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图书馆续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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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实施办法【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北京市文化局【发布日期】2003.05.01【实施日期】200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实施办法(北京市文化局2003年5月1日)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本市的公共图书馆及其他各类图书馆”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以及委托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设立的图书馆。

第三条北京市文化局主管本市图书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的统一管理,指导、协调本市其他各类图书馆工作;(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图书馆信息网络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建立有本市教育、科技等部门参加的图书馆工作协调组织,指导、协调其他各类图书馆工作;(四)负责组织北京市图书馆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图书馆行业组织的工作;(五)对为发展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六)检查、监督《条例》的实施,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图书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指导、协调本区、县其他各类图书馆工作;(二)根据本辖区情况,做好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图书馆信息网络建设方案的实施工作;(三)建立有教育、科技等部门参加的图书馆工作协调组织,指导、协调其他各类图书馆工作;(四)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兴办的图书馆,以及单位内部图书馆对社会开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图书馆、室的建设和业务指导;(六)对为发展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七)检查、监督《条例》的实施,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五条本市教育、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主管图书馆工作的处(科)室,并派人参加市、区县图书馆工作协调组织的工作。

图书馆借阅流程制度规范的范文

图书馆借阅流程制度规范的范文

图书馆借阅流程制度规范的范文一、总则1. 为保障图书馆的正常运行,为读者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制定本制度规范。

2. 本制度适用于图书馆图书的借阅、归还、续借、损坏及丢失处理等环节。

二、借阅规则1. 借阅人须持有效证件方可借阅图书。

2. 借阅数量:每人最多借阅图书XX册。

3. 借阅期限:图书借阅期限为XX天,到期需归还。

4. 续借:在借阅期限到期前,通过线上平台或向工作人员申请续借。

续借成功后,借阅期限会相应延长。

每人每月最多续借XX次。

5. 逾期处理:若未能在借阅期限内归还图书,将按图书馆规定支付逾期罚款。

罚款标准为:每册每天XX元。

6. 借阅书籍需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若书籍在借阅过程中损坏或丢失,需按图书馆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还书手续1. 在归还图书时,需将书籍归还至图书馆指定的还书处。

2. 工作人员会检查书籍完整性,并在借书证件上记录还书信息。

3. 在归还图书时,如有逾期或损坏、丢失情况,需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书籍损坏或丢失处理1. 在借阅过程中损坏或丢失书籍,需按图书馆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 可购买相同版本的书籍赔偿,或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其他规定1. 图书馆内禁止大声喧哗、吸烟、饮食、乱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2. 在借阅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向图书馆工作人员咨询,获取帮助。

3. 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

4.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请大家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图书馆的良好环境。

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咨询。

谢谢合作!。

图书预约与续借的相关知识

图书预约与续借的相关知识

续借、预约和到期提醒图书时间: 2013.07.11一、续借图书你所借的图书(在新书借书处借的除外)在最迟还书日期还不能看完,可在最迟还书日期前一周内续借一次(30天),途径有二:一是到原借书处续借;一是在网上自己办理,在无读者预约的情况下,可自己在网上续借。

续借方法如下:登录图书馆主页,登录“我的图书馆”,点选“书刊借阅”,选取欲续借的图书条目,点击右下角的“续借该书”。

二、预约图书1、只有在读者欲借的图书在该馆藏地已经全部借出时,读者才能预约。

2、读者登录图书馆网页,进入“馆藏书目检索”,在馆藏书目数据库中查找到欲借图书时,如发现欲借图书的所有可借复本全部借出,这时可以点选“读者预约”选项,在“预约信息”的“预约选择”栏中点选,点击左下方的“执行预约”按钮,若此书符合预约条件,系统将给出预约成功的提示,预约操作完成。

3、取消预约方法:登录图书馆网页――点击“读者信息查询”,――点选“预约委托”,将显示读者预约情况――点击“取消预约”,完成预约取消。

三、到期提醒为了更好地服务读者,图书馆在网上开展图书到期前催还提醒和图书超期催还服务。

您只需要在网上或在图书馆办证处添加读者信息数据库中的E-mail 信息。

图书馆将会在读者所借图书归还期的前、后(3天)时间内,向读者发送电子邮件进行图书到期提醒。

Email信息的更新有两种方法:1、网上E-mail 信息内容的增加登陆“我的图书馆”--à读者借还查询(条码号或证件号,密码)--à读者信息--à更改联系信息中,填写Email信息。

2、图书馆办证室人员协助增加:如果您不方便在网上对个人信息进行补充、修改,则可持校园一卡通,到各校区图书馆办证处,由工作人员办理Email信息内容的更新工作。

资料二:1、当馆藏某种书在某一馆藏地(借书处)的复本已经全部外借时,急需的读者可到该借书处或通过登录图书馆网页办理预约借书登记手续。

全部外借指利用“书刊信息查询”检索,若该种图书在该馆藏地的“可借”复本的“书刊借阅状态”栏中,没有一个为“在馆”。

首都图书馆借阅规定

首都图书馆借阅规定

首都图书馆借阅规定一、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南路88号乘车路线:红庙路口北乘988(或985、621)在首都图书馆站下车二、申请办理图书“一卡通”的条件和手续:1.年满13周岁的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士均可申请办理。

2.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有效证件,领取办证申请表,并按个人实际情况填写完整。

34.办卡当日即可凭卡借阅,但当日不能改变级别。

公司规章制度一、公司形象1、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结构,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情况。

2、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6、员工在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电子邮件及招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

7、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8、员工要注重个人仪态仪表,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须大方得体。

二、生活作息1、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统一的工作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

2、作息时间规定1)、夏季作息时间表(4月——9月)上班时间早8:30午休12:00——14:002)、冬季作息时间表(10月——3月)上班时间早9:00午休12:00——13:30下班时间晚17:303、员工上下班施行签到制,上下班均须本人亲自签到,不得托、替他人签到。

4、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5、员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外出,要向主管经理请示签退后方可离开公司。

6、员工遇突发疾病须当天向主管经理请假,事后补交相关证明。

7、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北京市公共图书馆网络联合读者卡

北京市公共图书馆网络联合读者卡

北京市公共图书馆网络联合读者卡读者使用须知北京市公共图书馆网络联合读者卡(简称“一卡通”)是在北京市公共图书馆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起来的一项方便读者的服务措施。

一.“一卡通”的服务功能与范围:1.“一卡通”联合读者卡具有不同的功能级别,读者可以根据个人不同的需求办理读者卡。

(见附表1)2.持“一卡通”联合读者卡,读者可免费阅览部分数字资源。

(见附表2)3.图书通借服务:持“一卡通”联合读者卡,读者可以在全体成员馆享受统一标准的服务,并可在任意一家成员馆借阅该馆相关图书。

目前图书通借服务的成员馆名单见附表3。

4.图书通还服务:持“一卡通”联合读者卡,读者在已开通通还服务的成员馆可以异地还书(限在开通通还服务成员馆内所借图书)。

目前图书通还服务的成员馆名单见附表3。

5.图书续借服务:持“一卡通”联合读者卡,登陆“北京市公共图书馆计算机信息服务网络”网站,网址:http//,或亲自前往成员馆,或拨打电话87325656,可进行图书的续借。

6.各馆中文普通阅览室之外的图书目前仍按原功能执行,暂不实行“一卡通”服务。

7.读者原持有的各馆读者卡(证)在有效期内仍然可以使用,但只能保留原有的功能。

如读者本人提出换成“一卡通”,须办理相关手续。

8.暂未施行图书通还服务的图书馆,读者需到所借图书的图书馆还书。

9.“一卡通”联合读者卡有效期为两年。

二.申请办理“一卡通”的条件和手续:1.年满13周岁的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士均可申请办理。

未成年人可申办少儿一卡通。

2.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军人证、护照(限外籍人士)、驾驶证、港澳身份证、台胞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领取办证申请表,并按个人实际情况填写完整。

3.办理登记手续并交付相应功能的押金。

4.凭老年证、残疾人证、军人证、未成年人凭身份证或有效证件,押金减半。

5.办卡当日即可凭卡借阅,但当日不能改变级别。

三.“一卡通”挂失、补办、升降级和退卡办法:1.“一卡通”若丢失,请及时带身份证到原办卡地点办理挂失。

北京图书馆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图书馆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本市的公共图书馆及其他各类图书馆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以及委托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设立的图书馆。

第三条北京市文化局主管本市图书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的统一管理,指导、协调本市其他各类图书馆工作;(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图书馆信息网络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建立有本市教育、科技等部门参加的图书馆工作协调组织,指导、协调其他各类图书馆工作;(四)负责组织北京市图书馆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图书馆行业组织的工作:(五)对为发展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六)检查、监督《条例》的实施,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图书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 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指导、协调本区、县其他各类图书馆工作;(二)根据本辖区情况,做好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图书馆信息网络建设方案的实施工作;(三)建立有教育、科技等部门参加的图书馆工作协调组织,指导、协调其他各类图书馆工作;(四)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兴办的图书馆,以及单位内部图书馆对社会开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图书馆、室的建设和业务指导;(六)对为发展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七)检查、监督《条例》的实施,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五条本市教育、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主管图书馆工作的处(科)室,并派人参加市、区县图书馆工作协调组织的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和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发展图书馆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公共图书馆;(二)在图书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三)内部图书馆向社会开放,坚持两年以上,成绩显著的;(四)社区、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的图书馆(室)坚持两年以上,成绩显著的;(五)图书馆捐赠图书、文献、设备,数额较大的;(六)志愿者在图书馆(室)服务,坚持两年以上,成绩显著的;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指“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包括日常经费、设备购置费和购书经费。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文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颁布日期:2002-07-18 执行日期:2002-11-0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展与保障第三章图书馆设置第四章图书馆服务和读者权益保障第五章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公共图书馆及其他各类图书馆。

本条例所称图书馆,是指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利用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微缩胶片、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文献信息资源为读者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兴办、面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

第三条举办图书馆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积累和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图书馆工作,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的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其他各类图书馆工作。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指导、协调本区、县其他各类图书馆工作。

本市教育、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图书馆、科学研究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各类图书馆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为发展图书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发展与保障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图书馆事业的领导,统筹协调,将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发展图书馆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其他各类图书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图书馆的正常业务经费。

图书馆借阅规章制度

图书馆借阅规章制度

图书馆借阅规章制度
为了保障图书馆资源的有效利用,维护图书馆秩序,提高借阅效率,特制定以下借阅规章制度:
一、借阅资格。

1. 凭有效证件(学生证、教师证、身份证等)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2. 外借期间内,借书者不得将借书证转借他人使用。

二、借阅流程。

1. 借书者应当亲自前往图书馆办理借阅手续。

2. 借书者应当按照图书馆规定的借阅数量和期限进行借阅。

三、借阅期限。

1. 学生借书期限为30天,教师借书期限为60天。

2. 借书者可以通过续借服务延长借书期限,每本书最多续借一次,续借期限为借书期限的一半。

四、逾期罚款。

1. 逾期未还书的借书者将按照图书馆规定的标准收取逾期罚款。

2. 逾期罚款标准为每本书每天0.5元,逾期还书的借书者将在
还书时支付逾期罚款。

五、图书损坏。

1. 借书者应当爱护图书,如有损坏,需按照图书馆规定的标准
进行赔偿。

2. 借书者在借书期间不得对图书进行涂写、划线、折页等行为。

六、其他规定。

1. 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对借书者的证件进行查验。

2. 图书馆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借书者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暂停借书资格、限制借书数量等。

以上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者,图书馆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望广大读者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图书馆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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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图书馆“一卡通”服务图书续借办法
一、持“一卡通”联合读者卡在各个联网图书馆外借的图书均可以续借,每册图书可续借一次,续期2周。

二、持卡读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图书续借:
1、网上续借:登陆“北京市公共图书馆计算机信息服务网络”网址可全日24小时进行网上续借自助服务。

2、馆内续借:读者可亲自前往图书馆办理续借手续。

3、电话续借:借阅图书打印单上提供了每本图书的图书续借号,读者可拨打87325656,根据语音提示操作,完成整个续借过程。

三、网上续借与电话续借至少应在图书到期前1个工作日办理,以便图书因其他原因不能完成续借时,读者可亲自前往图书馆办理。

四、读者所借图书有以下情况时,网上续借和电话续借服务不能进行:
1、所借图书已经过期;
2、所借图书已经办理过续借手续;
3、有违约行为且未缴纳相关款项;
4、所借其他图书过期未还;
5、读者卡已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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