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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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上游控制性水库群联合调度初步研究

长江上游控制性水库群联合调度初步研究
使 之 集腋 成裘 , 进 一步 推 动水利 科技 创 新发 展 。
文章编号 : 1 0 0 1— 4 1 7 9 ( 2 0 1 3 ) 2 3—0 0 0 1 — 0 6
长 江 上 游 控 制 性 水 库 群 联 合 调 度 初步 研 究
陈 桂 亚
( 长 江 水 利 委 员会 防 汛 抗 旱 办 公 室 , 湖北 武汉 4 3 0 0 1 0 )
观 音岩 6座 水 库 , 预 留 防洪 库 容 共 计 1 7 . 7 8亿 m 。 , 防 洪 任务 为配 合 三峡 水 库 分 担 长江 中下 游 防洪 压 力 , 其 中观音 岩水 库还 承 担 攀枝 花市 的 防洪 任 务 ,游 溪 洛 渡 、 向家 坝 两
关 键 词 : 控制性水库群 ; 联 合 调 度 ;防 洪 ;蓄 水 ;消 落 ; 长 江上 游
文 献 标 志 码 :A
中 图法 分 类 号 :T V 6 9 7 . 1 2
长江 上游 集 水 面积 约 1 0 0万 k m , 包 括 三 峡 工 程 在 内的一 批 具 有 防 洪 功 能 的大 型水 库 已陆 续 投 入 运 行 。2 0 1 5年 前可 以投 入运 用 的水 库 有 金 沙 江 梨 园 、 阿 海、 金安桥 、 龙开 口、 鲁地拉、 观音岩、 溪洛渡、 向家 坝 , 雅 砻 江锦屏 一 级 、 二滩 , 岷 江 干 流 紫 坪铺 , 大 渡河 瀑 布
摘要: 随 着 长 江上 游 一批 具 有 防 洪功 能 的 大 型 水 库 陆 续 投 入 运 行 , 为 实现 水 资 源 高 效 利 用 , 保 障 防 洪 与 水 生 态
环境 安全 , 充 分发 挥 上 游控 制 性 水 库 群 的 整 体 最 大 综 合 效 益 , 实施 水库群 联合调 度就 显得 十分必要 和 迫切。 在 阐述 联 合 调 度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 按2 0 1 5年 水 平 , 着 重 对 长 江 上 游 干 流 沿 江重 要 城 市 河段 进 行 防 洪 计 算 分析 , 提 出 了相 应 的 防 洪标 准 和 调 度 方 式 ; 同时提 出 了提 高上 游 支 流 防 洪 标 准 应 采 取 的调 洪措 施 , 以及 配合 三 峡 水库 实施 中下 游 防 洪 补 偿 的 调 度 方 式 。 此 外 , 对 上 游 各 水 库 汛 末 蓄 水 安 排 以及 枯 水 期 消 落 调 度 原 则与 方式 作 了简要 描 述 。研 究 成 果 可为 实施 长 江 上 游 控 制 性 水 库 群 联 合 调 度提 供 参 考 。

水 调度 管理制度

水 调度 管理制度

水调度管理制度一、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1 水资源紧缺与需求增长随着全球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

而受气候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水资源的供给也呈现出不稳定性和不足的情况。

因此,建立健全的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保障水资源的供应。

1.2 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目前在我国的许多地区,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大量的水资源被浪费。

而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能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浪费。

1.3 水资源环境保护不足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水资源受到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环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建立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环境保护,有助于改善水资源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此,建立和完善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对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水资源环境以及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的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2.1 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导致水资源的浪费和过度利用。

2.2 区域性差异大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但目前各地区之间的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并不完全一致,存在着较大的区域性差异。

2.3 缺乏统一的监管和协调机制我国的水资源调度管理由多个部门管理,缺乏统一的监管和协调机制,容易导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畅,影响水资源调度管理的效果。

因此,我们需要认识到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和完善。

三、改进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的措施为了改善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护水资源环境,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3.1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加强对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的立法,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体系,明确各类水资源调度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为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国家防总首次对长江上游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实施枯水期水量统一调度

国家防总首次对长江上游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实施枯水期水量统一调度

施 枯 江 三 l月 长
峡 集 团 公 司 发 出 调 度 令 , 求 从 9日 2 要 0时 起 三 峡 水 库 总 体 上 按 出 入 库 平 衡 调 度 ; 入 库 流 量 大 于 60 m / 时 , 当 50 s
后 抬 升 , 昌至 大 通 站 最 大 涨 幅 达 0 3 宜 .2~10m ; 湖 .4 两 湖 区 水 位 也 有 所 抬 升 , 庭 湖 湖 区 水 位 抬 升 幅 度 为 洞 02 .3~0 7 m, 阳 湖 湖 区 水 位 抬 升 幅 度 为 0 3 .7 鄱 .2~
【 陆 孝 平, 广和 , 淑 筠 . 国 4 年 水 利 建 设 经 济 效 益 【 . 4 】 赵 王 建 0 M】
南京 : 河海 大学 出版 社 , 9 . 1 3 9
国家 防总 首 次对 长 江 上游大 型 水 利水 电工程 实施 枯 水期 水 量统 一 调度
为 了应 对 2 0 年 冬到 2 1 舂 长 江 中 下游 地 区 可 09 0 0年 能 出现 的更 为 不利 局 面 , 家 防总 、 利部 及 时 研 判 长 国 水
库 加 大 泄量 。 l 月 1 至 1 0日 , 峡 水 库 比 原 计 划 多 下 泄 三 4 0亿 1 三 峡 水 库 加 大 泄 流 后 , 江 中 下 游 干 流 水 位 先 3。 3 长
度 , 理调整三峡水库调 度方案 , 合 并依 据 《 华 人 民共 中
和 国 抗 旱 条 例 》, 次 对 长 江 上 游 大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实 首
( )0 3 5 2 0 年舟 山市 实施 城 市 抗旱 措 施 而产 生 的 工业
生 产 的效 益 即为 城 市 抗 旱 措 施 对 城 市 工 业 用 水 的贡 献 水 量 除 以 城 市 万 元 工 业 产 值 耗 水 量 , 即 B:1 12 7, 7 6 0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生态环境修复第六章绿色发展第七章保障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四条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

长江洪水调度方案

长江洪水调度方案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文件国汛[1999]10号关于印发长江洪水调度方案的通知长江防汛总指挥部,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9号文确定的长江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和长江防洪工程现状,对国家防总印发的《1998年长江中下游洪水调度方案》进行了修改,制订了《长江洪水调度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江防汛总指挥部要精心调度,沿江各省(市)要顾全大局、团结治水,共同做好长江的防汛工作。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主题词:长江洪水方案通知抄报:国务院。

抄送: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市)人民政府,国家防总各成员单位。

附件:长江洪水调度方案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9号文件批准的长江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和防洪工程现状,制订长江洪水调度方案如下:一、调度原则充分发挥河道的泄洪能力和干支流水库拦洪错峰作用;当控制站水位接近分洪水位时,首先扒开洲滩民垸扩大行洪能力;遇超过河道泄洪能力洪水时,相机运用蓄滞洪区分蓄超额洪水,确保重点堤防、地区和城市的防洪安全;遇特殊情况,采取非常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洪灾损失。

二、调度运用(一)荆江河段1、当沙市水位达到44.67米(冻结吴淞高程,下同),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扒开荆江两岸干堤间洲滩民垸行洪,同时做好荆江分洪区北闸防淤堤的爆破准备。

2、当沙市水位达到45.00米,并预报继续上涨时,视实时洪水大小和荆江堤防工程安全状况,决定是否开启荆江分洪区进洪闸(北闸)分洪。

北闸分洪的同时,做好爆破腊林洲江堤分洪口门的准备。

在国家防总下达荆江分洪区人员转移命令时湖南省接守南线大堤。

在运用荆江分洪区分洪已控制沙市水位后,应视水情状况适时关闭进洪闸,保留蓄洪容积,以备下次洪峰到来时分洪运用。

3、当荆江分洪区进洪闸全部开启进洪仍不能控制沙市水位上涨时,则爆破腊林洲江堤口门分洪;同时做好宛市扩大区与荆江分洪区联合运用的准备。

水利工程调度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调度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调度管理规定一、总则水利工程调度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的运行和调度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优化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规。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水利工程的调度管理。

二、调度管理机构1. 水利工程调度管理机构应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包括主管部门、调度管理中心、调度执行单位等。

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整个水利工程的调度管理工作,调度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的调度决策和指挥操作,调度执行单位负责具体的调度执行和工程运行。

2. 调度管理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调度工作能够科学、高效地进行。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水利工程调度管理工作。

三、调度过程1. 调度周期:水利工程调度按照不同的需求和具体情况,可以进行日调度、月调度和年调度等。

调度周期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水利工程的特点和调度目标,保证目标的达成。

2. 调度内容:水利工程调度内容主要包括对水量、水位、水质等方面的调度。

具体包括水利工程的放水、泄水、引水、蓄水、排水等操作、调度和管理。

调度目标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水资源状况确定,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生态需求,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3. 调度决策:调度决策是水利工程调度管理的核心。

调度决策应以科学数据和先进技术为基础,采用系统化和综合化的方法,优化调度方案。

同时,调度决策应及时响应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四、调度执行1. 调度执行应按照前期的调度决策,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和流程。

同时,调度执行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设备和设施的监测和维护,确保工程设备的正常运行。

2. 调度执行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和监督制度,加强对调度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应建立应急预案和预警机制,提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准备工作。

五、信息管理1. 调度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对水利工程的各项数据和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为调度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31•【文号】办防〔2024〕222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的通知办防〔2024〕22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为迅速、有序、高效应对重大水旱灾害事件,水利部编制了《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机制,制定完善本级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

本机制涉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事项,由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7月31日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为迅速、有序、高效应对重大水旱灾害事件,确保第一时间全面掌握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第一时间作出研判部署,第一时间指导应急处置,做到反应迅速、指挥有力、调度有方、落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水利部堰塞湖应急处置工作规程》等文件规定,制定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

具体要求如下。

一、适用情形1.水库:水库(水电站)发生垮坝、漫坝,或发生严重汛情、险情可能发生垮坝、漫坝,严重威胁人员安全、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等。

2.堤防:大江大河干流和主要支流堤防、国家蓄滞洪区堤防、保护居民聚居区或重要基础设施等堤防发生决口、漫堤险情或可能发生决口、漫堤险情,严重威胁人员安全、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等。

3.山洪灾害:一次山洪灾害事件导致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

4.堰塞湖:大江大河干流和主要支流发生堰塞湖,或其他河流发生堰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及下游地区国家等。

长江流域水库群联合调度管理工作建议——在2018年长江流域水库群联合调度座谈会暨流域机构水库调度经验

长江流域水库群联合调度管理工作建议——在2018年长江流域水库群联合调度座谈会暨流域机构水库调度经验

特别关注·2018水库调度SPECIAL TOPICS·2018RESERVOIR DISPATCHINGApr.2019NO.4VOL.292019年4月第4期第29卷CHINA FLOOD &DROUGHT MANAGEMENT中国防汛抗旱12018年流域水库群联合调度工作总结2018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推进国家机构改革实施之年,也是长江流域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取得实效的一年。

汛期长江上游发生区域性较大洪水,部分支流发生特大洪水,汛末金沙江、雅鲁藏布江相继发生4次堰塞湖险情,给防灾减灾工作特别是水库调度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

一年来,在水利部的坚强领导下,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流域相关省(直辖市)以及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从最不利情况出发,提早谋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汛前根据水雨情变化及时腾库,加快水库群消落;汛中科学精准调度,及时拦洪削峰,积极应对2次编号洪水;汛末积极有序蓄水,全力确保供水,妥善应对堰塞湖溃决洪水;全年相机开展生态调度试验,全力做好应急水量调度。

一年来,联合调度范围得到进一步拓展,联合调度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联合调度效果得到进一步发挥,有效减轻了洪涝、地质灾害损失,有力保障了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为维护长江安澜和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22019年流域水库群联合调度工作建议2019年防汛抗旱形势更加严峻复杂,做好水库群联合调度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

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期中央水利方针,紧紧围绕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做好水库群联合调度管理工作,为流域水害灾害防御提供有力支撑。

(1)联合调度工作要始终坚持一个理念。

就是要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防灾减灾新理念。

2018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大事,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必须抓紧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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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1月19日水利部令第5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发挥控制性水工程在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水工程,是指位于长江干支流和湖泊,在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和水生态保护等方面具有关键作用和较大影响的水库(含水电站、航电枢纽)、蓄滞洪区、泵站、水闸、引调水工程等。

控制性水工程名录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报水利部批准。

第三条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兼顾,兴利与除害相结合,遵循电调(航调)服从水调、区域服从流域、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单个工程调度与多工程联合调度的关系,实现多目标协同。

第四条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部负责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将联合调度要求纳入水工程运行调度规程,并负责具体执行。

第六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数字孪生长江建设,组织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建设具有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的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信息平台,提高联合调度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设数字孪生工程,接入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雨情、水情、咸情、工情、调度情况等实时传输和共享。

第七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江湖关系、流量泥沙测验、咸情监测、河势演变、水文气象预报、水旱灾害防御、洪水资源化利用、生态流量(水位)、多目标联合调度等方面的关键科技问题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第二章联合调度运用计划第八条实施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应当制定联合调度运用计划。

联合调度运用计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单位以及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意见后,报水利部批准。

第九条编制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应当统筹控制性水工程调度规程和运行状况,依据经批准的长江防御洪水方案、长江洪水调度方案、水量分配方案、水资源调度方案、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生态流量(水位)控制指标、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等,与跨流域引调水工程年度调度计划相协调。

第十条联合调度运用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纳入联合调度的控制性水工程名录;(二)防洪、水资源、生态等调度的原则、目标和调度方案;(三)水库、河道湖泊、蓄滞洪区、泵站、水闸、引调水工程等的调度方式和调度管理权限;(四)监测计量、信息报送和共享要求等。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联合调度运用计划是开展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基本依据,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控制性水工程运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实施调度时,由地方负责调度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同意后实施;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调度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报水利部同意后实施;涉及水利部调度权限的,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和水工程运行调度规程等,结合当年水工程运行状况和雨情、水情、咸情等情况,编制水工程年度调度方案。

控制性水工程存在病险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工程汛期调度运用制定针对性的年度汛期调度方案。

第三章防洪调度第十四条长江流域防洪调度应当坚持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在确保水工程安全前提下,通过河道湖泊泄水、水库群拦蓄、蓄滞洪区运用、泵站和水闸控制运用等措施,实现流域防洪目标,提高整体防洪效益,兼顾水资源综合利用要求。

第十五条水库的防洪调度按照以下分级管理权限实施:(一)三峡水库、丹江口水库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相关调度规程实施调度,其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和重大突发事件时,由水利部提出调度运用方案,按照程序报送批准后执行;(二)水库承担长江干流联合防洪任务,或者水库防洪影响范围、承担的防洪任务跨省级行政区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调度并报水利部备案,或者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调度运用方案,按照程序报送批准后执行;(三)陆水水库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调度;(四)水库防洪影响范围和承担的防洪任务不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管理权限负责组织调度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度运用方案,按照程序报送批准后执行。

汛期水库水位不高于防洪限制水位、不需要实施防洪调度的,由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调度。

第十六条蓄滞洪区的防洪运用按照以下分级管理权限实施:(一)荆江分洪区的运用,由水利部提出调度运用方案,按照程序报送批准后执行;(二)其他蓄滞洪区的运用,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商蓄滞洪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水利部备案,或者由长江水利委员提出调度运用方案,按照程序报送批准后执行。

蓄滞洪区启用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人员安全转移。

第十七条泵站、水闸的防洪调度按照以下分级管理权限实施:(一)长江中下游发生大洪水需要控制运用时,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统一调度;(二)其他情形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调度。

第十八条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联合调度运用计划以及水工程调度规程等,充分考虑流域防洪形势和汛情发展,按照调度权限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制订实时调度方案,经调度会商后,作出调度决定,下达防洪调度指令。

防洪调度指令应当以书面形式下达;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下达,并及时补发书面调度指令。

防洪调度指令应当抄送调度影响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防洪调度指令,应当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防洪调度指令,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进行调度操作,做好调度记录,并及时向下达防洪调度指令的部门反馈执行情况。

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调度指令进行调度的,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部门提出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遇到紧急水情工情并危及水工程安全的,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相关预案,先行采取应急调度措施,并及时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部门报告。

第四章水资源调度和生态调度第二十条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实施水资源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联合调度运用计划、河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以及水工程调度规程等,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

需要转入防洪调度的,按照防洪调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度管理权限内负责水量调度方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组织实施。

调度影响范围不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调度影响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者对流域供水、灌溉、生态、发电、航运用水影响较大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实施。

流域供水、灌溉、生态、发电、航运等对控制性水库和引调水工程的调度运用无特殊要求时,由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按照调度规程和调度方案等负责调度。

第二十二条水库水位汛前消落,应当与长江中下游防洪相协调,由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按照联合调度运用计划明确的运行控制水位、时间节点等实施。

消落进度不能满足联合调度运用计划要求时,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调度管理权限向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直接下达调度指令。

第二十三条水库蓄水和供水调度由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按照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等实施,满足控制断面最小下泄流量或者水量要求,保障生活、生态、生产用水安全。

汛末需要提前蓄水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运行状况、雨情、水情、汛情、咸情以及相关行业用水需求,在确保水库安全和防洪安全前提下,编制水库提前蓄水计划,按照调度管理权限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控制断面最小下泄流量或者水量达不到要求时,长江水利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调度管理权限向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直接下达调度指令。

第二十四条引调水工程的水量调度应当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需求,合理配置水资源,并按照经批准的引调水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实施。

长江水利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按照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引调水工程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发生干旱灾害,长江水利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统筹流域或者所辖区域内的水库、湖泊等所蓄水量,开展抗旱减灾供水调度,保障生活、生产、生态等用水需求。

第二十六条当发生水污染事故、水工程事故、水上安全事故、咸潮入侵等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供水危机、危害公共安全时,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及时启动联合应急水量调度。

开展联合应急水量调度前,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做好协调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七条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跨省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保障的生态调度。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和湖泊生态水位保障的生态调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以促进鱼类繁殖、缓解下泄水流滞温效应、抑制水华等为目标的生态调度。

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态调度纳入水工程运行调度规程,保证河流生态流量和湖泊生态水位。

第二十八条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调度指令时,应当抄送调度影响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进行调度操作,做好调度记录,并及时向下达调度指令的部门反馈执行情况;遇到紧急水情工情并危及水工程安全的,可以根据相关预案,先行采取应急调度措施,并及时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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