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办公厅61附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9•【文号】环办函[2010]1445号•【施行日期】2010.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0]14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了加强全国基层环境统计基础工作,《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环统专项设备采购项目》将为全国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统计工作配发笔记本电脑、台式计算机等相关工作设备。
目前,该项目即将进入实施阶段。
为保证设备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并在今后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请各省(区、市)环保厅(局)总量管理部门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开展环统专项设备配发工作。
现将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通知并组织辖区内市、县各级相关环保部门设备接收人,准备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接收设备(部分偏远地区会因交通运输延迟到货,时间另行通知)。
二、协调设备接收确认等相关工作,对环统专项设备是否发放到基层环统工作人员手中的情况予以核定。
三、环统专项设备务必用于环境统计工作,专机专用,由专人负责。
设备使用人如发生变动需报上一级环保部门总量管理机构备案,上一级环保部门将结合推进环境统计工作不定期检查和抽查设备使用情况。
附件:1.接收和验收工作流程和要求2.验收标准3.货物标准4.设备接收单模式(略)5.环境统计专项设备(笔记本、台式机)用户验收单-样本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一:接收和验收工作流程和要求一、设备接收设备由该项目中标单位上海惠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普公司”)人员送抵现场,如外包装无损,查验设备接收人身份证件后需签署《设备签收单》(设备签收单一式三联,签收后,由送货人员全部取走)。
如原定设备接收人不能按时接收设备,需提前委托一名本单位人员接收,在查验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后报告签署《设备签收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有关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运维机构:为适应监测事权上收后环境监测管理新要求,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和维护,保障环境空气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本细则,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管理细则。
试行期间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韩静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电话:(010)66556815传真:(010)66556824邮箱:******************.cn附件:1. 运维机构名单2.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1日附件1运维机构名单1.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厦门隆力德环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4.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5.河南鑫属实业有限公司6.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和《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1号),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何要开展这次清理工作?答:这次清理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开展的。
开展这项清理工作,既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举措、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环境保护部文件清理工作从2016年1月开始。
7月1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决定对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这次继续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摸清家底”,也是整个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问:这次文件清理范围包括哪些?答:环境保护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截至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领域。
问: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答:“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理。
问:未列入目录的文件是否继续有效?答:《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400件文件均为经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目录的文件除了存在已被废止、自行失效的情况外,还存在其本身不属于此次清理所指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等情况。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61号――关于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现有制革企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61号――关于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现有制革企业名单(第2批)的公告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61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1.08.29
【实施日期】2011.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1年第61号)
关于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现有制革企业名单(第2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推动制革行业发展方式转变,我部组织开展了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
经中国皮革协会、各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境
保护部环保督查中心现场检查和社会公示,我部形成了第2批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现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
对于未列入第1批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9号)和本批公告的现有制革企业,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含补办环评手续)、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包括首发上市、再融资和资产重组)申请、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包括信贷、生皮加工贸易、生产许可证)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环保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7•【文号】环办[2003]61号•【施行日期】2003.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为规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的审批工作和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管理,根据《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69号)、《关于委托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函[2003]138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口废物申请的受理1、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的具体管理工作。
2、申请进口废物的废物利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1)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见附件),并加盖申领单位印章;(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3)废物利用单位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副本;(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3、进口废物的申请材料,经利用单位所在地地级市环保局初审和省级环保局(厅)审查同意后,由省级环保局(厅)列出清单,统一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废物进口登记中心。
特殊情况下,由废物利用单位自送材料的,申请材料必须由省级环保局(厅)加盖公章密封,废物进口登记中心凭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的介绍信受理。
二、进口废物的审批1、废物进口登记中心根据省级环保局(厅)的建议,核准各加工利用单位年度审批总量和发证份数,并视具体情况一次性签发所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或分多次签发。
2、废物进口口岸的审批实行就近原则;每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口岸不超过三个。
3、凡符合要求的申请,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4•【文号】环办函[2010]1099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环办函[2010]109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促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抽查。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抽查方式及内容此次抽查采用现场检查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专项检查两种方式。
(一)现场检查我部会同检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及部分专家组成检查小组,对部分评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各单位工作条件、工作质量、日常管理、人员配备以及从业行为等相关情况。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专项检查抽查部分评价机构2009年主持完成的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项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规范性等相关情况。
二、抽查程序和时间安排(一)2010年10月25日至11月22日期间,我部组织对附件一中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抽取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加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2010年10月25日前,附件二中的单位应将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以及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各一份报送我部。
(三)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我部分批组织对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听取相关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汇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30•【文号】环办[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200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环境污染、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我部组织制定了《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二○○九年九月三十日附件: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环境保护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手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实施的挂牌督办。
环境保护部商请监察机关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涉及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或其他问题联合实施的挂牌督办,也适用本办法。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环境保护部现场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挂牌督办:(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四)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五)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六)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政府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或文件的案件;(七)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