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案例分析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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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及解答参考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及解答参考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自测试题(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

甲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决定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长期供货合同。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以下内容:1.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建筑材料,总价值为人民币1000万元;2.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供货;3.乙公司应保证所供建筑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4.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5.若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金总额的1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完成了供货。

但在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所供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

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拒绝,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违约金数额。

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乙公司能否要求降低违约金数额?3.如果乙公司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案例一:甲公司因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纠纷,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担心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

甲公司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审查后认为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了乙公司价值50万元的存款。

【问题】1.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2.法院在审查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时,应重点审查哪些内容?3.如果乙公司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哪个机构提出复议?三、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原材料供应商。

由于市场波动,乙公司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甲公司产品成本增加。

甲公司为了维持产品价格竞争力,决定与乙公司协商调低原材料采购价格。

(1)甲公司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长期供货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因此乙公司无权要求调高价格。

主观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及答案指导

主观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及答案指导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复习试卷(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期亏损,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债权人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到期债务100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向法院提出,甲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希望法院判决甲公司破产重整。

乙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法院依法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发现甲公司在重整期间存在以下问题:1.甲公司在重整期间,向关联公司丙公司转让了价值50万元的资产,但未履行相应的报备手续。

2.甲公司员工丁某在重整期间,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丁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重整期间,将其持有的甲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其配偶。

请根据以下问题进行分析:(1)甲公司转让资产给丙公司未履行报备手续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丁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3)张某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其配偶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二、案例分析题(36分)背景资料:2023年7月15日,某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市民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与突然从右侧非机动车道冲出的一辆电动车相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李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电动车驾驶员李某违反交通规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小轿车驾驶员张某因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李某因治疗费用高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赔偿其全部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

问题:1.在此案例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2.若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其全部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张某是否有义务全额赔偿?3.若张某希望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举证?三、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甲市乙县居民张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张某情绪激动,持棍棒冲向李某。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真题(3篇)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真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该公司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以下是一起涉及甲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2019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一处住宅楼卖给乙公司,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应于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0万元,余款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同时,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交付期限为2020年6月30日。

然而,由于甲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截至2020年6月30日,甲公司仍未将房屋交付给乙公司。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乙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甲公司构成违约,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3. 如果乙公司胜诉,甲公司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二、法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二)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甲公司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乙公司。

2019年法考主观题回忆版答案图示解析

2019年法考主观题回忆版答案图示解析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2019年主观题回忆版图示解析及答案(供学习参考)院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习时间:指导教师: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未到,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债务,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甲公司的债权人丙认为,办公楼应当值1.2亿,该以物抵债协议价格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以物抵债协议。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还有大量财产可以偿还丙公司债务,丙公司主张撤销的理由并不成立。

其后,甲公司又向丁公司借款,这时公司财产已经全部抵押或出质。

无奈,甲公司股东A在未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向丁公司做了保证。

丁公司认为,这种保证尚无法保障甲公司履行义务,甲公司于是又将一张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出质,背书“出质”字样后,交付给丁公司。

但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的字样。

为获得更多融资,甲公司又与戊公司签订生产车间租赁合同。

在与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因某个车间尚有原材料、半成品没有清点,戊公司便使用了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

甲公司的债权人罗马轮胎公司认为,虽然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但是因在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遂在向法院要求偿还债务的同时,主张甲公司与戊公司“人格混同”,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罗马轮胎公司的请求对甲公司财产保全。

另外,在甲公司与己公司的一份轮胎买卖合同中,己公司已经支付货款,但甲公司一直没有交付轮胎。

胜诉判决生效后,己公司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轮胎质量大不如前,于是又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

此外,为了资金周转,甲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向其全资子公司多次无偿调取资金,各个子公司之间如果资金短缺,甲公司就在其所有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资金使用,且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

法律职业考试案例分析(3篇)

法律职业考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某区居民王某因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将债务人李某诉至法院。

王某主张李某欠其人民币10万元,并提供了借条作为证据。

李某则辩称,借条系伪造,且其从未向王某借过钱。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二、案情分析1. 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在诉状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欠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2)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 被告李某的答辩意见李某在答辩状中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借条系伪造,其从未向王某借过钱;(2)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3. 证据分析(1)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王某提供的证据为一张借条,借条上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借款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借款人签字为李某。

王某表示,该借条是其与李某在2018年1月1日口头协商借款时,李某主动提出的,并要求王某当场写下借条。

(2)被告李某提供的证据李某提供的证据为一份书证,证明其从未在2018年1月1日向王某借过钱。

书证内容为李某在2018年1月1日的银行流水,显示当日李某并未进行大额现金支出。

4. 法院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提供的借条系书面证据,具有证明力。

但被告李某提供的银行流水证明其未进行大额现金支出,故对原告王某的主张存在合理怀疑。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提供的借条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足以推翻李某提供的银行流水。

此外,原告王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借条的真实性。

经审查,借条存在伪造嫌疑,且原告王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条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1. 借条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借条作为书面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提供的借条虽然存在伪造嫌疑,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完全排除借条作为证据的证明力。

法律职业道德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职业道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市某公司员工,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乙,甲的同事,了解甲的犯罪过程,愿意出庭作证。

丙,甲的辩护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丁,某市著名律师,甲的辩护律师同行。

甲被起诉后,丙作为甲的辩护律师,积极为其进行辩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丙与乙取得联系,希望乙能在庭上为甲作证。

乙考虑到与甲的同事关系,以及甲的母亲恳求,同意出庭作证。

然而,丁在得知此事后,认为丙的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丁认为,丙利用职务之便,为甲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司法公正。

丁在业界广泛传播此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争议焦点1. 丙是否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2. 乙是否应该为甲作证?3. 丁的行为是否正当?三、案例分析1. 丙是否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根据《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1)忠诚于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恪守律师职业秘密,保守当事人的隐私;(3)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维护司法公正;(4)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在本案中,丙作为甲的辩护律师,与乙取得联系,希望乙能在庭上为甲作证。

从表面上看,丙的行为似乎是为了维护甲的合法权益,符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然而,丙在未征得乙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联系乙,可能侵犯了乙的隐私权。

此外,丙在未充分了解乙的证言真实性的情况下,就要求乙为甲作证,可能导致证言失实,损害司法公正。

因此,丙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但考虑到丙的初衷是为了维护甲的合法权益,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理。

2. 乙是否应该为甲作证?乙作为甲的同事,了解甲的犯罪过程,具有作证资格。

然而,乙是否应该为甲作证,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乙的证言是否真实、客观;(2)乙的证言是否有利于甲的辩护;(3)乙的证言是否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

在本案中,乙的证言可能有利于甲的辩护,但其真实性和客观性无法保证。

因此,乙是否为甲作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019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四.doc

2019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四.doc

2019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四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四1.李某申请刑事赔偿案2005年2月27日,李某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被城西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刑事拘留。

3月9日,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5月17日检察院提起公诉。

9月13日,城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

城西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

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审理。

后李某申请刑事赔偿。

问:本案中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能否就此损害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是谁?为什么?2.王某申请刑事赔偿案王某因切割从某县城通往东方红厂的电话线路中的1.75公里电线(重1.15吨,3年多时间未使用)一事,被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3月29日逮捕,2006年4月12日由某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380天。

某县人民法院对王某破坏通讯设备案进行了审理,以认定王某故意犯罪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06年4月6日判决宣告王某无罪。

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切割的电话线,因东方红厂搬迁后长期拖欠通话费,已经被邮电局作拆机处理,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危及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故不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而且王某是在事先通过邮电局同意,并由邮电局职工元某某指认后,当时认为该线路的产权属于邮电局的情况下才实施切割行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因此也不构成盗窃罪。

该行为属于民事侵权,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日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王某据此于2006年12月29日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赔偿,要求其赔偿其被关押期间的全部工资,赔偿其聘请律师费用和上访期间的差旅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4800元,并且要求在全县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测试题及答案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测试题及答案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测试题及答案【案例一】【案情】精英报社记者王直在该报社主办的报纸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针对甲市新近举办的一台大型文艺晚会谈道:“有的歌手的基本功不到家,有的矫揉造作,令观众大失所望。

”该报纸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行。

出席晚会的歌手大宇、小艾读了文章,认为有损所有参加晚会的演员的名誉,两人共同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英报社和记者王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报社位于B区,故将本案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

B区人民法院列大宇、小艾为原告,列报社和王直为被告,对本案实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报社和王直提出,大宇、小艾起诉前曾在各区张贴所谓的“辟谣声明”,指责、谩骂精英报社和王直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大宇、小艾,要求两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B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大宇、小艾向精英报社和王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干。

大宇、小艾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

【问题】1.请指出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2.如果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部分实行审查时,发现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也确实存有错误之处,则应如何处理?4.如果小艾未提起上诉,对她来说能否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5.如果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判决本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本诉与反诉两部分的判决在执行中能否实行抵销?【答案】l.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主要有:(1)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理应移送8区人民法院。

因为A区法院本身具有管辖权,则不理应移送。

(2)B区人民法院将精英报社和王直列为被告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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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案例分析题(1)为逃避酒驾查处冲卡逃匿【案情】凌晨1时13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途经浙江省淳安县明珠路与新安东路交叉路段时,遇交警设卡查缉酒驾。

为逃避检查,被告人章某某即迅速掉头加速行驶逃离现场,其间冲撞执勤民警,造成民警右手大拇指甲床出血,构成轻微伤,将协警顶在汽车引擎盖上开出40余米,后被甩到地面滑行了十余米,致协警左膝部前侧皮肤擦伤。

被告人章某某在逃离现场时,绕开停车其后等待检查的一辆车,沿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超速、逆向行驶,1时14分许至新安大街农业银行准备左转弯进入贸易弄时撞上路口农业银行门口的台阶上,致使车辆受损,车中安全气囊弹出。

后,其于当天14时30分向淳安县公安局千岛湖派出所自首。

【分歧】被告人为逃避酒驾查处,采取驾车冲卡、超速、逆向行驶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理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章某某进行定罪处罚更为合适。

第二种观点认为:汽车是危险性较大的交通工具,所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驾驶行为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但并不是每辆超速、逆向行驶的车辆都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被告人章某某主观上是为逃避酒驾查处,案发当时系凌晨,车辆稀少,没有行人,也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公共设施损坏等严重后果,其行为远未达到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相当的程度。

但其采取驾车冲卡的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其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才能罪刑相适应。

【评析】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

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刑法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意即行为人故意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相互间不能替代,故而行为人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不必然得出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结论。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在停车掉头的瞬间,执法人员围住车辆时,被告人未驾车向前冲,而是倒车与人员拉开间距后再掉头逃离,还特意绕开停在其后等待通行的轿车,在此期间其车速适当。

从被告人的整个行为表现结合案发场景分析判断,可确认被告人主观上单纯系为逃避酒驾查处,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亦不存在放任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2.客观上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自然是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危险程度的行为,不能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行为。

如,醉酒驾驶行为同样具有危险性,但当行为人达到醉酒标准时是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

再如,严重超载超速行为本身即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在导致人员死亡时即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责任。

故,对于那些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不相当的行为,即使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体到本案中,不可否认超速、逆向在主干道上行驶具有较大危险性,但是否具有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需从行为当时的客观环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案发系在12月的某日凌晨,涉案主干道上的车辆、行人较少,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逐渐减少,被告人主观上系为逃避酒驾查处,在逃跑过程中其绕开停在其后方的车辆,不存在放任自己的驾车逃匿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至其驾车撞到农业银行门口台阶的整个行驶过程中,历时30秒左右,也没有同时同向、同时相向行驶的车辆,客观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是其他公共安全设施损坏等重大事故,其行为的危险性远未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程度。

3.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从冲撞民警到后续的驾车逃匿行为是一整个连续的过程,亦未实际导致相对严重的危害后果发生,不能人为地将其割裂成冲卡时是妨害公务,逃跑的后续行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在此过程中,或许给执法人员造成了一定的心理恐慌,客观上也造成了一名执法人员右手指甲受伤的轻微伤后果,但这样的后果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要求的后果相比,明显较轻。

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其他犯罪论处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如,盗窃公路井盖的行为,即使危害公共安全,也宜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在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综上,我们认为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评判,被告人带着逃避酒驾查处的一个目的实施驾车冲卡逃匿的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一罪论处。

我们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务必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情节、案发时的客观环境、危害后果等多方因素,合理把握定罪与量刑,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不枉不纵,罚当其罪。

(作者单位: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适格原告主体资格【案情】某市绿色饮料有限公司称:2009年4月5日某酒类公司向其提出了经过备案的白酒生产企业标准后,与某酒类公司签订“白酒合作营销协议书”。

在经营过程中与某酒类公司导致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以白酒企业标准经过备案而认定有效,驳回了某市绿色饮料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某市绿色饮料公司以某行政机关备案批准的白酒生产企业标准与其有利害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认定某行政机关行政备案程序违法并赔偿损失数百万元。

【分歧】某市绿色饮料有限公司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评析】笔者认为,某市绿色饮料有限公司不是本案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

行政备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将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具体事务的相关材料向行政主体报送,行政主体对报送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备查的一种程序性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制度。

这种备案的基本特征是只有主管机关备案完成以后,申请人才具备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或条件,该备案实质是一种行政许可意义上的备案,大多将备案作为后续许可的前置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规定,法院审查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时,考虑其是否与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主要审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与“行政行为”有法律的利害关系,审查的基本方式是行政行为是否已经产生实际影响,如果行政行为尚未产生实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保护的权益等就未发生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确立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排除了行政相对人基于民事主体地位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针对的是相对人或相关人,也可能使相对人或相关人之外的民事主体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物权人、债权人、债务人的权益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特权人、债权人、债务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一般需要考虑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规范是否对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行为时的“斟酌义务”予以明确,如果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物权人、债权人、债务人的权益,则行政机关与这些物权人、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已经形成“法定的”行政法律关系,该物权人、债权人、债务人具有原告资格无疑。

例外的情形是行政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斟酌义务”,但上述主体的权益因行政行为造成实际损害,且无其他救济途径的具备原告资格。

具体本案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非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企业内部适用。

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故备案行为作出对某市绿色饮料有限公司不产生实际影响,并未剥夺或影响某市绿色饮料有限公司的经营,某市绿色饮料有限公司与某酒类公司导致合同纠纷与行政备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四)》备案申请人以外的人对登记机关的备案事项与备案申请之间有存在争议,要求登记机关变更备案内容的,登记机关不予变更,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告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途径解决。

故本案中某市绿色饮料有限公司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作者单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损毁证据基本案情2017年5月9日上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某甲与赵某及保险公司机动车道路纠纷一案,在庭审过程中,王某甲的代理人王某乙(五莲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提供的两份王某甲的误工证明存在矛盾之处,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对误工证明的真实性表示质疑,王某乙害怕伪造误工证明的事实败露,强行从保险公司代理律师的手中将伪造的误工证明夺回,并将其塞入口中试图损毁,致使庭审中断,后经法官劝说,王某乙将口中所含误工证明吐出,法庭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结合当事人的庭审质证、庭审笔录将证据予以保留。

处理结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执业机构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认为: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王某乙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伪造证据,法庭审理期间毁灭证据,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妨害了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未尽到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该尽的义务。

2017年11月,五莲县人民法院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王某乙予以罚款3000元。

五莲县司法局对王某乙作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待案件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服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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