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管理,保障猪肉品质,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特制定该分级管理制度。
一、总则1、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
2、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按照该制度的要求,建立分类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志愿者管理制度。
二、分级管理1、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根据猪的品质等级不同,设置相应的屠宰管理科目。
2、猪的品质等级根据肉质、肌肉形态、神经状况、脂肪排列、色泽等指标评估,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后,进行等级区分。
3、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建立专业鉴定团队,定期对猪进行检测,确保猪的品质等级正确无误。
4、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将猪按照品质等级进行分选、分割和加工,分别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5、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在猪的品质等级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志愿者和社会公益组织进行销售。
三、志愿者管理1、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建立志愿者管理制度,招募有志者参与猪肉销售、配送等环节。
2、志愿者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要求,并进行相应的培训。
3、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根据志愿者的贡献等级,给予不同的回报。
4、志愿者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保证销售、配送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定期评估和奖励优秀志愿者,同时督促和纠正不合规的志愿者行为。
四、监督管理1、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2、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有权对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监督和投诉,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积极处理和回应。
3、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定期开展内部自查和人员培训,加强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
4、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建立健全的数据统计和信息公开机制,便于外界了解和监督。
五、附则1、本分级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针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相关部门有责任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如本制度与其他相关政策、法规产生不一致,以其他政策、法规为准。
以上制度建议供参考,具体实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处理。
定点屠宰厂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厂管理制度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畜禽进厂验收制度一、驻厂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畜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按规定做好药物残留的抽检工作,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厂待宰。
二、屠宰厂应积极配合驻厂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畜禽进厂的管理,认真开展畜禽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畜禽坚决不得进厂。
三、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畜禽,应及时向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厂报告并坚决制止屠宰、运输、上市。
责令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进厂畜禽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畜禽卸车后,对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五、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畜禽销售台账管理制度一、屠宰厂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使用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领用登记、存根留存保管制度。
二、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票据上应当载明购货人、销售数量及金额、畜禽经营者、销售时间、开票人、收款人等事项。
三、代宰畜禽原则参照经营生猪执行,严禁无记录代宰畜禽行为。
四、开票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畜禽销售台帐》,城区屠宰厂按时上报每日屠宰及销售数据,《畜禽销售台帐》按月装订,妥善保管。
五、屠宰厂畜禽屠宰、销售数据应定期同检疫检验数据核对并保持一致。
六、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使用票据的存根及台帐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肉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
二、严格按照屠宰操作规程和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格执行畜禽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对畜禽肉品销售过程进行控制。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畜禽进厂、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的资料台帐记录体系。
生猪屠宰企业规章制度范本

生猪屠宰企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生猪屠宰企业,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猪屠宰企业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生猪屠宰企业的各项管理活动,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并执行。
第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保证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屠宰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和卫生质量。
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卫生。
第六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能水平,确保操作流程稳定、规范。
第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八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第九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的可溯源性。
第十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内有效。
第十二条对于生猪屠宰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食品安全和卫生法规,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生产计划,制定生产标准、操作规程和责任清单,确保生产过程的合理有序。
第十五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材料的采购管理,确保采购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生产过程的全程监控和记录,确保产品的质量可追溯。
第十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控,确保产品的合格率。
第十八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测机制,定期对成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与卫生。
全国生猪屠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屠宰活动,包括生猪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场(厂)、生猪屠宰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规范;(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三)强化责任,确保安全;(四)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场(厂)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管理制度,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生猪屠宰企业设立第六条设立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设施、设备;(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猪屠宰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三)生猪屠宰设施、设备清单;(四)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名单;(五)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生猪屠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生猪屠宰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生猪屠宰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歇业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生猪屠宰场(厂)管理第十一条生猪屠宰场(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设施、设备;(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猪屠宰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生猪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三、定点屠宰点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挂于显著位置.四、定点屠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质检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例。
五、生猪屠宰和检疫(一)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经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站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二)定点屠宰(场)必须做好生猪屠宰前检验,发现病猪和伤残猪,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有专人负责实行登记造册。
(三)屠宰厂(场)必须按照国标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应当实施宰前停食、饮水、淋浴、麻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的工艺流程。
(四)在屠宰过程中,生猪产品不得落地,病猪必须分开屠宰,检疫出厂。
六、屠宰厂(场)必须建立台帐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市场巡查监管,规范肉品经营行为,确保广大消费者食用放心猪肉,督促宰厂(场)落实进货检查制度和验收购销台帐,质量自检,质量承诺所证所票制度,并实行可追溯制,同时积极引导屠宰厂(场)守法经营,诚信经商,不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病害猪和病害动物产品,安全处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进行实施.七、卫生制度(一)必须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更衣室、淋浴室、厕所,更衣室内必须有个人衣物存放柜、鞋架(箱)。
(二)设有洗手、清洗、消毒设施。
(三)生产车间的设备、工具操作台天天清洗,进行必要消毒(药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要求)。
(四)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彻底清洗加工生猪场地、地面、墙壁、排水沟、必要时进行消毒。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鲁牧屠管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畜牧兽医局:为切实提升屠宰标准化水平,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推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要求,省畜牧兽医局决定在去年开展畜禽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厂、国家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创建工作。
现将《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伏丽萍、赵志耕电话:*************、87198972(传真)?邮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18年7月10日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的要求,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实现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健康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创建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部署,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以生猪定点屠宰厂标准化创建为抓手,全面提升生猪屠宰企业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智能化水平,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在全省开展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创建工作。
同时,以引导生猪屠宰企业产加销融合发展,推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示范引领为着力点,在全省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企业中择优向农业部推荐“国家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
生猪屠宰场企业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场企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猪屠宰场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屠宰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生猪屠宰场企业管理制度适用于生猪屠宰场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全体员工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坚持以质量为中心,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生猪屠宰场应当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并严格遵守畜禽屠宰许可证相关规定,确保生产操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生猪屠宰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加强原料检查和检验,保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进行合格评定。
第六条生猪屠宰场应建立完善的屠宰车间管理制度,规范屠宰操作程序,保证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第七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对每批生猪的来源、检验结果、销售记录等进行记录并保留备查。
第八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障员工具备岗位技能和相关知识。
第九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稳定运行,保障生产安全。
第十条生猪屠宰场应定期对卫生防疫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场内环境卫生。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屠宰操作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生猪屠宰场应当严格执行质量监控标准,对屠宰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设立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检验机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将合格产品投放市场。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加强产品质量追溯管理,确保能够快速、准确地追溯产品来源。
第十五条生猪屠宰场应当严格遵守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保证产品安全卫生,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验。
第十六条生猪屠宰场应当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档案,对合格产品进行档案管理,以备查阅。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生猪屠宰场应当依法维护员工的劳动安全和生产安全,落实职业卫生保护措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鲁牧屠管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1〕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对《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鲁牧屠管发〔2020〕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条件第三章审查发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有效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8号)、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达到年屠宰生猪15万头以上的设计能力,具有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条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办理。
市、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屠宰行业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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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猪进厂验收制度(一)生猪到屠宰厂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二)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康健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康健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圈。
例外货主、例外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三)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四)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五)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六)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七)检疫人员应及时确凿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
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合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
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
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验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3、急宰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4、有关工作人员及时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纯洁。
(二)宰后检验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
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三)屠宰检验结果处理1、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
2、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
四、“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制度(一)企业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塞,通风优良,室内环境整齐,基本设施齐全。
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二)检测人员能独立完成样本的采取和检测等工作。
(三)必须建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四)生猪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
(五)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厂内不变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六)应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指导。
五、屠宰车间管理制度(一)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穿戴工作服上岗。
(二)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三)屠宰加工技术人员须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须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
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
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猪肉、内脏等,及时作出判处,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
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人员不得进入车间。
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醉酒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五)烫毛、上机、劈半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要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
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六)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七)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纯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明净,妥善放置在不变位置。
(八)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六、消毒管理制度(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
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班次工作完毕,对生猪待宰间、过道、生产车间、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大凡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二、三季度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
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1、消毒液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明锐的消毒药。
2、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用消毒作用。
3、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确凿,随配随用。
不得随意对例外的药品混合配制。
4、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
5、药液一定要搅拌平均,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
6、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
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明净。
七、卫生管理制度(二)进入屠宰车间,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
必要时穿戴工作帽和手套。
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康健证明。
(三)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脱掉工作服、工作鞋,放到更衣室内。
严禁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出厂。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生产车间。
外来参观者应有厂部人员陪同,穿上工作服、工作鞋后方可进入。
(五)进出生产车间的人员、车辆必须从消毒池中通过。
(六)车间内不准吸烟、饮水和随地吐痰。
(七)保持厂区内纯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
每天生产完毕,必须对工具、用具、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对生产场地和责任包干区的卫生区域进行打扫、清洗。
(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扫、冲洗地面、排水沟和四周墙壁,不留卫生死角。
(九)接触肉品的工具、用具、设备和车辆,在消毒后必须用饮用水彻底冲洗明净,除去残留药物后,方可使用。
(十)更衣室、淋浴室、走廊、厕所及公共场所要每天打扫、清洗,保持纯洁卫生。
(十一)生产车间和其他工作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算帐,并及时用不渗水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二)定期进行灭蝇、灭蚊、灭鼠等除害工作。
八、产品出厂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一)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加盖产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后方可出厂。
(二)上市销售的成品肉,如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1、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厂上市销售。
若发现未加盖“二章”的肉品,立即封存,不得出厂,必须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如发现未经检疫检验或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屠宰厂要跟踪追查,并一一召回,确保召回率达到100%。
对召回的不合格肉品,要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3、由于技术原因,造成烫坏、打伤、劈断等,在不影响肉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视其情节,进行召回肉品或给予补偿处理。
九、无害化处理制度(一)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对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检验确认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或生猪产品。
(三)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生猪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
(四)生猪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
(五)认真做好病死生猪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十、设备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订的设备管理规定,制订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编号、分类、建立设备档案。
(二)企业要取得液氨、特种设备使用和消防验收等安全生产资质。
涉氨企业液氨使用、建筑消防通过验收,锅炉、高压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使用企业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登记备案。
(三)重点设备实行定人、定点的办法重点加以管理,并详细记录其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最大限度发挥设备效能。
(四)坚持维护为主、修理为辅的原则,保持设备的纯洁、整齐,做好设备的润滑、防腐等安全措施。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检查,确保企业设施优良运转。
(五)严格执行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尤其是设备、传动构件、板带等易损部件有无锈蚀、破损,如一旦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同时组织抢修。
(六)加强与操作人员的联系,不断地给操作人员强调操作要点,以减少设备故障,操作人员应做到“四懂”(懂结构、原理、性能、用途)、“四会”(会使用、保养、检查、排除常见故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七)做好设备及其备件、配件的领用、保管工作,帐实相符,台帐、报表统统、齐全。
(八)做好设备的计划检修工作,确定检修的范围、程序、费用的预算等工作。
建立完善的设备技术档案,对所有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保管。
(九)对厂区环境、厂区道路、厂房墙体、厂区场地的废旧设备、废弃物每月进行检查,发现有碍屠宰加工卫生安全情况的,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及算帐。
十一、票证台帐管理制度(一)企业、车间的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配备档案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专门档案室,完善生猪进厂台账、生产纪录、肉品品质检验台账、“瘦肉精”检测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卫生消毒记录、产品出厂销售台账等7项台(四)凡经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厂,应开具有用的检疫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做到证物相符。
(五)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进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屠宰准宰登记、违禁物质检测抽样单、违禁物质检测记录汇总、屠宰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屠宰肉品交接单、屠宰肉品出厂销售记录、动物卫生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及时汇总、上报。
(六)企业屠宰、销售数据应定期同检疫检验数据核对并保持一致。
(七)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