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法 -国外宪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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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宪法特点

英美法宪法特点

一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有两个:1议会主权议会主权也可称议会至上,议会至上是议会主权的体现。

英国国家的主权属于议会。

英国议会的权力在法律上具有最高性,永久性和权力不可分割性,具体奖议会主权是指议会具有创制法律的垄断权;法院必须执行议会通过的法律;议会以外的任何机关或任何个人都无权宣告议会通过的法律无效;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政府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并接受议会的监督。

由于英国实行的是不成文宪法,因此议会的权力既没有宪法典明文规定,也没有任何限制英国议会主权原则的确立是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分不开的,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结成联盟,利用议会这个场所与国王为代表的封建贵族作斗争,通过斗争不断限制王权,扩大议会权力,因此议会主权原则是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斗争的胜利结果,在当时具有积极的意义。

2法治五个意义:1法是至高无上的,•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必须根据法律进行活动,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或法律以外的任何特权;2•政府没有专横的自由裁量权,只有在触犯法律和依照法律正常程序,才能处以刑事或民事处分;3•法律平等。

官吏执行职务的行为和私人行为一样都要受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法律原则;4英国公民的权利不是来源于宪法,而是由法院判例形成,•表明普通法院的职责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纠正不公正行为。

法治和议会主权两原则是有密切关系不可分的,议会至上原则是法治原则确立的根源和出发点,而法治原则又保证议会通过的法律得到严格实施。

二英国宪法的特点(一)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分散规定在宪章、制定法、判例、惯例之中,所以英国的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二) 英国宪法只有法律实质上根本法的意义,而没有法律形式上根本法的意义。

而英国宪法与一般法律是不分的,宪法只是法律的一部分,他们的法律效力没有区别,在英国,人们要判断某一条法律具有宪法性,只有从法律的内容活动实质中认识,如果这条法律的内容涉及到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那么这条法律是属于宪法性法律,否则就是一般性法律。

了解英国、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谈谈它们各自的特点。

了解英国、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谈谈它们各自的特点。

了解英国、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谈谈它们各自的特点。

英国、美国和法国都是资本主义国家,但在政治制度方面存在一些不同的特点:1.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君主立宪制: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女王(国王)是国家元首,但她的权力是象征性的,实际政府首脑是首相。

•两院制:英国的议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上议院(伯爵院)和下议院(普通人院)。

议会在立法和监督政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内阁制:英国的政府基于内阁制度,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命,并对行政事务负责。

•具有传统法律和习惯的宪法:英国没有正式的成文宪法,宪法权威主要来源于习惯法和先例法。

2.美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总统制:美国是一个总统制国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拥有行政权力。

•三权分立:美国政府采用三权分立的原则,行政权由总统领导,立法权属于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司法权归最高法院。

•联邦制: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将权力分散到中央政府和各州政府,在特定事务上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宪法的权威:美国有一部成文宪法,被视为国家最高法律,规定了政府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

3.法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半总统制:法国是一个半总统制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负责外交事务和国防,而政府首脑是总理,负责内政。

•单院制:法国的议会由国民议会(下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但国民议会在立法和决策上起主导作用。

•中央集权:法国的政治体系相对较集中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有较大的控制权。

•宪政传统:法国政治体系承袭了法国宪政传统,法律和法典对法国政治体系有重要影响。

总体而言,英国、美国和法国的政治制度都具有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共同特点,如法治原则、选举制度和民主原则。

但由于历史、法律和政治文化的差异,它们在君主制或总统制、立法体系、权力分配和地方自治等方面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英国、美国、法国政治制度比较(中英文对照版)

英国、美国、法国政治制度比较(中英文对照版)

一、英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至上”、以内阁为权力核心、君主虚位、政党组织严密。

首先,英国实行议会民主制,体现“议会至上”的原则。

议会至上,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是立法权的派生,三者互有重叠。

其次,实行内阁制,作为“议会至上”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体现。

即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

再次,英王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职位,并无真正的实权。

最后,英国政党的组织体系相对比较严密。

可见,英国政治制度最大的特点是“议会至上”,司法权和立法权都出于立法权,民主政治的实质部分居于虚位君主之下。

这种政治制度的优点是,无论是体制形成还是实际运作都相对民主、公正,更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和周全。

但缺点是,体制或制度容易模式化,导致官僚主义,影响执政效率。

二、美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美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总统制的国家,在其早期的权力构架中,并没有政党的因素,只是在后来政治角逐中,政党不断在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特点是:1、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推荐产生,总统在全国由全体选民直接投票、间接选举产生,当选总统并不一定是得到绝对选票多者,而是为获得选举人票更多者。

总统还是行政首脑,直接控制着行政机构,并且还是三军总司令。

2、美国的政党体制相当松散,政党存在的意义更多的是作为各类选举的工具,选举之后,政党作为一种组织体系作用相当微弱,所以它是一种典型的“选举党”。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两党制国家,但它不同于西欧国家的两党制,它不是以意识形态划分的,而是按照区域和利益集团来划分,两党从本质上讲都是代表不同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

3、美国的国会即众议院、参议院议员一般由政党推荐参选,由全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拥有立法权。

4、美国的总统尽管名义上是所在党的领袖,但当选后更多的是以“全民总统”的面目出现。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主要由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组成。

英国的宪法并没有明确的成文宪法文件,但是有一些具有宪法地位的法律文件以及一些惯例和习俗形成了英国的宪法。

立法机构的监督是通过议会来实现的。

议会由英国国会的两个议院组成,即上议院和下议院。

议会对政府及其他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包括法律的制定、政策的制定和批准预算等。

议会可以提出和讨论各种法案,并对政府的政策进行审查和问责。

司法机构的监督是通过独立的司法体系来实现的。

英国的司法体系由各级法院组成,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各级地方法院。

这些法院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审判。

司法机构保证了法律的平等和公正,并对政府及其他机构的行为进行司法监督。

此外,英国还设有独立的宪法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和宪法事务委员会,它们负责研究和评估宪法问题,并向政府和议会提供建议和指导。

总体上看,英国的宪法监督模式是通过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相互配合来实现的,旨在确保政府和其他机构的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其宪法是一部非成文宪法,主要依赖于传统习惯和法律文件。

它是一个权力分立的体系,其中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被分散在不同的机构之间。

在这样的体系中,宪法的监督起着重要的作用,以确保政府及其机构依法行事,并保障人权和公民自由。

英国的宪法监督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司法独立:英国的司法独立是宪法监督的基础。

司法权力由独立的法院行使,这些法院独立于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的任何干扰。

法院的主要职责是解释和应用法律,保障公民的权益,并对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

2.法官的审查权力:英国法官对法律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它们遵守宪法。

如果法律或行政行为被认为违宪,法官可以废除或推翻其效力,从而保护公民的权益。

3.国会的监督权力:英国国会拥有对政府的监督权力,包括对政府提出议案、监督立法进程以及质询政府等。

国会通过制定法律,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也通过对政府的询问、辩论和审查来监督政府的行为。

4.选民参与:英国的宪法监督还依赖于选民的参与和监督。

英国人民通过选举代表进入国会,从而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

选民还可以通过请愿、游行示威等方式表达对政府的不满,促使政府改善其行为。

5.法律和公共舆论的作用:英国的宪法监督还受到法律和公众舆论的影响。

法律可以通过对不当行为进行追究,约束政府的权力。

对政府的批评和舆论,能够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推动政府更加透明、负责和合法地行使权力。

总的来说,英国的宪法监督模式通过司法独立、法官的审查权力、国会的监督权力、选民的参与以及法律和公共舆论的作用相结合,来确保政府的依法行事,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这种模式体现了宪政的核心原则和价值观,为英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国会两院经依法集会于西敏寺宫,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而制定本法律。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彼等(即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并主张、要求与坚持上述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自由;凡上开各条中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9月17日)序言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内部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每个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需具备的资格。

凡年龄不满25岁,成为合众国公民未满7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英美宪法-英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分析

英美宪法-英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分析

英美宪法-英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分析^p1 导言宪法自问世以来,极大的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

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它是诸法中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

宪法及其实施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主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

然而宪法本身并不能自动实施,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监督体系和制度,也无非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

为了保证宪法的准确、有效实施,世界各国都相继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宪法监督制度。

所谓的宪法监督模式是指在宪法监督理论的指导下,有宪法监督主体、内容、原则、方式和方法等形成的可供人们理解,把握和仿效的固定模式。

[1]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的宪法监督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是由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议会型宪法监督模式。

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英国为代表。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

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议会有权修改或废止。

第二,是由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普通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

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美国为代表,由最高法院通过对法律的违宪性审查来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三,是由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的宪法法院型监督模式。

以德国,奥地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

宪法法院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一般以抽象的方式进行。

当一个宪法法院法官宣布某一法律违宪的时候,就等于废除了该项法律。

其中,英国和美国在历史上是很有渊的两个国家,而且又都是传统的不成文法国家,同时又是世界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的国家,可是在宪法监督的道路上却走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通过对它们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p ,可以从中吸取优秀积极的因素,同时也可以为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提供宝贵经验。

2 英美宪法监督模式异同点的比较分析^p英国和美国同属英美法系,但由于历史传统和政治体制的不同,两国建立了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作为欧洲传统国家,深受卢梭社会论思想的影响,认为人民的意志即公意至高无上,国家主权只不过是公意的具体体现而已。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篇: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任何国家的宪法都存在着自身的基本原则,英国宪法也不例外。

从法律意义上而言,最能反映英国的宪政制度特点的基本原则就是议会主权原则。

议会主权原则产生议会主权原则是在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中逐步确立起来的。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议会制度的国家,有议会之母之称,创建于13世纪,迄今有700多年的历史。

最早的议会只是国王的附庸品,直到1295年国王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争的经费,才召集各阶层人士参加会议,这也成为了一种惯例。

17世纪以前,英国没有议会主权的概念,议会立法在当时的立法体系和法律渊源中,并不占据突出地位。

君主的敕令、法庭也认可习惯法及自然规则超越议会立法,在议会立法与上述法律渊源发生冲突时,议会立法往往被宣告无效。

1688年的革命,使得议会在国王的斗争中取胜,法庭也与其站到了一起,进而确定了议会的主权地位。

1689年《权利法案》其中规定:非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停止法律的实施,无权废除法律,无权征税,无权在平时征募或维持常备军,并规定维护议员及议会的选举权利、议会议事自由及免责原则等。

议会政治上的主权地位由此确立。

1688年后,普通法的法官便转而服从于议会至上的权利。

因此,议会是至上的立法渊源和法律意志必须被遵守的说法就成为了英国宪法的法律基石。

经典论述对于英国议会主权的定义和描述性说法很多,最常被引用的名言莫过于议会除了不能把男人变为女人和把女人变为男人外,什么事情都可以做。

这句话很形象的道出了英国议会主权原则的特点。

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戴雪对议会主权特征做了最精准的描述,议会主权意味着议会拥有制定或不制定任何法律的权利,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团体或个人拥有推翻或废止议会立法的权利。

由此可见,戴雪认为只有议会立法在效力上是最高的,无任何力量可以与之相抗争。

新发展随着垄断经济带增强,英国政府的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加之欧盟法的引入,无论戴雪的学说本身,还是英国议会的权限,都经受到了日益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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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首相自行组阁 罗伯特·皮尔
关于议会与内阁的关系 的宪法惯例
1. 内阁失去信任应辞职 安妮女王 (1702 −− 1714) 1742年 罗伯特·沃波尔
2. 首相解散议会众议院 1783年 小威廉·皮特
为什么保留国王
1. 英国资产阶级的妥协性 2. 避免引起社会底层的动荡 3. 英国人的保守主义
英王的权力与地位
1. 国家元首权。世袭的;解散议会和组织政府;缔约 、建交
2. 立法权。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 3. 行政权。每周二晚,内阁首相向英王汇报政务 4. 司法权。司法系统的首领;任免高级法官;赦免犯
人 5. 军事权。武装力量的总司令
英王的权力与地位
实权元首 与 虚权元首 英王是实权元首还是虚权元首? 英王是虚权元首的表现
国王和女王都应当依照英国法律的规定管理政务。
英国宪法的特点
1. 不成文宪法 不具有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
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2. 柔性宪法 3. 宪法性法律 −− 制定法 4. 保守主义与经验主义制
君主立宪制 英国宪法产生的三部曲
宪法惯例
英国皇室的特权:授予荣誉、享有国家俸禄 、免除部分税务等。
议员的产生 议会权力
箍咒,控制在位国王的权力,确立议会至上的原 则
1700年 《王位继承法》 −− 约束在位国王的继承者
有资格的王位继承者,如果本人信奉天主教,或者 与信奉天主教的教徒结婚,都将因此而丧失资格。 −− 爱德华八世
非经议会批准,由国王颁布的法律一律无效。对国 会、众议院提出的弹劾案,国王无权予以赦免。
(书上P22)
英王的作用
1. 国家统一的象征 2. 英联邦维系的纽带 3. 政党斗争和社会矛盾的协调者和缓解器
(政治上的超脱和中立) 4. 通过咨询、鼓励、忠告等方式,对内阁
的执政产生实际的影响
为什么保留国王? 国王的权力、地位与作用
王位继承
传统 《王位继承法》里规定, 先子后女,先长后幼。 英王王位继承顺序:长子,无长子,次子继承;无子,则英 王之女继承。若英王逊位时,长子已故,则长子的继承者中 的长男继承。若英王无儿无女,则由英王的弟弟继承王位。 2011年10月28日,英国修改了《王位继承法》,赋予王
概念 不成文的,人们在长期的政治生活实践当中形成的
,内容涉及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中国有没有宪法惯例? 英国宪法惯例:关于英王的;关于首相的;关于议
会与内阁关系的。
关于英王的宪法惯例
1. 国王统而不治 乔治一世
2. 国王不能为非
关于首相的宪法惯例
1. 首相主持内阁政务 乔治来自世英国宪法产生 的三部曲
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 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实现人权为终极目
的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 两个标准来区分古代与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
1. 1640年之后最早出现的比较成熟的宪法文件; 2. 内容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英国宪法产生的三部曲
1679年 《人身保护令》−− 人身自由权 1689年 《权利法案》−− 限制在位国王权力 1700年 《王位继承法》−− 约束在位国王的继承者 这三个宪法性文件是1640年革命之后最早出现的宪法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国 王 第三节 议 会 第四节 内 阁 第五节 司法体制

君主立宪制
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 体制; 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 、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君主立宪制限制了古代的帝王独裁,变成了“王 在议会,王在法下” 英国是议会君主立宪制
性文件; 它们从多个角度、多个领域比较全面的规范了国家的
权力和保障了公民的权利
1679年 《人身保护令》 −− 人身自由权
《人身保护令》:初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 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 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 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2日内做出释放 、逮捕或取保开释的决定;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 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理由;不 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 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室女性和男性享有同样的权利继承王位 如果国王所生的第一个孩子是公主,她就有望以第一顺
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王位,成为英国的女王
王位继承
当今国王的第一继承人是长子查尔斯王子; 第二是查尔斯王子的长子威廉王子;第三是 威廉王子的长子乔治王子;第四是威廉王子 的女儿;第五是查尔斯王子的次子亨利王子 。
《中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不得非法搜查,非 法拘禁,非法限制,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1689年 《权利法案》 −− 限制在位国王权力
产生过程 Bill of Rights. 但实际上是限制国家权力的一个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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