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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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报告制度

一、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制度

1、学生食物中毒的发现人依次应为:班级午餐当日管理人,班主任,及午餐后按序任课的教师。

2、一旦发现学生有中毒迹象,发现人应立即通知学校当日值日行政或校长本人,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群因效应发生,引起恐慌。

3、值日行政或校长在得知消息后,应迅速通知全校各年级各班、校医务室和伙食团已发现的情况,并迅速采取措施一面做恰当的应急处理,一面注意观察中毒的学生面积与中毒的程度,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4、各班班主任或副班主任在接到值日行政或校长的通知后,应一面注意观察中毒的学生范围与中毒的程度,并作出相应的应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群因效应发生,引起恐慌。

5、伙食团在接到值日行政或校长的通知后,应迅速回收已发出的食品,保护食品,以备检查。

6、校医在接到值日行政或校长的通知后,应迅速到达现场,分析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初步救护措施,减少伤害。

7、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必须在3小时之内报告重庆市渝中区基建保卫科。

二、学生食物中毒决策预设

1、通过观察分析,确认中毒学生属个别情况,首先应并

采取措施防止群因效应发生,引起恐慌,同时一边通知该生家长,一边责任班主任与校医迅速将该生送往最近处的正规医院治疗。

2、通过观察分析,确认中毒学生范围较大,首先应迅速通知120紧急救护;迅速通知110采取措施,实施紧急保卫,以免引发社会恐慌;并采取措施作中毒应急处理,减少伤害。

3、学校保卫人员要迅速控制校大门,严防别有用心者进一步扩大事态。

三、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

●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

注意脉搏、呼吸、血压、体温等变化;保障营养、水分供应,催吐,可刺激患者咽喉部催吐,并及时送至医院。

●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

◆变质蔬菜中毒:

中毒后应及时引吐,口服硫酸镁导泻,尽量排泄毒物;置中毒者于通风良好处,卧床休息,注意保暖,鼓励中毒者多饮水,有紫绀和呼吸困难者予以吸氧;严重者送医院。

◆毒蕈蘑菇中毒:

催吐、洗胃或服用活性炭或浓茶水。无腹泻者口服硫酸镁导泻。同时可服用肝泰乐、维生素C、复合维生素B等保肝药;出血者采用维生素K、止血定、维生素C等控制出血;送往医院救治。

◆四季豆中毒:

首先立即引吐,尽量吐出部分含毒物的食物和胃内容物,

必要时洗胃、导泻;严重者送往医院。

◆发芽马铃薯中毒:

轻度中毒者可用引吐法排除胃内毒物,引吐后饮醋或浓茶。较重中毒者用0.5%鞣酸溶液或1:5000高锰酸钾溶液洗胃,无腹泻者口服硫酸钠导泻.洗胃后饮醋能加速龙葵素分解,喝蛋清或活性炭悬液能保护胃粘膜;出现口唇、指甲紫绀并呼吸急促者预以维生素C;送往医院救治。

食堂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堂的安全责任制,现根据省、市和县教育局的要求,制定本安全管理责任目标: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学校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工作要求,做到有布置、有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二、食堂负责人对本食堂卫生安全工作负责,并选好食堂安全协理员,协助和监督本食堂的安全工作。同时要组织和发动员工,共同把安全工作做好。

三、食堂负责人要经常地组织本食堂员工学习《食品卫生法》和其他有关卫生安全和法律知识,加强对员工的卫生安全和法制教育。

四、食堂负责人要经常性地对本食堂的消防器材、锅炉、电器、炉灶、蝇罩等设施进行安全完好检查,发现问题或损坏要及时告知总务处,及时维修,保证各项设施始终保持完好状态。

五、按照学校有关食堂管理制度,对炊具、环境等坚持每天一小扫,每星期一大扫。公用炊具按要求消毒;切菜、烧菜、售饭菜时严禁吸烟;大小便、售饭菜前必须洗净双手。全体员工必须做到四勤(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勤换衣服)。

六、严格按要求存放食物和其他有害物品,严禁混放。采购食品必须按食品卫生法》要求,索证进货,严格把握质量关;严禁出售变

味变质过期食物。

七、食堂承包人必须履行承包协议,避免因临时观念而对食堂卫生安全工作有一丝的放松。

八、本食堂负责人郑重承诺:若放松或违反食堂的卫生安全工作,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九、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总务处和食堂负责人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学校负责人:

食堂负责人:

2009年9月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

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食品经营者是指县级及其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以及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的开办者。

第二章索证索票制度

第三条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的对象。县级及其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以下统称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第四条索证的范围

(一)自购自销的食品销售者,首次购入食品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如下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

2、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

3、标明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

4、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

5、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6、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

安全的相关项目。检验报告除首次购入食品时按批次索验外,之后还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

(二)食品销售者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食品销售者,可以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存档;各连锁销售者可以凭总部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代替索证索票档案;各连锁销售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验相关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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