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
(吉国税发〔2011〕151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2011〕151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篇:(吉国税发〔2011〕151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文件吉国税发〔2011〕151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所得税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等。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
审批类优惠项目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备案类优惠项目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优惠项目和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定期减—2 —免税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审批或备案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税收优惠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已发生变化,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及时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调整其税收优惠。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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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标 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02﹞25号
【发文日期】2002-03-26
【实施时间】2002-03-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局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为做好2002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的相关工作,各地要
对2002年手续费情况进行认真测算,并按照规定格式进行填制,由市州局按区、县(市)顺序进行汇总。
二、各地均使用广域网上报省局,网址计划统计处/会统/2002年手续费,上报时间截止2002年4月15日。
三、有关规定表式,省局将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请及时下载。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吉国税发﹝2005﹞281号【发文日期】2005-11-10【实施时间】2005-11-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财产损失审批的权限 (一)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审批。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申请税前扣除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以下的,由县(市、区)局审批;超过100万元的,由县(市、区)局受理,报市、州局审批;额度在600万元(含600万)以上的,由县(市、区)局受理,市、州局登记备案后,报省局审批。
(二)坏帐损失审批。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申请税前扣除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以下的,由县(市、区)局审批;超过50万元的,由县(市、区)局受理,报市、州局审批;额度在300万元(含300万)以上的,由县(市、区)局受理,市、州局登记备案后,报省局审批。
(三)呆帐损失审批。
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当年发生的单笔金额税前扣除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以下的,由县(市、区)局审批;超过50万元的,由县(市、区)局受理,报市、州局审批;额度在300万元(含300万)以上的,由县(市)局受理,市、州局登记备案后,报省局审批。
各级国税机关在审核呆帐损失时,应以一个借款单位当年符合呆帐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所有贷款为一笔。
审核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和坏帐损失时,应以提出申请的纳税人当年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所有损失金额计算。
各市、州国税机关可以根据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并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二、财产损失的审批程序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县(市、区)局申请,需转送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县(市、区)局应在受理后5日内对审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查验后,及时将相关资料转呈市、州国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
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
【发文字号】吉地税发[2006]5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5.22
【实施日期】2006.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52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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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标 签】车船税代收代缴【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吉地税发﹝2007﹞93号【发文日期】2007-07-26【实施时间】2007-07-26【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车船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11﹞136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以下简称《代收代缴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吉林省车船税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施办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根据《》(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这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赋予保险机构的法定义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级保险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紧抓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要建立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省地方税务局与省保监局共同负责对全省车船税征收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
各保险机构要建立代收代缴工作规范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按期解缴入库。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要与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并负责对本地区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车船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指定专门科室、专门人员对本辖区内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随时进行辅导,解答代收代缴单位和广大纳税人的疑问,定期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检查和管理,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强化宣传培训,做好征收前的各项准备 (一)做好宣传工作。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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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
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标 签】工资和津贴补贴
【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吉国税发﹝2006﹞196号
【发文日期】2006-07-10
【实施时间】2006-07-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管理,全面、准确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64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吉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吉地税发﹝2006﹞40号【发文日期】2006-04-19【实施时间】2006-03-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注释: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因如下原因失效: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现将《》(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及相关政策 (一)普通标准住宅的确认,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函〔2005〕76号)的规定执行,同时取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与行为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第二条中关于销售经济实用房和安居工程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对不能分别核算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委托经省以上有关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评估报告和支付评估费用的正式发票。
无评估报告的,按下列办法计算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无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以应缴纳契税的计税金额确定为转让收入,按扣除项目的金额=发票所载金额×;(1+购房年度×;5%)的公式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2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c082ecd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71.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26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系要求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开始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制定的《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各种腐败滋生,推进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2004年省级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部门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与会计集中核算改革结合推进试点。
各市州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具体试点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在“十五”期末,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在全省基本推开。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吉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规范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指导和推进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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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农口单位征所得税
【颁布单位】吉林省财政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吉财农联字﹝1997﹞401号
【发文日期】1997-09-04
【实施时间】1997-09-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境内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预算外农口企业和从事农林特产品收购、加工、销售-条龙的农口公司一律执行此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享受免征所得税照顾。
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财税字[1997]49号文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在农口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不予退税。
三、森工企业1997年继续实行财务包干办法、 。
四、从事鹿业和人参(含西洋参)生产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对鹿茸生产、加工、销售及种鹿、仔鹿养殖和销售所取得的净收入免征所得税;对和植人参和人参加工、整理所得的净收入免征所得税,
五、国有农口企业利用农产品付产物如稻草等生产其他产品即纸浆、黄板纸等取得的净收入免征所得税。
六、原种场、种畜场、园艺特产场相其他国有农口企业从事原良种、种畜、蚕种段其种籽、种苗生产所取得的净收入免征所得税。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