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污泥通知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157号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著增加。
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
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
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
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四、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报告。
潞城污泥处置方案公告

潞城污泥处置方案公告根据相关法规和环保要求,潞城市将对本地区部分污泥进行处置。
本次污泥处置方案经多方研究和评估,旨在最大程度地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现公告如下:一、污泥处置内容本次污泥处置的范围包括潞城市内少量的污泥,主要来源于生活垃圾处理、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农村污水处理等。
本次处置的污泥为非危险废物,已进行分类和归集处理。
二、污泥处置方式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本次污泥处置将采取以下方式:1. 原位固化处理对于数量较少、污染程度较轻的污泥,采用原位固化处理方式。
该方法采用特殊的固化剂进行处理,使污泥中的有害物质得以固化,从而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
固化处理后,污泥将被直接埋入当地的无害化垃圾填埋场,经过长期自然环境的分解、转化和降解,最终得以完全分解。
2. 热解气化处理对于数量较多、污染程度较重的污泥,采用热解气化处理方式。
该方法将污泥放入专用的加热炉中进行高温分解和热解,使有害物质得以彻底分解和转化,并在过程中产生大量的能量和可再生资源。
分解后的废气会经过一系列的净化处理,最终排放到环境中。
而分解后的固体物质则会通过物理和化学的处理方式,得到再生资源,用于发电、生产和其他环保用途。
三、处置过程监管为了确保污泥处置的安全和合规,潞城市环保部门将对污泥处置的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污泥的处置前、处理中和处置后均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和监控,确保整个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环保要求。
在污泥处置过程中,潞城市环保部门将通过公告、宣传和多种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布处置方案和进展情况。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四、总结本次潞城污泥处置方案经过多次讨论和评估,旨在最大程度地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我们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本次处置将得到顺利实施,为潞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江苏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江苏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附件:江苏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自2005年以来,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污染防治成为全省环保工作的重点之一,经过各级环保部门的全力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管不到位、规范化处置(含利用,下同)设施建设滞后、污泥违规转移、随意倾倒、处置费用不落实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深入推进污泥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0〕235号),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总目标是:切实履行环保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污泥污染防治工作体系,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全省形成与污泥产生情况相适应的污泥规范化处置能力,杜绝污泥围环境及当地的地下水。
(3)脱水污泥在堆棚或密闭容器的设置应可贮存不低于7天额定脱水污泥产生量,污泥堆棚或密闭容器须有通风、除臭措施。
4、污泥处理处置过程的污染防治要求(1)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符合相关资质规定,并充分考虑处理处置污泥所带来的环境影响,采取措施,控制二次污染和污泥对产品质量的影响以及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2)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接收、贮存、处理处置、最终产物去向的台账(见附三),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汇总上一季度的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告,经省辖市环保局汇总后于当月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厅(见附二)。
(3)2011年12月31日前对已建堆肥、养殖、直接制砖项目,进行一次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重新进行甄别,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坚决取缔和关闭。
(4)污泥填埋处置,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未经脱水至60%以下或未进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害化等级评估合格(Ⅲ级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不属于规范化处置方式。
环办[2010]157号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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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672/2010-00952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污染防治发布单位: 污染防治司 生成日期: 2010年11月26日名 称: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 号: 环办[2010]157号 主 题 词: 环保 污水处理厂 污泥 污染防治 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157号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著增加。
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
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
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环保部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专
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建城[2015]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02.13
【实施日期】2015.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环保部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冀建城〔2015〕7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
随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快速发展、《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的大力推进,我省污水处理设施不断完善。
但污泥产生量不断增加,个别地区污泥处理处置问题也亟待规范。
为进一步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专项检查的紧急通
知》(建城函〔2015〕2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认真组织城镇污泥处理处置专项检查
各设区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
污泥处理处置相关政策、法规梳理【范本模板】

污泥处理处置相关政策、法规梳理我国的污泥处置产业刚刚起步,相关的政策法规、标准和管理体系很不完善。
1、20世纪60-70年代我国污水处理厂较少,主要土地利用,采用中温厌氧消化,技术和设备几乎全部进口。
为指导污泥农用,1984年我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农业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
标准对污泥中的有害物质进行了限制,并规定了污泥农用地期限,在一定程度上对污泥农用的安全性初步给予了指导;但是,该标准年代久远,无法保障污泥土地的安全利用。
而且我国缺乏对污泥农用的长期定位监测。
1993年7月17日,原建设部发布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放标准进行了文字性的规定,其中,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2、2000年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对污泥的处理提出了要求。
规定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理。
经过处理后的污泥,达到稳定化和无害化要求的可农田利用,否则应按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卫生填埋处置。
2002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批准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规定了污泥稳定化处理后的指标:无论是厌氧消化还是好氧消化有机物降解率都要大于40%;并进一步规定了含水率、蠕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值等指标限值。
3、2007年以后,国家对污泥处理处置的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环境保护总局启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并将污水污泥列入首批试点的六大行业之一,并于2008年初发布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4、为了加快我国污泥处理处置标准体系的建设,经国家技术质量监督总局批准,在住建部的具体管理下,成立了全国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标准的归口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16•【文号】环函[2010]129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129号2010年4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来,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向我部询问在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危险特性鉴别工作中,如何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的固体废物采样和鉴别相关规定问题。
鉴于该问题具有普遍性,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单纯用于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其产生的污泥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管理。
二、专门处理工业废水(或同时处理少量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险特性,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三、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处理厂,若接收、处理工业废水,且该工业废水在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可按照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管理。
但是,在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时,应按照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四、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工业废水的,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属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废水处理工艺环节采样,并按照污泥产生量确定最小采样数。
环保部发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8.3污水处理系统项目采用地埋式污水处理系统。
8.4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理项目设置存储设施和购置存储容器,对废旧电池、废旧医疗设备、废旧电子线路板等危险废弃物进行分类安全存储。
8.5其他环保项目设置降低噪音、粉尘的环保设施设备等。
环保部发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近日,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及其配套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等3项标准,以及《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国2012年水泥产量达到22.1亿吨,占世界水泥产量的56%。
水泥工业在支撑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据统计,我国水泥工业的PM、SO 2、NO X 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比例分别高达15%~20%、3%~4%、8%~10%,属于污染控制重点行业。
同时,国内外经验表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污染土壤等是有效处置固体废物的重要途径,但协同处置过程中除产生常规污染物外,还将产生重金属、二恶英等毒害性较强的污染物,急需发布具有针对性的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外,还应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
GB 30485-2013遵循全过程污染控制原则,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染节点分别提出了对应的控制要求,包括允许协同处置废物的种类控制、废物中有害元素的投料控制、投料点的选择、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等。
为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环境保护部还配套制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具体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全过程的环保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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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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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环保
污水处理厂
污泥。 染防治 污
通知
日印发
环 境保 护部 办 公 厅
一
2010年 11月 29
4—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 办 E2010〕 157号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泥污染 防治工作的通知
直辖 市环境保 护厅 (局 ): 各省、 自治 区、 “ ” 十 一 五 期 间 ,我 国污水 处 理 能力 显著 提 高 ,同 时 ,污 泥产 生 量也 显著增加 。但 多数污泥未得 到妥善处置 ,随 意抛 弃 、 倾倒现象 普遍存在 ,由 此 引起 的 二 次污染 问题 已不 容 忽视 ,在 一定程度 上 甚 “ 至抵 消 了部分 污染减排 ” 的成杲 。各级环保 部 门要从切 实 改善环 维护环境 安全 出发 ,充 分认识污泥环境 管 理 的重要性 。 为 境 质量 、 加 强城 镇 污水处理厂污泥污 染 防治 工 作 ,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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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埋、 焚烧 、 建材 综合利用 ,现 有 工 业 窑炉 (女 口 电厂 锅 炉 、 泥窑等 )共 水 处 置 等方 式 ,提 高污泥 无 害化处置 率 。 各 省 (区 、 )环 保 部 门应 当于每年 3月 31日 前将本 辖 区上 一 市 年度 污泥污 染 防治 情况 (包 括产 生和 处理处 置 情况 )上 报环境保 护 部。
,
50%以 下 。污水 处 理 厂 应 当对 污泥
农用产 生的环 境 影 响负责 ;造 成土壤 和地 下水污染 的 ,应 当进行修 复和 治理 。 禁止污泥处理处 置 单位超处理处 置 能力接 收污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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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立 污泥管理 台账和 转移联 单制度 。污水 处 理厂 、 污泥处 建 转 理 处 置单位 应 当建 立 污 泥 管 理 台账 ,详 细 记 录 污 泥产 生量 、 移 量 、 理 处 置量及其 去 向等情况 ,定 期 向所在地 县级 以上地 方环保 处 部 门报告 。 参 照危 险废 物管理 ,建 立 污 泥 转移联 单 制度 。污水处 理 厂 转 出污泥 时应如 实填 写转移联 单 ;禁 止污泥运 输单位 、 理 处 置单位 处 接 收无 转移联 单 的污泥 。 五 、 范污泥运输 。 从 事污 泥运 输 的单位 应 当具 有 相 关 的道 规 路货 物运 营资质 ,禁 止 个 人 和 没 有获 得 相 关运 营资质 的单位 从 事 防水 、 防渗漏和 防遗撒 等 污泥运 输 。污泥运输 车辆 应 当采取 密封 、 措施 。 六、 大 实施信 息 公 开 。各级地 方环保部 门应 当参 照《 中城 市 固
(原 体废 物污染环境 防治信 息发布 导 则 》 环保 总局 公 告 zO06年 第
33号 ),定 期 向社会 公 开发布本地 区污 水处 理 厂 污 泥产 生、 理 处 处
置等信 息 。 七 、 强组 织实施 。备 级地 方环保部 门要结合 实 际 ,制 定具体 加 转移 、 理 处 置等全过程 的环境 监 管 ,坚 实施方案 ,加 强污泥 产生、 处 决打 击非法倾倒和 违 法 处 置 污 泥行 为 。要 因地 制 宜 ,推 动通 过填
:
强化污水 处 理 厂 主 体 责任 。污 水处 理 厂 应 对 污水 处 理 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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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产 生 的污 泥 (含 初 沉污 泥 、 剩余 污 泥和 混合 污 泥 )承 担处 理 处 置 责任 ,其 法 定代表人或 其 主要 负责人是 污泥污染 防治 第 一责任人 。 污水 处 理厂 应 当切 实履 行 职 责 ,对 污 泥产 生、 输 、 存 、 理 、 运 贮 处 处 置 实施全过程 管 理 ,制 定并 落实污 泥环境 管理 的规 章制度 、 作流 工 程和要 求 ,设 置专 门的监控部 门或专 (兼 )职 人 员 ,确 保 污 泥妥善处 理 处 置 ,严 禁擅 自倾倒 、 丢 堆放 、 弃 、 遗撒 污泥 。 二 、 快污 泥处理设施 建设 。污 泥处理处置应 遵 循减 量化 、 加 稳 无 定 化 、 害化 的原 则 。污 水处 理 厂 新建 、 改建 和扩 建 时 ,污 泥处 理 设 施 (污 泥稳定 化和 脱水设 施 )应 当与污水处理设 施 同时规 划 、 同 时建设 、 同时投入运 行 。不 具备 污 泥处理 能力 的现有污水 处 理厂 应 当在本通 知发布之 日起 2年 内建 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 三 、 强污泥环 境 风 险防范。鼓励 在 安全 、 加 环保和经 济 的前提 下 ,回 收和利用 污泥 中的能源和 资源 。污 泥产 生、 输 、 运 贮存 、 理 处 处 置 的全 过 程 应 当遵 守 国家 和 地 方 相 关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及 技 术 规 范。污水处 理 厂 以贮 存 (即 不 处 理 处 置 )为 目的 将 污 泥 运 出厂 界 的 ,必 须将 污泥脱水 至含水 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