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及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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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2004年4月)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南民族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教书育人作用,保证和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条件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和科研人员。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3.具有本学科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学术研究动态。

4.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胜任2门本科课程和至少1门硕士学位课程的教学工作。

5.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科研能力,近5年科研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10篇以上(含10篇),其中核心期刊(以科研处公布为准,下同)4篇以上(含4篇);自然科学类学科8篇以上(含8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以上(含3篇)。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6篇以上(含6篇),其中权威期刊(以科研处公布为准,下同)或校科研处公布的A类收录论文2篇以上(含2篇);自然科学类学科4篇以上(含4篇),其中权威期刊或校科研处公布的A类收录论文2篇以上(含2篇)。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4篇以上(含4篇),并且公开出版有与本专业有关的10万字以上(含10万字)学术专著、合著1部(本人写作字数不少于10万);或第一作者论文4篇以上(含4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前1名)1项;或第一作者论文4篇以上(含4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1项。

6.5年内承担有省、部、地级及本校资助的科研项目,或横向研究项目,有比较稳定的科研经费来源,有必要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以及协助人员。

吉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吉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吉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的新形势,切实推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吉林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明确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宁缺勿滥”的原则。

在遴选过程中,以学术能力为标,师德师风为本,坚持以科研水平及成果为标准的同时,重视对教学工作及培养能力的科学评价。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学术型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为人师表,身心健康,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校内指导硕士研究生。

2.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7(男)或52(女)周岁。

对是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或有重大贡献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同意,条件可适当放宽。

3.曾担任过研究生课程教学或系统讲授过本学科、本专业的本科生基础课或主干课,并能够讲授本学科、本专业的研究生课程。

4.有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

近五年取得较丰富的科研成果,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发表重要期刊论文3篇或CSSCI以上论文5篇(第一署名);(2)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

5.主持国家级项目(文科:国家社科项目;理科:科技部项目和国家自然基金项目)者,对本条第4款不作要求。

6.对于导师严重短缺的学科专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同意,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专业学位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熟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为人师表,身心健康,能较好地履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校内指导硕士研究生。

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

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为适应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培养单位和专业教师的主观能动性,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进一步调整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设置与考核等相关政策。

为此,特制定本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

导师岗位设置须与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第二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两类。

凡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的,一般也同时获得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

第三条导师应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以教书育人为已任,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治学态度严谨;富于创新精神;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能保证有充分的时间指导研究生。

第二章博士生导师岗位基本业务条件第四条博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业务条件1、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6周岁;已培养过一届硕士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一般应主持有在研的重要科研项目①。

2、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博士学位;已培养过一届硕士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主持有在研的重要科研项目(参考标准同上),近三年曾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②。

第五条兼职博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条件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已被我校聘为兼职教授;与我校博士生培养单位有稳定的科研或教学合作关系;符合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条件(所获得科研成果应以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三章硕士生导师岗位基本业务条件第六条学术型硕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业务条件1、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4周岁;主持有在研的省部级及以上科①本办法所要求的重要科研项目参考标准如下:文科作为负责人或子课题主持人参与我校申报的国家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主持教育部或其它部委级科研项目,或主持重要横向课题年度到位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理(工)科作为负责人或子课题主持人参与科技部“973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国家级重大项目,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重要横向课题年度到校科研经费总额不少于30万元。

沈阳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指导小组(责任导师)管理条例

沈阳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指导小组(责任导师)管理条例

沈阳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指导小组管理办法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导师组)担负着全面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重任。

导师的学术观点、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为了充分发挥导师和导师组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全面提高研究生导师综合素质,保证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导师的管理(一)导师的职责1.导师应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

2.导师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不仅要在研究生端正治学态度、科研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严格要求,还要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健康成长。

3.导师要根据本学位点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来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认真执行培养计划,重视所指导研究生的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学术活动等环节的培养。

4.导师要积极主动地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要为研究生讲授一门专业学位课、专业选修课或作导师专题学术讲座一次,并负责指导研究生选课,定期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

5.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和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导师与导师组应定期(至少两周一次)组织研究生进行交流,了解、掌握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情况,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切实担负起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6.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应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给予鼓励,同时提出进一步培养意见,使其更好地发挥才能;对品行不端、学习成绩不合格、经教育无效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7.导师应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帮助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把握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

负责修改、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对论文质量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指导研究生申请学位。

8.导师应对研究生的外出学习计划、教学实践、参加学术会议和社会实践等活动给予科学地指导,并对其完成情况进行成绩考核。

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河北科技大学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

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河北科技大学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

河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研究生培养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体现研究生导师动态管理的原则,规范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确保研究生招生和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遴选第二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原则(一)有利于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二)有利于我校的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三)有利于提高和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四)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

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师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并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或具有博士学位,且有两年工作经历。

(三)具有稳定的科研方向,近三年至少主持一项厅局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纵向科研课题。

申请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近三年至少主持一项横向课题。

(四)有在研项目,科研经费满足培养硕士研究生要求。

对于工、医学科,近三年累计到校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对于理、经济、管理学科,近三年累计到校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对于文、法、教育、艺术学科,近三年累计到校科研经费不少于1万元。

对于工程硕士类,近三年到校科研经费不少于12万元,且主持的单项横向课题到校经费不少于5万元;对于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类,近三年到校经费超过2万元,且主持的单项横向课题到校经费不少于1.0万元。

(五)近三年至少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SCI、SSCI、EI检索期刊论文1篇,或A&HCI、CSSCI、《新华文摘》全文收录论文1篇,或重要期刊论文2篇,或核心期刊论文3篇。

(六)参与1门以上与本学科领域有关的研究生课程教学。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一)申请人向相关硕士学位授权学科领域所在学院(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陕师校发﹝2017﹞13号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党委(党总支),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教学中心、研究院(中心、所),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经修订,已经2016年12月20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陕西师范大学2017年3月6日校长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印发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和我校综合改革的需要,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制度,学校决定对2012年5月颁行的《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

第二条导师岗位设置须与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岗位设置须强化学科意识,依托学科建设平台,立足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逐步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第三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两类。

凡具有博士生导师岗位上岗资格的导师,一般也同时获得硕士生导师岗位上岗资格。

第四条导师应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素养;以教书育人为己任,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保证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

第五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具有根据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确定上岗导师的自主权。

学校鼓励竞争上岗。

第二章首次上岗基本业务条件第六条博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业务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6周岁;已完整培养过一届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主持有在研的重要科研项目1。

2.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已完整培养过一届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主持有在研的重要科研项目2,近三年曾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

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

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

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
1. 教学工作
- 课程教学:承担了[具体课程名称]的教学任务,认真备课、授课,教学效果良好。

- 指导学生:指导了[具体数量]名研究生,定期与学生进行会面,指导学生的研究工作和论文写作。

2. 科研工作
- 科研项目:主持了[科研项目的具体名称],并积极参与其他科研项目。

- 学术成果:在[具体期刊或会议名称]上发表了[论文数量]篇论文,提升了自身在学术界的影响力。

3. 学生指导与培养
- 指导学生科研:指导学生进行科研项目的申请和实验设计,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

- 学生培养成果:所指导的研究生中,[具体学生姓名]在[具体竞赛、奖项或学术活动]中取得了优异成绩。

4. 学科建设与社会服务
- 学科建设: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工作,为学科发展提供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 社会服务:参与了[具体社会服务活动或项目],为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5. 个人发展与提升
- 参加培训与学术交流:参加了[培训课程或学术会议的具体名称],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和科研水平。

6. 总结与展望
- 对本年度的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认为在教学、科研和学生指导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 展望未来,将继续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科研实力,为培养更多优秀的研究生做出贡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教育学]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办法

[教育学]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办法(2009年6月修订)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我校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和工作制度,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职条件)(一)硕士生导师应当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

(二)硕士生导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本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有一定造诣。

(三)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

如非硕士研究生毕业,需要聘任为硕士硕士生导师的,须本科毕业后连续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10年以上。

(四)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已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需聘任为硕士生导师的,应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或相关工作经历。

(五)应具备独立的科研能力,一般应出版过专著(含合著),或近5年在正式出版物上独立发表10篇以上论文(其中3篇须发表于核心期刊);或近5年主持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六)能开设一门以上研究生专业课程,能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工作。

(七)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的资格认定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

(八)因学校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极个别研究成果比较突出,在相关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各方面表现突出且评价优良的教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破格受聘担任硕士生导师。

第三条(选拔和聘任程序)(一)硕士生导师的选拔工作视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每1至2年选拔一次。

(二)硕士生导师的选拔,由本人申请、本专业导师组组长与导师组其他成员协商后提名,报研究生教育院。

(三)硕士生导师候选人应填写“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由本专业导师组组长在表格上签署意见。

(四)研究生教育院对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五)新增硕士点的硕士生导师聘任程序参照以上规定进行。

(六)硕士硕士生导师的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以续聘;但由于年龄等原因可以相应缩短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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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及考核办法
一、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1. 认真学习学位条例和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文件,及时完成校、学院有关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任务。

2. 申请招生计划,参与招收研究生的有关工作。

3. 根据本学科的培养方案和研究生本人的情况,制定培养计划,督导硕士生的文献阅读、论文选题、学术报告、教育实习及论文撰写,注重对他们能力的培养。

4. 指导教师应承担一门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所任的课程应写出教学大纲,列出参考书目,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要有严格的考核和实事求是的评分。

认真审阅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出可否组织论文答辩的意见。

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提出终止培养的报告。

指导教师因短期出国、外出等,要事先对研究生的学习和指导作好安排。

5. 坚持教书育人,在培养过程中,全面了解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和表现,协助党政部门共同做好研究生的思想工作和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6. 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在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研究生的业务培养费。

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考核办法
1、体育学院学位委员会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要进行年度考核,一年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警告,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报送学校审核。

2、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内容包括师德修养、教学工作、研究生培养以及科研工作四个方面。

3、年度考核时间在5月份中旬进行,考核结果在7月份公布。

4、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需在每年度考核前向学院上交体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考核表以及年度研究生培养总结等相关材料。

5、导师要爱岗敬业,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

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专业,要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根据《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或撤消导师资格。

(1)可用于独立支配的科研经费不少于1万元。

(2)连续二年未招收到研究生。

(3)连续三年没有新的科研成果、著作、论文。

最近三年内硕士导师必须承担过一项省级以上课题或至少参与一项国家级课题,并发表过一篇CSSCI级别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硕士导师一年内至少发表过两篇学院指定刊物内的省级以上学术论文(硕士导师可以作为通讯作者)。

(4)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质量低下或被认定为抄袭他人成果,给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5)研究生毕业论文实施双盲审,指导研究生毕业论文盲审不及格的,或答辩未通过的,次年减一个指导指标,再不合格再递减,年度内硕士导师指导硕士毕业论文院内盲审通过率和答辩通过率低于60%,取消其次年招生资格。

6、指导教师中,属离退休和调离本校者,导师资格自行终止。

7、每名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公开学术报告。

东北师大大学体育学院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东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硕士生导师考核表
填表说明:1论文题目按引用文献标准格式填写。

2科研经费以科研处、社科处查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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