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据合同编号和借款合同编号不一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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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收据不一致

合同和收据不一致

合同和收据不一致合同和收据不一致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纠纷,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双方对合同条款和交易细节的理解上存在差异,导致合同中的条款与最后的收据不一致。

这种情况给商业活动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因此在进行商业交易时,双方要特别注意确保合同和收据的一致性。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明确了双方在商业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它通常包含了交易的主要条款,如价格、数量、交付时间和地点等。

一旦双方签署合同,就意味着双方都同意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义务。

因此,合同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对于双方都非常重要。

然而,有时候在商业交易中,双方签署的合同与最终的收据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可能是由于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误解或沟通不畅所致。

例如,双方可能对交付时间、产品规格或付款方式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合同和收据的不一致。

合同和收据的不一致可能对商业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合同中的价格与收据中的价格不符,就会导致交易金额的纠纷;如果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与收据中的交付时间不一致,就会影响双方的交付和接收时间。

此外,合同和收据的不一致还可能导致其他问题,如商品规格与数量的争议等。

为了避免合同和收据的不一致,商业交易双方应该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合同的条款和细节进行彻底的商讨和确认。

双方应该仔细审查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确保自己对条款的理解与对方一致。

如果有必要,可以与对方进行多次沟通和商讨,直到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另外,商业交易双方还可以将合同和收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合同签署后立即进行核对。

这样可以确保合同和收据中的内容一致,并为后续的交易纠纷提供有力的证据。

在核对合同和收据的内容时,双方应该特别关注价格、数量、交付时间和地点等重要条款,确保没有任何的差异和歧义。

如果在商业交易中发现合同和收据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双方应该及时沟通并尽快解决纠纷。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以避免事态扩大化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效,双方则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如通过仲裁或诉讼。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

篇一:借款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诉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30号。

负责人田永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焦元章,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家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许花玉,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朱昌奎,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欧香红,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以下简称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张社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焦元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称,2009年12月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该合同约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期12个月,每个月还本息8997.54元,12个月还清;3、担保人对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4、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至2010年5月7日止,欠本金73269.71元、利息985.44元未还(含已逾期借款本金5025.81元)。

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偿还贷款本金68255.15元(扣除2010年5月18日还借款本息6000元);3、判讼被告朱昌奎、欧香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中国银行贷款合同样本

中国银行贷款合同样本

中国银⾏贷款合同样本相关推荐中国银⾏贷款合同样本(通⽤5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到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规范地承诺和履⾏合作。

那么⼀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是⼩编整理的中国银⾏贷款合同样本,供⼤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中国银⾏贷款合同样本篇1 合同编号: 借款⼈姓名: ⾝份证号码: 贷款⼈(抵押权⼈): 住所: 抵押⼈姓名: ⾝份证号码: 抵押财产共有⼈姓名: ⾝份证号码: 保证⼈: 住所: 证件类型及号码: 法定代表⼈(或授权委托⼈): 借款⼈: 贷款⼈(抵押权⼈): 抵押⼈: 保证⼈: 中国银⾏贷款合同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经充分协商签订中国银⾏贷款合同,保证共同遵守执⾏。

借贷条款 第⼀条贷款币种与⾦额。

贷款⼈根据借款⼈的申请并经过审查,同意向借款⼈发放个⼈⼆⼿房 (⼆⼿住房、商业⽤房)贷款(以下称贷款),借款币种⼈民币,⾦额为(⼤写) 壹拾贰万元整。

第⼆条贷款⽤途。

贷款⽤于借款⼈购买坐落于青⼭区富强路7号街坊39-32 ,《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号或房产证号480143的住房 (住房、商业⽤房),建筑⾯积为55.7平⽅⽶。

借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

第三条贷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180个⽉,⾃ 2010 年⽉⽇⾄2025 年⽉⽇。

如实际放款⽇和到期⽇与中国银⾏贷款合同约定不⼀致,则以借款借据为准。

借款借据为中国银⾏贷款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第四条贷款利率。

中国银⾏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中国⼈民银⾏(外币按中国银⾏)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4.95‰(上浮或下浮) 15 %执⾏,执⾏利率为 4.2075 ‰,利率浮动周期为 12 个⽉。

贷款利息⾃贷款发放之⽇起计算。

在中国银⾏贷款合同履⾏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按有关规定执⾏,不再另⾏通知借款⼈。

银行放款监督操作细则模版

银行放款监督操作细则模版

银行放款监督操作细则第一章放款监督基本要求第一条组织定位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是授信业务放款监督部门,主要负责总/分行授信业务放款审核、落实放款条件、系统放款控制。

第二条岗位和人员配置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应根据经办的业务规模、业务笔数合理配备人员,以保证放款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操作指令(审批条件)授信审批部门出具的放款审批要求必须清晰明确。

对于审批意见不明确、不清晰、或者存在歧义的,在放款之前必须重新获得有权审批人的书面确认。

授信审批部门出具的放款审批要求必须可以执行。

经审查发现审批要求难于执行的,应重新报批。

禁止在审批指令不清晰、不明确或无法执行的情况下,未经确认或重新审批擅自放款。

第二章放款操作基本流程第五条合同签订、担保落实和信息维护业务获批后,合同签订和担保手续落实等事项由风险管理部协助经办行办理。

(一)合同签署执行双人面签制度。

见证合同签署的真实性,经办人员须在借款合同最后备忘录或担保合同银行经办人栏进行签字确认。

(二)担保落实所有担保法律合同,包括不可撤销担保函、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都要办理双人面签,并按规定须办妥抵质押品的登记、公证和保险手续。

(三)保证金的收取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在对公信贷系统中缮制《保证金下柜通知书》,交会计部门收取保证金。

会计部门收妥保证金后在《保证金下柜通知书》上签名并加盖业务公章交还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四)信息维护经办行负责在信贷业务系统中注册和维护客户资料,并建立业务申请、录入合同信息等信息。

经办行会计部门根据放款通知书、借据(贴现凭证)核对系统信息无误后,确认交易。

第六条放款审核(二)资料规范性一般要求原件与复印件。

放款资料中的原件必须内容齐全,填写准确,签章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楚完整,经过我行经办人(主办和协办人)核验原件后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等字样并签名确认,由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需要加盖其公章确认。

文书填制。

放款资料书写应使用黑色水笔或直接打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7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7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7篇篇1原告:[XXXXX](以下简称原告),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住址:[XXXXX]。

被告:[XXXXX](以下简称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注册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姓名:[XXXXX]。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具体事项如下:一、诉讼请求1. 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元整;2. 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等)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3. 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XXXX元整,借款期限为XX个月,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XX%,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自XXXX年XX月起未能按时足额还款。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元整及利息未还。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

同时,被告应承担原告因追索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证据清单1. 《个人借款合同》及附件;2. 借款凭证及放款凭证;3. 被告还款明细表及欠款情况说明;4. 律师函及快递单;5. 其他相关证据。

四、管辖法院及法律适用1. 本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2.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诉讼费用承担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原告请求贵法院将本案的裁判文书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证据目录制作指引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证据目录制作指引

证据目录提交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据一: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证明内容:XXXX年XX月XX日,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要约定: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XXXX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本金XXXX万元。

贷款期限为XX个月,贷款利率为XX%/年,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每季度末月第20日结息,结息日次日付息。

证据二:保证合同证明内容:XXXX年XX月XX日,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X签订保证合同,XXX为XXXX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XXXX万元,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证据三:抵押合同证明内容:XXXX年XX月XX日,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XX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合同,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位于XX省XX 市XX区XXXX路XXXX号的房屋及其附属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XX(20XX)XXX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为XXXX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XXXX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应当支付的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证据四:不动产权证及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内容:XXXX有限责任公司在前述抵押合同项下用于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证号为XX(20XX)XXX不动产证明第XXXXXX号),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

证据五:股权质押合同证明内容:XXXX年XX月XX日,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X签订股权质押合同,XXX以其所持XXXX有限公司XX%股权(对应注册资本XXXX万元)为XXXX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贷款合同编号在哪里查询

贷款合同编号在哪里查询

贷款合同编号在哪里查询
贷款合同编号通常是贷款合同中的一个唯一标识符,用于区分不同的贷款合同。

每个贷款合同都会有一个独特的贷款合同编号,以便在需要的时候查询和识别该合同。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查询贷款合同编号的途径:
1. 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编号通常会在贷款合同文件中明确标明。

可以通过仔细查看和阅读贷款合同文件,找到贷款合同编号。

2. 银行对账单或借据
贷款合同编号有时也会出现在银行的对账单或借据中。

对账单或借据是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关于贷款的详细账单,其中会包含贷款合同编号的信息。

3. 银行客户服务
可以通过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或亲自前往柜台咨询,向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贷款的详细信息,并询问贷款合同编号。

4. 网上银行
一些银行的网上银行平台提供了查询贷款信息的功能。

登录网上银行账户,找到相应的贷款项目,可以看到该贷款的相关信息,包括贷款合同编号。

5. 银行官网
有些银行的官方网站上也可以查询贷款信息。

在银行官网的个
人贷款页面中,输入相应的个人信息和贷款信息,可以查询到该贷款的详情,包括贷款合同编号。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银行和贷款机构可能有不同的查询方式和渠道,因此应选择适合自己的查询方式进行操作。

另外,如果无法通过以上途径查询到贷款合同编号,建议及时联系贷款机构或银行的客服人员,寻求帮助和咨询。

借款合同关系的认定

借款合同关系的认定

借款合同关系的认定借款合同关系的认定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借款合同关系的认定,下面为大家普及借款合同关系的认定相关知识,权当增长见识吧!借款合同关系的认定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借款合同主体存在疑点的案件,而处理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借款合同关系,谁应当是借款合同的主体。

笔者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如下浅见:一、一般责任主体的认定:借款合同一般应为要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故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借款凭证一般都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因此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可以从借款凭证本身直接确定借款合同关系的主体。

本文不再赘述。

二、特殊情况下的责任主体认定: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借款合同上既有企业名称又有自然人(往往为企业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签名的情况,在偿还债务的责任问题上,经常是企业与签名的人员互相推诿。

其原因就是相关的直接证据常常不是很足,较难认定借款合同的主体究竟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自然人。

针对这一情况,笔者提出如下个人的浅见:(一)下列情况下认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借款合同的主体:1、如果有证据(例如:企业出具的身份证明书、入帐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明借款的自然人系企业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借款又确系用于企业建设,贷款人也认可钱是借给企业的,则法院可以由此认定借款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出面借贷的自然人是以企业的名义行使的职务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认定企业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如果有证据证明借款的自然人系企业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借款又确系用于企业建设,而贷款人庭审中承认钱是借给了企业,但又否认借款合同是对准企业,而是对准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首先应当查明借款双方签定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既然贷款人知道也承认钱是借给了企业,那么又否认借款合同是对准企业,显然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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