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辩护词(贪污罪、诈骗罪)
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

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是被告人___的辩护律师,受到___妻子的委托,依法担任其辩护人。
在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与庭审调查后,本人认为起诉书指控___犯有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___不构成诈骗罪。
为了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做出公正的判决,本人在此发表如下意见,希望得到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关键。
然而,在本案中,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黄xx具有上述目的和行为。
一、被告___既没有主观上的诈骗故意,也没有客观上的实施诈骗行为。
据了解,2012年4月,被害人___为解救其被关押的丈夫___委托被告人___找关系,并支付了12.4万元用于找关系的费用。
2012年6月,___因病被取保候审,被害人___多次找被告人___要求退款。
最终,被告人___在2012年7月退还了被害人___人民币12.4万元。
因此,被告人___既没有主观上的诈骗故意,也没有客观上的实施诈骗行为。
因此,被告人黄xx的行为不符合刑法上诈骗罪的认定,不构成犯罪。
二、本案中关键证据录音证据的效力存在瑕疵,法庭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___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案件,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做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能排除其他可能。
___院长在全国法院审判会议上,又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原则,强调疑罪必须从无。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二条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介绍贪污案)辩护词

(介绍贪污案)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就贪污案件提出以下辩护词。
1. 缺乏证据首先,我要强调的是,原告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贪污行为。
在法庭上,我们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来判决一个人的罪行,而不是凭空指控。
然而,原告并未提供任何确凿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指控。
贪污是一项严重的罪行,对被告的指控必须基于有力的证据,而非猜测或假设。
2. 背后动机此外,我们还要关注诉讼背后的动机。
我们可以看到原告的动机可能是出于报复或其他私人目的,而对被告进行指控。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审慎对待原告的指控,并仔细调查其动机。
如果发现原告有不可靠或不诚实的动机,我们应当对他们的指控持保留态度。
3. 被告的良好声誉被告长期以来一直是社区的重要成员,并享有良好的声誉。
他一直以诚实、勤奋和负责任的形象为大家所熟知。
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轻易地破坏一个人多年来建立起来的良好声誉。
被告从未有过贪污的记录,他一直以来都是个守规矩的人。
4. 证人证词的不一致最后,我要指出原告方证人的证词存在不一致之处。
这表明了证人们的证词可能不可靠或存在误导性。
法庭上必须要有可靠且一致的证据来支持指控,而不是片面或不一致的证人证词。
根据这些不一致的证词,我们无法确信被告有贪污行为的事实。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告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贪污行为。
加之原告的动机有可能受到怀疑,被告的良好声誉以及证人证词的不一致,这些都支持我们的辩护立场。
我们请求法庭慎重审视本案,并无罪释放被告。
谢谢法庭的聆听。
辩护人日期: [日期]。
赵某某协助组织贪污受贿案二审辩护词(无罪辩护)

赵某某协助组织贪污受贿案二审辩护词
(无罪辩护)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赵某某的辩护律师,谨在此向贵庭提出针对赵某某协助组织贪污受贿案的无罪辩护。
我将以以下几点为理由,说明为何赵某某应该被宣判无罪。
首先,赵某某在此案中的涉案程度并不深。
根据相关证据,赵某某并非主要参与者,而是在他人的控制和指使下行事。
相较于主犯,赵某某的行为只是执行指令,缺乏实际决策权和控制能力。
因此,赵某某的罪责应相应减轻。
其次,赵某某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无论是从调查材料,还是现有证人证言中,都缺乏确凿的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赵某某参与了组织贪污受贿的行为。
法庭应该根据合理的怀疑原则,不能仅凭猜测或推测就确定赵某某的罪责。
第三,赵某某并没有从中获得实质利益。
贪污受贿行为往往是源于追求私利或权力滥用,但赵某某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实质性的利益。
在此案中,赵某某的行为并非基于个人犯罪动机,而是牵涉到其他人的利益需求,因此无法将其归责于个人贪欲。
综上所述,赵某某在此案中应被宣判无罪。
我恳请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视相关证据,正确认识赵某某的实际涉案程度,并判处其应得的合理刑罚。
望法庭能充分尊重法律、保护被告权益,公正地审理此案。
此致
赵某某辩护律师
日期: [日期]。
贪污案辩护词

贪污案辩护尊敬的审判长、审判:根据法律规定________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 _________ 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
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持有异议,并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贪污公9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现据本案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一、本案争议的焦点有四1被告_________ 等人集资所购设备之权属问丿2被告_________ 等人是否有权从某厂获取设备使用费3如被告_______ 等人确应获得租赁收益,如何确定收益24涉9万元款项之性质解决了上述焦点问题,被告_____ 之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问题亦便迎刃而解。
为了厘清案件事实,辩护人将根据控方提交证据材料一一阐释上述焦点问题,以供合议庭对被告人之行为评时予以参考(二)被告等人是否有权从某厂获取设备使费等人确应获得收益,如何确定收__________ (三)如被告数额(四)涉9万元款项的性质为?二、起诉书所指控被告_____ 贪9万元公款的事实清、证据不足,被告—之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犯罪(一)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即指控被告—贪8万元公款的事(二)被告等人是否有权从某厂获取设备使费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四起犯罪,即指控被告人分次贪万元公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所述,被告_________ 之行为不符合贪污犯罪的主客要件,其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___________ 犯贪污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故辩护人请求合议庭依据《刑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判宣告被告人徐某某无罪,以体现疑罪从无的现代刑法理念此人民法____辩护人_________ 律师事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成功案例虽然我是一个语言模型AI机器人,但我可以提供一个虚构的案例来展示一个可能的成功的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女士们先生们:我代表被告,今天将为诈骗罪进行辩护。
我将展示证据以证明我的客户是无辜的,并将提出合理的解释来说明他所涉及的行为并非诈骗。
首先,我要强调被告的人格品质和廉洁的背景。
我的客户是一位行为一贯正直的人,他在社区中享有良好的声誉,长期以来始终遵守法律法规。
他的家庭、朋友、邻居以及社区成员都对他的诚信和正直表示赞许。
这一点可以从他过去的金融记录和个人背景调查中得到证实。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被告的行为不能归为诈骗的定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诈骗必须满足欺骗他人的故意和违法目的。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被告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一种商业风险,而非故意的欺骗行为。
我的客户是一位聪明且富有经验的商人,他参与了一笔交易,但由于市场变化和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最终导致了投资损失。
然而,这种商业亏损并非他故意欺骗他人的目的,而是他无法控制的市场风险。
他并没有故意欺骗他人以获得不当利益。
换句话说,这起案件应该被看作是一次商业失败,而非诈骗。
此外,我的团队还收集到了一些证据,可以证明我的客户与被害人之间的交易并非欺诈行为。
这个交易是基于双方的业务合作关系建立起来的,其中包括了合同、书面协议以及对方的自愿参与。
这些文件证明了这次交易的合法性。
因此,被告并无意欺骗对方,而只是在合作伙伴关系的框架下进行合规的交易。
在充分考虑了所有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要求陪审团认定被告无罪。
从证据中可以看出,被告没有故意欺骗他人的意图,并且他的行为可以解释为商业风险,而非非法的行为。
因此,他应该被免受诈骗罪的指控。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请您公正审理这起案件,并以法律和公正的原则作出正确的判决。
谢谢!。
贪污罪无罪辩护词

贪污罪无罪辩护词摘要:贪污罪无罪辩护案例、贪污罪无罪辩护词、泉州刑事律师事务、欢迎阅读: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下面小编为你整理贪污罪无罪辩护案例,欢迎阅读:【更多法律资讯,请上法律直通车】贪污罪无罪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泉州刑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本案案情已基本查清,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基本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XX构成贪污罪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公共财产,而两被告人非法占有的321091.5元是个人财物。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因此,贪污罪必须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前提,而不是非法占有个人财物。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以“广德县花古西黄沙站”负责人刘XX的名义多次从砂石公司业务科报账员李XX处领取道路维修返还款现金人民币共计321091.5元。
在领款过程中两被告人商定,向刘XX隐瞒领取道路维修返还款的真实数额,除支付刘XX人民币81000元、公务支出人民币10091.5元外,剩余的人民币230000元被二被告人均分。
从起诉书的上述指控来看,两被告人领取的321091.5元,应当属于刘XX的个人财产,理由是:1、刘XX与广德县砂石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
虽然刘XX打着“广德县花古西黄沙站”的旗号,但所谓的“广德县花古西黄沙站”并非经过广德县砂石公司或者其他部门依法设立,广德县砂石公司既未安排人员在该黄砂站上班,亦未划拨经费用于该黄沙站办公所需,该黄沙站实际上是刘XX个人经广德县砂石公司同意,在黄沙站所在地点对外公开销售黄沙票,广德县砂石公司则从售票所得中支付一部分款项作为刘XX的劳务报酬。
诈骗罪辩护词(无罪辩护)

诈骗罪辩护词(无罪辩护)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以此辩护词陈述以下观点,为被告辩护无罪。
本案的事实与证据均无法证明被告实施了诈骗行为,因此本辩护词旨在澄清案件真相并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坚信被告是无辜的。
被告是一个诚实正直的人,他在社区中的声誉良好,多年来一直遵守法律法规。
被告从未有过任何与诈骗相关的行为,也没有从事过非法活动。
因此,基于被告的良好声誉和过去表现,我们认为被告在本案中是无罪的。
其次,关于此案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被告的有罪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控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和推测性。
控方不能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意诱骗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证据中的关键信息不明确,无法证明被告的罪行。
因此,我们要求法庭严密审查控方提供的证据,并对其真实性进行质疑。
最后,诈骗罪必须满足故意欺骗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要求。
然而,在本案中缺乏明确的证据证明被告具备这些故意和目的。
我
们承认此案中有金钱交易和程序上的争议,但这不能成为指证被告
实施诈骗的充分证据。
被告的行为可以解释为商业交易中的纠纷,
而非故意欺骗。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的良好声誉、证据的不足以及诈骗罪的要求,我们请求法庭对被告作出无罪判决。
为了维护正义和社会公平,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确保被告得到应有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辩护律师 [姓名]。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根据《刑法》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是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交出,使财物有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一方。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② 被告不是委托卖车协议的主体,没有虚构事实的情节,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③ 不能从被告人的舅舅王某已经判诈骗罪的事实,推定被告也构成诈骗罪。
综上,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基本依赖于受害人万某不稳定的陈述和被告人的舅舅王某不稳定的供述,没有确凿的证据,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理由是:(一)第一台凯迪莱克车被告人的舅舅王某用于征地卖钱,除还受害人万某车款外,余款归他所有,被告人当时系被告人的舅舅王某单位员工,只是帮助办理此事,没有占有的目的和行为。(二)第二台奥迪车,被告人不是卖车链条中的主体,受被告人的舅舅王某委托取车款,无权也没有义务将车款给受害人万某,更谈不上诈骗受害人万某了。(三)被告人为阻止被告人的舅舅王某将奥迪车款16.5万元还欠款,曾与被告人的舅舅王某闹僵,并写一份“委托销售汽车协议”亲自找受害人万某签字,并表示要将车款帮受害人万某要回,愿负一切责任。这充分说明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受害人万某车款的目的。受害人万某在被告人写的“委托销售汽车协议”的下方签上“以上两台车是被告人的舅舅王某提走,与被告人无关,此协议无效”,也说明受害人万某认为被告人的舅舅王某提走的两台车与被告人无关。
② 在提走第一台车前被告人的舅舅王某和受害人万某谈的几台车要卖、被告人在不在场,怎么谈的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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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甲是重庆某地村委会主任,在帮助镇政府初步审核宅基地的过程中,须有宅基地地票交给土地整理公司,置换为建设用地。
于是,甲将自家的小作坊占用地报成宅基地,后补办了宅基地相关证件,上报给镇政府。
镇镇府初审后,由土地整理公司进行验收。
在验收过程中,土地整理公司审查发现该地并非宅基地,但出于利益考虑(并且该小作坊占用地此时已经有了补办的证件),仍然给予甲10万元,将不符合复垦条件的该土地纳入复垦以宅基地土地面积算。
检察院对甲提起诉讼,控告其犯贪污罪。
现须拟一份辩护词,作无罪辩护。
辩护词
Xx律师事务所接受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甲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调查相关事实并通过实地走访,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
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甲的量刑情节
1.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将自家的小作坊占用地报成宅基地,上报给镇政府并交由土地整理公司验收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 揭发案件中土地整理公司犯罪行为的事实,即土地整理公司因
利益考量将甲上报的小作坊纳入复垦宅基地土地面积。
此为案件调查的重要线索。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一)我们认为甲不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1.甲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
首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是对贪污罪的规定。
依据其前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构成贪污罪的必要条件。
此案中,甲的身份是村委会主任,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甲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其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着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此物的,以贪污论。
”本案中,甲帮助镇政府初步审核宅基地并将地票上报经土地管理公司审核,这些仅仅是自发的帮助行为,与镇政府之间并没有形成正式的委托管理、经营的关系。
从这个角度看,甲也不是构成贪污罪的合格主体。
2.甲也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
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案中,甲的身份是村主任,明显不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也并非委派到相关机关的工作人员,甲只是在本村内自发的帮助镇政府处理有关工作。
至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范畴,具体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
该《解释》规定了七种情形进行身份认定,分别是:(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也即只有从事这七种具体的事务的工作人员,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才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甲仅仅是帮助镇政府初步审核宅基地,交地票给土地整理公司,完全不属于上述《解释》中规定的七种事务范围,因此,不能将甲看做是国家工作人员,甲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3.复垦补偿款不属于贪污罪要求的公共财物
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或国有财产,而本案涉及的复垦补偿费并不在内。
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的七种情形的规定,均未包括土地复垦事务,也不包括复垦补偿款的管理、运作,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其中任何一项。
因此得出结论,案件中涉及的复垦补偿款并不是贪污罪的客体,从这个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