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员工聘用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景区人力资源管理,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保障景区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旅游景区工作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旅游景区人力资源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注重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提高景区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旅游景区人力资源管理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发展、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五条旅游景区应设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景区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的执行;(二)制定人力资源规划,组织招聘与选拔;(三)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培训与发展;(四)制定绩效考核体系,组织实施绩效管理;(五)制定薪酬福利体系,组织实施薪酬福利管理;(六)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协调处理劳动争议;(七)其他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旅游景区应设立员工代表大会,代表员工参与景区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对人力资源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聘与配置第七条旅游景区应根据业务发展和岗位需求,制定招聘计划,组织开展招聘活动。
招聘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旅游景区招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条件;(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第九条旅游景区应建立人才储备制度,通过内部培养、外部引进等多种途径,培养和引进各类人才,提高景区整体素质。
第十条旅游景区应建立健全员工配置机制,根据员工的能力、特长和岗位需求,合理配置员工,发挥员工的潜能,提高工作效率。
景区对员工的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员工的管理,提高景区服务质量,确保景区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景区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景区的规章制度,以游客为中心,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景区设立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五条景区各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员工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景区应设立员工代表,代表员工参与景区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员工招聘与培训第七条景区员工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岗前培训,包括景区概况、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安全知识等。
第九条景区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四章岗位职责第十条员工应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服务人员应热情周到,耐心解答游客疑问,确保游客满意度。
第十二条技术人员应确保景区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应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景区运营顺畅。
第五章工作纪律第十四条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五条员工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员工应着装整齐,佩戴工作牌,展示景区形象。
第十七条员工应遵守景区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景区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员工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与景区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九条景区应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景区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景区员工聘用管理制度

景区员工聘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员工的招聘和管理行为,提高景区员工的专业素质,确保景区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景区员工指在景区从事综合性服务管理工作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景区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景区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忠诚履行服务职责。
第四条景区员工聘用管理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偏袒、歧视或者虐待员工。
第二章招聘第五条景区员工的招聘应当按照景区的用人需求和招聘计划进行,不得违反景区招聘政策和程序。
第六条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员工的工作性质、职责等要求,确定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
第七条景区员工招聘应当公开、公平,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其他手段变相插手招聘程序。
第八条景区应当依法承担景区员工招聘过程中应尽的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确保员工的基本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第九条景区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招聘工作档案,保留招聘过程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景区员工的招聘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景区员工的招聘由景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专门组织负责。
第十二条景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专门组织应当组织对景区员工进行招聘考察,保证员工的招聘质量。
第三章培训第十三条景区员工在入职后,景区应当对其进行专业培训,使其能够熟悉景区的规章制度、服务流程、安全管理等相关知识。
第十四条景区员工的培训应当及时、全面,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实地教学、理论学习、案例分析等方式。
第十五条景区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培训档案,记录员工的培训情况,定期进行复核。
第四章考核第十六条景区员工应当按照景区规定的考核制度进行工作考核,景区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及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
第十七条景区员工的工作考核应当公开、公平、客观,不得扭曲事实、人为干预。
第十八条景区员工应当接受景区领导的监督和检查,配合景区进行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景区员工工作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员工,并根据情况进行奖励或者惩罚。
第五章奖惩管理第二十条景区员工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专业水平高、办事效率高的,应当给予奖励。
旅游风景区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风景区的管理,提高员工素质,确保景区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景区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技术人员、安保人员等。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条景区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景区的整体规划、决策和管理。
第四条设立各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营销部、客服部、安全技术部、环境维护部等。
第三章员工招聘与培训第五条招聘员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岗位要求进行选拔。
第六条新员工入职前应接受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景区概况、服务规范、安全知识、应急处理等。
第七条员工应定期参加业务技能培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第四章岗位职责第八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作流程的顺畅。
第九条管理人员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包括人事、财务、安全等。
第十条服务人员负责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包括导游、售票、咨询等。
第十一条技术人员负责景区设施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第十二条安保人员负责景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工作纪律第十三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景区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员工应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五条员工在工作中应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着装整齐,礼貌待人。
第十六条员工应积极参与景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十七条对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章制度、影响景区形象、损害游客利益的员工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奖惩措施包括:表扬、奖励、警告、罚款、降职、辞退等。
第七章考核与晋升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二十二条员工晋升应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表现,结合岗位需求进行。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景区安全管理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景区员工聘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景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景区服务水平,确保景区安全有序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员工的聘用、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景区员工聘用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员工的素质和能力,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招聘景区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遵守景区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具有相应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4. 身体健康,具备适应景区工作环境的身体条件;5. 年龄一般在18周岁至45周岁之间。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招聘为景区员工: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辞退的;3.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规定期限的;4. 其他不宜从事景区工作的。
第三章招聘程序第六条景区员工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招聘程序如下:1. 发布招聘信息:通过景区官网、微信公众号、招聘网站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2. 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者按照要求提交报名材料,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资格审查;3. 笔试与面试: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参加笔试和面试;4. 体检与背景调查:对通过面试的应聘者进行体检和背景调查;5. 试用与聘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聘用。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景区员工入职后,应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景区概况、规章制度、服务规范、安全管理等。
第九条景区员工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条景区员工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五章晋升与奖惩第十一条景区员工晋升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岗位需求和个人能力进行选拔。
第十二条景区员工年度考核优秀者,可晋升岗位或获得奖金奖励。
第十三条景区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2. 违反景区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3. 严重失职、渎职,给景区造成重大损失的;4.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景区形象的行为。
旅游景区员工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员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景区员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国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部旅游景区的管理部门以及全部旅游景区员工。
第三条:旅游景区员工管理应遵从公正、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敬重员工的权益,激励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依据员工管理制度,订立相应的奖惩方法和培训计划,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员工聘请和录用第五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依据工作需要,择优聘请符合条件的员工,公正公正选拔。
第六条:员工聘请应依照聘请程序进行,包括职位发布、简历筛选、面试等环节。
第七条:录用被聘请的员工后,管理部门应向员工供给员工手册,明确工作职责和福利待遇,签署劳动合同。
第八条: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使其谙习公司文化、工作流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第三章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第九条:员工在旅游景区岗位上应遵守公司的工作规定,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任意请假,如有特别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填写假条。
第十一条:员工应具备岗位要求的专业学问和技能,不得从事与岗位无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员工应严格遵守旅游景区的安全规章制度,维护景区的安全秩序,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十三条:员工应保守旅游景区内部的商业机密和公司的经营隐秘,不得泄露给外界。
第四章员工福利和奖惩方法第十四条:员工享有按国家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保险和福利等。
第十五条:员工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获得嘉奖,包括荣誉证书、奖金、晋升等。
管理部门应适时评定并颁发嘉奖。
第十六条:员工如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可以受到相应的惩罚,包括扣发工资、降职、解雇等。
第十七条:对于屡次表现优秀的员工,管理部门可进行晋升或调岗,并供给相应的培训和进展机会。
第五章考核和评价第十八条:定期进行员工考核和评价,以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
旅游景区员工聘用制度

旅游景区员工聘用制度1 目的1.1建立公平公正的员工聘用制度,健全人才聘用机制,保证企业能吸纳优秀人才,满足企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2 聘用原则2.1.1 员工的招聘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进行。
2.1.2 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聘优秀、适用之人才。
2.1.3 招聘以面试方式为主,因应部门需要并配合笔试、实操等。
2.3 聘用申请2.3.1 用人部门招聘组织架构范围以内的人员,要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行政部。
2.3.2 用人部门招聘组织架构范围以外的人员,须以书面形式报送总经理,总经理加审批意见后转送人事行政部。
2.4 面试流程2.4.1 部门负责人以下的岗位:行政部通过招聘途径收取应聘人员简历,并筛选初审合格者安排面试,面试应由行政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参与。
面试通过者将被录用,到行政部办理入职手续和备案。
2.4.2 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的岗位:行政部通过招聘途径收取应聘人员简历,并筛选初审合格者安排初步面试。
通过初步面试后,安排应聘人员进行总经理面试。
通过总经理面试者将被录用,到行政部办理入职手续和备案。
2.5 入职手续办理2.5.1 应聘者通过面试,并经确认合格后,可被公司聘为正式员工。
2.5.2 员工必须如实提供以下个人资料:个人履历、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1寸彩色照片2张、技能资格证书、特殊岗位体检证明、联系方式等,并如实填写《入职登记表》,如发现有提供虚假资料者,不予录用。
2.5.3 公司将组织新入职员工参加新员工入职培训,包括介绍企业文化与愿景、认知员工手册和主要管理制度等内容,以使员工对公司概况有初步了解。
2.6 劳动合同签订和试用期规定2.6.1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员工入职时签定劳动合同,双方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2.6.2 新员工被录用后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间公司将对员工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表现优秀者经审核批准可提前给予转正。
2.6.3 试用期薪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低于合同约定转正后工资的80%。
景区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人员聘用管理,提高景区服务水平,保障景区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部所有聘用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等。
第三条景区人员聘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担任景区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2.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3.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景区工作环境;4. 年龄一般在18至55周岁之间,具体要求根据岗位需求确定;5.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以下人员不得聘用为景区工作人员:1.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2.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辞退的人员;3. 因违纪违法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4. 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景区聘用人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招聘程序如下:1. 发布招聘信息:通过景区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岗位、条件、时间、地点等;2. 报名及资格审查:应聘者按照要求报名,景区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3. 笔试或面试:根据岗位需求,组织笔试或面试,对报名者进行综合评价;4. 体检:对通过笔试或面试的应聘者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5. 确定聘用人员:根据综合评价和体检结果,确定聘用人员;6. 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与景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四章聘用合同管理第八条景区聘用人员与景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性质确定,一般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十条聘用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景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严重违反景区规章制度;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景区造成重大损失;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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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员工聘用管理制度
2.1 员工聘用管理
2.1.1 为加强景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2.1.2 景区员工分类
景区员工可分为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两类。
a. 正式员工是本景区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景区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
b. 短期聘用员工是指具有明确聘用期的临时工、离退休反聘人员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待遇在聘用合同书中规定;
c. 短期聘用人员聘用期满后,如愿意继续受聘,经景区同意后可续签聘用合同;
d. 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均应与景区签订劳动合同。
2.1.3 景区系统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将自己的亲属介绍、安排到本人所分管的部门里工作,属特殊情况的须由景区主要负责人批准。
2.1.4 景区各部门和各下属单位必须制定人员编制计划,各部门、各单位用人应控制在编制范围内。
2.1.5 景区需增聘员工时,提倡从社会求职人员中公开择优录用,也可由内部员工引荐。
2.1.6 从事管理或技术工作的正式员工,一般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 大专以上学历;
b. 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c. 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d. 精通一门外语;
e. 无不良行为记录。
有特长的人员经景区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条件,应届毕业生及复员转业军人须经景区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考虑聘用。
2.1.7 所有应聘人员除景区主要负责人特批可以免于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一般都必须经过3~6个月的试用期后,方可考虑聘为正式员工。
2.1.8 试用人员必须呈交以下材料:
a. 填写由景区统一印发的招聘表格;
b. 学历、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 个人简历;
d. 近期个人2寸免冠照片两张;
e.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f. 体检表;
g. 婚姻状况;
h. 面试或笔试记录。
2.1.9 试用人员一般不宜担任景区要害部门的工作,也不宜安排在具有重要管理责任的部门工作。
2.1.10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享受的基本工资等级规定如下:
a. 高中以下毕业:一等;
b. 中专毕业:二等;
c. 大专毕业:三等;
d.. 本科毕业:四等。
2.1.11 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
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务等级,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经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
2.1.12 景区和下属单位的各类人员,其正式聘用合同和短期聘用合同以及担保书等全部材料,汇总保存在景区人事部门,由有关部门监督聘用合同和担保书的执行。
2.2 聘约人员管理
2.2.1 为使本景区聘约人员的聘任及管理有所遵循,根据本景区人事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2.2.2 本景区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须以聘约方式聘用人员时,将由聘用部门陈述理由,并拟定每月薪酬,呈景区负责人核准后以聘任书的形式聘用,并将聘任书副本及聘约人员资料报景区有关部门。
2.2.3 聘约人员概不列入本景区编制,但可按各项津贴给付办法所规定的津贴、效益奖金分配及其他福利设施的享用等,均比照本景区从业人员办理。
2.2.4 聘约人员的考勤、出差、保险及管理,按约定或比照编制内从业人员的规定执行。
2.2.5 聘约人员因重大事由必须于约定前终止受聘时,应于一个月前通知聘用部门。
受聘人员应于办妥离职手续后始得终止受聘。
2.2.6 聘约人员于受聘期间,如有违反本景区人事管理规定或不能胜任工作时,聘用部门应呈报人事部门核准后予以解聘。
附《员工正式聘用合同书》
《员工短期聘用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