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宪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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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英国与美国政治制度的异同。

比较英国与美国政治制度的异同。

比较英国与美国政治制度的异同。

英国和美国的政治制度有许多异同之处,下面是对它们的比较:1.君主立宪制vs. 总统制:英国采用的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是君主(现为女王),而政府首脑是首相。

君主主要是象征性的角色,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

美国则采用总统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同为总统,总统既具有象征职能又拥有实际行政权力。

2.内阁制度vs. 分立和平衡:英国的政府是基于内阁制度运作的,内阁成员由选举产生,负责行政事务。

而美国采用分立和平衡的原则,将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分散到三个独立的分支机构(行政部门、国会和最高法院),互相制衡。

3.立法机构:英国的立法机构是议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上议院和下议院。

上议院(伯爵院)由继承或任命产生,下议院由选举产生。

美国的立法机构是国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参议院和众议院。

参议院每个州有两个代表,众议院的人数则根据州人口多少而确定。

4.宪法法律地位: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宪法权威主要来源于传统法律和惯例。

美国拥有一部成文宪法,被视为国家最高法律,并赋予了公民基本权利和制度机制。

5.地方自治:英国地方自治程度较高,设有苏格兰议会、威尔士国民议会和北爱尔兰议会,负责各自地区的特定事务。

美国的地方自治程度也相当高,各州有较大的权力范围,可以制定和执行特定的法律和政策。

6.法院系统:英国采用的是普通法体系,法官依据先例进行判决,法官的解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美国则采用的是法定法体系,法官依据法典和宪法等的规定进行判决,重视宪法解释和个案裁判。

7.选举制度:英国的选举制度采用的是相对多数制和议会制,以普选方式选举国会议员。

美国的选举制度则采用的是简单多数制和独立选区制,以选举人团制度选举总统,并采取单一选区多议席制选举国会议员。

总体而言,英国和美国的政治制度在君主制与总统制、内阁制与分立和平衡、立法机构、宪法地位、地方自治、法院系统和选举制度等方面有明显不同。

这些差异反映了两国的历史传统、制度安排和政治文化的不同。

了解英国、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谈谈它们各自的特点。

了解英国、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谈谈它们各自的特点。

了解英国、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谈谈它们各自的特点。

英国、美国和法国都是资本主义国家,但在政治制度方面存在一些不同的特点:1.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君主立宪制: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女王(国王)是国家元首,但她的权力是象征性的,实际政府首脑是首相。

•两院制:英国的议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上议院(伯爵院)和下议院(普通人院)。

议会在立法和监督政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内阁制:英国的政府基于内阁制度,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命,并对行政事务负责。

•具有传统法律和习惯的宪法:英国没有正式的成文宪法,宪法权威主要来源于习惯法和先例法。

2.美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总统制:美国是一个总统制国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拥有行政权力。

•三权分立:美国政府采用三权分立的原则,行政权由总统领导,立法权属于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司法权归最高法院。

•联邦制: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将权力分散到中央政府和各州政府,在特定事务上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宪法的权威:美国有一部成文宪法,被视为国家最高法律,规定了政府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

3.法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半总统制:法国是一个半总统制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负责外交事务和国防,而政府首脑是总理,负责内政。

•单院制:法国的议会由国民议会(下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但国民议会在立法和决策上起主导作用。

•中央集权:法国的政治体系相对较集中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有较大的控制权。

•宪政传统:法国政治体系承袭了法国宪政传统,法律和法典对法国政治体系有重要影响。

总体而言,英国、美国和法国的政治制度都具有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共同特点,如法治原则、选举制度和民主原则。

但由于历史、法律和政治文化的差异,它们在君主制或总统制、立法体系、权力分配和地方自治等方面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一)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一)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一)内容摘要]:英国和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两个代表性国家,它们的宪法既有共同点,又存在各自的特色和区别。

本文拟在分析其共同点的基础上,从其创制程序、表现形式、基本原则和违宪审查模式等方面比较其主要区别。

关键词]:英国宪法美国宪法异同英国宪法是在其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产生的,它主要包括宪法性文件、起宪法作用的法院判例和宪法性惯例等内容。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一场不彻底的革命,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的妥协而告终。

因此这种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对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其内容和地位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

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

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

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一、英、美宪法的共同点1、性质上都是资产阶级国家宪法。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反抗殖民地压迫和封建制度的宣言书。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

同时它为后来制定美国宪法和增补人权条款打下了基础和确定了原则。

《独立宣言》仍然有其阶级的局限性,因为宣言的起草者——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家杰斐逊深受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影响,他们所主张的“民权神授论”中充满了唯心主义和神秘色彩,它们所鼓吹的人权,并不包括北美大陆中广大的黑人和印地安人。

正如恩格斯指出:“这个理性的王国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2、在理论渊源上都是以西方的民主、分权等学说为基础,在适用中都受到司法机构解释的限制。

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

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

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一、英国的不成文宪法:自由至上英国的宪政道路上标志性事件是限制王权的《大宪章》的颁布。

自诺曼人征服英国以来,英国便建立了封建等级制度。

国王作为最大的封建主,把土地分封给大臣,双方存在着契约的关系。

这初步形成了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分权与制衡。

契约观念对于近现代宪政的形成非常重要,它表明了一种权利义务对等交换的态度,一种对于专断权力的限制方式。

国王与贵族之间长期存在着对抗、冲突与妥协的关系,这促进了英国自由传统的发展。

约翰王统治时期,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筹集对外战争的经费,国王向贵族征收更多的兵役免除税。

这激化了国王与贵族领主之间的矛盾。

约翰王对外战争的失利,造成一片哗然。

于是,1215年,诸多贵族举兵造反,联合社会其他力量,国王一败涂地。

1215年6月15日,约翰王和贵族签订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自由大宪章》。

《大宪章》共63条,主要是重申贵族的封建权利和防止国王侵犯这些权利。

大宪章始终贯彻着两条原则:一是对于财产权的保障,王国内不可让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二是对于人身的保障,若不经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之审判,不得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

《大宪章》的意义在于,它以成文法的形式宣告法律至上和王在法下的原则,此后,它不断被赋予新的意义,成为一种宪政(亦即限政)精神而被人们铭记。

后来经过光荣革命,1689年《权利法案》的通过确立了议会至高无上的原则。

该法案提出限制王权的十三条规定,使王权受到了进一步限制,这加强了议会的权力,贯彻了英国的自由主义原则,是英国立宪君主制的建立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

后来,英国议会于1701年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的条件,对王权进行了进一步地限制。

该法案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从法律上根除了斯图亚特王朝再次复辟的可能,还在于制定法案的行动本身议会可以议立新君是对君权神授思想的又一次冲击,是天赋人权观念的重大胜利。

英美宪法-英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分析

英美宪法-英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分析

英美宪法-英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分析^p1 导言宪法自问世以来,极大的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

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它是诸法中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

宪法及其实施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主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

然而宪法本身并不能自动实施,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监督体系和制度,也无非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

为了保证宪法的准确、有效实施,世界各国都相继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宪法监督制度。

所谓的宪法监督模式是指在宪法监督理论的指导下,有宪法监督主体、内容、原则、方式和方法等形成的可供人们理解,把握和仿效的固定模式。

[1]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的宪法监督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是由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议会型宪法监督模式。

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英国为代表。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

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议会有权修改或废止。

第二,是由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普通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

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美国为代表,由最高法院通过对法律的违宪性审查来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三,是由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的宪法法院型监督模式。

以德国,奥地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

宪法法院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一般以抽象的方式进行。

当一个宪法法院法官宣布某一法律违宪的时候,就等于废除了该项法律。

其中,英国和美国在历史上是很有渊的两个国家,而且又都是传统的不成文法国家,同时又是世界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的国家,可是在宪法监督的道路上却走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通过对它们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p ,可以从中吸取优秀积极的因素,同时也可以为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提供宝贵经验。

2 英美宪法监督模式异同点的比较分析^p英国和美国同属英美法系,但由于历史传统和政治体制的不同,两国建立了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作为欧洲传统国家,深受卢梭社会论思想的影响,认为人民的意志即公意至高无上,国家主权只不过是公意的具体体现而已。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一、引言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就这两种法系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异同,为法律研究和应用提供参考。

二、法律体系的差异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其法律体系主要基于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

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其发展主要依靠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判例。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一部分,并被用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制定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通常由立法机构制定并通过宪法、法律和法规等形式来实施。

三、法律原则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原则的主要来源是普通法和先前的判例。

这些原则通常基于公平、正义和合理的原则,并在具体的案件中得到解释和应用。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原则通常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并且通常更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也会考虑到本国历史、文化和经济状况等因素。

四、法律推理的差异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通常基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新案件时,会参考以前的判例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推理通常基于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等逻辑推理方法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五、法律制度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陪审团负责审理具体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公众的参与感。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此外,英美法系通常更注重商业法和合同法等实用法律领域,而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基础领域。

六、结论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然而,这些差异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相互借鉴和学习。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借鉴了其他法系的优势的同时,也结合了自己的国情和需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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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法的起源
• • • • (一)英国法的起源 (二)普通法 (三)衡平法 (四)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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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fred the Great
Edward the Confes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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盎格鲁萨克逊法律的特征
• • • • • • • 第一,法律起源于古代的风俗 第二,古代典故以口头方式传述 第三,法律严格遵循固定的程式 第四,法律缺少执行力; 第五,司法功能未与立法和行政相分离 第六,法律内容甚为简单; 第七,法律主体以家族为主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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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控制财产
• • • • • 第一,控制的时间和程度; 第二,被告所言财产权的目的; 第三,被告的诚实信用; 第四,所发生的损害; 第五,所发生的费用和不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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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同的相对性和约因
• • • • • • • 合同成立的要件: 第一,要约和承诺; 第二,约因; 第三,当事人责任能力; 第四,形成法律关系的意图; 第五,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第六,契约标的不违法。
第二,伦敦市及帝国个城镇享受以前所 有的权利和特权;
第三,除国法或贵族执法裁判之外,自 由民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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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柯克与布莱克斯通
Edward Coke《柯克法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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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整顿和改革旧的繁琐的诉讼程序 • 第二,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的和重叠 的法院组织 • 最高法院 • 若干分庭 • 上诉法院 • 第三,在实体法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

英美政治制度特点及文化基础比较

英美政治制度特点及文化基础比较

英美政治制度特点及文化基础比较一、英国政治制度特点及其文化基础(一)英国政治制度特点1. 议会至上。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议会制的国家,英国议会还有“议会之母”之称。

在英国,议会既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它由英王、上院和下院组成。

上院由贵族组成,下院由平民选举产生。

权力重心渐渐向下院转移。

虽然以首相为首的内阁实质上是英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并渐渐成为英国的权力中心。

但在法律上,英国议会的地位是最高的。

2. “影子内阁”。

英国在政党制度上目前实行两党制,由工党和保守党轮流组阁,这与美国看似并无太大区别。

但其比较特别的是,当一党执政时,在野党即反对党便组织“影子内阁”,监督执政党的立法,行政等行为,参与协商决策,并领取国家支付的薪水。

英国反对党的这种特殊的地位构成了英国政治独特的风景线。

3. 女王的独特作用。

英国宪政,规定女王为国家元首。

英国女王虽然并无什么实质权力,但她却有着不可替代的政治作用。

首先,她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象征,在英国人心目中,女王是全体英国人民和英国文化的代表。

其次,女王在政治中的中立形象,使其成为英国各政治势力冲突的协调者。

最后,女王丰富的政治经历,为每一任首相提供正确的政治见解,有着其他政治家望尘莫及的经验和知识。

(二)英国政治文化:崇尚法治、善于妥协英国的政治文化有着其独特的特点,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保守主义与激进主义、科学理性与宗教哲学、贵族精神与公民精神相互矛盾、相互融合。

其中保守主义占主导又夹杂着激进主义,保守主义并不是一味顽固地反对进步,而是对变革的进程和方式持稳重态度,即“有保留地变革”;激进主义则从其产生之时就带着回归自然的倾向,在它超前发展的历史意识中保留着潜在的传统主义因素。

保守主义与激进主义共存,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任何政治制度的形成都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都与其政治文化息息相关。

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最早提出“分权”学说,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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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的特点
(一)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英国宪法不是把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系统集中地规定在一个书面文件之中,而是分别地由许多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和判例加以规定,而这些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和判例则是由不同历史时期所颁布的,或是长期国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

因此,英国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这就是英国宪法的特点之一。

(二)英国宪法渊源具有多样性和分散性
由于英国宪法是由许多年代不同的个别“成文法”、“惯例”和“判例”共同构成的,这就决定了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其中:(1)属于宪法法律的主要有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7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以及1911年的?《议会法》等。

(2)属于宪法性质的习惯法。

它是国家在长期管理活动中由于某些历史原因和事实所形成的一种惯例。

它虽在正式的成文立法中没有规定,但却在实际上确认着某些国家制度,如英王的法律地位、权利范围,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首相由多数党领袖担任。

政府与议会的关系,内阁集体对下院负责,以及政府的辞职等有关内阁制的一些基本规则,都是由习惯法规定和调整的。

(3)属于宪法性判例的主要是一些起宪法作用的高级法院法官的判决,其中最重要的如有关法官特权的判决,有关臣民控诉国家官吏不法行为的判决,有关颁发人身保护令程序的判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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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英国宪法只有法律实质上根本法的意义,而没有法律形式上根本法的意义
英国宪法与一般法律是不分的,宪法只是法律的一部分,他们的法律效力没有区别,在英国,人们要判断某一条法律具有宪法性,只有从法律的内容活动实质中认识,如果这条法律的内容涉及到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那么这条法律是属于宪法性法律,否则就是一般性法律。

这就使得英国宪法发内容很难确定,法院的职责只有执行法律权力,无权说明这一问题,这个任务往往落到宪法学家的身上,所以英国宪法学家对宪法内容的解释有很大影响。

(四) 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现代各国的宪法大多数是“纲性”宪法,对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特殊的程序才能进行。

而英国宪法由于其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不是集中规定在一个宪法性文件中,对其中的宪法性法律也没有制定和修改的特别程序,其制定和修改几乎与一般法律相同,故被称为“柔性”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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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英国宪法较富有弹性和适应性
这是因为没有严格的修宪程序,议会权利又很大,而且宪法惯例又颇具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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