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修改权条款的废与存——兼论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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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著作权法作为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的重要法律,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

自《著作权法》首次实施以来,已经历了多次修订,其中第三次修改更是对著作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完善和提升。

本文将就《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进行深入探讨。

二、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1. 强化著作权保护力度为保护创作者的权益,维护良好的著作权市场秩序,第三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著作权保护力度。

这主要体现在:提高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加强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扩大了著作权保护范围等。

2. 完善著作权管理制度为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第三次修改对著作权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

具体包括:增加了著作权登记制度,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和权利,完善了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3. 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为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第三次修改在保障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鼓励作品的传播与利用。

这主要体现在: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公共利益下的免费使用情形,为教育、科研等非营利性活动提供了便利等。

三、价值考量1. 维护创作者权益《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核心理念是维护创作者权益。

通过提高法定赔偿额、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等措施,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文化创新与繁荣。

2.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著作权法》的完善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作品的传播与利用,为文化产业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这有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提高国家的文化软实力。

3. 维护公共利益《著作权法》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创作者的权益,还要考虑公共利益。

第三次修改在完善管理制度的同时,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公共利益下的免费使用情形。

这有助于平衡创作者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四、结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于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权的存废问题研究

修改权的存废问题研究

修改权的存废问题研究摘要:修改权虽为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四大人身权之一,但其存废问题却一直饱受争议。

国家版权局在第三次著作权修订草案前后三次征求意见稿中都删除了修改权并将其纳入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范围。

借此机会,笔者以修改权的存废问题为切入点,通过研究修改权的内涵外延,厘正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二者之间的边界,探讨修改权的独立存在的意义。

关键词: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权利属性一、修改权的基本内涵众所周知,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吸收了大陆法系的理论,将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修改权与发表权等三项权利一并被纳入了人身权的范畴,修改权既为人身权便具有了专属性和永久性特征。

这样一来,作品作为作者思想的结晶,当作者因世事变化,社会实践的增多导致思想观念发生变化与已发表作品所呈现出作者的思想观念不再匹配时,为了保证作品与作者人格的一致性,对作品产生社会影响负责,给予作者重新修改作品的自由便非常必要。

修改权具有积极效力和排他效力,作者可以通过行使该权利控制他人的修改行为。

《著作权法》第10条3项规定,修改权是一种“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从字面上可以将该权利分解为两项内容:一是作者享有对已发表作品进行自我修改的自由,宪法保护公民表达自由,当作者思想观点发生变化凭借自身力量要对已发表作品进行修改时,他人不得肆意干涉;二是作者将对作品修改的权利赋予他人,即如果他人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在作品进行“再创作”就构成了对修改权的侵害。

笔者以“修改权”为主题词搜索司法判例发现,由于现行立法对修改权构成要件的规定过于抽象,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明确区分,致使大部分法院在判定修改权侵害案件采用的不同标准,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常常结伴出现,局面一片混乱。

大多数法院采纳的做法是,只要侵权人未经作者同意擅自修改作品,同时给作者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那么就会同时判定侵害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判词部分也只是笼统描述,眉毛胡子一把抓。

解读《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解读《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解读《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王自强
【期刊名称】《北京仲裁》
【年(卷),期】2013(000)004
【摘要】《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当前正在推进过程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次讲座中,主讲人首先从立法先天基础和后天条件两个方面分析了为什么要全面修改《著作权法》,随后阐述了国家版权局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中"不同利益的协调者"的角色定位和"坚持一个理念,遵循三个原则,追求三个效果"的基本思路,并梳理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初步成果,最后讨论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问题、录音制作法定许可问题等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工作中的相关热点和焦点问题。

【总页数】22页(P1-22)
【作者】王自强
【作者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1
【相关文献】
1.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误读与解读兼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46条 [J], 熊琦
2.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权及其完善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J], 周贺微
3.我国著作权法中“三步测试”条款适用评析——兼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的条款设计 [J], 陈瑶
4.著作权法不适用对象研究\r——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 [J], 冯晓青;徐相昆
5.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法保护探赜——以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为视角 [J], 吴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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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制度的修订——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背景

论我国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制度的修订——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背景

我国《著作权法》自问世以来,历经两次修法,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完成。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不仅进程缓慢,相对滞后,而且每次的修改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属于“被动型调整”。

而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属于“主动性安排”跻身于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应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

从目前来看,《送审稿》2014年就已经出台,却迟迟没有落地,原因在于许多修改的法条意见不统一,争议较多,尤其是在著作权个人性质的合理使用制度上,出现了许多分歧,而个人性质的合理使用是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应着力完善个人性质的合理使用。

一、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依据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一个通行的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形下,合理使用他人具有著作权的作品,既不需著作权人许可,亦不需支付相关的报酬[1]。

而个人性质的合理使用是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是指个人基于特定的使用目的(如学习,研究和欣赏等),对他人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不必经过许可,也无需支付费用。

个人性质的合理使用制度代表了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使社会公众可以接触优秀的知识文化产品并进行再创新,从而繁荣社会文化。

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上,存在着对合理使用行为是什么性质存在争论。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理使用的法律属性主要存在这两种学说,即使用者权利说和著作权权利限制说:使用者权利说认为使用者在特定的情形下对作品的使用是自由的,这种自由是相对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而言。

权利限制说则认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私权垄断的限制,防止著作权的过分扩张,其体现在使用者对于著作权作品在一定程度上不受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控制。

两种学说虽然分别从使用者和著作权人的角度着点论证其法律属性,但这两种学说并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都从各自侧重点揭示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但相比之下权利限制说更为贴切,其是对著作权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体现,保持相关者的利益平衡,这从送审稿将合理使用制度单独列出一章著作权的限制也可体现。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述评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述评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述评左玉茹【摘要】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较现行《著作权法》有很大改动,从原法六章六十一条变更为八章八十八条.从体例上来说,将"权利的限制"、"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单列为两个章节,形成了"著作权"、"相关权"、"权利的限制"、"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及"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这一逻辑结构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体系的完善是该草案最值得推崇之处.在具体条文设置上,草案也较现行《著作权法》有了很大程度的进步,对很多争议已久的问题作出了回应并采纳了目前较受肯定的观点,但同时,该草案的制定历时并不长,因此,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有些条款的争议由来已久,但草案并未修改;有些条款的设置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可能对将来的实践操作带来麻烦,比如,目前最受关注的草案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0条(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第69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2(000)004【总页数】7页(P18-24)【作者】左玉茹【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较现行《著作权法》有很大改动,从原法六章六十一条变更为八章八十八条。

从体例上来说,将“权利的限制”、“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单列为两个章节,形成了“著作权”、“相关权”、“权利的限制”、“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及“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这一逻辑结构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体系的完善是该草案最值得推崇之处。

在具体条文设置上,草案也较现行《著作权法》有了很大程度的进步,对很多争议已久的问题作出了回应并采纳了目前较受肯定的观点,但同时,该草案的制定历时并不长,因此,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有些条款的争议由来已久,但草案并未修改;有些条款的设置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可能对将来的实践操作带来麻烦,比如,目前最受关注的草案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0条(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第69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

《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著作权法作为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传播的重要法律制度,也在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和升级。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本文将对这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其价值考量进行详细分析。

二、修改内容(一)增加“数字版权”等新领域《著作权法》在这次修改中增加了“数字版权”等相关规定,旨在适应数字化和网络化时代的到来。

在传统著作权利之外,将互联网文学、音乐、电影等新媒体形式的版权问题纳入了法律的管辖范围。

同时,明确了数字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和义务,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著作权侵权行为处罚制度为了加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此次修改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制度进行了完善。

对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甚至对涉及商业秘密和公序良俗的侵权行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增加了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和范围,加强了著作权利人诉讼的权利保护。

(三)简化许可流程、完善作品许可使用制度为了降低著作权许可的门槛和成本,提高作品许可使用的效率,此次修改简化了许可流程,明确了许可使用的方式和条件。

同时,完善了作品许可使用的制度,鼓励作品合理使用和共享,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许可方式和使用权。

三、价值考量(一)维护创作者权益《著作权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对创作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通过增加“数字版权”等新领域和完善著作权侵权行为处罚制度,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这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文化创新和传播。

(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著作权法》的修改不仅有利于维护创作者的权益,也有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通过简化许可流程、完善作品许可使用制度等措施,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宽松和有利的法律环境。

这有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修改权权利类属分析及其留存的必要性——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背景

修改权权利类属分析及其留存的必要性——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背景
应该用化学元素 的分析方法来分析法律关系 , 从而得 出法 律关系 中的“ 最小公 分母 ” , 因此 霍费 尔德将 人们 广义 上
国内关 于修改权 和保护作 品完 整权二者关 系的通说 认为, 修改权和保护作 品完整权是 一个 权利 的正反 面 : 从 正 面讲 , 作者有权 自行修 改或授权 他人修 改 自己的作 品 ; 从反 面讲 , 作者有 权禁 止他 人歪曲 、 篡改 自己的作 品 , 大多 数 国家将修改权 的内容包含在保护作 品完整权 中。因此 , 这次著作权法 的修改 接受 了修 改权 和保护作 品完 整权二
背景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1 6 7 1 — 5 3 3 0 ( 2 0 1 3 ) 0 4— 0 0 3 3— 0 3 者关 系的通说 , 删除 了修 改权 。笔者 认为 , 这 次修改删 除 修改权是值得商榷 的, 盖因没有 对著 作权 的类属进行较 为
细致 的考察 , 因此本文将 尝试运 用霍 费尔德 的理论对著作
狭 义的 义务 ( d u t y ) 自由( p i r v i l e g e ) 狭 义的义务 ( d u t y ) 请 求权 ( i r g h t )
无请求权 ( n O i f g h t ) 请求权 ( i r g h t ) 无请求权 ( n o i r g h t ) 自由( p i r v i l e g e )
突出了对相关权 的保护 。
权 中修改权 的权利类属进行厘清 , 尝试获得对修改权 的意
义 和必要性 的认识 , 以期对 著作 权 法 的修 订 完善 有所 裨
益。
二、 霍 费尔德的权利 理论 体 系及 其对修 改权 类属在
认 识 上 的启 示

著作权法时事新闻条款的审视、适用与追问——兼谈《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著作权法时事新闻条款的审视、适用与追问——兼谈《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著作权法时事新闻条款的审视、适用与追问——兼谈《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李国泉;凌宗亮【摘要】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的规定并无必要,不仅与《著作权法》第五条的立法价值不符,也与日常生活的一般理解存在出入,极易导致实践中的混淆.事实上,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是内容与表达的关系.只要时事新闻作品具有独创性,虽然受到合理使用的限制,但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建议著作权法在修改时应将时事新闻条款予以删除.【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年(卷),期】2012(000)001【总页数】4页(P24-27)【关键词】著作权法;时事新闻;时事新闻作品;立法建议【作者】李国泉;凌宗亮【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200070;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0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3.1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其中第二款(本文称为“时事新闻条款”)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的规定并无必要,不仅与《著作权法》第五条的立法价值不符,而且与日常生活的一般理解存在出入。

事实上,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作品是给予保护的。

因此,为保持立法条文逻辑的统一协调,避免引起法律适用的不必要误解,建议将时事新闻条款予以删除。

版权与公共领域作为版权法体系下重要的两极,二者相互哺育、互为滋养。

公共领域哺育了版权作品的诞生,版权对公共领域也具有重要的反哺意义。

[1]一方面,任何创作都是建立在前人的知识基础之上,一个广阔的公共领域是人类自由文化创造的源泉。

“任何的知识和创造,都是需要通过两个互补的基础来加以定义的:即共同的和个体的。

后者关系到作者的本能、常识及其反应力的应用,而前者则关系到公共领域和以前作者的贡献……两者的相互作用才使得版权作品得以产生:即通过经验、解释和吸收公共领域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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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而言 ,基于规避风险的修改可依照民事责任以及行政 说明都没有提及删除第三十四条的理由 ,但从本次著作
责任的承担而进行区分。
权法修订对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条文调整与内容修订的精
对于 民事责任的承担 ,我国现有案件大部分是基于 神与措施中 ,可以窥见本次修法废除编辑修改权条款 的 名誉权以及死者人格 利益侵权而产生 ,如胡骥超 、周孔 法理所 在 :
昭 、石述成诉刘守忠 、 《 遵义晚报 》社侵害名誉权纠纷
1 . 排他性权利的宣示
从本次著作权法修订的缘起可知 ,包括著作权在 内 的知识产权已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提 高国家核心竞 争力 、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的新途径 。 ( 参见国家版权局 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 修订草案送审稿 ) 的说明 ) 因此 ,本次修法中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类型 以及
参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 除出版质量之 外 ,作品中还可能出现 内容错误 、违 删节的权利。 ( 法等情况 。尽管其产 生的法律责 任主要 由作者 承担 , 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及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
然而依 照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以及 《 出版管理条例 》可 产权学 院的专家建 议稿 )不过 ,从 著作权 法修订 的两
【 作者信息 】 瞿昊晖,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基金项 目 】 本 文 系国家社科 基金 重 大项 目 “ 中国特 色知识 产权 理论 体 系研 究” ( 1 1 Z D& 0 7 6 ) 的 阶段 成果 。
国家版权局就 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所公布 的第一次 版物中如果包括对事实的歪曲、伪造等 ,导致 当事人的
但该条款 的被删除是否合适 ,其所 留下的功能缺位将如 要 的 修 改 、删 节 ,从 而保 证 出版 质 量 、规 避 法律 风 险 。 何填补 ,这些 问题都值得探讨 。因此 ,本文将对该条款 以文字作品的出版编辑为例 ,涉及编辑修改的 “ 编辑把 进行现实探 讨和法理 分析 ,并思考其废与存的理 由与制 关”有如下 内容 :
度 设计 。 当对如下内容的 规范 性和准确 性予 以审视 ,即数字 、文字 、词 语 、句 子 、标点符号 、少数民族文字、外文 、计量单位、图表
编 辑 修 改权 条款 保 留的现 实 探讨 : 编 辑 把 关


编辑修改权条款 的设立是基于我国的出版现实和法
条例 》的规定 ,并结合 《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等部门规 资料 、注释 、参考文献 ,保障作 品内容的准确 性 ;最 章可知 ,出版物出现质量问题以及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版 后 ,还可能需要对 作品的标题 、作者简介 、摘要、关键
的 内容 ,编辑 以及 出版机 构都应 当承担一定 的行政 责 词 、段落结构等作合理的增删或调整 ,以保证作品内容 这些都是保障 出版质量的必要手段 ,主要 任 ,如编 辑 资 格 的注 销 、出 版机 构 年检 不予 通 过 与 罚款 的逻辑性。… 等 。此外 ,从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可知 ,出 涉及文字性的修改 ,而不改变作品的观点和内容,避免
知 ,出版 机构有 可能承担侵权 责任以及行政 责任 。因 个征求意见稿以及修订草案送审稿可知 ,国家版权局早 此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 ,编辑在出版过程中就不可避免 在第一个征求意见稿中就删除 了现行著作权的第三十四
地需要对文章所涉及 内容进行审查或者必要的修改。具 条 ,并且在其后的两稿中予 以维持 。尽管三个 修订稿的
通 过 分析 编辑修 改权条 款 的 内容 与保 护 作品 完整 权之 间 的关 系可 知 ,对作 品 文字性 的修 改 实为对保 护 作 品完整权 的
限制 ,也是判断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标准。因此 , 修订草案- -  ̄ 4  ̄ - 编辑对作品文字性修改的权 益规 定在 “ 权利
的限制 ” 中,以解 决现 实与理论 的 冲 突。 【 关键词 】 编 辑修 改权 条 款 修改权 保护 作 品完整 权 文 字性修 改 权 利 的限制
编辑之友 ・ E @ t e  ̄ q l F r i e n d 2 0 1 4 . 3 j 版 权 0 8 9
侵犯著作人身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专家建议稿 的内容都大致相同 ,即对该条文的 内容进行
2 . 法律风险的规避
修订 ,赋予图书 出版者、报社及期刊社以文字性修改 、
征求意见稿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及修订草案送审稿都 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损害,出版机构将可能承担相应 的民
删去 了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 四条 ,即通常意义上的编辑 事责任。因此 ,从出版的现实来看 ,新闻出版机 构需要 修改权条款 。从立法进程来看 ,该条的删除势在必行 , “ 编辑把关 ”。实际上 ,这就是要求编辑对作品进行必
律规 定 。从现行 《 出版 管理条例 》第二十 四条可知 ,
等 内容。如果这些内容 出现错讹 ,编辑就应 当按 照国家
图书出版社 、报社 、期刊社等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 有关规定和标准 ,对其作出合乎规范的修改 ,以保障作 度 ,由编辑负责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 《 出版管理 品文 字 用语 的规 范 性 ;其 次 ,应 当核 实 、订 正 作 品 中的
编辑修改权条款 的废与存
兼 论 第 三 次著作 权 法修 订
/瞿昊晖






【 摘要 】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修订草案删去 了现行著作权 法第三十四条。参照现 实,该条文的功能是编辑 出版过 程 中必备环节的保障 ,应予维持 。依据法理 ,该条文的 内容不宜保 留在规定排他性 出版者权的章节中,应予修改。
利用方式的重构的 目标就是 ,通过明确排他性权利 ,使
案 ,彭家惠诉 《 中国故事 》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等 。这 些案件在认定 出版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的时候 ,都将其 审查行为纳入了过错的考量 。依 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答 》等我国法院 当前对于 名誉权 的侵权政策考量可知 ,法院对于作品所涉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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