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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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制度(3篇)

工商行政管理制度(3篇)

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制度,保证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____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积极探索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是主管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____、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有关机构应当依照其职责规定,做好相关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第五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四)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____、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五)行政执法公示情况;(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____式进行:(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____制度;(三)实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听证制度;(四)实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制度;(五)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六)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七)实行专项执法检查制度;(八)实行法治建设评价制度;(九)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十)实行执法监督函告制度;(十一)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十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Green Apple Data Center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第三条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第四条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工商所的设立(由区)县工商局根据辖区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工商所设所长一人,任务较多的(设副所长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六条工商所的职责包括!"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第七条工商所的具体工作范围%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前条所列职责范围内予以确定%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八条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正严明%管理有章%处罚有据%廉洁奉公!第十条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奖励$晋升的主要依据!第十一条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各项工商收费和罚没物资$现金$票证%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按规定处理!工商所的费用开支%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内勤工作制度!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登记归档&认真处理来信来访&严格执行用印制度!第十三条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第十四条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纪律$守则%积极工作%忠于职守!第十五条工商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仪表庄重%待人礼貌!第十六条工商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工商所可提请区$县工商局给予奖励!对违纪违法的%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其他专业所"队"站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开业、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四章 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办法(试行)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办法(试行)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办法(试行)(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依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作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行为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其权益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节行政指导的适用原则和适用方式第五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合法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第六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形式。

实施影响较小、时效性较强的行政指导,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即时进行;除即时行政指导外,实施行政指导一般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并采取书面方式进行。

第八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示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

可以采取建议、辅导、规劝、劝诫、提醒、示范、约见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经营、规范经营。

第九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要求的前提下,创新行政指导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第十条行政指导贯穿于工商行政管理全部业务工作中。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和广告监管、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等职能过程中普遍适用。

工商窗口管理制度

工商窗口管理制度

工商窗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商窗口管理,提高工商管理效率,保障工商行政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工商窗口设置1. 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划和需要,各地设立工商窗口,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工商行政服务。

2. 工商窗口应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和服务数量,合理设置窗口数量和窗口功能,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窗口人员配备1. 工商窗口的人员应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配备。

包括窗口服务人员、窗口主管和行政管理人员等。

2. 窗口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熟练操作工商管理系统,熟悉工商政策法规,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

四、窗口服务流程1. 工商窗口服务流程应根据政府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设定和完善。

包括受理、审核、登记、颁发证照等环节。

2. 窗口服务流程应严格执行,确保服务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五、服务内容1. 工商窗口应提供符合政府规定的服务内容,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注销、证照颁发等服务。

2. 窗口服务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六、服务态度1. 窗口服务人员应遵守政府规定的服务宗旨和服务标准,对待每一位来访者都应以礼貌、热情和耐心的态度。

2. 窗口服务人员应以客户为中心,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解答客户的疑问和困难,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七、服务监督1. 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窗口服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窗口服务质量和效果。

2. 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客户投诉,及时处理客户意见和建议,完善服务质量。

八、服务宣传1. 工商窗口应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服务宣传,提高窗口服务知名度和美誉度。

2. 加强窗口服务品牌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九、服务评价1. 工商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健全窗口服务评价制度,定期对窗口服务进行综合评估。

2. 根据评价结果,对窗口服务进行改进和提高,不断满足客户需求。

十、监督责任1. 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窗口服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严格执法。

工商所职责-工商所所长职责-工商所各岗位职责

工商所职责-工商所所长职责-工商所各岗位职责

工商所主要职责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或接受上级工商局的委托,工商所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验照工作,并依据委托行使登记机关的登记管理职权,履行相关登记服务职能。

三、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信用分类监管,建立经济户口,促进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对辖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五、负责对辖区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维护辖区市场交易秩序。

六、负责对辖区内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商标印制单位管理,指导申请商标注册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七、负责对辖区内设置、张贴、发布的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等进行监管,按职责分工查处违法违规广告案件。

八、负责辖区合同监管工作,推荐上报“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九、负责辖区消费维权工作,建立“1 23 l 5”维权网络,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申诉、举报和咨询,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负责辖区内不正当竞争和经济违法行为监管工作,按职责分工查处不正当竞争和相关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十一、充分发挥服务发展职能,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全力支持辖区经济发展。

十二、按规定上缴罚没款物。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工商所所长职责一、负责抓工商所全面工作,是本所行政执法、廉政建设、行风政风建设等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各项部署、决定,抓好所内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三、指导、督查全所人员岗位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确保全所人员按时保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抓好队伍建设,组织全所人员开展政治、业务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根据《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扣押(扣留,下同)、没收物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予以扣押、没收的物品。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扣押、没收物品。

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扣押、没收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扣押、没收物资。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机构、公平交易局、财务、监察、法规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本单位的扣押没收物品处理工作:(一)办案机构负责依法行使扣押权以及提出对涉案物品的处理建议和具体处理工作。

(二)公平交易局在行使办案职能的同时,负责统一管理本机关的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门负责扣押、没收物品专用收据的保管、发放和收缴,以及拍卖、变价收购物品的所得收入上缴国库等工作。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规部门协助做好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及处理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设置专门的扣押、没收物品保管仓库。

由公平交易局负责管理,并明确两名工作人员任仓库保管员,对扣押、没收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办案人员不得兼任仓库保管员。

仓库保管员应对扣押、没收物品分别建立台帐,台帐及出入库单据的样式由各单位公平交易局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以下要求,对扣押、没收物品进行管理:(一)办案机构在行使扣押、没收违法物品的职权时,必须使用安徽省财政厅制发的暂扣、封存或没收物品专用收据,并将此收据与执法文书一同入卷存档。

(二)扣押、没收的物品必须立即交入专门仓库。

特殊原因不能立即入库的,经办案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在3日内入库。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卫勇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办法》之目的、依据的规定。

出质,属于物权分类之限制物权中担保物权之一种,是指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但一定必须要占有。

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质”,作名词,放在动词“出”后,为抵押或抵押品之意。

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给别人占有作为抵押。

“出质”和“出典”相对应,出质相对于动产而言,出典是相对于不动产而言。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由于《担保法》没有规定权利质押的概念,其第63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只规定了动产质押的概念,根据《担保法》第81条“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的规定,权利质押准用动产质押相关规定。

因此权利质押的概念也准用动产质押的概念。

但是,动产出质,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而股权出质,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是最大的区别。

上述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

股权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投资的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该股权,并以其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出质人不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都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不是公司的股东,就不能作为出质人。

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定文书上对出质人类型的分类有七种,即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其他;质权人则不一定就是公司,按照法定文书上对质权人类型的分类有五种,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业企业、自然人、其他,即“有钱人”皆可成为质权人,但是只有公司的股东才能成为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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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所是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受县(市、区)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工商所人员编制应严格控制。

分配、调入、招聘人员必须经市(地)工商局审核批准,且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条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由县(市、区)工商局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市(地)工商局备案。

第四条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所长领导日常行政工作。

副所长是所长的助手,协助所长工作。

第五条工商所实行所长领导下的所务会制度。

所务会应当定期召开,研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监督所长依法办事。

所务会为三至五人,由所长提名,县(市、区)工商局批准。

第六条县(市、区)工商局应定期考核工商所长,对不称职者应及时撤换。

第七条工商所应当健全岗位责任制,县(市、区)工商局应对工商所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定期考核。

第八条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商所负责办理辖区内由县(市、区)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的审查手续,并对县(市、区)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规章制度,划行归市,分类经营;传递市场信息,按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

(二)建立和管理好档案资料,及时向县(市、区)工商局报送市场统计报表;
(三)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和不正当竞争等不法行为。

第十一条监督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做好经济合同的资信、咨询工作,调解经济合同纠纷,协助仲裁机构工作
第十二条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配合有关部门取缔辖区内的马路市场。

第十六条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县(市、区)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和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下列处罚:(一)警告;
(二)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没收500元以下非法所得或价值500元以下物品;
(四)扣缴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工商所对不能即时处罚的案件,可根据具体情况,暂扣当事人有关物品。

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开具清单,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损毁。

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被扣物品所有人同意后,可先行处理。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县(市、区)工商局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工商所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有暂扣物品的,工商所可以将扣留的物品变价抵缴。

第二十条工商所的各项收费及罚没款项的处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工商所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

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秉公办事、文明执勤、接受监督;不准滥用职权、渎职越权、索贿受贿、贪赃枉法。

第二十二条工商所应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第二十三条工商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县(市、区)工商局应给予奖励。

违犯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设立的其他所、队、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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