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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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3篇)

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旨在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角度,探讨其法律保障与实施。

二、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1. 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立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2. 婚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等。

”该法条明确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

3. 其他法律法规除了宪法和婚姻法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也体现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

三、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保障1. 法律保障体系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为婚姻中男女平等提供了有力支持。

主要包括:(1)宪法保障: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婚姻中男女平等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2)婚姻法保障:婚姻法明确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直接依据。

(3)其他法律法规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对婚姻中男女平等原则进行了细化,为实施提供了具体依据。

2. 司法保障(1)审判权保障: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依法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

(2)调解权保障: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促进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

3. 监督保障(1)立法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

(2)执法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实践与实施1. 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024年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例文(2篇)

2024年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例文(2篇)

2024年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例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婚姻家庭制度也在不断演变和改革。

为了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婚姻观念,我国于____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新《婚姻法》。

这部新《婚姻法》对我国的婚姻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完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公正、合理和尊重个体选择的婚姻环境。

在学习了新《婚姻法》后,我深感它对我国婚姻制度的完善和促进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对新《婚姻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新《婚姻法》充分尊重个体意愿,保障公民婚姻自由。

新《婚姻法》强调婚姻是自愿的、公平的,夫妻双方在自愿和平等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婚姻关系。

这一条规定强调了婚姻的自愿性质,即夫妻双方应当基于自愿选择与对方建立婚姻关系。

这一点与以往的规定相比更加注重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避免了强制婚姻和不公平婚姻关系的产生。

同时,新《婚姻法》还规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需提前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从而使夫妻双方的意愿得以保障和尊重。

其次,新《婚姻法》增加了对婚姻家庭财产的保护和分割的规定。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

这一条规定使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时更加公平合理,减少了因财产争议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此外,新《婚姻法》还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约定婚后财产的归属和继承,为夫妻之间的经济关系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空间。

再次,新《婚姻法》更加注重婚姻家庭的关爱和保障。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这一条规定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相互尊重和关心对方,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此外,新《婚姻法》还规定,公民的离婚自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婚姻关系实际破裂的,可以依法离婚。

这一条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个人利益和婚姻关系的平衡,保护了夫妻双方的离婚自由和婚姻权益。

最后,新《婚姻法》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人的保护。

新《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虐待家庭成员等侵害婚姻家庭自由、人身权利的行为。

新型婚育文明公约

新型婚育文明公约

新型婚育文明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婚姻家庭和睦、培育下一代健康成长,营造和谐社会风气,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新型婚育,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积极倡导平等、尊重、理解、关爱、培养一代优秀人才的新型婚姻家庭和育儿观念。

第三条本公约适用于我国各地区和各族群公民进行婚姻和育儿活动,不分种族、宗教和职业,适用于一切婚姻家庭和育儿单位。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公约的实施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婚姻公约第五条所有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遵守家庭婚姻的基本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努力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第六条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关爱,共同努力营造温馨和睦的家庭氛围。

第七条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家庭事务,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育儿培养下一代。

第八条夫妻双方应当保持家庭守信,不得有外遇行为,不得有家庭暴力行为,不得有虐待子女行为。

第九条夫妻双方应当注重婚姻生活的质量而不是数量,保持感情的新鲜和活力。

第十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维护家庭和睦,不得进行离婚,破坏婚姻关系。

第三章育儿公约第十一条父母亲应当共同承担孩子的教育、培养和生活责任,共同关注孩子的成长。

第十二条父母亲应当尊重孩子的个性,给予孩子充分的尊重和关爱,不得有家庭暴力行为,不得有虐待子女行为。

第十三条父母亲应当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不得纵容孩子沉迷于网络、游戏等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父母亲应当注重与孩子的沟通,帮助孩子解决成长中的困惑和问题。

第十五条父母亲应当倡导绿色育儿观念,注重孩子的身心健康,培养孩子的独立自主能力。

第十六条父母亲应当积极参与孩子的学习和成长,鼓励孩子健康的兴趣爱好,不得纵容孩子消极懒惰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婚姻家庭和育儿的宣传教育制度,促进公众对新型婚育的认识和理解。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婚姻家庭和育儿的法律法规监督制度,保障婚姻家庭和育儿活动的顺利进行。

家庭伦理道德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家庭伦理道德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家庭伦理道德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家庭伦理作为社会伦理的一部分历来受到各方面的重视。

我国古代关于社会道德“人伦”中的“五伦”,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中有三伦是属于家庭伦理的即强调“父子有亲、夫妇有别、兄弟长幼有序”。

在家庭伦理建设上也提出了“德教行而民康乐,礼义积而民和亲”的论述,把家庭伦理建设看成是治国安邦的基础。

比如说“国尚礼则国昌,家尚礼则家大,身有礼则身修,心有礼则心泰”的思想等等。

这些思想在今天看来也仍然充满着醒悟人生启迪人伦的睿智。

中国传统的伦理文化以家庭为本位,不同于西方以个人为本位。

这可以从通行于中国封建社会两千五百多年之久的所谓“三纲”、“五伦”的纲常。

三纲“者,最早见于《韩非子·忠孝》篇:”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

可谓”三纲“说的前驱。

”五伦“即五种人的社会关系: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

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孟子首次提出了”五伦“说。

”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

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人以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这里孟子不仅讲了五种人伦关系,也讲了如何正确处理这五种人伦关系准则,即”义、亲、别、序、信“,亦即”五教“。

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家庭为本位的文化。

中国人的家庭观念极深,自古以来,人们就十分重视家庭,关心家庭,建设符合礼仪要求的家庭。

这可谓世世代代中国人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一大特色。

当今中国的家庭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多是核心家庭。

这种家庭人伦关系主要有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这样三种关系。

夫妻关系是构成家庭人伦关系的根本,是家庭道德最基本的规范,古今亦然。

在现代社会的核心家庭中,夫妻关系最为重要。

夫妻之间的道德要求是双向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平等。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道德,兄弟姐妹之间的道德,亦应如此。

人所共知,夫妻关系乃人伦关系之始。

没有夫妻关系,自然不会有父子兄弟姐妹及其它诸种关系。

婚姻法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婚姻法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一、报告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保障婚姻家庭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深入了解婚姻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情况,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我们组织了一次婚姻法社会实践调查活动。

以下是本次社会实践的报告。

二、调查目的1. 了解婚姻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

2. 提高公民对婚姻法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3. 为政府部门完善婚姻法提供参考依据。

三、调查方法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员工、学校师生等不同群体进行随机抽样调查。

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0份,访谈10人。

四、调查结果与分析1. 婚姻法认知度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受访者对婚姻法有一定的了解,但仍有部分受访者对婚姻法的相关条款不太清楚。

这说明婚姻法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2. 婚姻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1)离婚案件调查发现,近年来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因家庭矛盾、感情不和等原因离婚的比例较高。

在离婚案件中,婚姻法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婚姻登记调查显示,婚姻登记程序较为规范,婚姻法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得到了较好执行。

(3)家庭暴力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婚姻法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有效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 存在的问题(1)婚姻法宣传力度不足部分受访者表示,对婚姻法了解不全面,主要原因是婚姻法宣传力度不足。

(2)婚姻法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受访者反映,在实际生活中,婚姻法执行力度不够,导致部分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3)法律援助体系不完善部分受害者因经济困难无法获得法律援助,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五、建议与措施1. 加强婚姻法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1)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婚姻法知识。

(2)开展婚姻法讲座、培训等活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3)在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场所,设立婚姻法宣传栏,普及婚姻法知识。

2. 加大婚姻法执行力度,维护婚姻家庭权益(1)加强对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律实施。

构建和谐家庭,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家庭,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家庭,促进社会和谐摘要:建设和谐社会是我们的目标,而家庭是组成社会的最小单元,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之一,建设和谐家庭对于和谐社会建设至关重要。

然而现在,家庭的和谐稳定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挑战,因此,探讨和寻找构建和谐家庭的有效途经成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和谐家庭家庭是组成社会的最小单元,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之一,建设和谐家庭对于和谐社会建设至关重要。

我国自古就有家国之说,所谓“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等等,都说明温馨家庭、和谐家庭对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性。

一、构建和谐家庭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平安社会的坚固防线,也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第一课堂。

家庭成员的素质修养、生活态度、生活方式等因素控制和主导着家庭中每个成员的情感和行为,家庭成员的喜怒哀乐,往往会影响到社会。

因此,家庭问题联结着个人和社会,创建和谐家庭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它关系到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和生活质量,主要体现在:第一,作为社会规范、道德教育、文化传承、情感满足的基本载体,对社会和个人的健康成长具有直接、持久、潜移默化的影响;第二,作为养老、救助等社会保护的重要载体,与社会保障体系一起构成社会成员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安全屏障;第三,作为家庭成员的聚合体,对社会的和睦稳定、国家的安定文明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和谐家庭建设面临的问题和挑战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东西方文化的碰撞激荡,人们的思想空前活跃,社会意识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反映在家庭领域,表现为家庭成员思想意识和文化需求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给婚姻家庭领域带来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现实问题。

有的家庭出现了价值观念扭曲、道德行为失范、子女教育有误、婚姻稳定性下降、邻里关系淡漠、敬老世风日下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家庭的和睦与幸福,影响了社会的文明和稳定。

傅立叶的和谐社会制度对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启示

傅立叶的和谐社会制度对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启示

傅立叶的和谐社会制度对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启示一、“和谐制度”的主要内容傅立叶在他的和谐社会制度理论中,对和谐社会进行了细致的规划,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和谐制度”中的组织制度傅立叶的和谐制度中的基本细胞是法郎吉。

法郎吉是一种生产消费的联合社,法郎吉是建立在情欲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它的规模大小是根据情欲理论的原理来决定的。

傅立叶确定人类可能有的性格数量是810种,因此为了保证每个人都能找到他所爱好的工作,每种工作都能找到适当的人去做,所以确定法郎吉的人数在1600到2000之间。

傅立叶把人的情欲分为三类:感性的或物质的情欲,感应的、依恋的情欲,以及分配的、高尚的情欲。

法郎吉满足了人的感性的情欲,为了满足依恋的和分配的情欲,把劳动者按照特殊的方法分成各个谢利叶。

每个谢利叶都代表着一定种类的劳动,例如种植谢利叶、纺织谢利叶等。

法郎吉与雇佣劳动制有着明显的界限。

法郎吉的全体劳动者都是它的成员,但是也不能认为法郎吉的制度就是平等的制度。

因为傅立叶认为经济平等与自由是不相容的,绝对的平均主义在社会中是不存在的。

在法郎吉中既有富人也有穷人,穷人和富人在法郎吉中共同劳动将会弱化他们之间的阶级对立,阶级对立将会在和谐的社会制度下消失。

(二)“和谐制度”中的分配制度法郎吉中的社会劳动产品的分配,是按比例分配的原则。

社会劳动产品在法郎吉中分为三分。

这些收入中给资本十二分之四,给才能十二分之二到十二分之三,给劳动十二分之五到十二分之六。

法郎吉社会中也有股票,法郎吉的股票也按照它们带来的收入分为三类:工人股票的利息最大(达到百分之四十),这种股票每个人只许拥有一两张;第二种股票收入要少得多但同样有数目限制;有大量股票的人得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的利润。

这说明在傅立叶的和谐制度中,对在资金上不占优势的劳动者提供较大的收入,而对于在资金上占优势的资本家提供较少的收入。

这样有利于减小贫富差距,缓解阶级矛盾。

劳动者的收入分配,是按照法郎吉中规定的估计劳动的基本原则分配。

2024年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4篇)

2024年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4篇)

2024年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最重要的一环。

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关系着个人幸福与家庭团结的实现。

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并维护婚姻中的公平与公正,我国不断完善和修改婚姻法,使其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近来,新修订的《婚姻法》也在我国正式实施,通过学习新《婚姻法》,我对我国婚姻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对婚姻家庭关系有了更深刻的思考。

首先,在学习新《婚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婚姻法的核心宗旨是保障婚姻的平等和自愿。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而不是由家庭或社会来安排。

在新《婚姻法》中,关于结婚自愿原则的条款更加明确,要求双方在没有任何胁迫和干涉的情况下,自愿选择结婚。

这进一步保障了婚姻自由选择的权利,避免了强迫或非自愿结婚的情况。

同时,新《婚姻法》还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明确规定婚姻双方应当平等地享有婚姻权利,承担婚姻义务。

这不仅积极倡导男女平等,也有助于提升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新《婚姻法》进一步规范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强调了保护婚姻关系的重要性。

离婚是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对于无法维系婚姻关系的夫妻来说,离婚是一种合法的选择。

然而,离婚也成为当今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证离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新《婚姻法》对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例如,规定了婚姻关系的破裂、感情不和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原因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

此外,新《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可以自行协商约定离婚事项,并要求人民法院对夫妻双方的协议达成离婚判决。

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恶意离婚和一方强制保持婚姻的情况,保护了每个个体的权益。

再次,新《婚姻法》以家庭为基本单位,重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在《婚姻法》中,对于保护家庭的利益和家庭内部成员的权益都进行了细致的规范。

例如,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家庭的财产应当由夫妻共同管理和个人财产,这有助于避免因财产纠纷引发的婚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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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一)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主题。

婚姻家庭法学研究工作者围绕着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其特殊作用,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

一、研究概况2006年8月15日至16日,中国法学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在哈尔滨市召开了“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五周年”学术研讨会。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理事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共70多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与会代表围绕着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这一研究主旨,重点探讨了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保护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立法及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中国农村婚姻家庭新问题。

与会者还听取了专家关于我国《物权法》(草案)起草情况及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研究情况。

2006年出版的婚姻家庭法学著作主要有:杨大文、龙翼飞、夏吟兰等合着的《婚姻家庭法学》和《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陈苇主编的《家事法研究》和《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

主要论文:杨大文、王世贤的《婚姻自主权检讨》;马忆南的《婚姻法第32条实证研究》;孙若军的《父母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夏吟兰、邓丽的《婚姻关系模式理论与离婚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性研究》;杨青、郭颖的《离婚案件股权分割的法律分析》;赵丽霞的《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林雅的《涉外非婚生子女准正及其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王琪的《经济学视阈的离婚妇女财产权益》;谢慧的《婚姻财产流转之分析》;付翠英的《家庭破产制度初探》;杜江涌的《继承中的财产转移机制研究》;金眉的《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缺失》;张新宝和高燕竹的《性骚扰法律规制的主要问题》等。

二、热点与创新1.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学者们指出: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建设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建设和谐婚姻家庭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通过特有的调整机制保障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的实现,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和健康,从而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

1]2.关于涉外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外立法主要有同一制和区别制两种形式,而目前呈现出采取促进身份关系确立的选择性多边冲突规范的趋势。

我国应借鉴其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完善我国涉外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制度。

2]3.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问题。

学者们指出:男女平等的制度安排在土地权益保护的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究其原因,除经济、文化、社会方面的诸多制约外,法律制度规定的不完备是影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完全、充分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

现有法律制度缺乏社会性别视角;立法缺乏前瞻性;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济手段维护妇女权益;法律制度的不稳定、不统一和缺乏连续性等问题影响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有效保护。

3]4.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性骚扰作为复杂的社会现象,从不同角度能看到不同侧面,每一侧面都只
能反映问题的一个方面。

规制性骚扰的任务不能单纯地由某一个部门法来完成,而应当构建一个多层次全方位,能够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法律规制体系。

世界各国的禁止性骚扰立法,除去美国的反歧视的立法模式,性骚扰立法还有着两大趋势:一是走向性骚扰单独立法的趋势,二是性骚扰的法律规制逐渐被有关骚扰问题的法律规制所淹没,正如工作场所性骚扰法律规制逐渐被各种场合性骚扰规制所淹没、对女性的性骚扰法律规制逐渐被性别中立的性骚扰法律规制所淹没一样。

不排除我国的性骚扰立法将向此方向发展,但构建一个由多个法律部门构成的综合调整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是我国现在必经的阶段,也是目前最佳的选择。

4]5.关于婚姻自主权的性质。

纵观中国婚姻自主权发展史,可看出婚姻自主权的主要内容是结婚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性质的特别人格权。

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婚姻自主是人格利益的一个要素,因而婚姻自主权属于人格权。

婚姻自主是保证个人在自己的婚姻决定中处于主体的地位,由他(或她)选择自己的配偶,而不是被动的被人决定。

所以婚姻自主的客体是当事人在选择配偶问题上的选择自由,与主体密不可分,因此婚姻自主权是人格权。

婚姻自主权的客体比较容易界定,就是个人在结婚问题上的选择自由,也即内在于主体自身的人格利益,包括是否结婚、何时结婚、谁结婚的自由。

其旨在禁止第三者对于主休天结婚问题上选择自由的干涉。

因此,婚姻自主权本质上是一种特别人格权。

对侵犯婚姻自主权的法律救济,学者们提出有必要在立法上规定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法律后果。

侵害公民婚姻自主权的构成要件
包括:第一,行为人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第二,造成了他人婚姻自主权被侵害的结果;第三,干涉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关于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人首先有必要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其次,要给付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其赔偿数额的多少取决于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程度;财产损失的赔偿应以直接损失为限,可得利益不应该赔偿。

5]6.我国现行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制度存在的缺失。

如何构建一种具有高效率的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制度,矫正权利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引导人们朝既“利己”又“不损人”的方向发展,使外部效应“内部化”,大大降低社会成本,进而达到“利人利己”的最佳境界,是我国婚姻法必须面对的当务之急。

婚姻法可以放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列为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重新审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整合家务劳动补偿和经济帮助制度,构建完善的离婚扶养给付制度:一是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二是重建离婚扶养给付制度。

这样,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就会根据法律预期自己行为成本和收益,将会更多地以家庭利益为出发点来调整他们之间的位置和角色。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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