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电大法学专科大专毕业论文

电大法学专科大专毕业论文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篇一:《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一、构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思考和建议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所显现的基本问题以及通过发达国家成熟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可以看出,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国外成熟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并针对我国企业自身的发展特点和产业需要,应尽快构建一套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1.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企业要想保持自身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应对有限的企业资源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保证企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业务方面保持足够的资源。
因此,有效的整合企业的资源,将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交给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资质的机构,在规定的法律专业活动范围内,针对企业的委托,提供专业的法律技术服务,为企业制定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2.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意识企业作为法律风险的管理主体,企业自身以及代理机构都应树立良好的法律风险意识,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必须加强自身的知识体系,逐渐提高代理机构总体的业务水平,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体系制定严格的审核制度,避免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
同时,应当尽快完善法律代理机构的评估标准,由仲裁机构给予正确严谨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结语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问题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以及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相互发展的融合体现,同时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管理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国内外企业占据竞争市场份额的重要战略举措。
目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方面暂时落后,问题突出表现在缺乏正确的力量指引、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淡薄、风险管控制度有待提高等重点问题,因此在市场运营过程中遭受了惨重的损失。
学习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的成功经验,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特点出发,制定出适合我国企业特点的法律风险管控模式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电大专科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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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的毕业论文

电大法学专科的毕业论文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学专科的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电大法学专科的毕业论文篇1浅析我国诱惑侦查案件之问题论文摘要诱惑侦查手段,在机关破案立法中起着不可逾越的作用,尤其是在毒品非法案件侦查中,可谓是起到双刃剑的威力。
诱惑侦查的正当行使,加快了毒品案件办案效率,极大激励了侦查机关工作的热情和信心,对于防范社会潜在非法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公民的财产安全发挥着非常关键性的作用。
相反,诱惑侦查若非法运用将可能会侵犯公民自身的合法权利,故必须在保证合法的条件下进行规制。
根据我国司法的执行现状与发展方向,学习西方国家的做法,加强诱惑侦查立法工作,进行更加合理地分类,并进行更加严格、完善的规制,以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
论文关键词诱惑侦查毒品犯罪毒品案例近几年来,毒品犯罪案件愈来愈加狂妄,影响范围迅速扩大,故要求我国司法侦查机关一定要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能力和作案技巧,最大限度的遏制毒品在社会范围中的传播和蔓延势头。
然而,在打击犯罪分子期间,难免会遇到种种意想不到的阻碍和挫折,因为毒品犯罪案件不同与普通刑事案件,无主动的报案人和被害人出现,毒品团伙内部分工极为严密和隐蔽,行动计划毫无规律、不同寻常,而且犯罪分子被捕后大部分不会提供上线、下线人员。
所以,采用普通作案措施是难以将犯罪分子捉拿归案的。
但是,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侦查非法案件尤其是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等具有严密组织化和隐蔽性较为强大的犯罪事件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也是侦查机关作案最有效最常见的破案武器,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
一、对诱惑侦查的初步认识及特征归纳所谓诱惑侦查,可以理解为:为了侦查隐蔽且“无被害人之犯罪”,侦查机关利用某种行为作为诱饵,间接或引诱侦查对象显露出作案动机且准备犯罪行动,待犯罪案件进行中或已经作案结束后,逮捕犯罪分子的手段。
电大法学教育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在当今社会中,法学教育的重要性越来越被大众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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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文献综述是毕业论文的核心部分,也是最重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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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摘要关键词:电大法学专科;教育模式;课程设置;师资力量;对策一、引言电大法学专科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大法学专科教育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通过对电大法学专科教育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电大法学专科教育现状(一)教育模式电大法学专科教育采用远程教育模式,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学习,实现自主学习和个性化学习。
这种教育模式具有灵活性、便捷性等特点,能够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
(二)课程设置电大法学专科课程设置较为全面,涵盖了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实务、法律文书写作等方面。
课程设置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师资力量电大法学专科师资力量较为雄厚,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法学教师。
同时,学校还聘请了部分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官等担任兼职教师,为学生提供实践指导。
三、电大法学专科教育存在的问题(一)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由于电大法学专科教育采用远程教育模式,部分学生自律性较差,导致学习效果不佳。
同时,部分教师教学质量不高,影响了整体教育质量。
(二)课程设置不合理部分课程设置过于理论化,缺乏实践性,导致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不足。
部分课程内容陈旧,未能及时更新,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三)师资力量不足部分电大法学专科教师缺乏实践经验,难以满足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需求。
同时,兼职教师数量不足,难以满足教学需求。
四、优化电大法学专科教育的对策(一)加强学生管理,提高学习效果学校应加强学生管理,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
同时,通过开展线上线下的辅导活动,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二)优化课程设置,增强实践性学校应根据社会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增加实践性课程。
同时,加强校企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践经验。
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学校名称姓名学号专业法学教育层次专科入学时间2014年秋季指导教师写作提纲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二)投诉范围与结构由生存型向消费型变化(三)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一)举证责任(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三)物业管理(四)精神损害赔偿(五)人身损害赔偿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一)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二)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三)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摘要】近年来,消费者的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进入新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入世后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势必带来服务的全球化,因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很多服务都是与世界同步的。
只有将更多的服务接受者纳入消费者的范畴,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消费权益的保护工作,从而达到法律保护的同步,我国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消费者合法权益仍旧屡屡受损,这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电大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电大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学教育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电大作为远程教育的一种形式,为广大求学者提供了便利的学习平台,使得法学教育更加普及。
本文旨在探讨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的写作要点,以期为电大学子提供指导和帮助。
首先,论文选题是写作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选题应紧密结合法学专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内容,同时考虑个人兴趣和研究方向。
选题不宜过大,也不宜过窄,要确保有足够的资料和案例可供研究。
选题的确定应通过与指导教师的沟通和讨论,确保选题的可行性和研究价值。
其次,文献综述是毕业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撰写文献综述时,应广泛收集和阅读相关领域的文献资料,包括书籍、期刊文章、法律文件等。
通过文献综述,可以了解该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为自己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和参考依据。
接下来,论文的正文部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问题的提出,明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其次是理论分析,运用法学理论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再次是案例分析,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实证研究支持理论分析;最后是结论,总结研究成果,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在论文写作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保持论文的逻辑性和条理性,确保论文结构清晰,论点明确;二是要注重论文的学术性和规范性,遵循学术写作的规范和要求;三是要注重论文的原创性和创新性,避免抄袭和剽窃,确保论文的独立性和创新性。
最后,论文的修改和完善也是不可忽视的环节。
在初稿完成后,应多次审阅和修改,确保论文的质量。
同时,也可以邀请同学和教师提出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完善论文。
总之,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学生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严谨的学术态度和良好的写作能力。
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相信每位电大学子都能够完成一篇高质量的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电大专科法学论文范文

电大专科法学论文范文一: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一、前言部分本人于5月x日至7月x日在苏州万杰装饰公司进行社会实践,就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做出调查,笔者发现,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我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令人深思。
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有所借鉴和启迪。
调查人:xxx时间:5月x日至7月x日地点:苏州万杰装饰公司调查方法:走访职工二、事实部分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xx年代中期,19xx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
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
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xx年代末开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20xx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
20xx年至20xx年,我区法院受理该厂工伤认定行政案件12、22和36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
三、分析部分一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该公司共有职工三百余人,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2,某些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
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3,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工伤认定案件的结案情况20xx年至20xx年该公司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败诉率约占全部案件的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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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诲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试论主线违约制度姓名:吴超学号:8工作单位:宁夏公路管理局所在分校:中宁分校指导教师:何建忠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6月论文提纲一、主线违约界定1、主线违约有关规定之分析2、主线违约主观过错之分析3、主线违约界定二、主线违约责任与补救三、主线违约重要例外四、一点立法建议内容提要主线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重要义务或预期违约致使履行不能,其成果严重影响到另一方依照合同有权期待经济利益情形。
主线违约责任或补救办法重要可采用补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布合同无效等三种。
主线违约免责理由重要是不可抗力,它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步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意外事故。
在主线违约问题上,国内《合同法》规定不够详细、明确,要对之区别规定并进行立法上完善。
核心词:主线违约;主线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法试论主线违约制度主线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重要义务或预期违约致使履行不能,其成果严重影响到另一方依照合同有权期待经济利益情形。
主线违约责任或补救办法重要可采用补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布合同无效等三种。
主线违约免责理由重要是不可抗力,它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步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意外事故。
在主线违约问题上,国内《合同法》规定不够详细、明确,笔者建议对之区别规定并进行立法上完善。
一、主线违约界定(一)主线违约有关规定之分析在英国普通法上,合同条款分为违背条件和违背担保。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中重要条款,带有主线性条款,危及合同成立目的时,即构成违背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中次要条款,只是某些从属性条款,并不危及合同成立目的时,即称为违背担保。
在美国判例法上关于于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之分。
前者指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未能从该合同获得重要利益。
虽然英美国家没有采用主线违约提法,但咱们可以以为,其中违背条件和重大违约就是一种主线违约行为,由于它已使合同存在失去了实际意义。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合同公约》(如下简称《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成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事实上剥夺了她依照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东西,即为主线违背合同,除非违背合同一方不预知并且同样一种通情达理人处在相似状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成果。
”因而,《公约》衡量与否主线违背合同,有三个条件:第一,违背合同成果严重限度,即与否在事实上剥夺了另一反给依照合同有权期待得到东西;第二,这个严重成果能否预知;第三,不能预知者原则是处在相似状况中同样通情达理第三人。
①国内1999年《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种情形可以说是对主线违约规定,但在主线违约构成,责任与补救等方面规定得不够详细、明确。
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用补救办法或者补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不履行合同义务”涉及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前者如货品买卖合同卖方不交货或买方不付款,借贷合同中借方到期不还本付息等,这应属主线违约;后者如不完全履行是合同中重要义务,也应属主线违约,如不完全履行是合同中次要义务,则不应属主线违约。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指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与合同规定条件不符。
例如卖方所交货品与合同规定质量、数量、包装等原则不符,这显然不构成主线违约,可用换作、修理等办法进行补救。
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或者自己行为表白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规定其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事实上是预期违约中两种情形,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对于前者,债权人可以不待履行期到来,以其回绝履行作为主线违约。
对于后者,如果债务人信用状况严重恶化而致履行不能,自然也应作为主线违约解决。
可见,第107条和第108条只是普通性规定,对主线违约并未详细规定,而要视状况由法官认定。
(二)主线违约主观过错之分析大陆法系国家以为,合同债务人只有存在可归责于她过错状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
因而,大际法系国家采用是过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前者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债务人,法无其他规定,应就其故意或过错行为负其责任。
”后者如《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外来因素时,虽然在其个人方面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补偿。
”英美法系国家不以当事人有过错作为构成违约必要条件,而以为一切合同都是“担保”,只要债务人不能达到担保成果,就是违约。
《公约》也没有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一方违背合同,并给她方导致损失,她就要负损害补偿责任,至于她违背合同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108条和第120—121条规定,只要违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虽然一方因第三人因素导致违约,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方与第三人之间纠纷,依照法律或商定解决。
可见,国内规定与《公约》规定是基本一致。
笔者以为,对于主线违约,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其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债权人损失。
其理由有两点,第一,这是由主线违约性质决定。
一旦主线违约,当事人整个合同目落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订约预期利益,因而,有必要归之以严格责任,督促合同当事人谨慎履行合同义务,合法行使合同权利。
第二,符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普通以为,该条款是对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法律规定,换言之,该条款为严格责任合用提供了法律根据②。
同步也符合《合同法》和《公约》关于规定。
(三)主线违约界定归纳上述分析,同步借鉴《公约》关于规定,咱们不妨可以给主线违约作如下界定: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重要义务或预期违约致使履行不能,其成果严重影响到另一方依照合同有权期待经济利益,即构成主线违约,而不问其主观过错与否。
二、主线违约责任与补救任何违约都会引起一定法律责任,或者可以采用相应补救办法。
在这里,违约责任和违约补救实质含义是相似,只是角度不同。
主线违约责任与补救是指合同当事人主线违约行为引起法律后果和补救办法。
依照《公约》规定,与否构成主线违背合同,对当事人也许采用何种救济办法有直接关系。
如果某种违约行为已经构成主线违背合同,受损害一方就有权宣布撤销合同,并有权规定补偿损失或采用其她救济办法;如果不构成主线违背合同,则受损害一方不能撤销合同,而只能规定损害补偿或采用其她补救办法③。
英国《货品买卖法》规定,“违背要件方可予以对方解除契约权利,违背保证则对方只能规定损害补偿。
”《商法》一书指出,“条件是合同致命条款,为合同根基,违背它,受害方如果乐意话,即有权撤销合同并主张违约损害。
”“担保并非合同致命条款,而仅具附属性,违背它,不产生撤销权,而只能起诉主张所受损失损害补偿。
④”在美国判例法所形成原则是,只有当一方违约构成重大违约时,对方才可以规定解除合同,否则,只能规定损害补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规定继续履行、补偿损失、解除合同或采用其她合理补救办法。
在履行义务或采用其她合理补救办法后,对方尚有其她损失,应当补偿损失。
上述规定,笔者以为主线违约责任或补救办法重要可采用补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布合同无效等三种。
关于补偿损失范畴问题,普通应涉及财产毁损,减少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也许获得利益,在货品买卖合同中就是利润。
关于补偿限额问题,应考虑两个因素:第一,不得超过主线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步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主线违约而也许导致损失。
第二,受害方因对方主线违约而严重影响到订约时预期利益大小。
关于解除合同问题,解除合同即撤销合同从而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行为,但是解除合同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规定主线违约方补偿损失权利。
关于宣布合同无效问题,主线违约方应对合同无效导致另一方经济损失负补偿责任,并且宣布合同无效、补偿损失并不影响非违约方采用其她补救办法。
三、主线违约重要例外在发生主线违约时,原则上不容许免除主线违约责任,由于主线违约破坏了合同根基,使非违约方整个合同目落空。
因而,对于免除主线违约或重大违约责任合同条款应予以限制,这一法政策已为多数国家所奉行,在国内也应如此⑤。
笔者以为主线违约免责理由重要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步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意外事故。
它普通涉及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前者如地震、水灾、火灾、风灾等引起事件。
后者如由战争、罢工、封锁禁运等引起事件。
因而,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浮现而违约时,可依照不可抗力影响限度,某些或所有免除责任。
那么,不可抗力引起法律后果有哪些?1、免除补偿责任。
即依照不可抗力影响限度免除因不可抗力而主线违约一方所导致补偿损失责任。
同步咱们以为,为了维持长期经济合伙关系和顺利解决违约事件,规定因不可抗力而主线违约一方作恰当补偿。
由于主线违约不可抗力较其她非主线违约不可抗力免除责任范畴和影响要大得多,这对受害方来说,其风险是很大。
2、解除合同。
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主线违约,另一方有权撤销合同,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值得注意是,这里“解除合同”与前文所述主线违约责任中“解除合同”法律效果是不同,由于主线违约引起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受害方规定补偿损失权利,但由于不可抗力引起主线违约,则属于免责情形,由此引起解除合同,受害方并不能规定补偿损失,最多只能规定恰当补偿损失。
3、免除不等于不负任何责任。
普通而言,因不可抗力而主线违约一方当事人,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法律后果,都应承担如下义务:第一,告知义务,即将遭受不可抗力而主线违约事实及时告知给对方,以减轻也许给对方导致损失。
如果未及时告知,致使加重对方损失,应对加重损失某些承担补偿责任;第二,采用恰当办法义务,即采用恰当办法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用恰当办法致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损失规定负责;第三,提供证明义务,即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关于机关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文献。
如果提供不出证明,仍应承担主线违约责任。
四、一点立法建议可见,主线违约不同于普通违约,它构成要件十分严格,它法律后果也是违约责任中最重一种,因此咱们要谨慎对待,从严把握主线违约构成要件。
一方面要防止主线违约滥用,另一方面要对违约状况调查清晰,要区别主线违约与非主线违约,普通主线违约与不可抗力主线违约。
同步咱们要区别规定,在立法上相应完善主线违约制度,便于合同当事人交易时结识把握,便于法律、仲裁机关解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