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田宽、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辽宁新青年工程咨 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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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3 2022-12-05 2023-01-16 2023-01-13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3)防洪除涝设施管理(4)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8 日 生成
4/18
1.4.1 重点项目
(1)修缮工程(9)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中标公告】交流岛前哨村西南 大连富友水利工程
屯河河道维修工程中标公告
有限公司
291.3
2022-08-2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8 日 生成
3/18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3~2023-02):
项目数(个)
32
同比增长:-17.9%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4842.77
同比增长:-94.4%
平均金额(万元)
¥186.26
同比增长:-94.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
TOP8
和城乡建设局交流岛街道孟丽旺 辽宁亿赫建筑工程 水库维修加固工程成交公告(更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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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TOP9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交流岛街道孟丽旺 水库维修加固工程成交公告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0•【字号】大长管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大长管发〔2017〕23号区直属各部门、各单位,西中岛园区管委会,省市驻区各部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业经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4月20日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我区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海岛建设,根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7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为妥善解决这一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和就业等问题,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应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集资金;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公正、公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制度设计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又要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第四条长兴岛经济区区域内,土地全部或60%及以上被征收或征用的,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资格的家庭中年龄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
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的(以下简称“4045”人员),应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周武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武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4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君李健许其睿【审理法官】宋君李健许其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武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周武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周武建【当事人-公司】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刘颖北京宪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颖北京宪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颖【代理律所】北京宪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武建【被告】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据此条例规定,2011年1月21日前城市房屋拆迁发生的争议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何传英、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传英、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8【案件字号】(2021)辽02行终1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徐建海【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徐建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传英;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金州新区房屋开发公司【当事人】何传英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金州新区房屋开发公司【当事人-个人】何传英【当事人-公司】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金州新区房屋开发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籽铮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张玮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唐祥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籽铮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张玮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唐祥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籽铮张玮唐祥【代理律所】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传英;大连金州新区房屋开发公司【被告】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三条规定,中共大连市金州区委员会、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大连市金州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大金委发[2019]1号)规定,“组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三条规定,中共大连市金州区委员会、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大连市金州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大金委发[2019]1号)规定,“组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将区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15•【字号】大政发[1994]106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1994年12月15日大政发〔1994〕106号)第一条根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与有委托拆迁资格的单位,按拆迁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文本签订委托拆迁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由拆迁人与受委托搬迁单位按合同规定承担全部拆迁安置任务。
委托拆迁合同书应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拆迁期限,由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拆迁及建设规模的大小来确定,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注明。
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工作,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拆迁期限的,须向原批准的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重新确定拆迁期限。
第四条拆迁主管部门责令被拆迁人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区域内的,市政府授权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直接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搬迁。
其他县(市)区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部门强制搬迁。
第五条拆迁人拆除单位自管房屋、私有房屋、军队营区以外的军产房屋补偿、征购费的作价评估,由拆迁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第六条拆迁人拆除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村民自建自住房屋的,经产权管理部门补办手续后,可按拆除私有房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拆迁人拆除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民自建自住房屋的,经产权管理部门补办手续后,可按拆除私有房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被拆迁人自住的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临时建筑按使用期内的净值给予适当补偿,其标准参照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征购费规定》的各类房屋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偿。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附件(全)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大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大开管发〔2004〕16号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管委会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直属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一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农村土地上实施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凡由管委会支付拆迁补偿费的农村住宅房屋,由所在镇、街道动迁办或开发区动迁所担任拆迁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的农村住宅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对全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农村住宅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开发区发展规划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开发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管委会批准的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和有关规定确定拆迁范围和时限并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要载明拆迁范围与期限、补偿政策与安置形式等内容。
拆迁公告发布后,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二)换房、房屋交易、更名及户口迁移、分户等事项;(三)宅基地内盖附房。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文:----------------------------------------------------------------------------------------------------------------------------------------------------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4年8月30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在政府的宏观调控指导下,本着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新老市区协调发展,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国家的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认真做好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查、发证,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审批房屋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以及下达停止供水、供电、供煤气的通知等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基本概况
长兴岛水深湾阔,腹地宽广,拥有渤海湾最优良的建港条件,其中可用于临港产业发展的岸线40公里,离岸 400米即可达到20米等深线,离岸1公里即可达到30米等深线,是环渤海经济圈的最佳出海口。
管理体制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是大连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大 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对大连长兴岛经济技 术开发区(辽宁省综合改革试验区)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管委会主要领导按大连市副市级(国家行政级别正地 级)领导干部配备,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辽宁省综合改革试验区)管委会组织架构比照大连市政府工作 部门确定。管委会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由管委会根据发展需要自行研究确定方案,报大连市机构 编制委员会备案。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大连市直管,代管瓦房店市所属长兴岛街道、交流岛街道。注: 大连市副市级领导干部是国家行政级别正地(厅)级。
201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定名为大连长兴岛经济 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2010年5月,省政府决定在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设立辽宁省综合改革试验区。
2010年6月13日,省政府下发文件,决定在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辽宁省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大连市瓦房店市的一个功能区
01 发展历史
03 管理体制 05 领导信息
目录
02 基本概况 04 政协提案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是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功能区之一,是国家规划的七大石化基地之一。
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面积349.5平方公里,代管长兴岛、交流岛、凤鸣岛、西中岛、骆驼岛五个岛屿,岸 线总长186公里。其中长兴岛本岛面积252.5平方公里,环岛岸线91.6公里,坐落在我国的内海——渤海湾东缘、 瓦房店市西南部海域。它在全国5000多个岛屿中排行第五,在长江口以北沿海的众多岛屿中位居第一,因此被称 为中华神州“海中的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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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田宽、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辽行终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毅邢家新席铁斌【审理法官】刘毅邢家新席铁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谢田宽;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长兴岛经济区分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谢田宽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长兴岛经济区分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谢田宽【当事人-公司】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长兴岛经济区分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刘红旗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姜天岳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红旗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姜天岳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红旗姜天岳【代理律所】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谢田宽【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长兴岛经济区分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受案范围管辖证明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根据中共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大长党工发〔2020〕25号}文件,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规划建设局的职能划归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共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工作委员会党群工作部{大长党群发〔2020〕124号}文件,将原大连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长兴岛分局的相关职能划归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长兴岛经济区分局。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均否认实施了谢田宽请求确认违法的强制拆除行为。
为证明三被上诉人实施上述行为,谢田宽提供了照片和录像作为证据,照片系谢田宽经营期间拍摄,并非强制拆除现场,录像中仅出现实施拆除工作的抓钩机及被拆除建筑,无法确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谢田宽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三被上诉人实施了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即谢田宽无据证明其请求确认违法的强制拆除行为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谢田宽在本院询问时承认强制拆除的建筑物与行政处罚中确定的建筑物一致。
即便推定被上诉人实施了案涉强制拆除行为,三被上诉人的强制拆除行为并不存在扩大执行范围的情形,谢田宽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采取违法方式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故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谢田宽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谢田宽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6:56:54谢田宽、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辽行终26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谢田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旗,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600号。
负责人:杨广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长兴岛经济区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天岳,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长兴岛经济区分局。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濮存山,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天岳,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懿,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天岳,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谢田宽与被上诉人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兴岛管委会)、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长兴岛经济区分局(以下简称长兴岛分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长兴岛住建局)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已由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辽02行初230号行政裁定,驳回谢田宽的起诉。
谢国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21年3月4日,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谢田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旗,长兴岛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姜天岳,长兴岛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姜天岳,长兴岛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懿、姜天岳到庭参加询问活动。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长兴岛国土资源分局向谢田宽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国土资监(长)罚决字[2016]第20号),对谢田宽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594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桑屯村委会;2.对非法占用的594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5940元整。
2017年8月15日,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92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长兴岛国土资源分局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大国土资监(长)罚决字[2016]第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对被执行人谢田宽非法占用的594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5940元,并加处罚款5940元,合计11880元。
2019年10月15日,长兴岛管委会向谢田宽下达《限期拆除违建项目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在2019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违建项目。
逾期不拆除的,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区管委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强制拆除。
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全额承担,并追究相应责任。
谢田宽自述其房屋和构筑物于2019年11月初被强制拆除,其提供的视频资料仅为拆除后的现场,无任何拆除人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本案中,从现已查明的事实看,针对谢田宽所诉案涉建筑,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长兴岛国土资源分局已于2016年12月作出大国土资监(长)罚决字[2016]第0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并经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查作出(2017)辽0292行审16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在无据证明扩大了该裁定确定的执行范围的情况下,作出案涉《限期拆除违建项目通知书》及其后续的拆除行为,属于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行为,依照前述规定,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谢田宽的起诉。
谢田宽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还。
二审上诉人诉称谢田宽上诉称,一、请求判令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行初230号行政裁定,指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或依法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强拆其房屋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予以公告,未在复议、起诉期限届满后实施强制拆除,未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造册、妥善保管,其强制拆除程序违法。
二、一审法院认定“视频资料仅为拆除后的现场,无任何拆除人员存在明显错误。
”其提交的照片证明被拆的房屋内存有大量的住宿设施、餐饮设备,被上诉人并未对其房屋内的物品制作财产清单,亦未对室内物品进行搬离,造成上诉人室内财产全部毁损。
其提交的视频录像不仅证明了其楼房的门窗、楼梯、轻钢房盖等设施完好无损,属于可拆解设施,而且还完整地录制了被上诉人用挖掘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全部毁坏的过程。
三、虽然其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但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附属物、室内物品属于其合法财产。
被上诉人在拆除过程中,理应采取合理、适度的强拆方式,确保其合法财产不被损坏,但被上诉人采取破坏性强拆手段将其室内物品、可以利用的建筑材料以及附属可拆卸物品全部毁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的情形,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错误。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其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长兴岛管委会、长兴岛分局、长兴岛住建局均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根据中共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大长党工发〔2020〕25号}文件,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规划建设局的职能划归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共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工作委员会党群工作部{大长党群发〔2020〕124号}文件,将原大连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长兴岛分局的相关职能划归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长兴岛经济区分局。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