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院投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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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保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投诉,要紧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下列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与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同意群众与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以事实为根据,遵循合法、公正、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协调医患关系、处置医疗纠纷。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避免与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有关的宣传与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与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与紧急情况处置。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鼓励临床科室主动向投诉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的医疗纠纷,认真组织调查、讨论、分析,积极协调处理。

处理完毕的,按月报告投诉管理部门备案。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科室应立即向投诉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二)导致三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两篇)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两篇)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二)引言概述:医院投诉管理是保障患者权益的重要环节,对于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二)是在现有医院投诉管理机制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以进一步规范医院投诉管理流程,提高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正文内容:一、建立健全医院投诉管理机制1.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医院各部门之间的投诉工作,确保各项流程的顺畅进行。

2.规定投诉受理程序,明确患者和家属投诉医院的渠道和方式,并规定受理投诉的时间和办理期限。

3.设立投诉处理档案,详细记录每起投诉的内容、处理过程和结果,并定期汇总分析,为医院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加强对医院投诉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进行定期的投诉管理培训,提高投诉处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处理技巧,确保投诉处理的公正和准确。

2.建立投诉处理人员的考核制度,通过个人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投诉处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三、完善投诉处理流程1.设立快速应对机制,对于重大投诉案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加强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和核实工作,确保收集到的投诉信息真实可靠,不偏袒任何一方。

3.建立投诉处理报告制度,要求投诉处理人员向上级汇报处理情况,确保投诉案件的透明和公正。

四、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与协商1.鼓励医院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诉方式,积极听取患者的意见和建议。

2.处理投诉过程中,要及时与患者沟通,了解其诉求和期望,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并及时做好沟通记录。

五、加强投诉案例和经验的总结与分享1.建立投诉案例库,对投诉案件进行分类汇总,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提供给医院管理部门参考。

2.定期组织医院内部经验交流会议,邀请投诉处理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分享经验,提高医院投诉管理水平。

总结:医院投诉管理是医院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和高效的处理对于提高医院的整体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至关重要。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纠纷解决途径第三节医疗鉴定第四章医疗风险分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应当坚持全面、系统、综合的工作方针。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场所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查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投诉管理,依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内外患者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行为的投诉处理。

第二章投诉受理与调查第二条医院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患者的投诉。

投诉受理机构应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患者可以通过方式、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医院投诉。

第四条投诉受理机构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向投诉人确认投诉事实和要求。

第五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听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对受理的投诉进行处理。

第三章投诉处理与回复第七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进行处理,并向投诉人回复处理结果。

第八条投诉处理结果应当有明确的处理事项、处理意见和处罚措施(若有)。

第九条投诉处理结果应当经患者确认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生效。

第十条若投诉处理结果未能解决患者投诉问题,投诉人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由医院制定并公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于故意编造虚假投诉或者恶意投诉的人员,投诉受理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故意隐瞒医院存在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医务人员,医院将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1. 投诉处理登记表格2. 投诉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秩序:指医疗行为遵循医学伦理规范以及医院管理制度的有序状态。

2. 医疗安全:指患者在接受医院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受到医疗事故、感染等不良事件的侵害,身体和心理安全得到保障。

3. 廉洁:指工作人员在投诉受理过程中不受贿赂、行贿行为的干扰,保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规范医院投诉处理流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医院各部门接收、处理、反馈患者投诉的全过程。

三、投诉渠道1、医院网站:患者可以通过医院网站留言或在线咨询进行投诉。

2、:患者可以通过拨打医院投诉进行投诉。

3、信函:患者可以通过将投诉信件寄往医院投诉部门进行投诉。

4、当面投诉:患者可以直接到投诉部门进行当面投诉。

四、投诉处理流程1、接收投诉:投诉部门应当及时接收患者投诉,并记录投诉内容。

2、分类处理:根据投诉内容,投诉部门应当将投诉分为医疗质量、服务态度、收费问题等类别,并指定专人进行处理。

3、调查处理:投诉处理人员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与患者沟通,解决问题。

4、反馈结果:投诉处理人员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

5、归档记录:投诉处理完毕后,应当对投诉案件进行归档记录,以便查询和追踪。

五、投诉处理原则1、尊重患者权益:应当尊重患者的各项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2、及时处理:应当及时处理患者投诉,解决问题。

3、公正公平: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患者投诉,不偏袒任何一方。

4、合法合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规定处理患者投诉。

六、监督与考核1、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2、对于违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重者应当追究责任。

3、对于投诉处理得当、患者满意度高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由医院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内部投诉管理办法一、引言在任何一家企业或组织中,投诉都是一种重要的反馈机制,它可以帮助企业了解自身的问题和不足,促进改进和提升。

然而,如何有效处理内部投诉,确保公正、透明、及时地解决问题,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是每家企业都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内部投诉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法和重要性。

二、内部投诉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法1、建立有效的投诉渠道企业需要建立方便员工举报的渠道,包括、邮件、网站等,确保员工可以随时随地提出投诉。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无删减范文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无删减范文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院的投诉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 医院投诉:患者或家属对医院在医疗服务、技术水平、管理规范等方面提出的不满意意见或要求。

2. 患者:指接受医院医疗服务的自然人。

3. 投诉处理人员:指医院负责处理投诉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投诉与受理第四条投诉渠道1. 医院应当设置投诉受理处,明确投诉渠道,为患者提供投诉的便利途径。

2. 投诉渠道可以包括方式、邮件、在线平台、书面信函等形式。

第五条投诉受理1. 医院应当及时受理患者的投诉,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给予答复。

2. 投诉受理人员应当向投诉人了解投诉内容,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六条投诉受理的要求1. 投诉受理人员应当友好、耐心、细致地接待患者,并及时记录投诉内容。

2. 投诉受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患者进行投诉或限制投诉内容。

第三章调查与处理第七条投诉调查1. 医院应当成立投诉调查小组进行投诉调查工作。

2. 投诉调查小组应当及时向患者了解情况,并进行相关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八条结果通知1. 医院应当在投诉调查结束后15日内向患者通知处理结果。

2. 处理结果通知应当明确指出医院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处理措施1. 医院对于投诉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道歉、赔偿、整改等。

2. 对于投诉不属实的,医院应当向投诉人解释原因,并予以合理解释。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条监督机制1. 医院应当建立投诉监督机制,监督投诉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2. 医院应当定期公布投诉处理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评估与改进1. 医院应当定期评估投诉管理工作的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2. 医院应当针对投诉情况进行分析,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法律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责任与追究规定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责任与追究规定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责任与追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纠纷的及时调查和处理,根据《医疗事故责任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管理制度,明确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程序和责任人。

第三条医疗机构对患者和其家属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服务质量,减少医疗事故和投诉的发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及时解决投诉纠纷,维护医疗秩序和医患关系的稳定。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投诉记录档案,确保投诉内容、受理时间、处理程序、结果反馈等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第七条对发生违反医疗纪律、职业操守和伦理道德的行为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涉嫌犯罪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第九条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投诉处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依法行使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患者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增强公众对医疗行业的监督意识,推动医疗纠纷的及时解决与有效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经医院审核通过可予以继续执行。

同时,该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投诉记录档案,对医务人员违纪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并加强与患者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推动医疗纠纷的解决与处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投诉是患者行使权益的一种方式,是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改进的重要途径。

医疗机构应当重视患者的投诉,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医务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做到诚信、专业、负责,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投诉管理应当遵循公正、透明、便民的原则,重视患者和家属的投诉意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条医院投诉管理应当坚持主动预防和及时纠正、协调处理、保障权益的原则,防止投诉不良影响医院声誉,三个月内发生相同问题的,将按照同一投诉件处理。

第四条医院设立投诉热线和投诉建议箱等投诉反馈途径,使患者及时投诉问题。

第二章投诉接待和处理第五条医院应当在门诊大厅、急诊室、住院部等醒目位置设置投诉咨询和投诉建议箱,赋予患者便捷和及时反馈。

第六条患者和家属的投诉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不得借机伤害医院声誉和医护人员形象。

第七条医务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当认真听取、记录、核实投诉情况,以书面、等方式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应将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内容、处理结果及有关材料记录在投诉台账中并进行归档。

第八条投诉涉及伤害医疗行为的,医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患者进行救治,并报告医院安全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抓紧做好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

第九条医院应当制定健全应急预案,对突发投诉、突发事件、突发危机做好应急处理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投诉处理结果反馈第十条医院应当在投诉处理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医院反馈应当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反映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跟踪制度,对涉及投诉的医疗事故和纠纷案件进行全过程记录和归档,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公开。

第四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公共区域、医疗服务协议、患者须知、医疗服务标准等方面明确投诉处理渠道、反馈时间和基本流程。

第十四条患者和家属可以对医院工作人员的不当言行等行为向医院投诉,并要求保密。

第十五条投诉建议应当由投诉人本人提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书面投诉建议应当加盖投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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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苏省医院投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正、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协调医患关系、处置医疗纠纷。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鼓励临床科室主动向投诉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的医疗纠纷,认真组织调查、讨论、分析,积极协调处理。

处理完毕的,按月报告投诉管理部门备案。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科室应立即向投诉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二)导致三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医患沟通第十三条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营造医患间理解、信任、合作的人文环境为主要任务,为患者提供更适宜的诊疗护理服务,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健全医(护)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护)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护)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护)患沟通能力。

第十五条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第三章投诉管理机构与人员第十七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院医患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医患纠纷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医院主要领导是医院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二级以上医院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床位数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他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可配置相应的兼职人员。

第二十条医院应当设置处置医疗纠纷的专门接待场所,接待场所内应当张贴便于患者查询的有关法律﹑法规﹑投诉程序等规定资料,安装必要的录音录像监控设备。

第二十一条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统一受理投诉;(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三)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投诉管理部门受理投诉范围:因投诉人与医院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以及有关行风投诉、服务投诉、收费投诉、劳动纪律投诉等情况。

第四章投诉接待与处理第二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院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并安排人员处理、回复患者投诉。

第二十四条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见附件),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匿名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48小时内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当事科室接到投诉管理部门“医疗纠纷受理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初步责任认定及科室初步处理意见。

投诉管理部门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凡是患方的医疗投诉或发生的医疗纠纷事件由投诉管理部门受理,并及时报告分管院长。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

(一)属医疗业务方面的纠纷由医务处或护理部负责调查督办,协助被投诉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办理,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二)属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和违章违纪方面的投诉,由纪委监察室(行风办)协助被投诉科室主任办理,并加强督办。

一般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三)属医疗业务以外的投诉,经调查确与医院设施、设备、药品或管理相关的,由相应部门负责处理。

若负有赔偿责任的,根据性质由医院或相关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四)属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关科室应依据《产品质量法》向产品销售商或产品制造商追偿,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五)对比较复杂的医患纠纷,投诉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报分管院长同意后召开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或医院学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价,评价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失,并将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分管院长或院长,医院可根据评价结果按照规定给主任或护士长对在医疗活动中发现可能引发和已经发生的医予责任人或责任科室不同程度地处罚,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按规定赔偿。

一般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医院各科室疗纠纷,应立即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报告,医院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投诉管理部门应当认真了解医疗活动的有关情况,耐心听取反映意见和投诉,说明解释医疗活动过程中的有关操作规程,及时解决患方所提出的合理要求,防止矛盾激化。

第三十一条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在医院提供的接待场所进行,患方参与医疗纠纷处理人数较多时应当参照有关规定,由患方委派2-3名代表与医院协商解决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协商不成的,患者有权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患方要求复印或封存病历资料时,医务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第三十三条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医疗过失、医疗纠纷后,必须妥善、完整地保管好医疗文件资料及相关原始资料,当事科室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医疗文件资料及相关原始资料,必须对所提供的医疗文件资料及相关原始资料、鉴定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法律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三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一)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四)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三十六条投诉人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医疗正常秩序。

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医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质量改进与档案管理第三十七条医院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医院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馈机制。

(一)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科室及时整改。

(二)医院应当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

第三十八条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医院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临床一线医务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有责任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第三十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一)投诉人基本信息;(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条医院应当按照《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做好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本地区医院投诉及医疗纠纷信息系统,收集、分析并反馈相关信息,指导医院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医院主动报告无损害医疗差错行为,逐步建立无损害医疗差错免责报告制度。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投诉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卫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医院应当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结合。

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要追究医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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