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管理规定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管理规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管理规定》的通告(2007年第24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9月2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发生搁浅等水上交通事故,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水域内的船舶航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所属的分支、直属派出机构负责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富裕水深是指船舶正浮时,船底龙骨板外缘的最低点至海底(或河床)表面的垂直距离。
第五条航行于沿海港口水域的船舶应根据本船船型、吃水和航速保留不小于船舶吃水百分之十的富裕水深。
在辖区其他水域航行的船舶应根据本船实际吃水,按下列要求留足富裕水深:(一)实际吃水不足5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4米;(二)实际吃水在5米及以上不足7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5米;(三)实际吃水在7米及以上不足9.7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7米;(四)实际吃水在9.7米及以上不足10.5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8米;(五)实际吃水10.5米及以上的,富裕水深不小于1.0米;(六)载运危险货物的,富裕水深应另加0.1米;航速大于12节的,富裕水深另加0.1米。
第六条船舶及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满足本规定要求,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2001年6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航行富裕水深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知

海船舶 [ 2 0 1 2 ] 7 6 3号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新疆 生产建设兵 团海事局 ,各
直属海事局 : 为规范国际航行船舶进 出 口岸查验 和国内航 行船舶进 出港签证 等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行 为 ,强化代理人 ( 包括代理机构和个 人代理 )的守法经营意识 和责任 意识 ,维护水上 安全形 势稳定 ,更 好地服务航 运经济发展 ,现就船舶 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 信管理有
各 单位要针对部分 代理从 业人员守法 意识淡薄 、责任心差 、业 务水
平低 的情况 ,督促代理单 位组织开展专业 知识 培训 ,使其掌握 与船
舶 进出港许可业务 相关 的海事法律法规 和相关要求 ,提高业务 能力
和 责任 意识。
四 、强化船舶进 出港许 可业 务代理 的 日常监 管。各单位要督促 代理人建 立 、健全业务代理档案 ,真实完整地记 录其 船舶进 出港许
各单位可 结合本 辖区的实际情 况 ,研究制订具体的措施 ,确保工作
取得实效 。在工作 中如有 困难和问题 ,请及 时报部海事局 。
附件 1
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 管理工作指南
为规 范国内航行船舶进 出港签证 ( 以下简称 “ 船舶 签证 ” ) 和国
际航行船舶进 出口岸查验 ( 以下简称 “ 船舶查 验” ) 代 理人 的代理行 为 ,促进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实施 ,制定 本指南 。
4 . 联 系方式 。
( 三 )船舶查验代理机构 1 .《 工商 营业执照 》复印件 ( 同时交验正本 ) ; 2 .《 国际船舶代理经 营资格登 记证 》 复印件 ( 同时交验正本 ) ;
第二篇第三章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手续

1
3.出口手续 如果集装箱船舶出口装货,完货以前核对
2.进口手续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
将抵达时间、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等有 关情况报告海关。 填报、缴验和提交船舶和货物单证办理进口手 续。
总申报单(GENERAL DECALRATION)
货物申报单(CARGO DECARATION) 旅客名单(无旅客免交);船员名单(LJ);
3.出口手续
船舶代理应当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向检验检 疫机构申报,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已办理 出境手续,24小时内不能离境的,须重新办理 手续。
船舶在港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验检疫机关 同意,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 手续。
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检疫物出境的 船舶,应取得《运输工具检疫证书》。
边防检查站对国际航行船舶在出境检查后到出 境前、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和检查期间有权对 船舶监护。
3.出境手续
船舶代理在完货前两小时、开航前四小时内办 理边检手续。
下一港为国内港口的,中国籍船舶不需办理边 检手续,外国籍船舶需另提供一份船员名单办 理边封随船。
船舶代理办理出境手续时,应交回船员申请办 理的全部《登陆证》和《住宿证》.
提交单证
抵港后24小时内提供以下单证: 航海健康申报书、压舱水申报单、总申报单、 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船用物品申报单、 舱单、船员健康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及名单。 (2)灭鼠和预防接种 灭鼠证书(Deratting certificate) 免除灭鼠证书(Deratting exemption certificate)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9.18•【文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航运公司: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2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外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据本办法对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协调并实施境外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境外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报告、协助、处理和跟踪等工作。
第二章报告和评估第五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实施境外船舶安全检查。
(一)长期在境外航行、停泊和作业,且超过二十四个月未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二)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的;(三)在境外发生事故、重大险情、严重违章,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四)因其他原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
第六条当发生第五条中第一款至第三款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情形时,航运公司应于10日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最近一次《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二)最近一次《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三)船舶自查报告;(四)船舶事故、重大险情或严重违章情况报告(如适用);(五)被滞留情况报告(如适用);(六)最近一次船舶检验或临时检验报告复印件。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是指针对港口内船舶的进出管理进行统一规定的措施和方法。
通过合理的管理,可以保障港口的安全、高效运营,同时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本文将对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和论述。
一、船舶进出港管理流程船舶进出港管理流程是指船舶从进入港口到出港的全过程管理。
按照计划和流程进行管理,可以有效避免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
船舶进出港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船舶报备: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需要向港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货物情况等。
港口管理部门根据报备信息进行审核和安排。
2. 船舶靠泊:经过报备审核后,船舶可以靠泊港口,但需要按照指定的泊位进行停靠,并且在停靠前需要进行船舶安全检查。
3. 货物装卸:船舶在停靠期间,港口将安排货物的装卸工作。
船舶载运的货物将被卸下或装上,并进行必要的清点和核实。
4. 船舶检验:离港前,船舶需要经过港口的安全检验和船检,确保船舶良好的状态和符合相关规定。
只有通过检验的船舶才可以获得出港的许可。
5. 清关手续:对于出港的船舶,需要完成清关手续,包括船舶离港申报、税务申报等。
这些手续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确保船舶安全出港。
二、船舶进出港管理要求船舶进出港管理要求是指在船舶进出港的过程中,要求船舶和相关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保障港口和航运的安全、有序进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船舶进出港管理要求:1. 船舶证照:船舶在进出港前,必须具备相应的证照,包括登轮证、出港许可证等。
只有持有有效证照的船舶才可以进出港。
2. 航道规定:船舶在进出港时必须遵守航道规定,按照指定的航线和航速进行航行。
禁止在非指定航道上堵塞或驶过。
3. 进出港时间:船舶进出港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
在高峰期,需要遵守交通指挥部门的安排,避免过度拥堵。
4. 货物安全:港口对进出港的货物要进行安全监管,确保没有违禁品和危险品。
货物的装卸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避免造成环境和人身伤害。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航道、航路由通航分道、推荐航路、专用航道、专用航路和警戒区等组成。
第六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水域,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部门实施。
第七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11.07•【文号】海船舶〔2011〕669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印发《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11〕669号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航运公司、中国船级社为丰富船旗国监督管理手段,维护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安保和防污染状况总体稳定,我局制定了《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船旗国监督管理手段,维护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安保和防污染状况总体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驶往下一港为境外港口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航运公司以及为船舶签发法定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三条开航前检查依适用船舶自愿申请,由海事主管机关、船舶检验机构和航运公司派员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于船舶离港前共同实施。
开航前检查的依据是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船舶驶往境外港口所属国家或地区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国船舶开航前检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开航前检查工作。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五条航运公司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建立相应制度,开展自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派员共同参加船舶开航前检查联合工作组,指导、督促船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落实有关缺陷的整改措施。
第七条船舶需要进行开航前检查的,可由航运公司向海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及时通报船舶动态,并为开航前检查活动提供工作便利。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指派验船师参与船舶开航前检查联合工作组,对开航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号:海船检[2003]34号颁布⽇期:2003-01-30执⾏⽇期:2003-01-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适⽤范围第⼆章引⽤⽂件第三章术语和定义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六章资源管理第七章产品实现第⼋章测量、分析和改进第九章附则中国船级社,各省、⾃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海事局各船舶检验管理处:为加强船舶检验机构的内部管理,提⾼船舶检验质量,根据交通部《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交海发[2001]59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了《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考虑到全国船舶检验机构的情况各不相同,各单位分别按以下要求实施。
⼀、中国船级社按照国际船级社协会要求建⽴的质量管理体系涵盖了国际航⾏船舶、海上设施和相应的船⽤产品部分,按本《办法》规定,我局予以认可,但应接受我局的验证性审核或抽查;对于其未涵盖的国内航⾏船舶检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并且应接受我局的验证性审核。
⼆、各省、⾃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可根据⾃⾝的具体情况分步实施,条件成熟的可先⾏⼀步。
其中⽔⽹地区的船舶检验机构不迟于2005年12⽉31⽇、⾮⽔⽹地区的船舶检验机构不迟于2007年12⽉31⽇实施本办法。
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前⾔⼀、为了提⾼船舶法定检验质量和船舶检验管理⽔平,保障⽔上交通⼈命和财产安全、防⽌环境污染,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室《关于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和⼈员编制的批复》中关于船舶检验管理⽅⾯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A?739(18)和A?789(19)决议案的有关要求,应⽤国际上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结合我国船舶法定检验实际情况,制定《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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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开放口岸建设
【发文字号】江苏海事局通告2008年第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8.05.21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管理办法
(江苏海事局通告2008年第9号 2008年5月21日)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规范船舶进出口岸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直属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办理进出口岸申请等手续,可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
船舶代理单位须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取得代理资格,并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船舶代理业务。
第五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拟抵达口岸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岸申请许可手续。
拟进入长江江苏段口岸的船舶,应在预计抵达长江口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拟抵达口岸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岸申请许可手续。
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电子申请。
第六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详实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对拟抵口岸需航经桥梁、过江电缆等水上架空设施时,还需准确填报船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
拟进入长江江苏段口岸的船舶填报的进口吃水应为抵达长江口时的淡吃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