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管理系统“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研报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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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事故案例

尾矿库事故案例

尾矿库事故案例学习山西襄汾尾矿库事故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尾矿库发生的尾矿库溃坝事故,泄容量为26.8万立方米,过泥面积30.2公顷,波及下游500米左右的矿区办公楼、集贸市场和部分民宅,造成建筑毁坏,人员伤亡。

截至12日17时,山西襄汾“9·8”尾矿库溃坝事故已造成178人遇难,35人受伤。

发生事故的尾矿库隶属于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塔儿山铁矿,前身为临汾钢铁公司塔儿山铁矿,尾矿库建于上世纪80年代,1992年停产闲置。

位于铁矿办公区和生活区东部的半山腰,高于铁矿办公楼、集贸市场、居民区、乱石滩自然庄50米,距离最近的居民生活区百余米。

储量2236万吨,现保有储量303万吨,年设计生产能力25万吨,服务年限20年。

2005年10月,塔儿山铁矿被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挂牌拍卖,后经资产转让,现实际控制人是张培亮。

2006年4月,新塔矿业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山西省安监局吊销,采矿许可证于2007年8月过期。

8日早上7时50分左右,这个顶在下游几千村民头上十多年、充满砂石泥水的“悬湖”突然溃坝。

约20万立方米混杂着矿渣的泥水从半山腰喷涌而出,几十秒内吞没了500米外的集市,并继续向下游扑去。

在1.5公里长、数百米宽的地带上,一切全被吞噬。

广西南丹尾矿库溃坝事故2000年10月18日上午9时50分,广西南丹县大厂镇鸿图选矿厂尾矿库发生重大垮坝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56人受伤,70间房屋不同程度毁坏,直接经济损失340万元。

一、选矿厂基本情况鸿图选矿厂位于南丹县大厂矿区华锡集团铜坑矿区边缘,于1998年8月开工建设,1999年6月建成投产。

设计选矿能力为120吨/天,但实际日处理量为200吨/天。

选矿厂尾矿库没有进行设计,是依照大厂矿区其它尾矿库模式建成的,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

尾矿库修筑方式是利用一条山谷构筑成山谷型上游式尾矿库。

事故后验算的库容为27400米3,实际服务年限仅为1.5年。

第九章——金属非金属矿山典型事故案例评析

第九章——金属非金属矿山典型事故案例评析
第九章
金属非金属矿山典型事故案例评析
宜昌国泰注安科技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三月
一、河南灵宝市金源矿业公司“9.8”重大火灾事故
2009年9月8日,河南灵宝市金源矿业公司第五公司王家峪矿井 下发生火灾事故,死亡13人。 事故经过: 发生事故的该公司第五分公司王家峪矿为平硐盲斜井开拓的地 下开采矿山,年采矿能力6万吨。事故当日,施工单位在该矿区 1532坑口进行支护时,巷道发生坍塌,造成井下电缆短路,引起 木支护起火。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当班12名井下作业人员中有6 人安全升井、6人被困。施工单位随即自行组织6人下井十九,王 家峪矿副主任接报后又带1人下井,以组织施工单位盲目施救,致 使14人被困井下。因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按规定及时上报, 贻误了最佳救援时机,加之施工单位及王家峪矿区盲目组织施救, 造成人员伤亡扩大。后经专业救护队全力抢救,被困14人中生还1 人、死亡13人。
五、山西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区“6.22”特大爆炸事故
公司沙河炸药库购买岩石乳化炸药150箱,计3.6t,由王全 全井民工王志林组织工人将其中的93箱炸药存放在副井一部 平巷炸药库,并违反规定将炸药库放不下的炸药放置到二部、 三部平巷。13时30分左右,矿井二部平巷绞车工座位的编织 袋等物着火;14时30分左右,在一部平巷内的炸药库和盲一 立井井口向下26米处相继发生爆炸,燃烧、爆炸产生的大量 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导致38名矿工中毒窒息死亡。
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井下作业人员违章用照明白炽灯 集中取暖,时间长达18个小时,使易燃的编织袋等物品局部 升温过热,造成灯泡炸裂引起着火,引燃井下炸药库燃烧, 导致炸药爆炸。
五、山西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区“6.22”特大爆炸事故
事故原因:
(1)违反规定,违章指挥,应急措施不力。

尾矿坝安全事故及预防措施资料

尾矿坝安全事故及预防措施资料
尾矿库一旦失事发生溃顼事故,将对下游区域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可估 量的损失,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影响区域和谐稳定。尾矿库对于企业、区域的 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安全状态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下游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区域社会稳定。
国 内 外 尾 矿 库 安 全 事 故 列 举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塔儿山矿区新塔矿 业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这次溃坝事故是我国自1960 年以来最严重的一起尾矿库溃坝事故,共造成277人死 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 元。 其中,毁坏耕地600亩,损坏水泥道路4000 m、 沙石路1000 m,直接经济损失 117万元;冲毁民宅、 办公楼及其它设施326间,共计6520 m2,损失351.9 万 元;毁坏车辆90辆,损失450万元
尾矿库事故原因——直接原因
纵观我国尾矿库事故,不难分析其直接原因不外乎是尾矿库运营设备、安全 设施或者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尾矿库工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1.超量洪水 2.地震液化 3.坝基沉陷 4.坝体失稳 5.渗流 6.其它原因
尾矿库事故原因——间接原因
1.尾矿库工程勘察阶段事故隐患分析——如尾矿库区域及周围山体等处的不 良地质条件。
5.尾矿库闭库阶段事故隐患分析——在达到一定的服役年限后需要按照要求 进行闭库,出现强降雨等恶劣天气,有可能导致尾矿库洪水漫现、馈坝等严 重事故。
尾矿库安全影响因素
尾矿库安全影响因素
排洪系统安全
尾矿特性
坝体稳定性
尾矿库区域环境
安全管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截溢 洪洪
沟道
排 水
排 洪 隧
井道
工程力学特性
物理特性
尾 矿 堆 积 密 实

21材料一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发生特大溃坝事

21材料一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发生特大溃坝事

21.材料一: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襄汾县发生特大溃坝事故,造成250多人死亡。

经初步调查,导致事故主要原因是,企业违规生产,不落实整改指令,当地政府监督不力。

材料二:2008年9 月,全国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历,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

初步认定:该奶粉为不法分子在原奶收购中添加了三聚氰胺,已致几名患儿死亡。

材料三:“三鹿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和国务院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机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切实做好九个方面工作:一要加强组织领导。

二要全力救治患病婴幼儿。

三要质检部门对奶制品全面检查。

四要整顿奶制品行业。

五要确保奶制品市场。

六要保证奶制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七要依法查处责任人。

八要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九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回答以下问题:1.运用经济学说明材料一、二反映的问题。

2.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评析国务院的做法。

3.请说明党中央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政治学依据。

4.请从哲学角度为材料一、二存在的诚信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解题思路]1.①市场弱点②社会体系不完善③执法不严④企业经营者素质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2.①国务院性质、地位②政府职能③政府宗旨④政府原则⑤政府作用3.①中共地位②中共性质③中共作用④中共宗旨⑤中共执政理念(目标)⑥中共执政方式4.①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我们要树立先进的社会意识。

(加材料)②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党员干部要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加材料)③价值观有导向作用,要树立正确价值观(加材料)④正确价值观要求人们自觉遵循社会发展规律、自觉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加材料)⑤意识对改造客观世界具有指导作用,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克服错误的思想意识(加材料)22.材料:央行8月份发布中国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并对下阶段政策走势给出了明确答案。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8年十月份连续下调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以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维护中国金融安全、资本市场稳定、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小度写范文[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群体事件缘何而起-利益输送典型案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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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群体事件缘何而起:利益输送典型案例山西襄汾溃坝事故并非天灾贪腐利益是主要因素2013年7月22日讯,2007年9月,新塔矿业有限公司擅自在停用的980沟尾矿库筑坝放矿。

2008年年初以来,该坝脚多次出现渗水现象,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采取措施阻止尾矿水外渗,但收效甚微,库内水边线直逼坝前。

襄汾溃坝事故发生后,挖掘机在坝底搜寻。

当地村民发现渗漏后,认为存在溃坝危险,立即向乡党委、政府作了报告,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多次在检查中发现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然而,当时当地的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并没有真正落实监管责任。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许,尾矿库左岸的坝顶下方约10米处,坝坡出现向外拱动现象,伴随着连续的几声巨响,数十秒内坝体绝大部分溃塌,库内约19万立方米尾砂浆体汹涌而下,吞没了下游的宿舍区、集贸市场和办公楼等设施,涉及范围约35公顷,最远影响距离约2.5公里。

9月8日上午8时许,襄汾县陶寺乡党委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了襄汾县政府。

上午9时许,时任襄汾县委副书记、县长李学俊接到报告到达现场。

当时,现场已惨不忍睹,昔日美好的家园和众多老百姓都被淹没在泥浆之内。

李学俊明知当时没有降暴雨,事故原因尚不清楚,但仍指示县政府工作人员向临汾市委、市政府报告,称“因暴雨发生泥石流,致使新塔矿废弃尾矿库坝被冲垮,造成1死1伤”。

上午11时许,时任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到达事故现场。

陶寺乡党委书记向他介绍,溃坝泥浆下面有好几十个人,李学俊已向市里报了“因暴雨发生泥石流,造成1死1伤”的情况。

亢海银听了以后,微微点头,未予纠正。

随后,县委宣传部长将一篇新闻稿报给亢海银,描述的事故情况也是“因暴雨发生泥石流”,亢海银看后同意以此对外发布新闻。

下午4时许,亢海银在明知现场已发现33具尸体的情况下,为不使国务院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决定按“死亡26人,受伤22人”上报,李学俊等人表示同意。

2024年对某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的建议(三篇)

2024年对某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的建议(三篇)

2024年对某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的建议为吸取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尾矿库溃坝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惨痛教训,结合某尾矿库现在存在的问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尾矿库的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尾矿库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尾矿库安全运作。

1概况1.1某尾矿库为山谷型尾矿库,共有坝体10个,坝长共1600米,基础坝为坚固土坝,后期坝为上游尾矿堆积坝,现坝面标高46.5米,尾矿库尾矿堆积面标高43米,原堆存尾矿量500万立方米630万吨,于xx年停产,xx年开始对尾矿库的尾矿进行回采,到目前为止已采出尾矿100多万吨,现存尾矿400多万立方米500多万吨。

1.2矿山停产后,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长期处于混乱状态,库内尾矿乱采乱挖现象非常严重,尾矿坝坝体年久失修,排水、泄洪系统缺乏维护,安全隐患突出。

2安全隐患治理建议2.1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进行系统管理,落实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尾矿库的安全设施建设,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使尾矿库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2.2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管理和整治工作的领导,应成立尾矿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3全面深入检查2.3.1安全检查的时间安排a.对尾矿库区开展全面安全检查,由组长亲自组织,尾矿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全部参加,每季度进行一次;b.对尾矿库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由副组长组织,小组成员参加,每月进行一次;c.加强对尾矿库区进行巡查,巡坝员负责,每天最少一次。

2.3.2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为:a.坝体稳固性:有否发生位移、管涌、崩塌等情况;b.坝体外侧是否有违章建筑物或乱挖现象;c.排水、疏水系统是否正常运作,有否出现堵塞、倒流现象;d.排洪设施是否有效;f.坝内干滩长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g.坝前是否有积水;h.尾矿库内是否有乱采滥挖尾矿的现象。

2008山西襄汾溃坝事故读后感

2008山西襄汾溃坝事故读后感

2008年山西襄汾溃坝事故是我国历史上一起极其严重的环境灾难事件。

这起事故造成了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阅读了关于这起事件的资料和报道后,我深受触动,有了一些思考和感悟。

回顾这起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其中存在着诸多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

2008年山西襄汾溃坝事故发生在当地一座煤矿的尾矿库,原因是煤矿尾矿库因连续强降雨而溃坝。

这表明在当时,对于尾矿库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存在严重不足,没有有效地应对特殊天气带来的危险。

这引发了我对于企业和政府在重大工程建设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作用的思考。

2008年山西襄汾溃坝事故也暴露出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尾矿库的溃坝不仅仅是一起煤矿安全事故,更是对于当时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环境管理问题的一次警示。

我们必须认识到,保护环境、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不仅仅是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更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只有当每个人都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才能共同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对于这起事故的反思也让我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人类的发展和生存离不开自然资源和环境,我们必须与自然和谐相处,尊重自然、保护自然。

而在实践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促进可持续发展。

山西襄汾溃坝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引发了我们对于人类应当如何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考。

2008年山西襄汾溃坝事故是一起令人深刻震撼和反思的事件。

通过阅读与此相关的资料和报道,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等方面的重要性,并对这些问题有了更加深入和全面的理解。

我相信,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思考,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这些问题,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

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愿意继续关注这些问题,不断学习和积累知识,为推动安全管理与环境保护做出自己的贡献。

希望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可以建设一个更加安全、更加美丽的社会。

推荐-高悬的利剑:尾矿安全之患

推荐-高悬的利剑:尾矿安全之患

高悬的利剑:尾矿安全之患如果不是两次大规模事故的发生,至今很多人对于尾矿的认识还将停留在文字概念上,谁也不会想到,这是一把悬在很多人头上的利剑。

去年9月8日,山西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铁矿)发生了重大的尾矿库垮坝事故,这次事故被称为“9•8”特别重大尾矿库垮坝事故。

这次重大的尾矿库垮坝事故直接造成了山西官场的地震,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已经引咎辞职。

这次血的教训,将原本不被重视的尾矿库推上了风口浪尖。

其实,早在2006年12月27日12时20分,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贞丰县水银洞金矿尾矿库子坝发生塌溃事故,约20万立方米尾矿下泄,造成1人轻伤,下游2座水库受到污染。

尽管事后国家对于责任人展开了大规模的问责制度,但究其根本原因,却有更深层次的隐情。

刻不容缓学界对于尾矿、废石的资源地位的争论普遍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尾矿围堰不属于矿产资源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下称《矿产资源法》)中对矿产资源的定义,认为围堰、尾矿不是地质作用形成的,不是自然资源,因此它不适用于现行的《矿产资源法》。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尾矿、围堰是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衍生品,在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上与矿产资源有着较强的关联系和趋同性,尾矿、废石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不同于其他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属于没有利用干净的资源,在开发利用的技术上和矿产资源是趋同的。

中国矿业联合会调研部主任卢业授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他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为此建议补充《矿产资源法》的有关条款,对尾矿、废石在矿产资源法修正案中作出解释,建议管理只能归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建议制定《尾矿、废石管理办法》,确定各级管理部门对矿山尾矿、废石的管理职能、权利和义务;明确尾矿的权属;制定市场准入条件。

“我们做过调研,对于尾矿和废石的完善立法刻不容缓。

”卢业授同时表示。

自2006年起,国家已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调控宏观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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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报告2013-09-25 14:00:55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分享到:更多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塔公司)980沟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李克强、张德江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组织搜救工作,认真负责地做好善后工作,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举一反三,切实把加强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张德江副总理和马凯国务委员分别亲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并到医院看望受伤人员。

山西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先后到现场指导事故抢险和救援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任组长,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山西省副省长陈川平等任副组长的国务院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开展调查工作。

专门聘请了国内有关尾矿库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

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一)企业设立情况2005年10月29日,吉海兵以个人身份在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以6500万元竞拍成交取得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钢公司)塔儿山铁矿固定资产及采矿经营权。

2007年5月15日,吉海兵、李志军、王剑、姚琪在临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新塔公司,注册地为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云合村,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是经销铁矿石,法定代表人为吉海兵(4名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55%、15%、15%、15%)。

2007年5月2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志军。

(二)生产经营情况1.采矿作业情况。

新塔公司生产矿区原属临钢公司塔儿山铁矿。

吉海兵竞拍取得塔儿山铁矿固定资产和采矿经营权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将临钢公司塔儿山铁矿《采矿许可证》变更为新塔公司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07年6月4日至8月4日,批准生产规模为年产铁矿石25万吨。

该公司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自2007年3月起,新塔公司将矿山开采作业承包给十余个工程队,实行统一计价收购。

从2007年3月至事故发生前,新塔公司共采出矿石约77.8万吨。

2.选矿情况。

新塔公司选矿采用临钢公司原选矿厂,选矿工艺为破碎—球磨—磁选,处理能力为35万吨/年,于2007年9月16日正式开始生产。

根据调查和测算,至事故发生前,该选矿厂共产出铁精粉约10万吨。

3.980沟尾矿库情况。

980沟尾矿库是1977年临钢公司为与年处理5万吨铁矿的简易小选厂相配套而建设,位于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云合村980沟。

1982年7月30日,尾矿库曾被洪水冲垮,临钢公司在原初期坝下游约150米处重建浆砌石初期坝。

1988年,临钢公司决定停用980沟尾矿库,并进行了简单闭库处理,此时总坝高约36.4米。

2000年,临钢公司拟重新启用980沟尾矿库,新建约7米高的黄土子坝,但基本未排放尾矿。

2006年10月16日,980沟尾矿库土地使用权移交给襄汾县人民政府。

2007年9月,新塔公司擅自在停用的980沟尾矿库上筑坝放矿,尾矿堆坝的下游坡比为1∶1.3至1∶1.4。

自2008年初以来,尾矿坝子坝脚多次出现渗水现象,新塔公司采取在子坝外坡用黄土贴坡的方法防止渗水并加大坝坡宽度,并用塑料膜铺于沉积滩面上,阻止尾矿水外渗,使库内水边线直逼坝前,无法形成干滩。

事故发生前,尾矿坝总坝高约50.7米,总库容约36.8万立方米,储存尾砂约29.4万立方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08年9月8日7时58分,980沟尾矿库左岸的坝顶下方约10米处,坝坡出现向外拱动现象,伴随几声连续的巨大响声,数十秒内坝体绝大部分溃塌,库内约19万立方米的尾砂浆体倾盆而泻,吞没了下游的宿舍区、集贸市场和办公楼等设施,波及范围约35公顷(525亩),最远影响距离约2.5公里。

(二)事故报告过程9月8日上午8时许,襄汾县陶寺乡党委书记接到云合村委会的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了襄汾县人民政府。

9时许,襄汾县人民政府县长李学俊到达事故现场后,在没有降暴雨、事故原因尚不清楚的情况下,指示县政府工作人员向临汾市委、市政府作出“暴雨引起山体滑坡、导致尾矿库溃坝”的报告。

临汾市市委书记夏振贵、市长刘志杰到达事故现场后,只是简单听取了县里有关负责人员的情况汇报,在没有广泛开展深入调查了解、研究分析事故可能造成的伤亡、组织有效的排查抢险工作情况下,就回到市里继续开会。

当日下午4时许,临汾市抢险指挥部要求上报死亡人数,在明知已发现33具尸体的情况下,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决定按“死亡26人、受伤22人”上报,县长李学俊、副县长韩保全表示同意。

临汾市及山西省政府按襄汾县政府所报告情况逐级上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对事故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了失实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三)事故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山西省委、省政府组织民兵预备役、公安干警、武警消防官兵,集结大型装载机、救护车开展抢险救援。

9月10日,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亲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和山西省委、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先后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参加现场抢险人员共25530人次,出动大型抢险搜救机械1445台次,开挖泥土160余万立方米,找到遇难者遗体277具,抢救受伤人员33人。

此外,群众报告并经襄汾县人民政府核实,有4人在事故中失踪。

截至2009年2月10日,277名遇难者遗体中,266具已安葬并完成赔偿工作,还有11位遇难者遗体(尸块)没人认领。

整个善后工作平稳有序,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新塔公司非法违规建设、生产,致使尾矿堆积坝坡过陡。

同时,采用库内铺设塑料防水膜防止尾矿水下渗和黄土贴坡阻挡坝内水外渗等错误做法,导致坝体发生局部渗透破坏,引起处于极限状态的坝体失去平衡、整体滑动,造成溃坝。

(二)间接原因1.新塔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违规建设尾矿库并长期非法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1)非法违规建设尾矿库。

在未经尾矿库重新启用设计论证、有关部门审批,也未办理用地手续、未由有资质单位施工等情况下,擅自在已闭库的尾矿库上再筑坝建设并排放尾矿;未取得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大量进行排放生产。

(2)长期非法采矿选矿。

新塔公司一直在相关证照不全的情况下非法开采铁矿石,非法购买、使用民爆物品。

2007年9月以来,新塔公司在未取得相关证照、未办理相关手续情况下,非法进行选矿生产。

(3)长期超范围经营,违法生产销售。

新塔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为经销铁矿石,但实际从事铁矿石开采、选矿作业、矿产品销售。

(4)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新塔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重缺失,日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不落实,采矿作业基本处于无制度、无管理的失控状态,安全生产隐患严重。

尾矿库毫无任何监测、监控措施,也不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价,冒险蛮干贴坡,尾矿库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危库。

(5)无视和对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

2007年7月至事故发生前,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次向新塔公司下达执法文书,要求停止一切非法生产活动。

但直至事故发生,该公司未停止非法生产,并在公安部门查获其非法使用民爆物品后,围攻、打伤民警,堵住派出所大门,切断水电气,砸坏办公设施。

2.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采矿、非法建设尾矿库和非法生产运营等问题监管不力,少数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1)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安全监管部门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长期非法运行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打击;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对该尾矿库采取取缔关闭措施;襄汾县安全监管局没有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组提出的尾矿库立即停产的要求,并向临汾市安委会做出虚假报告;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在“回头看”期间,未按照要求督查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组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致使该尾矿库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在非法生产。

(2)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塔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未办理用地手续就占用国有土地问题,未依法进行监管检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该公司占用国有土地非法建设尾矿库行为监管不力;县国土资源部门多次检查发现新塔公司非法采矿行为,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打击;市国土资源部门擅自放宽《采矿许可证》到期办理延续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新塔公司《采矿许可证》逾期9个月后,仍违规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县国土资源部门还为该公司出具虚假证明。

(3)临汾市、襄汾县环保部门对新塔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非法建设运行尾矿库行为执法不严,未督促予以整改;县环保部门对新塔公司违法排污行为没有依法处理;市、县环保部门组织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新塔公司尾矿库存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失察。

(4)临汾市、东城区、襄汾县公安机关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打击不力;对新塔公司民爆物品日常监管乏力, 2008年1月至8月期间襄汾县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民爆物品监管工作基本处于失控状态;襄汾县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保护和纵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5)临汾市、襄汾县供电单位未落实市、县政府对新塔公司的停电要求;未按规定对新塔公司矿区停供电情况进行检查。

(6)临汾市、襄汾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塔公司长期超范围经营问题失察,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流于形式,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未对该公司进行年检和巡查。

(7)临汾市、襄汾县水利部门违规审核和批准新塔公司取水许可申请;对新塔公司用于非法生产的取水行为监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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