
1. 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负担。
A. 履行义务的一方
B. 接受履行的一方
C. 合同双方当事人
D. 协商确定
?
正确答案:A
2. 当事人()是合同正常变更的唯一条件。
A. 具有行为能力
B. 具有意思能力
C. 协商一致
D. 不违法
?
正确答案:C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但由于丙公司恶意阻挠的缘故,导致乙公司没有履行合同,那么()。
A. 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 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 乙公司与丙公司一起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 乙公司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其未履行合同是因丙公司的缘故
?
正确答案:A
4. 根据符合合同目的解释原则,如果合同条款相互矛盾有使合同有效与无效两种解释,那么应从使合同( )的解释。
A. 有效
B. 无效
C. 不成
D. 效力未定
?
正确答案:A
5. 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
A. 表示要承担对方的损失
B. 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C. 已经承担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D. 是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
《合同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一、合同订立第一条双方虽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已实施的行为可以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
推定合同成立。
第二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习书面形式而未采字书面形式,当事人仅据此主张合同不成立,合同尚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合同已履行完毕或者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第三条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中,只要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文定明确,合同即成立。
对欠缺的一般条款,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释:第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所称“交易习惯”,是指在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某一类经济关系中为人们普遍认识。
遵循采用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的通行做法或行为规则。
第五条商业广告如内容完整、确定,包含有标的、价款、收货或者付款条件等具体内容,视为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界限不清时,视为要约邀请。
第六条悬赏广告是广告行为人以广告方式对完成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的不特定人给付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属单方法律行为,无需相对人承诺即生效。
第七条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的相对人为数人时,如完成行为不重合,数人均享有请求获得报酬的权利;并应根据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确定相应的报酬比例。
如完成行为重合,应由最先完成并通知行为人者取得报酬;同时完成的,应平均分配报酬。
第八条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如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同一地点的,以该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双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九条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一方当事人拟制的合同标准示范文本,符合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情形的,为格式合同。
第十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合理方式”,是指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以醒目的字体特别标识在合同书的显著位置并能够被对方识别;重要附件,应在合同主文特别注明并完整附后,从而达到合理、谨慎注意及提示义务之要求。
《合同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在此期间牛踢伤一人,该损害赔 由乙承担。 •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
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牛已经归乙管理,因 此,乙应当负责。
合同法(二)
• 在此期间,牛生了一头小牛,小牛归谁所 有?
合同法(二)
2、接受标的物: 迟延受领 拒绝接受
3、检验标的物 有约定检验期限 无约定检验期限:合理期间 /两年 有质量保证期的除外 怠于通知的后果
合同法(二)
甲有一头牛要卖掉,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乙当场交付人民币1000元,约定一周后将余 款交齐。
请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讨论下列问题:
合同法(二)
1.如牛在交付定金时已经被乙牵走, 不料,当晚牛生病死亡。损失由谁负责? 为什么?
合同法(二)
2020/11/7
合同法(二)
买卖合同
合同法(二)
•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法律特征 1、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2、买受人须支付价款 3、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4、一般为不要式合同
合同法(二)
三、出卖人的义务 • 1、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 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合同法(二)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 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 同或者经过公 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 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合同法(二)
某木材加工厂承诺赠与诏安一中课桌椅50套。 • 2、加工厂因资金因难,难于维持生产,提 出不履行赠与。一中将其诉之法院,法院 是否支持?
的,货交第一承运人后 • 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
收取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 出卖人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风
险的转移。
合同法(二)
2、由出卖人承担 •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 的物或者解除合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附义务的 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 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 任。
元退还给王某。
合同法(二)
• 特种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买卖 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出卖人
确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
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 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 2、样品买卖
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3、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 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 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合同法(二)
• 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 影响其生产经营或 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 再履行赠与义务。
合同法(二)
某木材加工厂承诺赠与诏安一中课桌椅50套。 • 3、若加工厂赠与一中50套课桌椅,后学校
发现课桌有质量问题,加工厂是否应承担 责任?
合同法(二)
• 第191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 担责任。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
合同法(二)
1.本案中房屋毁损属于意外灭失,该风险 损失由赵某承担。因为,该房屋买卖合同 虽然已经签订,但过户登记前尚未生效, 房屋所有权仍然归赵某,其风险也应由赵 承担。
2.在本案房款纠纷中,赵某依法无权要求
王某给付余下的1万元,并应将已收的4万
合同法(二)
• 损失由乙承担。 •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
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 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甲、乙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特别约定风险问 题,法律对此也无另外的规定,因此,乙 将牛牵走,该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乙。
合同法(二)
合同法(二)
赠与合同
合同法(二)
• 《合同法》第185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 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 合同。
合同法(二)
• 赠与合同的特点
1、为转移财产的合同 2、为无偿合同 3、为单务合同 4、为诺成合同
合同法(二)
某木材加工厂承诺赠与诏安一中课桌椅50套。 • 1、加工厂不交付课桌椅,一中将其诉之法 院。法院是否支持?
• 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 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风险负担按 交付原则确定。
• 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 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 负担。
合同法(二)
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承担
1、由买受人承担 • 标的物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 因买受人原因使标的物不能如期交付,自违约之日起 • 出卖在途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
合同法(二)
3、瑕疵担保责任
•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
•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 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 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合同法(二)
• 四、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价款数额 价款的支付时间/地点:无约定地点,出卖人的 营业地支付
• 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合同法(二)
王某与赵某某签订一购房合同,王某以5万元购 买赵房,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 个月内清偿。第二天王某即把其制作的家具搬到 房中,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 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 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 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 元,两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 (1)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 (2)不需要运输,双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 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 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 业地交付标的物。
• 2、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 动产/不动产 例外: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 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