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宪法复习资料
外国宪法

1.论述日本和平宪法的内容和意义。
日本和平宪法——二战结束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根据《波茨坦宣言》的精神,在盟军美国修宪三原则的主导下,1946年10月7日帝国议会的众议院和贵族院通过了由币原内阁起草的“宪法修改草案”,11月3日根据天皇的敕令正式公布《日本国宪法》。
这部宪法的最大特点是它吸取日本历史上军国主义的经验教训,在序言部分和第9条中,以和平主义原则为核心,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不保持战争力量。
这部宪法因此被誉为“和平宪法”。
日本国宪法由序言、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国会、内阁、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改、最高法则、补则11章构成,共103条。
该宪法形式上是对明治宪法的修改,实质上是依照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原则重新制定的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的基本原理包括:1.权力分立与议院内阁制。
在国家机构的组织和相互关系上,采用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权力分立原则,“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的惟一立法机关”;“行政权属于内阁”;司法权属于法院,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同时,实行议院内阁制,其主要内容是:(1)国会由选民选举产生;(2)内阁总理大臣经国会议决在国会议员中提名;(3)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国务大臣;(4)内阁总理大臣以及半数以上的国务大臣必须是国会议员; (5)内阁必须得到国会众议院的信任才能成立和继续执政;(6)内阁行使行政权必须向国会负责。
2.国民主权。
依据明治宪法,由天皇总揽统治权,立法、行政、司法诸权集中于天皇制、统一于天皇。
而依据日本国宪法,“天皇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第1条)。
同时,“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3条)。
象征天皇制存在的前提是国民主权原则。
宪法序言规定:“主权属于国民”,“国政仰赖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是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十二表法——是古罗马最古老的第一部成文法,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家庭,刑法和诉讼等各方面,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统治地位,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万民法——指罗马国家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具有简便灵活、不拘形式特点。
国法大全:《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指的是优士丁尼为了振兴和重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先后完成了散步法律汇编,主要包括《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和《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以及优士丁尼先后颁布的一些赦令;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被后世统称为《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你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普通法:是有英国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体系,区别于立法机关制定的制定法,也区别于衡平法院创立的衡平法;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衡平法:是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
形成于中世纪中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审理案件的产物,其效力优于普通法。
二、填空(略)1.(英国)是普通法的发祥地2.(制定法)是英国的第三大法源3.(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步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
4.美国颁布了世界上一部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5.日本法重视(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吸收,体现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融合)6.日本封建时期法制以中国(隋唐)法律为基础。
隶属(中华)法系;近代法制则先后吸取(法国)和(德国)经验,属(大陆)法系;二战后又汲取(英美法)的许多成分,因而使日本法同时具有(两大法系)的特征!7.楔形文字法是(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奴隶法制总称。
欧美宪法知识点总结

欧美宪法知识点总结在欧美国家,宪法是最高法律文书,它规范了国家政治体制的组织结构、权力机构的职权划分和运作方式,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欧美宪法具有深厚的历史和法律传统,是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基石。
正是由于宪法的重要性,欧美国家对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都非常慎重,以保障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
本文将对欧美宪法的基本知识点进行总结,包括宪法的定义、体系结构、权利与义务、立法过程、修正程序等方面。
一、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政治权力的基本规范文书,是国家的根本法律。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体制的组织结构,权力机构的职权划分和运作方式,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通常包括宪法序言、宪法章程、宪法修正条款等部分,是国家各项法律的最高准则。
宪法的最重要特征是宪法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它可以规范国家机关和政府的各项活动,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欧美国家,宪法通常是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以保障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
二、宪法的体系结构欧美国家的宪法通常由宪法基本原则、宪法条文和宪法解释等部分构成。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宪法的总体精神和理念,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准则和规范。
宪法条文是宪法中具体规定的内容,宪法条文通常包括国家组织结构、权力机构的职权划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宪法解释是对宪法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宪法解释通常由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进行,以确保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
欧美国家的宪法还通常包括宪法修正条款,以规定宪法的修正程序和标准。
宪法的修正通常需要特定的程序和条件,例如议会的特定多数通过、全民公投等。
宪法修正条款可以保障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同时也可以确保宪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三、宪法的权利与义务宪法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和保障。
欧美宪法通常包括宪法国家的权利与自由、政府权力与制约、司法权利与独立等方面的规定。
宪法国家的权利与自由包括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财产权利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104405 外国宪法练习题

华中师范大学网络学院外国宪法练习题一、名词解释1、人身保护法2、德国基本法3、明治宪法4、法国半总统制5、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6、俄罗斯国家杜马7、英国《权利法案》8、制宪会议9、法国的宪法委员会10、明治宪法11、德国基本法12、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13、自由大宪章14、联邦制15、半总统制16、德国联邦宪法法院17、俄罗斯国家杜马18、日本和平宪法二、简答题1、简述文官控制军队的原则。
2、德国联邦议院有哪些职权?对其职权有哪些限制?3、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是什么?4、简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
5、简述英国的司法体制。
6、法国总统制的主要特点。
7、德国联邦议院有哪些职权?对其职权有哪些限制?8、简述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主要特点。
9、试析英国宪法的特点及其宪法结构。
10、试析法国总统与总理的关系。
11、日本两部宪法下天皇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2、简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
三、论述题1、传统力量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2、试述俄罗斯联邦的立法程序。
3、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及其影响。
4、试述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
5、德国基本法是在什么基础上制定的?它所建立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宪政体制?6、分权制衡原则在美国宪政体制中是如何实现的。
一、名词解释1、人身保护法——1679年资产阶级提出并迫使英王查理二世签署的《人身保护令》,全文共20条。
该法规定,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得开释的决定;经(拘禁人)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或法官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拘禁的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王权和司法机关的专横,逐步建立资本主义的司法审判制度,用以维护资产阶级在司法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为英国后来逐步建立资本主义的司法体制提供法律基础和依据。
外国宪法复习资料

外国宪法复习纲要一.名词解释。
1.什么是基本权利?就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权利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其中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即所谓基本权利。
2.什么是议会内阁制?是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中以议会为国家最高机关的政权组织形式。
即内阁由议会产生,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3.什么是违宪审查?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4.什么是内部政治制衡?当一州的民主程序能够自动保护州际贸易时,也就是说当某个州的法律对州际贸易进行的调控会对州内和州外贸易产生同样的负担,没有进行“贸易歧视”时,那么由于该州和其它州的利益是一致的,可以推定州内的民主程序将阻止州政府去对州际贸易增添过重负担,因为州的法律如果对州际贸易产生负担,比如过度征税,那么同样对州内的贸易和企业也增添了过重负担,因此会损害本州选民的利益,而地方选民可通过民主选举对其立法机构产生淘汰压力;› 但是当一州的法律对本州和他州课以不同的负担时,当一州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本州谋利时,那么州内民主机制将毫无疑问会失效,此时,国会如果仍然保持沉默,那么联邦法院即可通过判决干预州立法,来保障联邦体制的完整、防止各州发生经济的巴尔干化,即地方保护主义。
› 因此,此时,在州法涉及到“歧视”之目的时,法院就宣布它违宪。
当然,这种“歧视”目的的裁量权在法院,因此法院需要进行大量的经验观察。
二.论述题。
1.英国议会内阁制产生。
1215年的《大宪章》和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开始对王权进行限制。
1688年爆发光荣革命,通过《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主权,否认王权,为英国的议会内阁制奠定了基石。
1700年的《王位继承法》对王位继承和《权利法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补充。
形成过程:没有任何成文法律为依据,依靠惯例形成的(1)起源:16—18世纪初,枢密院中外交委员会(2)形成:18世纪早期,英王退出内阁, 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
09法学外国宪法试卷及答案

外国宪法复习大纲一、名词解释:(本题满分20分,共5小题,每小题4分)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立法机关的成员,法院首领,联合国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
从法律上英王是国教最高统治者。
按照惯例,英王在政治生活中概括起来就是“统而不治”,“国王不为非”,“国王中立”。
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称“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
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内阁:英国的内阁是一个包括多个由首相任命的政府部门的官方体制。
多数成员是高级的政府大臣,他们大多被冠以政府部门“大臣”的称号. 内阁的正式成员将会失去原有的议会席位。
法国半总统制与半议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指一种兼有总统制和内阁制(议会制)特点的国家机构体系模式。
它最早出现在戴高乐主持制定的1958年法国宪法之中,戴高乐称它为“半总统半议会制”。
学术界还称之为"半总统制"、"混合制"、"双元首脑制"等。
左右共治:是法国政坛的一种特殊现象,在第五共和国历史上出现过3次。
这一体制是由于具有法国特色的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共和政体以及总统与总理的任期不一致等原因造成的。
当总理和总统来自分属左翼和右翼两个不同阵营的时候,总统和总理将分享行政权力,被称为左右共治。
《魏玛宪法》:原名是1919年的《德意志国宪法》,因在魏玛地方制定而得名。
1918年制定,1919年8月11日生效。
全文共181条,分两编。
第二编表现出这部宪法的特色,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
魏玛宪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被誉为近代宪法的代表。
德国《基本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是德国的根本大法。
德国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
外国宪法考点总结

1日本国体:君主国;政体:君主立宪制;结构形式:单一制;政党制度:多党制美国国体:共和国;政体:总统制;结构形式:联邦制;政党制度:两党制英国国体:君主国;政体:君主立宪制;结构形式:联邦制;政党制度:两党制俄国国体:共和国;政体:总统制;结构形式:联邦制;政党制度:多党制2 法德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当前,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化,已成为西方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的趋势。
法国和德国是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的典型代表。
两国同属大陆法系,但由于历史传统、基本国情以及政治理念的不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
历史渊源和理论依据的比较专门机构违宪审查制度的渊源始于法国。
法国这种宪法监督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西哀耶斯的学说。
西哀耶斯分析了司法审查制度模式的弊端,认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互相纠葛,设立一个专门行使审查权的机构就可以避免种种弊端。
二战后,德国确立了专门保障宪法实施的机构———宪法法院。
1949年《波恩基本法》及1951年《联邦宪法法院法》相继颁布,以宪法法院为违宪审查专门机构制度在德国最终确立。
德国这种违宪审查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凯尔森的学说。
他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作为宪法监督和保障的专门机构。
他认为:只有将宪法监督权委托给立法机关以外的一个机关行使时,才能有效地保证宪法的实施;宪法监督权可由“专为这一目的而成立的特殊机关”即“宪法法院”行使。
违宪审查机构的比较法国以宪法委员会作为违宪审查机构,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都要提交宪法委员会作合宪审查;德国则以宪法法院作为违宪审查机构,它有权对法规进行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此外还受理宪法控诉案件。
从性质上看,法国宪法委员会不属于司法机关,而是政治代表机构,德国宪法法院则具有纯司法机构性质。
法国宪法委员会进行预防性审查,即各项法律在颁布之前都要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以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这种违宪审查权实质上属于国家立法权而非司法权。
德国宪法法院行使的违宪审查权正具备了上述司法权的特征。
外国宪法复习思考题

外国宪法复习思考题2009年03月外国宪法是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课,本课程主要研究外国宪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轨迹、遵循的共同原则与具体的运用过程。
由于外国宪法的内容十分广泛,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宪法,鉴于课时的限制,我们未能一一介绍。
只选取比较典型的六个国家的宪法进行了研究和介绍,主要学习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和俄罗斯的宪法。
我们相信,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已经了解和掌握了外国宪法的制度及其运作过程。
下面就该课程要掌握的主要内容作一个简要的辅导。
一、考试的内容和题型外国宪法的内容很多,但考试的重点为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和俄罗斯六个国家的宪法。
其他方面的内容,请同学们自学韩大元主编的《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考试题型主要有三种。
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二、各章的主要内容与复习重点第一章英国宪法英国是世界最早制定宪法的国家,也各国议会之母。
本章主要了解和掌握英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及其结构,英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以及英国的司法体制。
第一节英国宪法的产生。
主要讲了三个问题:一、英国宪法的产生要掌握的内容有1215年《大宪章》,标志着英国宪法产生的法律文件《人身保护令》、《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
二、英国宪法的变迁三、英国的宪法渊源英国的宪法的渊源或称宪法结构的总体构成包括成文法、判例、常规、习惯法、权威性著作和公民投票。
第二节英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英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如下规定:人身和财产的自由。
表达自由。
反歧视立法。
第三节英王制度。
一、英王制度(君主立宪制)的形成及演变二、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一)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地位(二)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作用第四节英国议会。
议会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从理论上讲,英国议会是由英王、上议院、下议院三部分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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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宪法知识要点(基于教材)
第一章英国宪法
英国的宪法渊源: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法学学说与著作君主立宪政体:《权利法案》制定以后,英国逐渐确立起君主立宪政体。
这一政体的特征是,国家保留了君主,但是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国王的地位:国王享有形式上的巨大权力,相当于专制制度下的君主。
这些权力表现在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各方面,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英王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力,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议会与内阁手中英国议会组成:下议院、上议院英国司法机关体系:一、按按审理案件性质划分,可分为民事法院系统和刑事法院系统以及专门法院系统;二、按照审级划分可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
第二章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的特征:简练的成文宪法文本;人民主权;分权与制衡;司法审查;联邦制;有限政府;正当程序美国国会构成:众议院;参议院美国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三权分立指: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
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参众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
第三章法国宪法
法国1791年宪法:1791年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同时也宣布了国民主权的概念法国违宪审查体制:宪法委员会的审查对象包括法律、国际条约和其他事项,但不包括法律是否抵触国际条约以及法律是否抵触国会两院的议事规则法国半总统制特征:半总统制是指政府不仅要向总统负责,也要向国会负责。
特征:议会和总统权力相当。
1.总统——地位高权力大。
2.议会监督政府,削弱总统权力。
3.议会对总统有直接或间接的监督权。
4.总统的重要文件和命令要由总理副署
第四章德国宪法
德国基本法的主要特征:增设联邦宪法法院;修正传统的议会内阁制;规定政党的宪法地位;规定不得对外实行侵略战争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统治德国联邦立法:可分为专有立法权和并行立法权P184 德国
法院体系:P193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权限: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并审查一切违宪行为。
P200 德国违宪审查体制
第五章日本国宪法P223
日本宪法发展简史、明治宪法、日本国会权能:包括宪法修改的创议;法律的议决;条约的承认;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接受内阁报告的权能;弹劾法院的设置;财政的统制;皇室财产授受的议决;基于法律的权能日本国宪法基本原理
名词解释
宪法性法律也称为制定法,通常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明治宪法日本国于1889年颁布的日本史上最早的一部立宪主义性质的成文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
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宪法委员会法国对一切违宪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机构。
英王英国宪法规定的世袭的国家元首。
是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法院的首领,联合王国全部武装部队的总司令,英国国教的世俗领袖和英联邦元首。
内阁是政府最高级官员代表政府各部门商议政策的组织。
法国半总统制又名议会执政府制,是一种具有总统制的实质,但在形式上保留议会制的外衣,而且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又在实际上掌握行政权力的政治体制。
半总统制的内阁有相对较稳固的地位,国会(议会)权力相对缩小。
德国基本法全称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次日即1949年5月24日生效,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
论述
美国宪法的主要特征简练的成文宪法文本;人民主权;分权与制衡;司法审查;联邦制;有限政府;正当程序
法国半总统制特征特征:议会和总统权力相当。
1.总统——地位高权力大。
2.议会监督政府,削弱总统权力。
3.议会对总统有直接或间接的监督权。
4.总统的重要文件和命令要由总理副署
日本国宪法基本原理日本国宪法中时常被列举的三大原则是: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主权在民)及和平主义(放弃战争)。
日本政治以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对个人(个人尊严)的尊重为基调运行。
在三大原则当中,尊重基本人权是最根本的原则.正因为每个人各自得到作为人类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因此各人的考虑在政治上不得不得到反映,故需要到国民主权(主权在民)。
于是,在个人被尊重的前提下,不得不建立和平的国家及社会,和平主义(放弃战争)的原则也被采用了。
三大原则当中的尊重基本人权及国民主权,就算在各国近代的宪法也受到重视.在其他国家的宪法中,许多时以三权分立代替和平主义。
尊重基本人权的背后有自由主义,国民主权的背后有民主主义.两主义的融合,也称为自由民主主义(Liberal Democracy)。
这并不是把两项主义的地位并列。
自由民主主义是以自由主义为基础,实现自由主义为手段,而采行民主主义;这是回应在民主之名下,以多数作为依归,大肆地蹂躏自由的苦痛历史而建立出来的考虑方法。
还有,自由主义及尊重基本人权正是宪法中最重要的要素。
尊重基本人权,被视为根本法理、根本规范;即使是经过修宪,这些理念也被视为不容否认的共识。
但即使维持尊重基本人权的理念,也有修正个别规定的可能性。
例如,即使修改个别人权的规定,只要没有否定尊重基本人权的内容,也是可以的。
故此,自由主义、民主主义及和平主义是作为日本国宪法背后的三大理念,被加以尊重、保障。
另一方面,这三主义似乎也有自身对立的地方。
比如,自由主义与公众福利对立,民主主义与间接民主制对立,和平主义与行使自卫权对立。
联邦德国宪法法院的权限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并审查一切违宪行为。
在维护宪法秩序方面,联邦宪法法院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以宪法裁判的方式,解决各种宪法争议。
在审查对象上,不仅监督联邦与各邦行政机关之权力行使、审查法规是否违宪,而且还裁决对联
邦总统的弹劾案、联邦及邦法官的弹劾案、违宪政党的解散和个人基本自由权利的保障。
当宪法秩序遭受外来威胁,或当宪法机关本身违宪;对宪法解释不一而在政治上发生争论;或联邦与各邦及各邦间发生权限争议时,联邦宪法法院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予以裁判。
综合分析
美国、法国、德国三国的违宪审查体制
异:机构设置不同:美国:最高法院;法国:立法机关(宪法委员会);德国:宪法法院。
审查强度不同:德国宪法法院管辖的范围极其宽泛, 美国的违宪审查范围较之德国要狭窄得多, 美国的违宪审查其实就是对法律的审查。
法国的违宪审查主要对选举活动及法律合宪性两个方面的审查。
审查形式不同:德国违宪审查具有独立性特点,美国的违宪审查则是附带性的事后审查,英国则为事前审查。
裁决效力不同:美国违宪审查结果的效力仅及于当事人,德国违宪审查法律无效的溯及力只适用于刑事案件,法国审查结果的裁决对于公共机构、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具有拘束力,宪法委员会所作的审查结论具有终局性, 不可上诉,也不能再由另一机关复审。
同:三国违宪审查制度都具有适合本国国情的特点。
西方宪政体制对我国宪政体制的构建与启示
宪政制度不是简单几道法令或是几部法典就能建立起来的,它是一个体系,其有内核还有外延。
为此,应做到:首先,发展经济,不断提高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其次,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实际国情,确立宪政制度建设的框架和步骤。
第一,需要借鉴他国的经验和教训,不同的国家,其宪政制度的模式和运行方式也不同,我们不能盲目地复制他国的模式;第二,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有步骤、分阶段的推进宪政制度建设,一步一个脚印迈进宪政的大门。
总之,我国的宪政制度建设道路任重而道远。
我们需要在宪政理念的指导下,科学地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
在立足于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西方宪政发展的成功经验,使国家能够长远而稳定的发展。
美国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
三权分立指: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
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参众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
基本特征:
1、主体的制约权数越大,其权力就越大;
2、被影响和制约的主体的力量越大,影响和制约主体的权力就越大;
3、主体所影响和制约的其他主体的价值资源,一般总是朝有于主体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的方向投入的,在没有其它方面的制约的前提下,主体所影响和制约的价值资源总有当成自己的价值资源来看待;
4、被制约主体与制约主体之间通常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相关性或利益从属性。
三权分立很好的实行了“宪政”的主旨思想。
实现了依宪治国的目的,也是法治国家的根本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