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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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一、引言焦化行业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工业,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为了规范焦化行业的发展,维护环境安全和生态平衡,国家制定了焦化行业的准入条件。

本文将介绍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内容。

二、准入条件概述焦化行业是指利用煤炭、焦煤等燃料经高温加热处理,在炼焦炉中产生焦炭和有机化学产品的过程。

为了确保焦化行业的环境友好和安全运营,国家对焦化企业的准入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

三、焦化企业基本条件-燃料供应:焦化企业应有充足的煤炭和焦煤供应渠道,确保生产运营的持续性;-设备设施:焦化企业应具备完善的炼焦炉、脱硫设备、气体处理设施等必要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生产能力:焦化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年产焦炭和有机化学产品的生产能力,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四、环境保护要求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是环境保护要求。

焦化企业在申请准入时,必须符合以下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4.1排放标准焦化产生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炉顶排放:焦炉炉顶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mg/m³;-废水排放:焦化废水中氰化物、苯类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浓度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固体废弃物处理:焦化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方案,确保废弃物的合规处置。

4.2脱硫要求焦化炉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是一种重要的污染物,必须进行有效的脱硫处理。

焦化企业应配备脱硫设备,并严格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以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4.3废气治理焦化行业的废气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颗粒物,对环境和周边居民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焦化企业应采取有效的废气治理措施,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浓度和颗粒物的含量。

五、安全生产要求焦化行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为了确保焦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以下内容需要严格遵守:-安全设施:焦化企业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系统、监控系统、应急备用设备等;-员工培训:焦化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生产管理:焦化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8号——关于焦化准入企业动态调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8号——关于焦化准入企业动态调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8号——关于焦化准入企业动态调整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9.10.0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8号
•【施行日期】2019.10.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年第38号
根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和《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我部开展了焦化准入企业动态调整工作。

经企业自查申报、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初审、专家核实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现将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含焦炭、甲醇、煤焦油、苯精制)、准入企业变更装备(含增加、减少)的企业名单、准入企业变更名称的企业名单、撤销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
1.新申请符合焦化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焦炭(第十二批)
2.新申请符合焦化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甲醇(第三批)
3.新申请符合焦化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煤焦油(第二批)
4.新申请符合焦化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苯精制(第二批)
5.准入企业变更增加装备的企业名单
6.准入企业变更减少装备的企业名单
7.准入企业变更名称的企业名单
8.撤销焦化准入公告的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10月9日。

十三个行业准入条件目录

十三个行业准入条件目录

国家相继出台十三个行业准入条件对项目建设提出规范性要求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相继出台了十三个行业准入方面的文件。

现将其中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建设的规范性要求整理如下,供各级领导工作参考。

一、电石行业准入条件新建电石企业电石炉初始总容量必须达到100000千伏安及以上,其单台电石炉容量≥25000千伏安。

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电石炉气必须综合利用。

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必须依法淘汰。

2010年底以前,依法淘汰现有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

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以上(含4.3米),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

三、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矿热电炉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或全封闭型,容量为25000KV A及以上(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00KV A)。

中低碳锰铁和中低微碳铬铁等精炼电炉,容量一般不得低于3000KV A。

锰铁高炉容积为300立方米及以上。

四、铝行业准入条件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

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

五、铅锌行业准入条件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单系列铅冶炼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

六、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单系统铜熔炼能力在10万吨/年及以上,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25%以上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5%及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号——关于《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号——关于《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号——关于《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6.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号关于《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快焦化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焦化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6月11日附件焦化行业规范条件为促进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和规范焦化企业生产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焦化生产企业。

炼焦包括常规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热回收焦炉三种生产工艺。

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半焦(兰炭)炭化炉(以下简称半焦炉)是指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热回收焦炉是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二)焦化生产企业自愿提出规范公告申请。

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核查通过后予以公告,相关政策可优先予以支持。

(三)申请规范公告的焦化生产企业应符合打赢蓝天保卫战、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二、工艺与装备(四)主体装备。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1. 简介焦化行业是指以煤炭为原料,通过煤炭气化和焦化工艺,生产石油煤化工产品和焦炭的一类工业。

由于焦化行业是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为了保护环境、提高生产效益,对焦化行业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2. 相关法规焦化行业的准入条件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中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文件:•《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行业准入管理办法》•《工业企业准入规定》•《焦化行业准入标准》以上文件中明确了焦化行业的准入条件和相关管理要求,企业在进行焦化行业投资前,需满足相关法规的规定。

3.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3.1 环境保护要求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环境保护是重要的考核指标。

企业在申请焦化项目前需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通过评价报告的审核,确定焦化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指标。

具体要求包括: - 接受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监管,按照国家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控制,减少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 安装并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如烟气净化设施、脱硫设施等,减少废气的污染物排放。

- 对废水进行处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 合理控制噪声和固体废物的排放,保护周边环境。

3.2 安全生产要求焦化行业是一种高风险行业,企业在投资前需要满足相关的安全生产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 - 建设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厂区和设备,确保安全生产。

- 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应急预案,提高事故应对能力。

- 培训员工,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3 技术水平要求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还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

具体要求包括: - 具备焦炉设计和建设的能力,掌握焦炉操作和维护的技术。

- 熟悉煤炭气化和焦化工艺,能够进行生产操作和管理。

- 了解焦化工艺中的环境、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能够进行相关控制和改进。

- 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技术人员。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 76 号为遏制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电石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电石、铁合金、焦化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为遏制焦化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用户和炼焦煤原料基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发展规划。

(二)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与装备新建和改扩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生产工艺与装备二级标准要求。

主要指标有:(一)为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

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以上(含4.3米),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

(二)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焦化行业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行业之一,它承担着煤炭资源的深加工利用和炼油化工过程中的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焦化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有害气体和固体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对焦化行业的准入条件有严格的要求。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介绍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煤炭供应保障、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一、煤炭供应保障煤炭是焦化行业的基础原料,其供应保障是保证焦化行业正常运营的前提条件。

在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方面,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稳定可靠的煤炭供应渠道,确保煤炭的质量和数量符合生产要求。

同时,企业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煤炭供应管理系统,确保在供应链上实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效衔接,提高供应链的可靠性和效率。

二、环境保护焦化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有害气体和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环境保护成为焦化行业准入的重要条件之一。

企业在准入时需要提交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保证其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此外,焦化企业还需要配备先进的污染治理设备,如烟气脱硫、脱硝和除尘设备,通过技术手段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三、安全生产焦化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存在着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的风险。

因此,安全生产是焦化行业准入的重要内容之一。

企业在准入时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装备、培训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等。

另外,焦化企业还需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风险评估,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能够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防止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焦化行业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煤炭供应保障、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只有企业能够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够获得焦化行业的准入资格。

同时,为了确保企业能够长期稳定地符合这些准入条件,在准入后还需要定期进行审查和监督,以确保焦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参照
文件中要求有关部门环保审批、土地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12
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0号
强制
(一)防腐木材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评审批、安全监管等管理应当符合本准入条件。
13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第38号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按照本准入条件,组织对再生铅生产企业进行核查。未列入环境保护部环保核查公告名单的企业,不予通过准入条件审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22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1年第23号
自愿
23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
自愿
24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1年第37号
自愿
25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强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39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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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为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引导和规范焦化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按照“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技术进步、创新转型”的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总则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包括炼焦、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

(一)炼焦包含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生产工艺。

1.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焦炉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2.热回收焦炉是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尾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3.半焦(兰炭)炭化炉(以下称“半焦炉”)是指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焦炉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二)焦炉煤气制甲醇是指以焦炉煤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甲醇的装置。

(三)煤焦油加工是指以常规焦炉生产的高温煤焦油或半焦炉生产的中低温煤焦油为原料,采用蒸馏方法生产酚、萘、洗油、蒽、煤焦油沥青等化工产品的装置。

(四)苯精制是指以炼焦煤化工产品粗苯或轻苯为原料生产苯、甲苯、二甲苯等产品的装置。

二、生产布局(一)新(改、扩)建焦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的要求。

(二)炼焦项目建设应根据当地资源、能源状况,以及环境容量、市场需求情况,落实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

(三)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现有城市居民供气项目和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生态环境承载力较弱的近岸海域岸线(大型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主要河流两岸、高速公路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四)炼焦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炼焦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2012)的要求。

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

三、工艺与装备(一)主体装备及生产能力1.常规焦炉: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容积≥38.5立方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捣固煤饼体积≥35立方米;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

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氨)和煤气利用设施。

2.热回收焦炉:捣固煤饼体积≥35立方米,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铸造焦≥60万吨/年)。

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设施。

3.半焦炉:单炉生产能力≥1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

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氨)和煤气利用设施。

4.焦炉煤气制甲醇:单套生产能力≥10万吨/年。

5.煤焦油加工:单套处理无水煤焦油能力≥15万吨/年。

6.苯精制:采用加氢工艺,单套处理粗(轻)苯能力≥10万吨/年。

7.钢铁企业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二)环保、安全、综合利用设施1.炼焦企业应同步配套密闭储煤设施以及煤转运、煤粉碎、装煤、推焦、熄焦、筛焦、硫铵干燥等抑尘、除尘设施,其中焦炉推焦应建设地面站除尘设施。

2.焦化企业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水处理设施,严禁生产废水外排。

常规焦炉和煤焦油加工企业应按照《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2-2012),配套建设含酚氰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和事故储槽(池)。

半焦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生产废水应配套建设废水焚烧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废水处理装置,并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事故储槽(池)。

炼焦企业熄焦水必须闭路循环。

3.焦化企业生产装置区、储存罐区和生产废水槽(池)等应做规范的防渗漏处理,油库区四周设置围堰,杜绝外溢和渗漏。

4.炼焦企业应规范排污口建设,焦炉烟囱、地面除尘站排气烟囱和废水总排口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纳入国家重点监控名单的焦化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向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行监测方案,并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建的平台上公布自行监测信息。

5.焦化企业生产装置及储罐应同步建设尾气净化处理设施,其中煤焦油加工企业应同步建设沥青成型时产生的沥青烟气净化设施。

焦炉煤气脱硫以空气(氧气)再生脱硫循环液的再生装置应同步建设尾气净化处理设施。

6.热回收焦炉企业应配套建设烟气脱硫、除尘设施,并同步建设脱硫废渣处置设施,使脱硫废渣得到无害化处理。

焦炉煤气湿式氧化法脱硫废液需配套建设提盐设施或其他有效废液处理设施,使脱硫废液得到无害化处理。

7.焦化企业应同步配套建设焦油渣、粗苯再生残渣、剩余污泥、重金属催化剂等固体废弃物处置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使固体废弃物得到无害化处理。

8.炼焦企业煤气鼓风机、循环氨水水泵等应有保安电路。

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

四、产品质量(一)焦炭冶金焦执行GB/T1996-2003标准铸造焦执行GB/T8729-1988标准兰炭执行GB/T25212-2010标准(二)焦炉煤气城市民用煤气执行GB13612-2006标准(三)化学工业产品硫酸铵执行GB535-1995标准煤焦油执行YB/T5075-2010标准(半焦所产焦油参照执行)粗苯执行YB/T5022-1993标准甲醇执行GB338-2011标准工业萘和精萘执行GB/T6699-1998标准煤沥青执行GB/T2290-2012标准焦化苯执行GB/T2283-2008标准焦化甲苯执行GB/T2284-2009标准焦化二甲苯执行GB/T2285-1993标准其他化工产品执行国标或相关行业产品标准五、资(能)源消耗(一)炼焦企业焦炭单位产品能耗不超过《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2013)规定的限定值。

(二)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蒸馏装置加工主体部分所消耗的能量。

2.苯精制单位产品能耗计算范围:粗苯或轻苯加氢、萃取蒸馏工艺主装置所消耗的能量(不包含制氢和油库部分的工艺耗能)。

3.电力折算系数取0.1229 kgce/kWh。

六、环境保护(一)焦化企业污染物排放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

(二)焦化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大气、污水排放标准,其中炼焦企业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同时,焦化企业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四)焦化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行业特点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需要,自行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监测和监控,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废气废水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处理(处置)量等台账。

(五)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对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施环境管理登记。

应当按规定建立环境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物资储备,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一)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等文件,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等有关法规规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三)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储存装置,焦化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善自动化控制设施;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

(四)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技术进步鼓励焦化企业采用装炉煤水分控制、配煤专家系统,干法、低水分、稳定熄焦,焦炉烟道气、荒煤气余热回收利用,单孔炭化室压力单调,负压蒸馏,热管换热,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焦炉煤气高效净化,焦炉煤气脱硫废液提盐及其深加工,焦炉煤气制天然气、合成氨、氢气、联产甲醇合成氨等工艺,煤焦油产品深加工,煤焦油加氢,低阶煤应用等先进适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技术。

九、监督与管理(一)焦化项目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管理应依据本准入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二)各省级焦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对本地区执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新(改、扩)建企业名单。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对准入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四)行业协会要加强对焦炭市场、焦化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分析和研究,推广焦化行业环保、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研究建立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在行业内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附则(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焦化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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