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价建〔201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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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的通知-湘建价〔2015〕6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的通知-湘建价〔2015〕6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的通知湘建价〔2015〕6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防治工作,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要求,现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用计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用,是指按2014年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 43/T 306—2014《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比现行2014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的技术标准提高造成的费用。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三种方法计算:(一)钢筋增加配筋、防水层增加面积等可直接套用2014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二)外墙找平层等按2014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关子目换算,具体换算方法见附件1;(三)外墙穿墙螺杆封堵、外墙脚手架眼封堵、墙面挂钢丝网等在2014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缺项,其补充子目见附件2。

补充子目与2014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及《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

二、其他规定(一)执行《规程》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计取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用;(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认的省级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示范观摩工程,其样板制作安装、观摩等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计算;(三)执行2006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并按《规程》施工且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湘建价〔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8〕12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市场主体,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材料运输损耗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7月4日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实施。

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费用。

材料预算价格是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地点的全部费用之和。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其计算公式如下: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1+场外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或: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或:材料预算价格=原价(厂商负责运到工地指定地点的供应价格)+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或者由厂商负责运到工地指定地点的供应价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湘建价〔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湘建价〔2020〕87号各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和计价行为监管,完善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筑工程。

三、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履行本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四、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湘建价〔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湘建价〔2018〕4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厅对《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湘建价〔2001〕72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予以重新公布,现就修改内容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说明第三条“本定额中未列入的项目,如耐酸防腐、保温隔热等项目,可直接套用九九估价表中的相应项目”修改为“本定额中未列入的项目,参照2014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二、总说明第九条“砌筑砂浆及砼强度等级除注明者外,预制砼及现浇砼构件均按”C30砾20取定,砌筑砂浆按混合砂浆M7.5取定。

设计要求采用的强度等级与定额取定不同者,按九九估价表附录二中的相应强度等级予以调整”修改为“砌筑砂浆及砼强度等级除注明者外,预制砼及现浇砼构件均按C30砾20取定,砌筑砂浆按混合砂浆M7.5取定。

设计要求采用的强度等级与定额取定不同者,可按设计进行调整”。

三、总说明第十条“本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材料预算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按九九估价表相应单价取定。

根据省建设厅湘建〔2000〕价字第195号:‘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办法的通知’,以及省定额站建定建〔2000〕30号‘关于调整机械费的通知’,故本定额与九九估价表持同步调整。

即按本定额汇总后的机械费增加8%,人工费按省建设厅建定价〔2000〕38号文件规定调整,增加的机械费和人工费在费后税前计列”修改为“本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以及机械费中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现行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材料预算价格以及机械费中的燃料及电的单价按编制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计取。

解释汇编(二)

解释汇编(二)

第一章 有关问题的解释
1
一、计价办法,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工程 有关问题的规定(解释)
1.建筑维修工程计税办法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现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 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 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 号)(以下 简称“湘建价〔2016〕72 号”)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湘建价〔2016〕72 号”附件 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 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建筑维修工程(不包括日常修缮)的局部拆 除、用途改造(包括墙上开门窗洞口,楼板开洞口等)的工程量,执行维 修相关定额,按简易计税方法计计税;其他工程量直接费用计算,执行建 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其人工和机械乘以 1.15 系数;并按合同约定计税方法 计价”。调整为“建筑维修工程执行维修相关定额;缺项部分执行建设工 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其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 1.15; 建筑维修工程套用 维修定额的子目按维修工程取费,套用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子目的按《湖 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 知》(湘建价﹝2016﹞160 号)的相应标准取费;建筑维修工程按一般计税 法计税。 2.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附录 M4.1 机械土石方取费适用的问题。
3
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及时足额 支付。 施工扬尘费用标准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 据本地政府部门对施工扬尘治理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的计费标准;还没 有制定计费标准的市州,在编制招投标文件时,其“施工扬尘治理费”按 照直接费的 1.0% 列入暂估价,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按 实签证进入工程总造价。 5.关于采用预拌砂浆(干混)的问题。 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总说明第十七、 1.条“……等对应子目人工乘以 0.9 系数,机械台班不变。”与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总说明第十三、1. 条 “人工消耗量按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 0.9, 机械台班不变。 ” 修改为 “每 m3 砂浆用量减少人工 0.382 工日, 消耗量标准中的现拌砂浆换算成预拌砂浆 (干混),机械台班不变。” 6.沟槽、基坑的划分是否应包括工作面的问题。 槽底宽度、坑底面积划分均不包括按规定应增加的工作面。例如建筑 工程沟槽、基坑增加工作面后,槽底宽度虽超过 3m,坑底面积虽超过 20m2, 仍套用沟槽、基坑相关定额。 7. 人工挖土方,人工挖槽、坑土方,槽坑凿石超深的问题。 (1)人工挖土方超深部分工程量执行第一章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三条第 6 点“人工挖土方、槽坑凿石方深度超过消耗量标准子目规定深度的部分工 程量,按每米折合水平运距 7m 计算人工运输,按运距每增加 20m 的项目增 加人工 ”,即超深部分工程量执行挖土方子目后再套用 A1-13 子目。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湘建价〔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总称“消耗量标准”),其中“消耗量标准”包括《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排水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价办法”与“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市政排水设施维护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计价。

二、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我厅2014年颁布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装配式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2016〕237号)《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2018〕212号)及与之配套的取费文件、补充定额、解释说明同时废止。

湖南住建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湘建价〔2018〕43号

湖南住建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湘建价〔2018〕4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湘建价〔2018〕4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厅对《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湘建价〔2001〕72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予以重新公布,现就修改内容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说明第三条“本定额中未列入的项目,如耐酸防腐、保温隔热等项目,可直接套用九九估价表中的相应项目”修改为“本定额中未列入的项目,参照2014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二、总说明第九条“砌筑砂浆及砼强度等级除注明者外,预制砼及现浇砼构件均按”C30砾20取定,砌筑砂浆按混合砂浆M7.5取定。

设计要求采用的强度等级与定额取定不同者,按九九估价表附录二中的相应强度等级予以调整”修改为“砌筑砂浆及砼强度等级除注明者外,预制砼及现浇砼构件均按C30砾20取定,砌筑砂浆按混合砂浆M7.5取定。

设计要求采用的强度等级与定额取定不同者,可按设计进行调整”。

三、总说明第十条“本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材料预算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按九九估价表相应单价取定。

根据省建设厅湘建〔2000〕价字第195号:‘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办法的通知’,以及省定额站建定建〔2000〕30号‘关于调整机械费的通知’,故本定额与九九估价表持同步调整。

即按本定额汇总后的机械费增加8%,人工费按省建设厅建定价〔2000〕38号文件规定调整,增加的机械费和人工费在费后税前计列”修改为“本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以及机械费中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现行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材料预算价格以及机械费中的燃料及电的单价按编制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计取。

四、删除总说明第十一至十四条。

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执行,原《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作废。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山体修复工程概算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8〕8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山体修复工程概算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8〕8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山体修复工程概算相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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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山体修复工程概算相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价〔2018〕8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双修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和<湖南省农村双改三年行动计划(2017-2020)>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74号)要求,为加快受损山体修复,恢复山体自然形态和生态功能,健全山体保护机制,经研究,现就山体修复工程(含其他建设工程中的附属山体修复工程)概算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补植复绿纳入山体修复工程概算,若山体修复工程属其他建设工程的附属工程,山体修复工程应与该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二、山体修复工程概算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湘建价〔2018〕44号)执行。

三、山体修复工程概算应对设计阶段预计发生的工程费用足额考虑。

四、本通知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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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部分子目执行的通知
湘建价建〔2018〕68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2018〕212号)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HNPR—2018—14001),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统一消耗量水平,便于大家掌握执行,现就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部分子目的执行通知如下:
一、大直径钻(冲)孔灌注桩及机械凿石子目
2014《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中泥浆护壁钻(冲)孔桩混凝土桩泥浆制作子目A3-12,泥浆护壁钻(冲)孔桩A3-13至A3-15子目,清底置换设备移位子目A3-16,大直径钻(冲)孔桩砼浇筑子目A3-17,及相应解释停止执行;2014《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中回旋钻机钻孔D3-112至D3-135子目,冲击式钻机钻孔D3-136至D3-143子目,机械成孔桩(灌注混凝土)D3-148至D3-151子目,及相应解释停止执行。

2014《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中的液压破碎锤凿石子目A1-46,2014《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中的机械凿石D1-74至D1-79子目,及相应解释停止执行。

以上子目及2014定额中缺少的市政工程旋挖桩、机械拆除混凝土路面,按照《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2018〕212号)中相应子目及说明执行。

其中,机械拆除混凝土路面执行《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消耗量标准(试行)》中机械凿石—Ⅲ级岩体子目;实际施工中,采用钩机配合液压破碎锤机械凿石的按照《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消耗量标准(试行)》相应机械凿石子目执行,不再计取钩松费用。

二、膨胀剂爆破石方子目
《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补充子目及解释汇编(二)》中膨胀剂爆破石方(静态爆破)子目说明第3条“沟槽、基坑爆破人工、机械乘系数1.62”修改为“底宽在3米以内的沟槽、坑底面积在20㎡以内的基坑爆破,人工、机械乘系数1.62;其余沟槽、基坑爆破,人工、机械乘系数1.3(建筑及市政工程的沟槽、基坑按照相应消耗量标准说明划分)”。

三、相关补充子目勘误
《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补充子目及解释汇编(二)》中岩石顶管BD6-04子目中水用量“39.35”勘误为“26.19”,空气压缩机台班用量“13.12”勘误为“8.73”;装配式塑料检查井安装BD6-77子目材料费“32476.86”勘误为“32418.98”。

本通知与《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同步执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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