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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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宁政办发[2007]232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宁政发〔2007〕14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方案:一、组织领导(一)成立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工作,协调解决移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和第一副组长分别由自治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自治区社保局组成。

(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分别成立各自的交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交接工作。

二、移交险种(一)养老保险费。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2.农村养老保险;3.村干部养老保险;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费。

(三)医疗保险费。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2.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3.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险营销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发布日期】2006.11.08【实施日期】2006.11.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险营销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1月8日)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宁夏保险行业协会、学会: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促进我区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宁夏保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险营销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提高认识,抓好贯彻落实。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出台填补了保险营销员监管法律的空白,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营销行为、提高保险营销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奠定了法律基础。

《暂行办法》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保险营销员的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后续教育与违规管理等具体操作程序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将作为我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制度依据。

为此,各公司要将《暂行办法》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并组织所属保险营销员认真学习,保证《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建设。

各公司要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营销员入司离司、培训教育、考核奖惩、流动管理的相关流程规定;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保险营销员考试记录及资格查询制度、保险营销员注册登记制度、违规营销员行业禁入制度、优秀营销员年度评比制度,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各公司反馈。

三、加强保险营销员档案管理。

各公司应建立保险营销员个人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和奖惩情况等内容;要做好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和集中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的管理,《资格证书》必须由保险营销员本人持有,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09•【文号】国卫医发[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司法局、财政局,各保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作用医疗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担转移机制、互助共济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一)有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

运用保险手段为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一条第三方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防范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区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宁政发[2007]10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区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宁政发[2007]10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区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区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宁政发[2007]10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十五”以来,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

全区财会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遵守财经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深化改革,锐意创新,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为全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充分调动全区广大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强化会计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医学院计划财务处等34个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陆建华等109名会计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继续发挥先进模范作用,再接再厉,再立新功。

希望全区各部门、单位和广大会计人员,以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崇高品德,学习他们精心理财、勇于创新的职业风尚,学习他们严谨细致、争创一流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钻研业务、勇攀高峰的奋斗精神,在全区掀起学先进、讲诚信、比贡献、创新业的热潮,创新发展理念,提升工作水平,为实现宁夏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全区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二○○七年八月一日附件:全区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一、先进集体(34个)宁夏医学院计划财务处宁夏电力公司石嘴山供电局财务部宁夏国营贺兰山农牧场计划财务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计划财务处中卫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科中国建设银行灵武支行财会部自治区交通厅财务处宁夏汉延渠管理处计划财务科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财会处自治区审计厅外资运用审计处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自治区农牧厅计划财务处青铜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宁夏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财务部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金融管理部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灵新煤矿财务科固原市原州区审计局固原市第一中学宁夏沙湖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石嘴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宁夏西北骏马煤矿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中卫市迎水桥镇财经办公室中宁县会计管理局宁夏红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吴忠市民政局财务室吴忠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灵武市会计管理局永宁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银川市财政局会计科银川市建设局计划财务科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财税经济所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二、先进工作者(109名)陆建华宁夏师范学院王淑萍(女)自治区教育厅王连国宁夏中医院苏海银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罗昌元宁夏电力公司中卫供电局赵华威宁夏电力公司李亚军(女)自治区党委机关会计核算中心马静(女,回族)自治区总工会戴建刚自治区农垦事业管理局王巨邦宁夏国营南梁农场王建国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马金燕(女,回族)自治区科技厅云晓静(女,布依族)银川市兴庆区北区地方税务局黄枫(女)石嘴山市惠农区地方税务局蔡玉杰自治区供销合作联合社王凌(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李晓曦(女)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孙玉琼(女)吴忠市利通区国家税务局崔萍(女,满族)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分行张宝林中国烟草总公司宁夏公司王海刚自治区公安厅王小忠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石宁安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金鹏翥(回族)中国农业银行同心县支行韩霜红(女)宁夏联创轻纺发展集团景雁君宁夏第一测绘院崔振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王文秀自治区水利厅楼玉珍(女)宁夏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计红(女)自治区财政厅韩文自治区财政厅王明月(女)石嘴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丽萍(女)自治区审计厅张军自治区审计厅杨丽珠(女)银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信用社杨志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张登耀自治区司法厅张生提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剑刚中国银行宁夏分行刘颖(女)宁夏电信有限公司刘占军宁夏日报报业集团金玉忠(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赵风玲(女,回族)宁夏文化市场稽查总队蒋晓媛(女)固原国家粮食储备库文悦(女)自治区干部培训教育中心孙光霞(女)中国石油宁夏炼化分公司李辉(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会计核算中心闫学霞(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卫市支行马葆生宁夏邮政管理局刘玉利宁夏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杨静波(回族)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宁夏分所唐河林自治区商务厅郭文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郭喜华银川市商业银行高桂英(女)宁夏广播电视总台赵凤珍(女)宁夏原种场王玉婷(女)宁夏小巨人机床有限公司孙兰英(女)宁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袁媛(女)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晓望青铜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田永忠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月霞(女)宁夏商业(集团)公司秦峰宁夏综合投资公司卢亚玲(女)宁夏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爱军(女)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李雪芳(女)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辛万社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曹文钧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芬荣(女)宁夏农林科学院党秀丽(女)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杨忠良宁夏伊品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张学琴(女)灵武市水务局候爱宁(女)银川新华百货老大楼有限公司郭主义固原市委党校高淑珍(女)彭阳县会计核算中心马凤鸣泾源县财政局赵学义隆德县教育体育局袁存福(回族)西吉县财政局戴晓雯(女)固原市财政局毛巧玲(女)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许立辉平罗县财政局董建华平罗县建设局马秀琴(女,回族)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许永庆(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会计核算中心薛建华石嘴山市财政局史彩娟(女)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局薛红斌石嘴山市惠农区教育局李学保(回族)海原县教育体育局雍学泽中卫市中医院杨永杰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李华瑞(女)贺兰县财政局杨保霞(女)宁夏中宁赛马水泥有限公司乔顺娥(女)吴忠市明天实业有限公司何兆谦(回族)吴忠市利通区上桥街道办事处安蕾(女)吴忠市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黄允河吴忠市地方税务局夏维刚盐池县宁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刘玉嵘(女)盐池县财政局鲁淑芳(女)青铜峡市财政局李苹(女,回族)同心县畜牧局屠少屏(女)青铜峡市人民医院麦桂珍(女)银川市公共交通公司杨志荣(女)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XXX国(回族)银川市财政局李春丽(女,满族)银川市农牧局刘美贤(女)银川市金凤区会计管理核算中心许彩云(女)银川市西夏区会计核算中心杨茜(女,满族)宁夏马斯特羊绒集团吴晓芳(女)银川市会计核算中心——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1987年7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2006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根据2012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5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22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保障措施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我国地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

我国地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

我国的部级、副部级单位一、国家级1. 中共中央委员会2. 中央政治局3.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4. 全国人大常委会5. 国务院6. 全国政协7. 中央军委二、副国级1. 中央纪委2. 最高人民法院3.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部级党内:1. 中央办公厅2. 中央政法委员会3. 中央组织部4. 中央宣传部5.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6.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7. 中央对外联络部8. 中央政策研究室9.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国家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外事办公室)10. 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11. 中央对外宣传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2. 中央财政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3.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4. 中央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15.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6. 中央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17.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治理局18.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19.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 中央党校21. 中央文献研究室22. 中央党史研究室23. 主席办公厅国务院:1. 外交部2. 国防部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教育部5. 科学技术部6.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7.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 公安部9. 国家平安部10. 监察部11. 民政部12. 司法部13. 财政部14. 人事部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 国土资源部17. 建设部18. 铁道部19. 交通部20. 信息产业部21. 水利部22. 农业部23. 商务部24. 文化部25. 卫生部26.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7. 中国人民银行28. 审计署2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30. 海关总署31. 国家税务总局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36.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7.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38. 国家体育总局39.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41.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4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43. 国务院研究室44. 新华通讯社45. 中国科学院46. 中国社会科学院47. 中国工程院48. 国家行政学院49.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0.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5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5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理事会55. 人民日报社56.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殊行政区联络办公室57.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殊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社会团体:1. 中华全国总工会委员会2.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3. 中华全国妇廉联合会委员会4.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5.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6.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7. 中国作家协会8.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合会9.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10.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12.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3. 中国红十字会14.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3217网络供应15.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6.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7. 中国法学会18.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9.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1.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地方:1. 省(22个: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西省);2. 自治区(5个: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3. 直辖市(4个: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_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_
(S l ip ) 上报 中 国保 监会
保 险人 应 当按 照 中国保 监会 的规
定办 理再 保 险 , 并 审慎选 择再 保险 接受人 , 选 择
再保 险接 受人 应 当符合 中 国保监 会 的有关 规定
第十 五条 告知 再保 险分 出人应 当将影 响再 保 险
(二 ) 外资 保 险公 司 应 当对 其 与 每一 个 关 联 企业 的再保 险交 易进 行单 独统计 , 并按 中 国保监 会 的要 求报 送 相关 资料 第二 十五 条 保 险人办理 再保 险业 务 . 应 当
本规 定所 称分 出业务 , 是 指再 保 险分 出人转 移 出的保 险业务 ; 本 规定所 称 分入业 务 , 是 指再 保 险 接受人 接受 分人 的保 险业 务
保 险法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外资 保 险公
司管理 条例
第 二条
以及 有关 法律 ! 行 政法 规 , 制定 本
本 规定 所 称再保 险 , 是指 保 险人将
中 , 财产损 失 赔偿 在 50 00 万 元 以上 , 或 者 人 身
第二 十八条
直接 保险 公 司应 当在每 年 4 月
30 日以前 , 向 中国保 监会 提交 下列 材料 : (一 ) 以 比例 再保 险 方式 分 出财 产 险 直接 保 险业 务时 , 除 航 空 航 天 保 险 ! 核 保 险 ! 石 油 保 险 ! 信用 保 险外 , 上 一会 计 年度 办理合 约分 保 和 临时 分 保 的 , 每 一危 险单 位 分给 同一 家再保 险接 受 人 的业 务 , 超 过再 保 险分 出人 承保直 接保 险合 同部 分 的保 险 金 额 或 者 责 任 限 额 5 0 % 的交 易 情
(一 ) 外资 保 险公 司与 关联 企 业 签订 合 约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理赔纠纷咨询意见的复函-保监办函[2003]1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理赔纠纷咨询意见的复函-保监办函[2003]1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理赔纠纷咨询意见的复函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理赔纠纷咨询意见的复函(2003年7月21日保监办函[2003]11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保险金理赔纠纷一案的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车上责任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在性质上属于财产保险范畴,其保险标的为因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对车载货物和车上人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二、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原《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责任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保险人可以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有权受领保险金,然后再将保险金赔偿给受到损害的第三者。

本案中,如果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受到损害的第三者,则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肖忠武;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金支付给吴忠配件厂。

三、本案中,车上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吴忠配件厂,第三者肖忠武是被保险人的员工。

发生车祸后,吴忠配件厂对第三者肖忠武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构成车上责任险的保险标的。

鉴于第三者是被保险人的员工,这个损害赔偿责任是建立在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有的雇主责任或其他依法应承担的企业对其职工因公死亡的赔偿责任基础之上的。

因此,本案应当明确吴忠配件厂清算组已经赔偿的金额是否为吴忠配件厂对肖忠武因公死亡所承担的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如果是全部赔偿责任,则所支付的赔偿金中在法理上应当包括保险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如果吴忠配件厂没有支付全部赔偿金且金额低于保险金,肖忠武的家属可以要求以保险金支付赔偿不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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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调解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7.29
【实施日期】2011.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局、司法局、各保险公司,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
见》(司发通〔2010〕5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及2009年11月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全国综治办、中国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召开的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医疗风险转移与医疗纠纷调解相结合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医疗执业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
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现就在我区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区的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值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医疗纠纷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及时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逐步完善医疗执业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

保险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医疗责任保险是在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亡或健康损害,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保险品种。

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现阶段医疗纠纷呈现诉求高、调解难度大、纠纷情况复杂的趋势,一些医疗纠纷甚至逐步演变为“医闹”,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为加强医患沟通、解决医疗纠纷开辟了新途径,对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二、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要积极开展医疗纠纷领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形成科学有效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推进我区医疗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中立性。

根据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组建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
逐步在县(市、区)设立医调委,受理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产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矛盾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报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备案。

在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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