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措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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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措施管理制度

担保措施管理制度

担保措施管理制度一、前言担保措施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或信用等业务中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可以有效降低贷款或信用等业务的风险,对于保障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及保障客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担保措施的管理制度必须严密,有效,使之能够帮助银行或金融机构实现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

二、担保措施的种类担保措施的种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抵押:借款人将其所有权不转移的动产或不动产抵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品;2、质押:借款人将其所有权不转移的动产或有价证券质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品;3、保证人:借款人寻找有信用保证能力的第三方作为保证人,作出书面保证承担对应借款的偿还责任;4、信用证:作为最安全的担保手段,借款人开立信用证给银行或金融机构,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向融资方支付贷款,借款人在指定时间内向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偿还。

三、担保措施管理制度1、制定担保标准银行或金融机构应根据其风险自行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担保标准,以便能够在给予担保之前对担保品的性质,数量,估价,登记等方面进行核实和评估,避免因担保品价格波动或资产流动而造成的损失。

2、落实担保品的挂牌、展示和监管银行或金融机构应当落实担保品的挂牌,展示和监管制度,对担保品进行清点、估价、登记和押品管理,对担保品的变化和出现风险情况及时跟踪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担保品不被滥用或变相贬值。

3、担保物估价与登记银行或金融机构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担保物进行估价,并将担保物进行登记备案。

估价和登记是担保措施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将对担保物的质量和价值进行评估和监控,最大限度地保证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4、担保物保管银行或金融机构在实施担保措施的时候,必须将担保物交由专人保管,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保管并对担保物进行管理,确保担保物不会因为损毁、灭失或贬值等情况而给银行或金融机构带来损失。

5、担保措施变更和终止担保措施的变更与终止是在特定条件下的必要步骤,担保措施变更和终止应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担保措施管理制度

担保措施管理制度

担保措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担保措施的管理工作,提高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保障担保人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到担保措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担保措施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权益而由与债务人关系密切的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行为。

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第四条公司在担保措施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专业的原则,维护公司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担保措施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分工,确保担保措施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担保措施管理机构第六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担保措施管理机构,负责担保措施的申请、审批、执行和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担保措施管理机构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具有较强的法律、金融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八条担保措施管理机构应当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公司领导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担保措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担保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保密。

第十条担保措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担保措施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三章担保措施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债务人向公司申请担保措施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债务人提出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法确认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担保能力,确保担保人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和意愿。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不同类型的担保措施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担保措施的适用范围和额度。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发放担保凭证,明确担保措施的具体内容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担保措施的审批程序和责任制度,确保担保措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担保措施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担保措施的执行和监督,确保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担保措施风险,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措施的不良后果。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确保担保行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担保业务的管理与执行,旨在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担保业务中的职责和义务,并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以保障公司和客户的共同利益。

一、总则1.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保障公司和客户的权益。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

3. 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公司内部设立的担保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二、担保业务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担保对象和方式,担保业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信用担保:指授予借款人信用额度,以担保其借款行为。

2. 抵押担保:指将借款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以担保其借款行为。

3. 质押担保:指将借款人的有价证券或财产作为质押物,以担保其借款行为。

4. 混合担保:指将信用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相结合,以提高担保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担保业务管理流程1. 客户申请:客户向公司提出担保业务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资料证明。

2. 风险评估:公司担保管理部门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物品等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3. 审批决策: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公司政策,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担保申请,并确定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

4. 合同签订:公司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约定担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5. 担保物登记:对于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公司需在相关机构完成担保物的登记手续。

6. 资金划拨: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和合同约定,将担保资金划拨至借款人账户或项目账户。

7. 监督管理:公司担保管理部门对担保项目进行定期监督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物的安全和借款的正常还款。

8. 终止解除:在担保期限届满或借款完全还清后,担保合同自动终止并解除担保。

四、内部控制措施1. 担保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和风控管理制度,对担保风险进行及时监测和预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所有下属机构对外担保行为。

二、担保审批权限1. 担保限额: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 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超过该数额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担保程序1. 申请:需要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担保合同草案等相关资料。

2. 审查: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进行法律审查,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风险评估。

3. 决策: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4. 执行:担保决策通过后,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签署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担保风险管理1. 定期评估:公司应定期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担保风险。

2. 风险控制:对于风险较高的担保,公司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提供反担保、设置担保期限等。

3. 信息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

五、担保合同管理1. 合同审查: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合同保管:担保合同一经签署,应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合同档案。

六、违规责任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担保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担保风险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一、业务范围
为了规范担保业务,保障投资者利益,本公司建立起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确保担保业务稳健有序进行。

担保业务范围包括对借款人的信用担保、担任担保人等各类担保服务。

二、风险评估
在开展担保业务前,本公司需要对担保对象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担保方案,确定担保额度,确保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三、担保责任
本公司在担保业务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必须认真履行担保合同约定,确保及时足额履行担保义务,并做好风险的预警和防范工作,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内部管理
为了保障担保业务的正常运行,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

包括设立专门的担保业务管理团队,制定相关业务流程和标准,加强内部控制,确保担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五、信息披露
本公司在担保业务中要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公布担保业务相关信息,保持透明度和公开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监督检查
为了有效监督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本公司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检
查机构,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
保担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七、风险控制
在担保业务管理过程中,本公司要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建
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监测和分析,及时采取措
施应对风险,确保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

八、遵守法律法规
本公司在担保业务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担保业务的规范发展。

(文字总数:532)。

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管理制度一、引言担保是企业在与合作伙伴进行业务合作时常常面临的一项重要事项。

为了保障企业合规经营,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担保业务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担保管理制度》。

二、管理标准1. 担保业务申请与审批1.合作伙伴在需要担保的业务前,须按照公司制定的担保业务申请流程提交申请。

2.担保申请需包含完整的业务背景、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费用等详细信息,并由申请人进行签字确认。

3.担保业务的审批流程应当符合公司的内部治理要求,包括风险评估、审查及决策流程。

4.审批过程中,需充分考虑风险控制和公司利益,确保担保决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经过审批通过的担保业务,须签订相应的担保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担保风险评估1.在进行担保业务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应设立风险评估团队,负责对担保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分析。

2.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担保对手方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经营状况及行业前景的评估等重要指标,并与合作伙伴一起共同确认。

3.风险评估报告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4.风险评估报告将作为决策担保申请的重要参考依据。

3. 担保合同管理1.担保合同是担保业务的法律依据,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管理流程进行归档和保存。

2.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费用、担保责任等重要条款,以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合法、有效。

3.担保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合同权益的实现。

4.担保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方式,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4. 担保业务监督和跟踪1.担保业务的监督和跟踪工作应由公司指定的专责部门进行,负责监督担保业务的实施情况。

2.监督和跟踪工作主要包括对担保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控,确保担保责任得到切实履行。

3.如发现担保业务存在风险变化和实际违约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向上级管理层报告。

4.定期进行担保业务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担保措施管理制度

担保措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公司业务设定担保的有效管理,规范申请人担保行为,提高防范风险能力,根据《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特制定本项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担保,系指为保证本公司利益不至悬空,应本公司的要求,申请人及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担保管理,系指本公司通过对担保的方式和内容,担保资产的评估,担保物的登记、保险和公证,担保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内容的全面、系统管理,规范担保行为,切实发挥担保防范风险的作用,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

本公司接受申请人提供服务时,均应要求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担保,公司特许批准的除外。

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担保行业所面临的现实环境,本公司业务的担保措施为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商业化担保方式。

公司根据担保行业的特点和担保企业的特点,针对每笔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多种担保方式在内的担保组合方案,以强化担保对申请人的威慑作用,保证本公司利益的现实。

公司设定担保,普通以被担保企业有形资产的抵(质) 方式为主,以无形资产、权利(益)质押及其他担保方式为辅,对于担保较弱的中小企业,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设定担保应遵循五项原则:(一) 合法、合规原则,即担保物为国家法律允许设定担保的资产;(二) 流通可变现原则,即担保物为市场所接受,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可通过市场变现;(三) 市场定价原则,即通过市场确定担保物的真实价值;(四) 执行可操作原则,即按照像关法律、法规的形式设定担保物,以保证担保物能够顺利处置;(五) 申请人利益可触动原则,即担保物的设定,必须能够触动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以迫使申请人守信履约。

本办法合用于公司各类业务,合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一节担保保证担保保证是指本公司与担保保证人约定,当被保证人不能履行义务时,担保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担保保证人可分为两类,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是自然。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的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担保业务活动。

二、担保业务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公司应充分评估被担保方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效益性原则: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开展担保业务,为公司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

4、平等自愿原则:担保业务应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进行。

三、担保业务的对象和范围(一)担保业务对象公司担保业务的对象主要为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合作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担保业务范围1、银行贷款担保2、商业汇票承兑担保3、贸易融资担保4、项目融资担保5、信用证担保6、其他经公司批准的担保业务四、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应根据公司的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进行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担保业务需经过以下审批流程:1、业务部门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

2、风险管理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对被担保方的信用分析、还款能力评估等,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3、财务部门对担保业务的财务影响进行分析,包括担保费用的收取、可能的代偿损失等,并出具财务分析报告。

4、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进行审批,对于重大担保业务,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五、担保业务的调查与评估(一)调查内容1、被担保方的主体资格,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包括主营业务、市场份额、行业地位等。

3、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4、被担保方的信用状况,包括银行信用记录、商业信用记录等。

5、担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益性,包括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还款来源等。

(二)评估方法1、定性分析:通过对被担保方的经营管理水平、市场前景、行业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评估其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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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措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业务设定担保的有效管理,规范申请人担保行为,提高防范风险能力,根据《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特制定本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系指为保证本公司利益不至悬空,应本公司的要求,申请人及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担保管理,系指本公司通过对担保的方式和内容,担保资产的评估,担保物的登记、保险和公证,担保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内容的全面、系统管理,规范担保行为,切实发挥担保防范风险的作用,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

第三条本公司接受申请人提供服务时,均应要求申请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担保,公司特许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担保行业所面临的现实环境,本公司业务的担保措施为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商业化担保方式。

公司根据担保行业的特点和担保企业的特点,针对每笔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多种担保方式在内的担保组合方案,以强化担保对申请人的威慑作用,保证本公司利益的现实。

公司设定担保,一般以被担保企业有形资产的抵(质)方式为主,以无形资产、权利(益)质押及其他担保方式为辅,对于担保较弱的中小企业,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公司设定担保应遵循五项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即担保物为国家法律允许设定担保的资产;(二)流通可变现原则,即担保物为市场所接受,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可通过市场变现;(三)市场定价原则,即通过市场确定担保物的真实价值;(四)执行可操作原则,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形式设定担保物,以保证担保物能够顺利处置;(五)申请人利益可触动原则,即担保物的设定,必须能够触动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以迫使申请人守信履约。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业务,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担保的方式和内容第一节担保保证第七条担保保证是指本公司与担保保证人约定,当被保证人不能履行义务时,担保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八条担保保证人可分为两类,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是自然。

第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承担作为担保保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企业物不良信用记录;(四)资产负债率低于70%;(五)生产经营正常、有盈利;(六)所有者权益应大于固定资产净值;第十条自然人作为担保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无民事违法或刑法记录;(二)为被担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担保企业的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担保企业有利害关系且有代为清偿义务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下列单位或组织不能作为担保保证人:(一)国家各级机关;(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和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应担保保证人进行如下审查;(一)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题资格;(二)审查保证人有无不良货款、拖欠利息以及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资信情况;(三)审查保证人的净资产、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等财务实力情况;(四)审查保证人的技术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等经营情况;(五)审查保证人的保证意愿;(六)审查保证人履行的经济动机以及与被担保企业的关系;(七)审查保证人领导者的品德、素质及其经营业绩等。

第十三条本公司要经审查认定的担保保证人签订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担保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对同一项目的分期担保,本公司可与担保保证人就单笔担保分别签定《担保保证合同》,也可在最高货款额度内签订一份《担保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被担保企业申请展期,必须向本公司出具担保保证人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

第十六条被担保企业或个人到期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义务,本公司可以要求被担保企业履行对应义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公司应在《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保证人拒不履行保证责任,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后提起诉讼。

第二节担保抵押第十七条担保抵押是指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对本公司担保行为的担保,当被担保企业不履行义务时,本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八条担保抵押人必须是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十九条担保抵押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类。

第二十条以下不动产可以抵押;(一)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二)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第二十一条下列不动产不得抵押:(一)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划拨土地;(二)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三)已出租的住宅房屋;(四)在国家建设规划中拟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五)用于教育、医疗、市政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宅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六)列为文明保护的古建筑;(七)被依法查封、扣押后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八)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十二条以房地产设定担保迪亚士,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下列房地产权属(原件):(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发票;(二)《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三)以中文合资、合作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须提交该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四)用已出租的非住宅房地产时,须提交有租凭期限的《房屋租凭合同》及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的书面通知回执;(五)经本公司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所提供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六)抵押房产的保险单等。

第二十三条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连同土地上定着物一起抵押。

如改变地上定着物,须征得本公司同意。

第二十四条抵押人用抵押的房地产出租时,必须征得本公司同意,且其凭租期不得超过担保期限。

第二十五条签定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后,对已符合房地产抵押登记条件的房地产抵押物,本公司应于抵押人一起在国家有关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抵押人拥有合法所有权、具有一定流通性、能在市场变现的动车可以设定抵押。

下列动产可以抵押:(一)通用机器设备及生产工具;(二)交通运输工具;(三)库存商品及库存材料;(四)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七条抵押人办理动产抵押,应提交下列文件和凭证:(一)抵押动产所有权证书,如购置凭证、产权登记证书、受赠财产证明等;(二)抵押人对抵押动产具有使用权,应提交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书及同意抵押人抵押的书面证明;(三)确定抵押动产净值的凭证或评估报告;(四)抵押动产的保险单;(五)企业权力机构同意设定抵押的书面证明;(六)有关抵押物存放和占管状况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要对抵押人提供的动产抵押物进行下列审查;(一)抵押物权属的真实性、合法性;(二)抵押物的占有和控制;(三)抵押物的流动性;(四)抵押物的现值和变现价值(五)抵押物的品质和有效使用期限;(六)抵押物是否重复抵押等。

第二十九条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动产抵押物要办理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期限不得短于义务保证期限。

第三十条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以及保险单证等均应有本公司代为保管,本公司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抵押期间,未经本公司同意,抵押人不得有转让、出租或其他处分抵押物的行为。

本公司同意抵押人以本公认可的最低转让价转让抵押物,抵押人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以偿还本公司担保的利益;转让价款超过担保责权数额的部分除外。

第三十二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抵押物发生摧毁和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本公司,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抵押物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存入本公司指定的账户。

抵押物灭失后,本公司可应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除部分,要求担保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及时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本公司的抵押权:(一)抵押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的;(二)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本公司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人不予理睬的;(三)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本公司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四)抵押人就其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没有向本公司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利益的;(五)抵押人有故意阻碍本公司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被担保企业到期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义务,本公司应与抵押人协商处置抵押物,协商不成,可依法以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二)清偿被担保企业所欠本公司的融资款、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三)支付《担保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前款所列金额的,本公司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被担保企业追偿;清楚前款所列金额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六条被担保企业按期履行义务,《担保抵押合同》终止,本公司应及时将保管的抵押物权属证明有及有关单证交还抵押人。

第三节担保质押第三十七条担保质押是指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以司占有,为申请人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到期不履行义务,本公司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或兑现权利凭证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八条出质人必须是依法对质押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十九条下列动产和权利不得质押:(一)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二)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三)无法评估其价值、难以变现的权利;(四)权利的主管部门或所有权人不同意设定质押的权利。

第四十条下列动产和权利可以质押:(一)动产1.易变现便于管理的通用设备;2.通用的交通运输工具;3.其他便于保管的财产。

(二)权利(益)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上市流通股票;3.专利权、专用权、专营权、独家代理权、承租权、收益权等。

第四十一条出质人向本公司移交物质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物质的权属期间;(二)物质的价值依据或评估报告;(三)物质在变现时,需提交的相关证明;(四)有关物质的保险单;(五)以权利(益)出质的,须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权利所有人同意出质的文件或科技出质的文件依据;(六)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质的,须提交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七)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须提股权证和董事会同意出质的证明;(八)以共有动产或权利出质的,须提交共有人处置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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