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有关问题解读
2020年《中国版权》总目录

2020年《中国版权》总目录2020年《中国版权》总目录2020^第1期:2019中国著作权典型判例司法评析专辑—写在全景展示司法前沿成果权威解读判例释法理念—本刊编辑部1.03《2019中国著作权典型判例司法评析专辑》刊行之际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调研组1.06 2019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15 2019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谭海华吴学知 1.23 2019年杭州互联网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杭州互联网法院著作权调研组1.32 2019年北京互联网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北京互联网法院著作权调研组1.40 2019年广州互联网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广州互联网法院著作权课题组1.48 2019年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著作权研析组1.56 2019年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南京知识产权法庭1.65 2019年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苏州知识产权法庭 1.71 2019年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 1.76 2019年合肥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评析合肥知识产权法庭 1.85 2019年杭州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评析杭州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调研组1.92 2019年宁波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宁波知识产权法庭洪媳 1.100 2019年济南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济南知识产权法庭 1.107 2019年青岛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青岛知识产权法庭 1.111 2019年深圳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祝建军 1.116 2019年西安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西安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调研组 1.122 2019年天津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天津知识产权法庭 1.128 2019年长沙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长沙知识产权法庭 1.135 2019年郑州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郑州知识产权法庭薛永松 1.138《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著作权法修订的影响及日后适用杨吉 2.07《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译文本 2.13激发青年创新活力直立版权强国潮头仲闻 3.07——第二届新时代版权强国青年征文活动结果在京揭晓惩罚性赔偿在侵害著作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谢甄坷曹丽萍 4.07民法典视阈下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现代自觉余俊 5.07回应时代关切激发创新活力——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评述张红斌 6.07952020年《中国版权》总目录对著作权权利法定之理解陈锦川 2.26提供IPTV 回看服务的法律定性——兼评"乐视诉杭州电信案"王迁2.28浅谈《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宋海燕2.32海外游戏设计的版权保护——基于游戏设计细节的语义分析孙磊 2.34对著作权权利内容特定性的理解陈锦川3.32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几点修改建议王迁3.34为何是"著作权"?李琛 3.38真人秀娱乐节目中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兼谈韩国《SNL KOREA 》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孙磊3.40准确理解著作权每项权利的内涵正确处理不同权利之间的 关系陈锦川 4.13《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19条解读王迁 4.15浅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与娱乐产业相关的几个条款宋海燕4.19判断合理使用中"作品比例标准"的实践误区孙磊 4.22多主体分别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时的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陈锦川5.18知识产权法政策学视点下的著作权法定原则李扬 5.20为何不是"作者权"?李琛5.23"作者推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判断实质依据孙磊 5.26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李扬6.15著作权法权利限制模式阐释王迁 6.19适用新修订《著作权法》作品类型开放规定的几点建议陈锦川6.22近代著作权法律解释的一个样本李琛 6.24避风港原则何去何从——论欧盟及美国对在线内容分享服务商侵权责任的立法改革及趋势宋海燕6.26日本"同人作品"的法律保护孙磊6.29{头条}出版者权与版权资产相关问题探析蒋茂凝2.37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完善版权法律制度----《著作权法》颁布三十周年有感王自强6.3396CONTENTS{探索争鸣}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兼评"九层妖塔"著作权纠纷案雷征伟 2.42古籍点校成果的可版权性探究鲁甜2.46网络游戏"整体"保护不能"因囹"保护张伟君3.43人为干预——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的核心 '问题刘锦丽 3.49试论公共利益的解释方法——以著作权审判实践中的"侵权不停止"现象为例韦之 4.25也论"PTV 限时回看"——技术.法律与行业未来段英子4.29合理使用的制度功能及其法律属性向波 5.29论著作权法视阈中的视听作品"制片者"及其权属配置罗施福解明5.34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及表演权条款的澄清与完善——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赵一洲 5.39作品类型兜底条款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间的冲突及其消解孙山6.37IPTV 回看的法律定性徐家力张军强6.42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范畴认定毛铭浩6.46{实务研究}电影及衍生品版权运营与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思考程士庆钱永红2.50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条件下的版权授权模式考量——来自产业组织理论的解释郝艺 2.54区块链版权产业应用探析张建东3.53编剧维权之核心版权法律问题陶乾 3.59论洗稿行为的法律定性与规制姚鹤徽曹佳涛 4.34音乐抄袭的版权侵权认定问题探析—兼评美国"齐柏林案"唐雯琳阮开欣4.39音乐著作权侵权实质性相似判定研究华訪 5.47新兴技术在版权保护领域的运用及发展趋势杨延超 5.52实质性相似判断中的创作空间考察初萌 5.57信用法治视野下的版权制度体系完善刘瑛胡梦婷6.53论体育赛事组织者权——以欧盟国家为借鉴龙明明 6.60{综述}通知一删除规则的形式流变黄彦钦 5.63从日内瓦寄来的"钥匙"——开启修改摄影版权塵战之锁林涛 6.65972020年《中国版权》总目录{第二届新时代版权强国青年征文活动获奖作品选登}版权法上实质性相似判断路径的检视与优化刘琳 3.16——以"小茗同学"案为主样本—兼评"音乐喷泉"案程水旺 3.22驳"作品类型法定"—论音乐电视作品小权利人批量维权案件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陈为 3.26类推适用:网络游戏著作权法保护的应然路径张书青 4.44通知-移除规则对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适用张媛媛 4.48——价值.秩序与规范版权声明条款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效力的认定李文超 4.53——以期刊数据库平台被诉案例为分析视角{案例分析}游戏画面直播的著作权保护路径欧丽华陈中山 2.61——以"梦幻西游"直播纠纷案为例由舞协被诉侵权案看舞蹈作品与法人作品的认定规则谭雅文 2.66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认定和责任承担相关问题探究张晓丽 3.65——以《倩女幽魂》手游著作权侵权案为例家具造型作为美术作品的司法认定标准叶菊芬 3.71——评梵华公司诉美旋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涉及体育赛事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胡宓 3.76——评侵害《昆仑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从"梨视频诉今日头条案"看短视频侵权与平台责任承担易嘉 4.60 "刀靶大捷雕塑"著作权侵权案评析白帆 4.66试题的著作权及商业秘密保护探析凌宗亮 4.70网络"洗稿"文章的著作权认定与审查——以"企业文化邓丹云吴博雅 5.71文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例合成图片作品类型的审查认定张苏柳 5.75——以华风雅图公司诉刘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为例游戏构成要素作品属性的认定及其侵权判断黄娟敏朱晓瑾 5.79——以创梦天地诉嗨翻科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为例进入公有领域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探讨袁滔 6.70—以《傅雷家书》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中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陈为 6.75 98CONTENTS{审判研究}著作权司法保护中特定类型作品的认定——基于实践争议问题的分析苏志甫 2.71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侵权纠纷中的四个焦点问题杨德嘉 2.75网络广播组织的法律定性探讨张军强 3.81涉互联网教育著作权纠纷焦点问题初探尹斐洪嘉君张璇 4.76类电作品的独创性认定问题探究尹为陈佩佩 4.81关于作品署名顺序纠纷问题的研究范静波邵望蕴 5.84开源协议适用范围及其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影响罗瑞雪 5.89文创产业与版权保护——产业激励视角下的版权司法保护进路徐俊 6.81同人作品可能产生的侵权问题及判定方法主持人:李睿娴嘉宾:王迁刘炫孜李燕蓉2.81《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的三维影响主持人:郑晓红嘉宾:韩志宇丛立先亓蕾3.86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与侵权判定研讨主持人:李睿娴嘉宾:李訪杨馥宇梁飞4.89从一起北高再审案谈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主持人:李吉力嘉宾:苏志甫李杨王立岩6.87第三届新时代版权强国青年征文活动启事 5.946.9599。
专利法修改论文[终]
![专利法修改论文[终]](https://img.taocdn.com/s3/m/a9cb141a6c175f0e7cd13754.png)
专利法修改若干问题之管见——关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的思考马东晓张耀1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部分内容的分析,提出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权、专利申请权和“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等问题的法律思考。
主题词:专利法修改专利行政执法专利申请权举证责任《专利法》是我国专利制度的法律基石,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两年多的酝酿以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终于在2007年1月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纵览送审稿,其中取消涉外代理机构的指定、取消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我国代理机构等规定,体现了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实际举措;增加现有技术抗辩、增加制止恶意诉讼等规定,体现了防止专利权滥用、维护公共利益的取向;而设立保护遗传资源和完善强制许可制度等,更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接轨的趋势。
这些修改让人们感到我国专利法正日臻走向完善。
但通读送审稿后仍感到存有研究和探讨之处,现提出我们关于在专利行政执法权、关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关于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等问题的思考,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一、建议取消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案件进行处理的行政裁决权我国专利法在制定之初,鉴于当时人民法院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通晓法律与技术的法官更是凤毛麟角,于是在审议时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专利法要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调处专利纠纷,对专利权的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
后经过1992年和2000年两次修改后,“专利管理机关”的称谓变更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而且赋予了其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行政执法权。
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全国各地专利管理机关每年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与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相比,大致为1:2或者1:3左右。
2004年全国各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受理专利纠纷1455件;2005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1马东晓,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张耀,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局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1313件,其他专利纠纷284件;2006年1月初至11月底,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1120件,受理其他专利纠纷案件43件。
《德国著作权法》自由使用制度研究

‘德国著作权法“自由使用制度研究易㊀磊∗内容摘要:德国法中的自由使用与我国当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一样,一般概括式地规定了无偿使用他人作品情形,但其并不对‘德国著作权法“中列举的 合理使用 情形进行限定,且判断标准为 作品 与 独立性 ㊂值我国‘著作权法“修订之际,立法者可参考德国的自由使用制度对我国合理使用进行重塑,有必要将合理使用 一般条款 引入‘著作权法“,并且将其与当前‘著作权法“中12种合理使用具体列举情形分开规定㊂藉此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权利限制性规则的条款体系,帮助厘清合理使用具体列举情形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并且也有利于后续新创作的发展㊂关键词:德国著作权法;自由使用;合理使用;制度定位;权利限制中图分类号:D923.41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 ㊀文章编号:2095-7076(2019)03-0084-10DOI :10.19563/ki.sdfx.2019.03.008不同于我国当前‘著作权法“只列举12种具体的合理使用情形,‘德国著作权法与邻接权法“(以下简称‘德国著作权法“)并未严格采用穷尽列举式的 合理使用 立法例㊂①因为在‘德国著作权法“中还存在一项特殊制度,即自由使用(free use)制度㊂②自由使用与‘德国著作权法“第六章中具体列举的 合理使用 情形的区别在于,它仅以概况方式规定,个人为创造作品而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将得到法律准许㊂现阶段,我国计划修改合理使用的立法例㊂从目前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第43条来看,③我国拟在具体列举的12种合理使用情形外,新添 其他情形 ,再以 一般条款 的形式进一步限定这些合理使用情形㊂④可见,我国也试图打破现行‘著作权法“中穷尽列举的合理使用立法模式㊂然而,这一立法模式却引起了诸多争论㊂⑤无可讳言,我国与德国的 合理使用 制度具有相似性,并且自由使用与我国此次合理㊃48㊃㊀㊀∗德国萨尔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㊂本文受2017年国家留学基金委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培养研究生项目 (项目编号:201707080013)的资助㊂㊀㊀① 合理使用 是美国法中的概念,‘德国著作权法“中未有 合理使用 这一用语,而是以 著作权的限制 为表述㊂此处为保证学术对话通畅,我国以 合理使用 称谓,但讨论德国时另加注引号以示区别㊂另可见李琛:‘论我国著作权法修订中 合理使用 的立法技术“,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1期㊂㊀㊀② 自由使用 ,德语为 freie Benutzung ㊂㊀㊀③参见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 /xinwen /2014-06/10/content _2697701.htm ,访问时间:2019年4月9日㊂㊀㊀④合理使用的一般性条款其实出自‘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1条,指的是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㊂㊀㊀⑤‘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稿第43条: (十三)其他情形㊂以前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㊂学界一般以 一般条款 指称该条文第2句㊂相关争议参见卢海君:‘论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孙山:‘合理使用 一般条款 驳“,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10期;张成果:‘解读 三步检验法 与 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⓪第43条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5期;熊琦:‘著作权合理使用司法认定标准释疑“,载‘法学“2018年第1期㊂使用修改中新增的 一般条款 一样,都是概括式规定㊂因此,研究德国自由使用制度对我国合理使用的修订具有重大参考价值㊂为此,本文将从比较法的视角,以阐明德国自由使用制度的立法技术㊁条款内涵及其司法裁判作业为基础,最终落脚于评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送审稿中的合理使用立法模式与合理使用 一般条款 ,望藉此给我国著作权法中权利限制性理论的研究及相关实践运用提供相应借鉴㊂一㊁自由使用的立法意蕴㊁性质与定位‘德国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规定: 自由使用他人作品创作的独立作品(ein selbständiges Werk),不经被使用作品的作者同意而可以发表与利用 ㊂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该条并未采用列举方式规定无偿使用他人作品,也未侧重维护作者的利益,即自由使用未要求利用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㊂德国立法者如此规定与自由使用制度的立法意蕴,在‘德国著作权法“中的定位以及法律属性有着密切关联㊂(一)自由使用的立法意蕴成文法系国家注重法体系内部的完整与逻辑严密,因此探究自由使用制度的立法意蕴,应首先考察‘德国著作权法“与‘德国基本法“之间的内部联系㊂‘德国基本法“第14条对财产权进行了规定,并且原则上涵盖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㊂①该条第1款规定: 财产权与继承权应予保障㊂有关内容和权利限制由法律予以规定 ㊂根据德国学界对该条注释:其一,‘德国基本法“第14条是‘德国著作权法“中作者诸项利用权(Verwertungsrechte)的立宪依据;其二,这些权利将因社会义务受到相应限制㊂②具体在普通法中,立法者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要求,既需要对财产权的确立㊁保护方式等内容做出规定,也要对财产权的行使进行限制,同时对财产权限制进行反限制㊂这一系列的限制性规则显然都需在‘德国基本法“中有相应根据㊂具体就‘著作权法“而言,立法者在‘基本法“层面授予大众(Allgemeinheit)利用他人智力成果的请求权,但该请求权必须合乎法律的本性和法律的社会意义等标准,而标准的依据同样只能来自‘基本法“㊂这一立法理念在‘德国著作权法“中均有体现,例如:立法者要对以‘基本法“第14条为依据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进行限制,则必须遵循‘基本法“中出版自由㊁艺术自由㊁职业自由等基本原则要求㊂③其中,自由使用是‘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3款公民艺术创作自由在普通法中的具体体现㊂④另外,艺术创作自由不仅是立法者对作者财产性权利限制进行反限制的依据之一,也体现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㊂换言之,自由使用制度具备双层立法蕴意:其既是立法者在‘德国著作权法“中设置的限制作品作者权利的规则,事实上也是一项保障‘德国基本法“中公民艺术创作自由权利的重要制度设计㊂(二)自由使用在‘德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律地位分析自由使用在‘德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律定位需从两个层面展开:自由使用在‘德国著作权法“具体文本中的关联位置,以及自由使用在著作权法中的制度定位㊂制度的定位是立法者设立自由使用的初衷,它影响自由使用在法体系中具体位置的安排㊂从制度定位来看,自由使用的重要目的在于划定作者著作权的保护范围㊂⑤一般而言,对他人作品的复制㊁演绎以及自由使用在某种程度上都 使(借)用 了他人作品中所有或部分元素,因此这几类行为的成果通常会与被利用作品有一定牵连关系㊂不过,‘德国著作权法“还对这几类行为做了进一步区分㊂首先,复制与演绎的区别在于:复制在新的物质载体中保留了原作的基本表㊃58㊃‘德国著作权法“自由使用制度研究㊀㊀①Brückner,in 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BGB,C.H.Beck,7.Aufl.2017,ɦ903Rn.4.㊀㊀②Wendt,in:Sachs,Grundgesetz Kommentar,C.H.Beck,8.Aufl.2018,ɦ14Rn.5,Rn.85.㊀㊀③Dreier,in:Dreier /Schulze,Urheberrechtsgesetz,C.H.Beck,5.Aufl.2015,Einleitung Rn.39.㊀㊀④BVerfG:Kein Eingriff in Urheber-und Leistungsschutzrechte durch Verwendung verschiedener geringfügiger Tonsequenzen-Sampling,MMR 2016,463.㊀㊀⑤Bullinger,in:Wandtke /Bullinger,Praxiskommentar zum Urheberrecht 4.Aufl.2014,UrhG ɦ24Rn.1.达,却并未在原作表达之上发展出新作品,而演绎在原作基础上进行独立创作,创作成果是符合最低限度独创性要求的新作品㊂①但‘德国著作权法“第23条 演绎与改变 ,对演绎他人作品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即对他人作品的演绎或其他改变,如改编㊁翻译㊁整理,乃至对作品的放大㊁缩小或数字化等形式的改变,都不需要作品权利人的许可㊂②不过根据自由使用,发表与利用新作品已不需原作品作者的许可,并且对所有类型作品的利用都有可能成立自由使用㊂其次,立法者在‘德国著作权法“第23条 演绎与改变 规则基础上,再进一步设计自由使用的原因在于: 演绎与改变 仍是保护作者对作品的唯一主权(alleinige werk-hoheit)和作品完整性权利,③而自由使用则是第23条的例外条款,④是基于艺术创作自由与艺术发展的考量㊂⑤换言之,第23条 演绎与改变 具体化了著作权保护成果的范围,⑥但这一保护范围又以第24条 自由使用 为界㊂⑦最后,因价值导向的差异,评价演绎行为与自由使用行为所创作成果的标准也自然不同㊂ 自由使用 侧重判断是否创作出新的独立作品,⑧而演绎作品的评价与我国类似,将关注新作品与原作品在表达上的关联,或者说相似㊂⑨当然在具体案件中, 演绎作品 与 独立作品 的判断实质上取决于 自由使用 的认定标准㊂(三)自由使用的法律属性探究自由使用法律属性的目的在于,分辨自由使用是作品使用者的权利,还是限制作者著作权的规则㊂理解特定法域中具体法律概念首先还应从其所处的法律体系出发,因此,分析自由使用的法律属性,同样需立足于‘德国著作权法“的法律体系㊂首先,自由使用的特殊性体现在,它没有规定在‘德国著作权法“第六章 著作权的限制 (die Schranken des Urheberrechts)部分,而是被列入第四章第三节作品作者的系列 利用权 中㊂ 著作权的限制 是‘德国著作权法“第六章的称谓名,其中条款具有鲜明的公益价值取向,如暂时性的复制行为㊁基于司法与公共安全而为的复制㊁为教堂㊁学校或教学使用的汇编㊁公开言谈等系列著作权限制性规定㊂与我国稍作比较,尽管在表述方式略有一定差异,但‘德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的限制 章中的规定可比照我国当前‘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㊂⑩其次,从自由使用条款内容来看,该条既涉及对前人作品的利用(他人著作权的限制),又关联到新作品的出现(新的著作权生成)㊂因此相关文献中也认为,自由使用划定了被使用作品作者与 独立作品 作者的权利界限,◈1并被视为第23条 演绎与改变 的例外条款㊂◈12此观点似表明在自由使用情形中,被使用作品作者丧失其对使用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㊂不仅如此,在联邦宪法法院的相关判决中也一度出现自由使用权(das Recht auf freie Benutzung)之用语㊂◈13尽管如此,也并不㊃68㊃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19㊃3㊀㊀①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53页;[德]M㊃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页,第159页㊂㊀㊀②此处存有例外情形:对作品改拍成电影,美术作品的平面图和草图实施等作品的演绎或改变需作者许可,详见范长军:‘德国著作权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29页㊂㊀㊀③Ahlberg,in:BeckOK UrhR /Ahlberg,23.Ed.20.4.2018,UrhG ɦ23Rn.1.㊀㊀④Ahlberg,in:BeckOK UrhR /Ahlberg,23.Ed.20.4.2018,UrhG ɦ24Rn.1.㊀㊀⑤BGH,Urt.v.28.07.2016-I ZR 9/15,GRUR 2016,1157.㊀㊀⑥Bisges,in:Biges (Hrsg.)Handbuch Urhrberrecht,1.Aufl.2016,Rn.232.㊀㊀⑦Axel Nordemann,in:Fromm /Nordemann,Urheberrecht 12.Aufl.2018,UrhG ɦ24Rn.2.㊀㊀⑧BGH,Urt.v.26.03.1971-AZ.:I ZR 77/69.㊀㊀⑨参见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54页;[德]M㊃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0,第254页㊂㊀㊀⑩范长军:‘德国著作权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67页㊂㊀㊀◈1Loewenheim,in:Schricker /Loewenheim,Urheberrecht,UrhG,KUG (Auszug),C.H.Beck,5.Aufl.2017,ɦ24Rn.1.㊀㊀◈12Ahlberg,in:Ahlberg /Götting,BeckOK Urheberrecht,23.Ed.,20.04.2018,UrhG ɦ24Rn.1.㊀㊀◈13BVerfG,Kein Eingriff in Urheber-und Leistungsschutzrechte durch Verwendung verschiedener geringfügiger Tonsequenzen-Sampling,MMR,2016,463(465).能断然认定自由使用的法律属性是使用者的权利㊂原因在于:一方面被使用对象为 作品 是确定自由使用的前提之一,即若被使用对象不受著作权保护,那便不会触发自由使用的判断;另一方面,基本权利遭受侵犯的案件属联邦宪法法院管辖范围,而在具体案件中,联邦宪法法院也只是 借 自由使用之名,审查公民艺术自由这一项宪法性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之实㊂因此根据‘德国著作权法“法律体系,并结合自由使用法律地位与条款内容来看,自由使用并不是使用者的权利,而是法定的著作权限制的概括性条款(Gener-alklausel),①它限制了著作权人基于作品所享有的权能(Befugnisse)㊂②总的来说,若站在被利用作品的作者角度,自由使用是限制其著作权的一项规则,但对于创作出独立作品的新作者而言,自由使用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权利宣示,即新作者对创作出的作品(独立作品)享有了著作权㊂总而言之,在对他人作品的复制㊁演绎创作至自由使用这几类创作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创作成果的独创性逐渐增高,新作品与被利用作品之间的牵连程度下降,继而使得被利用作品的作者禁止他人利用其作品的权能也逐渐被法律限缩,最终在独立作品中 丧失 ㊂或许正是基于此种制度定位的考量,自由使用并未规定在‘德国著作权法“第六章 著作权的限制 ㊂‘德国著作权法“第六章虽同样规定了无偿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但仅是以列举方式展开,并且司法实践中遵循 三步检验法 认定标准㊂③解读第六章中条款可以发现,该章中对著作权限制是分别与我国‘著作权法“中列举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对应㊂④可见在‘德国著作权法“中,自由无偿使用他人作品的规定既有列举式规定,又有概括式条款,但概括式条款不仅与列举式条款分立开来,而且概括式条款不是法定列举情形的判定标准,不对列举情形进行再限定㊂二、自由使用的条款解构根据德国学界对‘德国著作权法“第24条的划分,第24条第1款是自由使用的一般规定,第2款是特殊规定㊂第2款被称为 严格旋律保护 (der starre Melodienschutz),它规定 若使用明显引用了音乐作品的旋律(Melodie)并为新作品基础,则不满足自由使用 ㊂对24条条款内容简单拆析可知,第24条第1款针对使用 他人作品 创作出 独立作品 这一情形,第2款是关于音乐作品的 旋律 使用的特殊规定㊂因此, 他人作品 ㊁ 独立作品 ㊁ 被借用作品的片段 以及音乐作品 旋律 的界定是认定自由使用的关键,其中前两者可归于一起讨论,后两者宜分开阐述㊂(一) 他人作品 与 独立作品 的认定可以从两个层面对‘德国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中 他人作品 与 独立作品 进行判断:其一,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二,新作品相对于被使用作品是否 独立 ㊂此处仅阐述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认定, 独立 的判断标准则在后文详细展开㊂‘德国著作权法“未明确界定作品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仅在第2条列举作品类型以及要求作品是个人的智力创作即可㊂对此,学界一般认为独创性是作品属性判断的首要要素,⑤其中德国关于判断作品独创性的通行观点是:(1)纯粹的手工创作㊁日常已有的创作或通用手法的创作成果通常不能被视为作品;⑥(2)独创性的判断应采用 小硬币标准(kleine Münze) ㊂但小硬币标准也一直为学者诟病,认为 将独创性的标准限定在一枚硬币的厚度实乃过低 ㊂⑦尽管如此,小硬币标准目前仍是德国司法实践中认定独创㊃78㊃‘德国著作权法“自由使用制度研究㊀㊀①Dreier,in:Dreier /Schulze,Urheberrechtsgesetz,C.H.Beck,5.Aufl.2015,Einleitung Rn.39.㊀㊀②Simon Apel,Der ausübende Musiker im Recht Deutschlands und der USA,Tübingen:Mohr Siebeck,2011,S.297.㊀㊀③[德]M㊃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7页;BGH GRUR 2013,809.㊀㊀④范长军:‘德国著作权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67页㊂㊀㊀⑤郑成思:‘版权法(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4页㊂㊀㊀⑥BGH,GRUR 2009,403,406-Metall auf Metall.㊀㊀⑦[德]M㊃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㊂性的通用标准㊂①值得一提的是,欧盟范围内虽然有的国家或国家间协议中对作品构成要件有不同的规定,但在欧盟统一著作权法的进程中,德国也很难提出较 小硬币标准 更高的独创性要求㊂②因此,在德国法院对作品独创性标准的低要求背景下, 被使用作品 与 新作品 通常都会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㊂(二) 被借用作品(片段) 对自由使用判断的影响自由使用既是为与 演绎与改变 区别而设立的制度,那简单复制他人作品便难以引致自由使用的讨论㊂在自由使用情形中,使用人通常会对他人作品(片段)选择性借用,其中使用人使用的片段可能是不被著作权法保护的片段,或是属于公共领域的片段㊂由此可见, 被使用作品片段 的法律保护状态也会影响自由使用的判断㊂有学者指出,自由使用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公共领域作品片段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片段,因为‘德国著作权法“第24条旨在告知法律适用者(Rechtsanwender),不是每一种使用他人作品片段的行为都是剽窃,而是应确定被借用片段是否受法律保护㊂③质言之,若使用的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片段,便不成立自由使用㊂长期以来,德国法院也未对此问题进行明确回应,如在 Mecki-Igel 案中,联邦法院并不区分借用的片段是否受法律保护,而更多关注被借用片段在新作品中能否识别,是否淡化(verblassen)㊂④可以确定的是,使用公共精神财富将会被准许,同理也适用于不受或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片段,或不再被著作权法保护的片段㊂但此类情形其实并不关涉侵犯作者著作权的问题,所以对这类片段的使用无需再考虑自由使用是否成立㊂不过,德国法院在 Gasparone 与 迪士尼谐仿 案中明确了态度㊂联邦法院指出:鉴于新作品的特征,原作中被借用的 个人独创性成分 淡化 ㊂⑤ 个人独创性成分 即意味着被使用片段可以为受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并且随着谐仿创作也可能满足自由使用要件,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片段的也可能被认定为自由使用㊂⑥(三)自由使用的例外:音乐作品旋律的自由使用音乐作品的 旋律 之所以成为自由使用的特殊规定,离不开著作权法立法初期音乐出版社的推动㊂在德国,首次主张旋律的保护不是作曲家,而是音乐出版社㊂早在‘文学与音乐作品著作权法“(1901)出台前,⑦音乐出版社便于1829年签订了一份协议性文件(Konventionalakte)㊂在这份协议中两个关于 旋律权利 的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一,承认旋律是著作权权利客体,著作权人及权利继承人享有独有的控制权(ausschließliches Herrschaftsrecht);其二,这一项绝对权受自由使用的限制㊂此后,这二项思想先后在联邦决议(Bundesbeschlüsse)㊁单个联邦州法律中出现,并最终体现在1870年‘著作㊁插图㊁音乐曲谱和剧本著作权法“第46条当中㊂⑧然而,由于第46条并未明确表明权利人可阻止他人对音乐作品旋律或主题的简单演绎,利益受损的作曲家,尤其是音乐出版社开始主张,德国应效仿法国的 严格旋律保护 模式 著作权人可禁止他人对旋律的任何利用行为㊂⑨之后在 严格旋律保护 与 创作自由 理念的博弈下,1901年‘文学与音乐作品著作权法“第13条自由使用第2款例外性地规定了对音乐作品旋律的自由使用,尔后沿用至现行‘德国著作权法“第24条第2款当中㊂㊃88㊃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19㊃3㊀㊀①Tobias Koch,Ist ein Goldrapper wirklich mehr als Metall auf Metall ?JurisPR-ITR 23/2015Anm.2.㊀㊀②Ungern-Sternberg,Joachim von,Die Rechtsprechung des Bundesgerichtshofs zum Urheberrecht und zu den verwandten Schutzrechten in Jahren 2008und 2009,GRUR 2010,273.㊀㊀③Hanser-Strecker,Carl-Peter,Das Plagiat in der Musik,Frankfurt a.M.,Univ.,Diss.,1968,S.98.㊀㊀④BGH,GRUR 1958,500,502-Mecki-Igel I;BGH,GRUR 1960,251,253-Mecki-Igel Ⅱ.㊀㊀⑤BGH GRUR 1971,588,589-Disney-Parodie;BGH GRUR 1959,379,381-Gasparone.㊀㊀⑥BGH,GRUR 1971,588-Disney-Parodie.㊀㊀⑦Gesetz betreffend das Urheberrecht an Werken der Literatur und der Tonkunst.㊀㊀⑧Gesetz betreffend das Urheberrecht an Schriftwerken,Abbildungen,musikalischen Kompositionen und dramatischen Werken.㊀㊀⑨Baumann,Karl,Das Urheberrecht an der Melodie und ihre freie Benutzung,Aarau:Sauerländer,1940.S.55-61.严格旋律保护 虽然已在司法实践中突破,但问题在于音乐界与法学界对 旋律 的理解并不一致㊂音乐学上,音乐的基本要素通常包括旋律㊁音色㊁节奏㊁和声以及力度,其中旋律通常是一系列音符按创作人所定秩序的排列组合㊂但根据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属性,旋律的构成要件需为人的智力创造成果㊁具备可为人感知的表现形式以及一定的独创性㊂①在认定音乐作品旋律自由使用的案件中, 旋律 的判断无法回避㊂正如汉堡高级法院在 Metall 歌曲采样案中所承认的, 旋律 在法学上的概念与音乐学概念上均较为模糊㊂对此,汉堡高级法院延用联邦最高院以往相关判决观点,认为旋律应是具备内部连贯性(Folgerichtigkeit)或者是完整性(Geschlossenheit)的音列(Tonfolge)㊂② Metall 歌曲采样案中汉堡高级法院最终裁判认为,不论从一般的语义上,还是音乐学中 旋律 的概念,2秒采样歌曲片段不能被视为 旋律 ㊂③需注意的是,德国司法实践中对旋律进行连贯性㊁完整性层面评价过程中,专家的鉴定意见,如司法专家㊁原被告聘请的鉴定人,对于该鉴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法院也很难就作品的美学层面或科学方面的价值做出确凿评判㊂④三、自由使用的司法续造由于‘德国著作权法“第24条 自由使用 条款仅为概括式规定,缺乏明确的适用要件,所以自由使用的认定离不开司法续造㊂目前司法实践中自由使用的通行判断标准为 淡化 标准与 内部距离(der innere Abstand) 标准㊂但文义解释第24条可知,自由使用的适用对象仅局限在著作权法意义上 作品 ,这使得自由使用在德国 著作权 邻接权 二元制体系下的适用范围存在局限,即无法适用于邻接权的客体㊂现阶段,德国法院试图将自由使用的适用范围从‘德国著作权法“中 著作权部分 类推至 邻接权部分 ㊂(一) 淡化 标准 淡化 并不是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标准,而是先由德国著名法学家Eugen Ulmer 在其1951年发表的‘著作权人和著作权“一书中提及,后被德国法院采纳㊂⑤Eugen Ulmer 认为: 淡化指的是鉴于新作品的特征,被使用的作品片段淡化㊂ ⑥要指出的是,1965年颁布的当前‘德国著作权法“第24条自由使用条款在相当程度上是1901年‘文学与音乐作品著作权法“第13条的翻版,所以Eugen Ulmer 针对旧法中第13条提出的 淡化 理论仍可适用于现行法第24条㊂根据 淡化 标准,被使用作品与新作品的关系不能像被演绎作品与演绎作品的关系,淡化要求被使用作品(片段)更像是新作品创作中的激发器,而非在新作中占据重要作用㊂并且, 淡化 指的并不是被使用作品的整体印象在新作品中淡化,而是被使用片段在被使用作品中的原本特质在新作品中淡化㊂这也就意味着,被使用作品或作品片段在新作品中的识别性并不是 淡化 的审查要点㊂就旋律的自由使用而言,自德国近代著作权法颁行后关于 严格旋律保护 与 相对旋律保护 的讨论已不胜枚举㊂Eugen Ulmer 当时也指出 严格旋律保护 过于严格,认为这一19世纪的规则阻碍了德国音乐发展,旋律的自由使用已无必要单列条款㊂⑦不过从当前‘德国著作权法“第24条来看,Eugen Ulmer 当初的提议显然未能实现㊂ 淡化 标准也并不完美,其局限性体现在诸如谐仿创作,或者某些桥段经久不衰,难以实现其特质淡化的案件中㊂在此背景下,德国法院提出了认定自由使用新的标准㊂㊃98㊃‘德国著作权法“自由使用制度研究㊀㊀①[德]M㊃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页㊂㊀㊀②BGH,GRUR 88,810,811-Fantasy.㊀㊀③OLG Hamburg,17.August 2011,Az.5U 48/05.㊀㊀④[德]M㊃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9页㊂㊀㊀⑤Mathias Dieth,Musikwerk und Musikplagiat im deutschen Urheberrecht,Baden-Baden:Nomos Verlagsgesellschaft,Köln,Univ.,Diss.,2000,S.156.㊀㊀⑥Ulmer,Eugen,Urheber-und Verlagsrecht,Berlin:Springer,1951,S.162.㊀㊀⑦Ulmer,Eugen,Urheber-und Verlagsrecht,Berlin:Springer,1951,S.164.。
论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宗旨的修改——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视角

立 法宗 旨是 指制 定 法律 之 指 向 ( 方 向) 和最终追求 ; 它 是 一 部 法 律 的纲 。 它在 司法 实 践 中非 常 重
要, 因为任何 制 定 的法律 都不 可 能预 见 到所 有 需 要 规 范 的行 为 并对 它们 做 出完 美 无 缺 的规 定 ; 当一 个
行 为在法 律 上没 有 明确规 定其 合 法 或者 违 法 时 , 人们 就 必 须 依据 立 法 宗 旨或 原 则 作 出解 释 , 其 中又 尤
摘 要 :根 据 低 碳 经 济发 展 的 要 求 、 国 家 知识 产 权 发展 战 略 纲要 、 著 作 权 性 质 与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的 目标 等 ,
借 鉴 主 要 发 达 国 家 著 作权 法 的 立 法 经 验 , 以 促 进 著 作 权 运 用和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为 视 角 , 并 考 虑 到 制 度 文 明 已经
们认为, 对 于第 三次 修 改送 审稿 中的立法 宗 旨的表 述 , 还可 以进 一 步完 善 。在 最 终修 改 中 , 应依 我 国经
济 社 会发 展 的情况 、 《 国家 知识 产权 发 展 战 略 纲要 》 ( 《 纲要》 ) 和政 府 制 定 的文 化 产业 发 展 规 划 、 著作 权
【 法学 论坛 】
论我国《 著作权法》 立法宗 旨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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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促进 文化 产 业发 展 为视 角
马 忠 法 , 孟 爱 华
( 1 .复 旦 大 学 法 学 院 ,上 海 2 0 0 4 3 8 ; 2 .首 尔 大 学 技 术 与法 律 中 心 ,首尔 1 3 6 7 0 1 )
第 2 4卷 第 3期 2 0 1 3年 6月
同 济 大 学 学 报 ( 社会 科学版 )
茅盾手稿拍卖惹官司的背后

上海采风 ┸ 25 对名家手稿的管理意识不强,是当时出版界文化界普遍存在的状况。
茅盾一份9000字手稿在经典拍卖公司以1207.5万元的高价拍出,打破了中国文学作品手稿拍卖的价格纪录,同时也引发了一场官司。
被拍卖的是茅盾于1958年写下的一篇评论文章《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手稿,文字内容已发表于1958年的《人民文学》第6期。
2014年1月5日,手稿在经典拍卖公司的2013年秋拍中国书画专场上进行展览拍卖。
经过44轮激烈竞价,终以1207.5万元高价拍出。
近日,茅盾手稿侵权案在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大厂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
原告亲属认为,除了文字作品的角度以外,从书法作品的角度考量,被告方经典拍卖公司的拍卖举措侵犯了茅盾家人对书法作品所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展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
此案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方将拍卖的卖家张晖作为追加被告。
名人信札和手稿的唯一性决定了其收藏价值和市场价值。
近年来名人手稿书信的官司不断。
茅盾的孙媳妇杨韵在3月2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得知茅盾先生的手迹在南京被拍卖后,她直接与拍卖行取得联系询问详情,但是拍卖行不予理睬,无奈之下,他们只能拿起法律武器。
“所有认识我们的人都知道我们是不可能拍卖这类资料的。
很多人都有一个疑问,在《人民文学》杂志社的稿子怎么会被外界随便拍卖,家属是否知道这件事情?”杨韵说,他们几乎全部捐赠了茅盾先生的手稿物品,分别安置在中国现代文学馆、桐乡档案馆、上海名人手迹馆,加起来不止1万件。
目前,中国现代文学馆收藏的茅盾手稿是《子夜》和《霜叶红于二月花》,浙江省桐乡市档案馆珍藏的1054件“茅盾档案”中,有茅盾撰写的日记、回忆录、书信、小说、诗词、文艺评论、读书笔记、译文等手稿原件610件14287页。
据茅盾纪念馆馆长张丽敏介绍,目前,茅盾纪念馆馆藏文物580件,但属于一级的只有三幅,仅有的三幅也是茅盾的儿子与孙子孙女们捐赠的。
被拍卖的茅盾手稿艺术和收藏价值都很高,在纪念馆应属于一级馆藏。
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以日本修改著作权法为例

2019年09月(上)法制博览法制园地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以日本修改著作权法为例王奥青岛科技大学,山东青岛266000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成熟,大数据时代下人们对于作品的需求不断提升,随之涉及到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也逐渐受到各界的关注。
日本作为世界上知识产权保护最严苛的国家之一,也在18年放宽了著作权权利限制,于2018年2月23日正式提交了《著作权法》修正案,新法案规定互联网企业可以不经过著作权所有者同意直接使用著作物,这代表着日本对于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一次大胆尝试,正逐渐与国际接轨,为迎接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不断进行出版革新。
通过分析此次日本著作权法修改利弊,以及纵观国际趋势,希望能在我国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之际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修正案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5-0174-02作者简介:王奥(1995-),女,汉族,山东烟台人,出版专业硕士,青岛科技大学传媒学院,2018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数字出版。
2019年2月,日本政府向国会提交了《著作权法》修正案。
5月,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主要内容有四项:①允许互联网和高科技企业可以不经过著作权所有者同意直接使用著作物②制定与教育信息化对应的权利限制规定③完善残疾人信息访问机会的权利限制规定④关于促进存档利用的权利限制规定的整备。
[1]其中第一条与日本现行的《著作权法》大相径庭,以往日本著作权法规定,在复制或者传输作品时,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才允许使用。
新法律新增设了一条叫做“灵活的权利限制条款”,条款规定互联网企业、教育工作者或者其他领域的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个人或者团体可以不通过著作权人的同意直接使用。
此次修改代表了日本在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又一次探索。
一、有关合理使用的日本著作权法在逐年改进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技术的多样化正在不断融入到出版产业中去。
改编权相关基础问题研究

改编权相关基础问题研究作者:符诗来源:《知与行》2017年第05期[摘要]网络文学的产业化发展带来了影视作品改编热潮,随之而来的改编权侵权问题此消彼长,冲击着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就改编权而言,现行《著作权法》只有原则性规定,权利保护和侵权认定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往往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第13条第8项中修改了有关改编权的内容,赋予了改编权新的内涵,明确了改编的三种方式,重新界定了改编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改编权与其他权利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改变或者使用原作品的方式,改编权最大特点就是改编行为的具有独创性,改编会创造出新的作品。
送审稿取消了修改权,由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覆盖其权能。
在改编权的侵权认定方面,首先应当明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这一前提,然后以三步走来判断被控侵权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关系,一是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侵犯原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再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已经接触了原作品,最后来看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与原作品构成整体或部分实质性相似,且这种实质性相似是否已达到可能影响著作权人财产利益的程度。
[关键词]改编权;送审稿;著作权[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7)05-0056-06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催化下,网络文学蓬勃发展,随着《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欢乐颂》《锦绣未央》等影视剧在各地热播,网络文学走上银幕已经成为一种大众潮流。
但是,正如蒋胜男诉《芈月传》片方、琼瑶与于正对簿公堂一般,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也屡屡发生。
这也凸显了现行《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因此国家版权局组织了著作权法的第3次修改工作,形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送审稿对改编权的权利内容实现了重大突破,受到了学界内外的广泛关注。
一、改编权的法律解读改编权是著作权人改变原作品,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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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CEJ ̄EDU I政策解读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有关问题解读 ◎文/王自强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7日由第 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这部法律,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史 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使著作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得 到真正意义上的施行。虽然我国《著作权法》颁布 实施以来经历了两次修改,但是这两次修改没有完 全针对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所面临的国 际、国内环境变迁情况进行主动、全面的修改,要 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全球科 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的现实, 就应该作相应的调整。因此,启动《著作权法》第 三次修改,是适应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理由 1.从我国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创设时所处的基础 条件层面看 这部法律是在我国(大陆地区)没有真正法律 意义上的著作权保护社会实践、没有形成系统的著 作权理论研究成果、没有成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创 设立法经验的条件下完成的。因此,我国的《著作 权法》制定存在基础条件准备不足的问题,其具体 规范不可能完全预设未来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所 有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2.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以来所面ll缶的社会环 境变迁层面看 (1)我国成功实现了经济转型和社会转轨, 确立了市场经济制度,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根本变 化。市场经济制度的确定,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就 是私权得到了尊重和确认。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 在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我国现 行的著作权法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它不可 避免地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和明显的计划经济 烙印。 (2)全球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数字技 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广泛运用,使作品的创作、 传播和保护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对传统的著作权保 护制度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首先,打破了作品创作者与传播者的传统分 工。在数字网络技术环境下,人人都可以是作品的 创作者,也可以是作品的传播者;人人既可是作品 的权利人,也可以是作品的使用者;人人既可是权 利的受益者,也可以成为权利的加害人,权利人和 使用者的界限呈现模糊状态,维权与侵权相互交 织。 其次,打破了作品传播手段清晰明了的状态。 在传统条件下,分别受出版、表演和广播等传播手 段控制的文字、音乐、美术、摄影和影视等作品都 可以在单一平台上实现,这一格局的打破,如果不 能有效地解决数字和网络环境下的侵权盗版问题, 不但作者的权利受到侵害,而且对传统的出版、表 演、广播和影视产业将形成毁灭性打击。 再次,打破了内容提供商和技术服务商的界 限。网络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模糊了内容提供商和 技术服务商的边界,这就使在法律意义上完全不同 的两个概念,在实践中相互交织,难以辨别,特别 是在法律救济过程中,会给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 门认定问题造成巨大的困惑。 最后,打破了作品交易“点对点”的传统授权 方式。使用作品的海量性是数字网络环境下的重要 特点,点对点的使用作品授权方式显然满足不了其 需求,如何解决海量使用作品与“点对点”授权机 制的矛盾,成为了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难题。 (3)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凸显了知识产 权的重要性。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
2015/10 I 19 中国国情国力l 0Q 是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经贸关 系的重要载体,知识产权问题改变了国际贸易的基 本格局(由关贸协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两 项内容,增加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货物贸易、服务 贸易和知识产权”三项内容)。创造、拥有和使用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抢占经济发展制高点 的重要抓手。要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保持我国在 国际经贸关系中的竞争力,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著作权法》进行相应的调 整。 (4)国家发展理念发生了根本变化,由资源消 耗型和投资拉动型逐步向资源节约型和创新驱动型 转变。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 战略性资源,而创新则成为我国转变发展方式、调 整产业结构的中心环节。要鼓励创新意识、保护创 新成果,同样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 度。 3.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以来的实际社会效果 层面看 《著作权法》的颁布与实施,对鼓励文学、艺 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打击侵权盗版,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不 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著作 权法》实施20多年来,我国的侵权盗版现象还普遍 存在,有的领域甚至还非常严重,公众著作权保护 的意识还有待提高、社会环境尚未根本改善。现行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不够,难以有效遏 制侵权行为,不足以激励创作者的积极性;著作权 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不畅,难以保障使用者合法、 便捷和有效地取得授权和传播使用作品”这两大主 要矛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要立足于解决我国著作 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需要对现行《著作权法》 进行修改。 《著作权法》修订的阶段性成果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将现行著 作权法的六章6l条修订为八章90条,增加了两个章 节,总计29个条款,达5400多字,修订的内容较 20 l 201 5/1 0 多、幅度也比较大。概括地讲其成果可以归纳为: 体系结构重大变化,权利内容相应增加,授权机制 重大调整,保护水平有所提高。 1.鼓励创作,整合权利体系 (1)调整权利客体。将著作权客体不同种类的 定义和概念,由《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上升到 《著作权法》直接规定,提升了权利客体种类的法 律地位;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的客体种类;取 消了录像制品将其归入“视听作品”;将“电影作 品”和“类似摄制电影作品”改为“视听作品”, 将“计算机软件”调整为“计算机程序”。 (2)整合权利内容。将现行《著作权法》规 定的17项精神和财产权利整合为l3项,如将精神权 利中的“修改权”并到“保护作品完整权”,将财 产权利中的“汇编权”归到“复制权”、“摄制 权”归到“改编权”、 “放映权”归到“公开表演 权”。这种立法模式有较强的包容性和适应性,虽 然从表面看著作权权项减少了,但权能一点都没有 减少,甚至略有增加,如增加了追续权。将现行法 的“广播权”修改为“播放权”,这种调整主要是 解决现行著作权设定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 传播权”难以区分的矛盾。即不按主体而是按行为 来区分两类权利。具体而言,凡是以非交互方式使 用作品,无论行为主体是电台、电视台,还是网络 (如网站的定时播放或是现场直播)都归结到“播 放权”;与此相反,凡是以交互方式使用作品,无 论行为主体是电台、电视台(如电台、电视台的即 时点播),还是网络,都归结到“信息网络传播 权”,这种设定对适应三网融合时代有着十分重要 的意义。适当增加了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内容:一 是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权,以及表演者在其表演的 “视听作品”被他人使用时的获酬权;二是增加了 唱片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被以广播和公 开表演的形式使用的获酬权;三是将现行《著作权 法》规定的广播组织享有的权利,由“禁止权”调 整为“专有权”。 (3)调整权利归属。重点体现利益主体意思自 治优先原则,在权利归属问题上,只要能够通过利 益主体协商解决问题,法律不予干涉。只有当利益 主体之间没有协商或协商不成情况下,才根据不同 利益主体在创作或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的贡献作出 合理的规定。 (4)延长保护期限。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 限由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50年(首次发表时起 算),延长到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5)完善权利限制。在保留现行《著作权法》 第22条列举方式的前提下,增加了国际公约“三步 检验标准”的兜底性规定,在实践中更具伸缩性。 2.促进运用,调整授权机制的市场交易规则 (1)增加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的规定,为避免 著作权权属争议,降低著作权交易风险提供制度保 障。 (2)增加专有许可合同与权利转让合同登记的 规定,有效解决著作权交易过程中“一权二卖”问 题(对抗善意第三人),确保著作权交易安全。 (3)调整著作权法定许可适用范围,强化作 品使用者的法律义务,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 益。 (4)为解决数字网络条件下使用无主作品的授 权问题,增加了有关“孤儿”作品的规定。 (5)为有效解决一方面作者权利得不到有效保 护,另一方面使用者又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授权 的困境,优化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强化了对集 体管理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3.加强保护,强化救济措施 (1)扩大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范围,权利人的 诉权由列举式修改为开放(概括)式。 (2)强化保护力度,加强保护措施。根据《侵 权责任法》的规定,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商法律责 任的规定,改变了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法律责任由 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状态。 (3)提高了法定赔偿标准,调整了权利人请求 损害赔偿的选择方式;由现行法的依顺序递进修改 为选择性。 (4)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增加了行政执法措 施。一是行政罚款的倍数由现行法的三倍提高到五 l《 l政策解读 倍,罚款的绝对数由现行法的10万元上升到2O多万 元,提高了侵权盗版者的违法风险;二是增加了行 政执法的扣押,化解了行政管理机关多年以来行政 执法非常困惑的难题。 (5)其他修订:扩大作品使用者过错推定范 围,将现行《著作权法》只对发行者不能说明其发 行作品的合法来源推定为侵权,扩大到所有作品使 用者说明不了其使用作品合法来源的情形;为了缓 解司法压力,增加了行政调解的规定。 4.科学规范,完善体例结构 (1)增加章节内容。送审稿由现行《著作权 法》的六章增加到八章,增加了两章一节:一是 将现行《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的“权利的限 制”,单章设列,列为第四章;二是增加了第六章 “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三是在第五 章“权利的行使”中增加了第二节“著作集体管 理”。 (2)修改部分章节名称。送审稿将现行《著作 权法》第四章的“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的称谓修改为第三章的“相关权”。 (3)调整章节顺序。送审稿将现行法总则,著 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出版、表演、 录音录像、播放,法律责任的执法措施,附则六大 章,调整为总则、著作权、相关权、权利的限制、 权利的行使、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权利 的保护、附则八大章,突出了权利在前、行为在 中、责任在后的逻辑递进关系。 (4)明确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关系。一是将其他 实体法和程序法已经规定的,如诉前禁令、证据保 全、财产保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质权登记等 非著作权专用的法律规范,不再在送审稿中重复规 定,而是通过一种衔接方式直接指向相关的法律; 二是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计算机 软件保护条例》中的主要规定吸收进送审稿,以保 证将来废止这两部行政法规后适用法律规范的连续 性。 (作者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 _编辑:马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